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4,交重附民,11,2015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王日興
王沈彩鑾
王繹婷
王心屏
原告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王友珍
前列王日興、王沈彩鑾、王繹婷、王心屏
被 告 江永追
美峰汽車通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草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4 年度交訴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李奕逸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雅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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