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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翠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字第19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翠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翠玲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 53 條及第 51 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雖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惟其中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而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04 年10月21日之刑事聲請狀1份(見本院卷第17頁)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前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自得併合處罰。
惟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刑事判決書各 1 份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併科罰金部分,既無刑法第 51 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胡孝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陳翠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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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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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 │險罪 │ │險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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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併科新臺│有期徒刑1 年2 月 │ 有期徒刑6 月 │
│ │幣30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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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 103 年10月18日 │ 102 年2 月4日 │ 104 年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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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103 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2 年度偵緝│雲林地檢104 年度速偵│
│ 年度案號 │第7178 號 │字第1382號 │字第15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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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3 年度交易字第463 │103 年度訴字第210號 │104 年度六交簡字第86│
│實│ │號 │ │號 │
│審├───┼──────────┼──────────┼──────────┤
│ │判 決│104 年2月6日 │104 年2月25日 │104 年3月27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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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3 年度交易字第463 │103 年度訴字第210號 │104 年度六交簡字第86│
│決│ │號 │ │號 │
│ ├───┼──────────┼──────────┼──────────┤
│ │確定判│104 年3月6日 │104 年3月30日 │104 年7月9日 │
│ │決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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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 是 │ 否 │ 是 │
│科罰金之案│ │ │ │
│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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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雲林地檢104 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4 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4 年度執字│
│ │第820號 │第5625號 │第1969號 │
│ │ │(雲林地檢104 年度執│(臺中地檢104 年度執│
│ │ │助字第319號) │助字第13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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