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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皓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字第28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皓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經查受刑人余皓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紹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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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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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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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1 日。 │元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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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年03月10日~103年│101 年08月01日~101 │
│ │03月11日 │年08月16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 │新竹地檢101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2065號 │第10808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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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雲林地院 │ 新竹地院 │
│最 後├────┼──────────┼──────────┤
│ │ │ │ │
│ │案 號│ 104年度簡字第170號 │103 年度竹簡字第121 │
│事實審│ │ │號、第187 號、第211 │
│ │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4年09月21日 │ 103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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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雲林地院 │ 新竹地院 │
│確 定├────┼──────────┼──────────┤
│ │案 號│ 104年度簡字第170號 │103 年度竹簡字第121 │
│判 決│ │ │號、第187 號、第211 │
│ │ │ │號 │
│ ├────┼──────────┼──────────┤
│ │判 決│ 104年10月12日 │ 103年7月28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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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已執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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