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4,聲,1060,20151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陳素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2年度偵字第6253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04 年度聲沒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六合彩手冊壹本、計算機壹台及傳真機壹台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陳素珍前因圖利聚眾賭博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聲請書誤載為98)年度偵字第62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亦於民國104 年11月20日期滿。

而扣案之六合彩手冊1 本、計算機及傳真機各1 台,均係被告所有,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2 年度偵字第6253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2 年,被告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3 個月內向雲林縣觀護志工協進會支付新臺幣5 萬元。

經依職權送請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2 年11月21日以102 年度上職議字第4496號駁回再議確定。

又上開緩起訴處分已於104 年11月20日期滿未經撤銷,被告亦於緩起訴處分所定期間內繳畢緩起訴處分金,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處分書及雲林縣觀護志工協進會雲觀字01286號收據等附卷可憑。

㈡本案扣案之六合彩手冊1 本、計算機及傳真機各1 台,均係被告所有供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2 頁),並有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9 張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至本案扣案物尚有簽注單8 張(見警卷第9 頁),檢察官並未聲請宣告沒收,本院不得依職權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胡孝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