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荊筱嵐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字第27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荊筱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荊筱嵐因犯偽造印文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
又如上訴第二審法院,上訴不合法被駁回,或未及判決即撤回上訴者,因第二審法院未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之判決,自以原第一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 號、98年度臺非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荊筱嵐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公印文罪共2 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編號2 之罪,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後,經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之規定程序駁回而確定,是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並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宥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受刑人荊筱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 │偽造公印文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1月9日3時許 │97年7 月3 日下午1 時10分(│
│ │ │聲請書誤載為同日時30分) │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年 度 案 號 │104 年度偵緝字第108號 │97年度偵字第3536號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後事├───┼─────────────┼─────────────┤
│ │案 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62號 │104 年度訴緝字第12號 │
│實 審├───┼─────────────┼─────────────┤
│ │判決日│104 年5 月25日 │104 年7 月23日 │
│ │期 │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確 定├───┼─────────────┼─────────────┤
│ │案 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62號 │104 年度上訴字第689號 │
│判 決├───┼─────────────┼─────────────┤
│ │判決確│104 年6 月23日 │104 年9 月30日 │
│ │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
│ │年度執字第4914號 │年度執字第2718號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