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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榮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字第19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榮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榮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6 號解釋及第662 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是反面解釋,若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者,即無上開刑法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之適用,而無庸於定應執行刑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31號刑事簡易判決、104 年度易字第250 號、104 年度訴字第203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其中附表編號3 號部分所處之刑逾有期徒刑6 月,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1 至2 號部分所處之刑則均未逾有期徒刑6 月,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 至3 號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然受刑人已於104 年8 月1 日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影本1 紙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5頁正反面),是以,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號所示之罪,原宣告刑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附表編號3 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爰參酌受刑人歷次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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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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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未遂罪 │竊盜未遂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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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8 月 │
│(不含沒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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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2 年12月14日 │104 年1 月13 日 │104 年1 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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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雲林地檢104 年度毒偵字│
│ 年度案號 │766 號 │1312號 │第10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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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104 年度簡字第31 號 │104 年度易字第250號 │104 年度訴字第203號 │
│實│ │ │ │ │
│審├────┼───────────┼───────────┼───────────┤
│ │判決日期│104 年2 月26 日 │104 年4 月29日 │104 年6 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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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 案號 │104 年度簡字第31 號 │104 年度易字第250號 │104 年度訴字第203號 │
│判│ │ │ │ │
│決├────┼───────────┼───────────┼───────────┤
│ │ 判決確 │104 年3 月31日 │104 年5 月26日 │104 年7 月14日 │
│ │ 定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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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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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雲林地檢104 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104 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104 年度執字第│
│ │1034號 │1472號 │19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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