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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聞旗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3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聞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聞旗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有期徒刑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
復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1條第1項亦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呂聞旗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7 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
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港簡字第9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如附表編號3-6 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662 號裁定其應執行拘役100 日確定,依上開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判意旨,爰定其應執行之刑為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顏錦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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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呂聞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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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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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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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拘役45日 │拘役55日 │拘役5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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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5月21日 │104年6月8日 │104年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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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103 年度偵字第3058、3437號│103 年度偵字第3058、3437號│104 年度偵字第3608、3899、│
│ │ │ │ │4022、41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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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 號│104 年度港簡字第94號 │104 年度港簡字第94號 │104 年度易字第6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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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期│104年7月10日 │104 年7 月10日 │104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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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判│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決 ├───┼─────────────┼─────────────┼─────────────┤
│ │案 號│104 年度港簡字第94號 │104 年度港簡字第94號 │104 年度易字第6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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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期│104年8月3日 │104 年8 月3 日 │104年10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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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1 、2 之罪,經本院103 │編號1 、2 之罪,經本院103 │編號3-6 之罪,經本院103 年│
│ │年度港簡字第94號判決定應執│年度港簡字第94號判決定應執│度易字第662 號判決定應執行│
│ │行拘役80日確定 │行拘役80日確定 │拘役100日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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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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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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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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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7月 6日 │104年7月10日 │104年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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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104 年度偵字第3608、3899、│104 年度偵字第3608、3899、│104 年度偵字第3608、3899、│
│ │ │4022、4161號 │4022、4161號 │4022、41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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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 號│104 年度易字第662號 │104 年度易字第662號 │104 年度易字第662號 │
│ ├───┼─────────────┼─────────────┼─────────────┤
│ │日 期│104年9月30日 │104年9月30日 │104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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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判│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決 ├───┼─────────────┼─────────────┼─────────────┤
│ │案 號│104 年度易字第662號 │104 年度易字第662號 │104 年度易字第6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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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期│104年10月26日 │104年10月26日 │104年10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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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3-6 之罪,經本院103 年│編號3-6 之罪,經本院103 年│編號3-6 之罪,經本院103 年│
│ │度易字第662 號判決定應執行│度易字第662 號判決定應執行│度易字第662 號判決定應執行│
│ │拘役100日確定 │拘役100日確定 │拘役100日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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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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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 (以下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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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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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3月12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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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關及案├───┼─────────────┼─────────────┼─────────────┤
│號 │案 號│104 年度撤緩偵字第212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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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實審 ├───┼─────────────┼─────────────┼─────────────┤
│ │案 號│104 年度易字第732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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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期│104年10月2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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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判│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決 ├───┼─────────────┼─────────────┼─────────────┤
│ │案 號│104 年度易字第732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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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期│104年11月16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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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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