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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林佩儀
被 告 董強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4 年度簡字第22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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