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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黃秀華
鐘巧儒
鐘仁駿
鐘巧蓉
被 告 郭榮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4 年度交訴字第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蔡鎮宇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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