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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82號
原 告 林佳呈
被 告 郭玉龍
林宏達
一、上列被告郭玉龍、林宏達因詐欺案件(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60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告郭玉龍、林宏達之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至原告對被告楊乙芯、黃建智、汪成駿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陳玫琪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係依據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雅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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