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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王曉貞
被 告 陳淵宏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3 年度訴字第11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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