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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竣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2 年度偵字第240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腦主機一台,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竣宇前因賭博案件,業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240 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之電腦主機1 台,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事訴訟法第259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前段規定,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
又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涉犯賭博罪案件,業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 年1 月18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240 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經依職權送再議,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2 年1 月29日以102 年度上職議字第363 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被告於緩起訴期間依緩起訴處分執行命令向國庫支付新台幣30,000元,及參加「法治教育」1 場次,而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屆滿時,未經撤銷緩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職權再議駁回之處分書,及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收據及法治教育心得感想各1 份在卷可證。
而本件扣案之電腦主機1 台,為被告所有供其為賭博犯罪之用,業經被告供承明確(102 年度偵字第240 號卷第8 頁),並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1 年度保字第1189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證(同上偵查卷第2 頁),是以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單獨宣告沒收之。
三、適用的法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 輝 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美 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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