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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71號
104年度訴字第62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祖祥
指定辯護人 王翼升律師
被 告 李豐富
指定辯護人 黃建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4229號、103 年度偵字第4322號、103 年度偵字第4731號、103 年度偵字第5056號、103 年度偵字第5328號、103年度偵字第5769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11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祖祥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20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20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李豐富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19、編號21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19、編號21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周祖祥、李豐富均明知海洛因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販賣,竟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周祖祥以其所有之黑色華碩廠牌行動電話1 支(內裝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張;
該行動電話及晶片卡均已扣案);
李豐富以其所有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1 支(內裝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張;
該行動電話及晶片卡均未扣案),作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聯絡工具,周祖祥負責提供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李豐富,於附表二編號1 至19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二編號1 至19所示之價格、方式,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附表二編號1 至19所示之對象。
二、周祖祥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販賣、持有,竟仍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意,以其所有之黑色華碩廠牌行動電話1 支(內裝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張;
該行動電話及晶片卡均已扣案),作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聯絡工具,而於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價格、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李峻源。
三、李豐富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3 年9 月22日17時許,在其位於雲林縣崙背鄉○○村○○000 ○0 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摻水置入針筒內,注射入身體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
嗣為警於103 年9 月25日13時26分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四、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西螺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
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
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則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4890號判決要旨參照)。
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被告周祖祥、李豐富及渠等之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1 號卷㈡第166 頁;
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1 號卷㈢第67頁正反面;
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1 號卷㈣第25頁;
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21 號卷第52頁),而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未見有何不適當之情形,故依前開規定,均應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㈠被告周祖祥、李豐富共同或單獨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⒈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祖祥、李豐富分別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雲警西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1頁反面至第14頁、第165 頁至第166 頁、第175 頁、第177 頁反面、第180 頁、第182 頁反面至第183 頁、第184頁反面至第186 頁反面、第188 頁反面、第191 頁反面、第193 頁正反面、第195 頁反面、第204 頁反面至第205 頁反面、第208 頁反面至第212 頁反面;
他字卷第187 頁至第188 頁;
偵字第4322號卷第147 頁至第149 頁;
偵字第5328號卷第195 頁至第200 頁;
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1 號卷㈡第158 頁反面至第164 頁反面;
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1 號卷㈢第61頁反面至第67頁;
本院卷㈣第24頁反面至第25頁),核與證人張右宗、廖盈姿、程勇誌、王茂森、陳芬蘭、李峻源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見雲警西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67頁正反面、第123 頁至第124 頁反面、第126 頁反面、第135 頁至第136 頁、第264 頁反面至第267 頁、第307 頁、第309 頁正反面、第311 頁正反面、第319 頁、第329 頁至第330 頁、第368 頁至第370 頁、第385 頁至第388 頁反面;
偵字第4229號卷第27頁至第28頁、第109 頁;
偵字第4322號卷第136 頁至第138 頁、第148 頁至第149 頁;
偵字第5328號卷第21頁至第22頁、第34頁至第35頁、第59頁至第60頁、第130 頁至第133 頁),觀諸證人張右宗、廖盈姿、程勇誌、王茂森、陳芬蘭、李峻源均有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之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1 號卷㈠第5 頁反面、第14頁、第121 頁、第149 頁、第155 頁、第161 頁反面),足徵上開證人確有購買毒品海洛因以供己施用之需求。
此外,復有本院103 年度聲監字第146 號、103 年度聲監字第191 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影本各1 份附卷可參(見偵字第4322號卷第182 頁至第183 頁、第188 頁至第189 頁),另觀諸上開通訊監察之結果,被告周祖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確有與證人陳芬蘭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證人李峻源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
被告李豐富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確有與證人張右宗、廖盈姿、程勇誌、王茂森、陳芬蘭分別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聯繫等情,此有通訊監察譯文各1 份在卷可佐(譯文內容及出處分別如附表三所示),是上揭證人所為曾於事實欄所示之時、地向被告周祖祥、李豐富購買海洛因之證詞應可採信。
雖觀諸附表三所示之通話內容,除提及「要1 」、「男生」、「女生」、「…現在在大掃毒……你又是晚上…要白天我們再講」、「共三二」、「早上你是不是說拿3 支給我,對不對」、「我盡量等到81給你」、「不用等到81…」、「你剛剛對我說主機的價格五左右有確定嗎」、「…現在只可以確定四臺主機要再晚一點才能知道…你放心不會給你漏氣的」、「幫我帶個滑鼠來」、「看半錢,還是怎樣」、「糖果半錢,軟的81多少?」、「81的3 仟」、「我先匯4 仟塊給你」、「不是啦,另外一種,那個女人不要給我亂動」、「我就吃很小支,你問我?」、「你小支,小支驗還驗有」、「糖果,女人是多重啦?」、「點四啦」、「六張,81,我跟你講,比照昨天的方法,可以嗎?」、「你叫他匯6 仟」、「…我手頭上洗好的剩9 包或8 包而已」等語外,僅與被告周祖祥、李豐富約定地點,未明確提及交易毒品名稱、金額及數量等情,然審酌國內對於販賣毒品者科以高度刑責,衡情一般販毒者為避免遭警方監聽查緝,而於通訊中少有逕以「毒品」、「海洛因」等名稱或相近用語稱之,幾乎均以暗語或彼此有默契之含混語意為溝通,是警方合法執行通訊監察所得內容中,雖雙方未明示購買毒品海洛因,惟無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仍得據以認定毒品海洛因交易行為之存在。
此外,復有被告周祖祥為警查獲時扣得之黑色華碩廠牌行動電話1 支(內裝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張)等物可佐,足認被告周祖祥、李豐富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是被告周祖祥、李豐富確有於附表二編號1 至19所示時、地,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9次之事實;
被告周祖祥確有於附表二編號20所示時、地,單獨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之事實,均足堪認定。
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販賣毒品罪,行為人祇須有營利之意圖而販入或賣出毒品者,其犯罪即屬成立,並不因行為人所獲得之利益係現金或其他實物而有不同(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2422號判決要旨參照);
又按所謂販賣行為,須有營利之意思,方足構成。
倘於有償讓與他人之初,係基於營利之意思,並已著手實行(如兜售等),而因故無法高於購入原價出售,最後不得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時,仍屬販賣行為;
苟始終無營利之意思,縱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即難謂為販賣行為,僅得以轉讓罪論處(最高法院84年4 月18日84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同院101 年11月6 日101 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㈢要旨參照)。
經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害人匪淺,政府明令禁止非法持有、施用、轉讓及販賣,若非有利可圖,被告當無甘冒重典而販賣之理;
況被告周祖祥於本院審理中陳稱:我本案販賣毒品可以賺取施用毒品的量,李豐富跟我一起販賣毒品,我會給他免費的毒品施用等語(見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1 號卷㈢第67頁反面)、被告李豐富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跟周祖祥共同販賣海洛因,獲得好處是他會拿免費的海洛因給我施用等語(見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1 號卷㈡第159 頁)。
是被告周祖祥、李豐富有於附表二編號1 至20所示之時間、地點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藉以營利之意圖,均應堪認定。
⒊綜上所述,被告周祖祥、李豐富前開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核與上揭事證皆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 人前開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均應堪認定。
㈡被告李豐富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訊據被告李豐富對其於上揭犯罪事實三所示之時、地,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之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21 號卷第51頁)。
另查:⒈被告李豐富係於103 年9 月25日13時26分,經警方採集被告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此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3 年10月9 日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記錄影本各1紙(見雲警螺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6 頁至第7 頁)附卷可稽,足見被告李豐富確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之事實,應可認定⒉按海洛因施用入人體後水解還原成嗎啡,再循嗎啡之代謝方式排出體外,業據行政院衛生署(現更名為衛生福利部)藥物食品檢驗局73藥檢壹字第030221號函說明綦詳,且依醫學臨床實驗及根據英國藥學會出版Isolation and Indentification of Drugs一書第2 版載明:口服或注射海洛因後可快速吸收,並於血液中迅速代謝成6 —乙醯嗎啡,然後轉變成嗎啡;
再毒品施用後於尿液、血液中可檢出之最大時限,與施用劑量、施用頻率、施用方式、施用者飲水量之多寡、個人體質、檢體收集時間點及所用檢測方法之靈敏度等因素有關,因個案而異,一般於尿液中可檢出之最大時限,古柯鹼為施用後1 至4 天、海洛因為2 至4 天、嗎啡為2 至4 天、大麻為1 至10天、安非他命為1 至4 天、甲基安非他命為1至5 天、MDMA為1 至4 天、MDA 為1 至4 天、Ketamine為2至4 天等語,業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現更名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92年7 月23日管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載明明確。
是參酌前揭報告,被告李豐富自白於前揭犯罪事實三所示時間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之犯行等語,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⒊按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皆為犯罪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定有處罰明文,故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依前揭規定本應科以刑罰,惟基於刑事政策,對合於一定條件之施用者,依同條例第20條、第23條之規定,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保安處分。
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92年7 月9 日修正公布,自93年1 月9 日施行,其中第20條、第23條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及「5 年內再犯」、「5 年後再犯」。
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
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爰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至於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適用「初犯」規定,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
從而依修正後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5 年後再犯」2 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
倘被告於5 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 次(或第3 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 年以後,已不合於「5 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5 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5年度第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5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查被告李豐富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續送強制戒治,於91年7 月25日戒治期滿予以釋放,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1年8 月2 日,以91年度戒毒偵字第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復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聲請送強制戒治,刑責部分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380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等情之事實,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是被告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已因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依照前開說明,被告已非「初犯」,亦不合於「5 年後再犯」之規定,而應依法逕為追訴處罰。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李豐富就犯罪事實三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周祖祥、李豐富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規定,業於104 年2 月4 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然關於本案附表二編號1 至20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則未有修正,是無庸為新舊法比較。
三、論罪科刑部分:㈠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持有、施用。
核被告周祖祥就附表二編號1 至20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被告李豐富就附表二編號1 至19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另被告李豐富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被告周祖祥、李豐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目的,既在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則渠等各次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應各為販賣或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周祖祥、李豐富就附表二編號1 至19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周祖祥就附表二編號1 至20所示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被告李豐富就附表二編號1 至19、犯罪事實三所示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㈣被告李豐富於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501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102 年9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可考,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且除就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依刑法第64條第1項、第65條第1項規定,不得加重外,僅就其他之法定刑部分依法加重之。
㈤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係為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
一般而言,固須於偵查及審判中皆行自白,始有適用,缺一不可。
但所謂「自白」,係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承認自己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實之謂。
其承認犯罪事實之方式,並不以出於主動為必要,即或經由偵、審機關之推究訊問而被動承認,亦屬自白。
此與「自首」須於尚未發覺犯人之前,主動向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或機關陳述其犯罪事實,進而接受裁判者不同(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3692號判決要旨參照)。
次按犯販賣毒品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依上開法律規定,被告似須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始得減輕其刑。
倘被告於偵查中否認,嗣於審判中始自白,或於偵查中自白,嗣於審判中改口否認,自均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其理固不待言。
惟倘若被告犯有販賣毒品數罪,檢察官於偵查中僅訊問部分犯行,其餘犯行均未曾訊問,即逕向法院提起公訴,則被告雖就檢察官訊問之犯行部分自白,但就檢察官未曾訊問之犯行部分則毫無機會自白,以致於偵查中對該等部分犯行「未曾表示自白與否」,嗣於法院審理時始能對全部犯行自白,於此種情形是否有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即不無探討之餘地。
查上開減刑規定之立法理由並未明載,僅謂「按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惟參諸當初行政院提案之理由稱:「為使製造、販賣或運輸毒品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並鼓勵被告自白認罪,以開啟其自新之路,爰對製造、販賣、運輸毒品者,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時,亦採行寬厚之刑事政策,爰增列第二項規定」等語,可見上開減刑規定之立法旨趣乃係本於促進訴訟經濟,避免程序無謂浪費,而使案件得以儘快確定,被告亦得以早日開啟自新之路。
故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固然係屬於得以促進訴訟之常態,而符合立法者所設定之減刑典型模式。
但如設題所示,被告於偵查中未經檢察官訊問,以致毫無表示自白與否之機會,然嗣於審判中迅即自白,則其於偵查中雖未曾自白,但此乃因其毫無機會自白,與偵查中否認犯行之情形有異,且並未徒增訴訟之無謂耗費,而與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之效果相同,亦即均能達到促進訴訟,早日使案件確定之成效。
故於設題所示情形,亦同在上開減刑規定之立法目的射程範圍內,僅係立法上未曾慮及此種特殊類型,以致立法文字上有所疏漏。
故若未能同有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豈屬事理之平。
故本院認於設題所示情況下,自應對上開減刑規定作目的性擴張之解釋,使被告得以同享刑事之寬厚政策,其理應屬灼然。
經查,被告周祖祥就附表二編號18、19所示之犯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已自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均應減輕其刑。
而被告周祖祥就附表二編號1 至17、編號20所示販賣海洛因犯行,於本院審理時亦已自白,其於偵查中雖未曾自白,但此乃係檢察官未就此部分犯行訊問被告周祖祥,即逕行對此部分犯行起訴,被告周祖祥於偵查中並無機會對此犯行表示自白與否,但被告周祖祥於本院審理時迅即自白犯行,亦同樣達成促進訴訟之目的,依上述說明,自應為目的性擴張之解釋,認此犯行部分亦同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適用,均應減輕其刑。
另被告李豐富已分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就上揭附表二編號1 至19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均自白犯罪,已如前述,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各減輕其刑。
至於被告李豐富就犯罪事實三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則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偵審自白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㈥再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
按(修正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修正前)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無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不可謂不重。
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157號判決要旨參照)。
經查,被告周祖祥所為附表二編號1 至20所示共同販賣或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既遂犯行;
被告李豐富所為附表二編號1 至19所示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既遂犯行,雖均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其等行為固屬不當,然被告周祖祥、李豐富共同販賣或販賣第一級毒品既遂次數尚可,販賣對象則僅有6 人,且均係有施用毒品海洛因惡習之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尚未將毒品流向一般社會大眾,又販賣金額尚非鉅大,屬小額零星販售,所為販賣第一級毒品既遂之犯罪情節,相對於長期大量販賣毒品之大毒梟而言,顯然對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之危害較小,如不論其情節輕重,遽處以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誠屬情輕法重,過於嚴苛,亦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
從而,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周祖祥、李豐富就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縱處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法定最低刑度無期徒刑,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依社會一般觀念仍有情輕法重之嫌,是依其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就被告周祖祥、李豐富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均酌減其刑。
並就被告李豐富之上開加重減輕事由,依法先加重(不得加重部分除外)後遞減之;
另就被告周祖祥上開減輕事由,依法遞減之。
至於被告李豐富所犯施用毒品罪部分,並無情輕法重之情事,而無從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附此敘明。
㈦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該條例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被告具體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正犯或共犯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查獲者而言。
又所謂「供出毒品來源」,當係指犯該條例所定上開各罪之人,供出其所犯該次犯行之毒品來源而言。
亦即須所供出之毒品來源,與其被訴之各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有直接關聯者,始得適用上開規定減免其刑。
再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而言,倘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指證供應其毒品犯罪由來之人,僅有綽號而難以確定其特徵,或已死亡或遭通緝等在客觀上實已無從使調查或偵查機關人員為有效實施調查或偵查作為者,固不足語焉,即令雖查得有其人,但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因此確實查獲被指證人之犯罪事證者,仍與上開得邀減輕或免除刑責之規定不合,自無適用該條項減免其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03 年度臺上字第3348號、102 年度臺上字第864 號判決參照)。
經查:⒈被告周祖祥部分:⑴被告周祖祥雖於警詢時供述:我的毒品來源都是跟李新堂所購買的,我不知道李新堂的正確年籍資料為何,他的年紀比我大一點等語(見雲警西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34頁正反面);
復於偵查中供述:我的上游是李新堂,我願意配合警察找到他,如果有查獲,請求檢察官在量刑上給予機會,幫我求情等語(見他字卷第188 頁)。
惟經本院依職權及依被告周祖祥及其辯護人之聲請,向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及雲林地檢署查詢有無因被告周祖祥之供述,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形,業據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回覆以:被告周祖祥雖於偵詢筆錄中供稱,其毒品來源係向「李新堂」購買,惟未提供「李新堂」之電話,無法實施通訊監察,本分局亦無因周祖祥之供述查獲「李新堂」販賣毒品之情形,縱被告周祖祥未以電話與「李新堂」聯絡,惟「李新堂」之住址、毒品交易時、地亦堅不吐實,且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7 月27日陳檢察官東泰之偵查庭訊問筆錄時供稱:願配合警察找到「李新堂」,惟於交保後並未配合警察查緝渠之毒品上游「李新堂」,即棄保潛逃,顯係被告周祖祥為求毒品來源之穩定,不願帶同警方查緝毒品上游「李新堂」,「李新堂」自103 年2 月27日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至今尚未查獲,人海茫茫,僅憑「李新堂」之姓名、年籍,無地址、電話,亦無周祖祥之配合查緝,何處查緝「李新堂」到案?等情,有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104 年5 月25日雲警西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職務報告、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104 年9 月3 日雲警西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職務報告各1 份在卷可考(見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1 號卷㈠第175 頁至第176 頁;
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1號卷㈢第91頁至第92頁);
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則函覆稱:本署並未因被告周祖祥之供述,而查獲李新堂販售毒品之犯行等情,有該署104 年9 月14日雲檢銘清103 偵4731字第26354 號函在卷可查(見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1 號卷㈢第116 頁)。
是依上揭函文,足見本案並未因被告周祖祥之供述因而查獲「李新堂」,應堪認定。
⑵被告周祖祥及其辯護人雖主張: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竟以被告僅提供李新堂之姓名、年籍,未提供李新堂之地址及電話為由,令人詫異,依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之函文,似為我國人民向我國警察局檢舉或查報犯罪嫌疑人,除需詳指犯罪嫌疑人之姓名、年籍外,更需提供地址、電話及警方陪同查捕犯罪嫌疑人,始能偵辦案件,然被告係明確供出毒品來源為李新堂及年籍資料足資辨別之特徵,至今未能查獲李新堂並非被告周祖祥之責任,倘因此未使被告周祖祥得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之利益,無疑變相將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消極偵辦之責任轉嫁予被告,難令被告周祖祥甘服云云(見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1 號卷㈢第129 頁至第130 頁)。
然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減刑要件,除需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外,尚需「因而查獲」其他共犯,始有該條減輕其刑之適用,被告若僅止於「供出」毒品來源,尚無從獲邀減刑之寬典。
而被告周祖祥雖有具體提供李新堂之姓名及年籍,然亦僅泛泛指述其上手為李新堂,並未具體指摘其向李新堂購買毒品之時間、地點,乃至於李新堂之聯絡方式,縱然被告周祖祥辯稱未以電話與李新堂聯絡,惟亦得提供其與李新堂之其他聯絡方式,乃竟捨此不為,致使警方無從查緝李新堂到案,尚非全然係因警方偵辦案件之勤惰所致,被告周祖祥亦有未積極配合警方偵辦之情形,而檢警既未因被告周祖祥之供述「因而查獲」李新堂,自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減刑要件不符,而無該條項減輕其刑之適用,附此敘明。
⒉被告李豐富部分:被告李豐富雖於警詢時供述:我可以提供別的販毒者給警方,我知道我所說的販毒者他們的綽號,一個叫「志明」,真實姓名為「楊志彬」,另一個叫「冬瓜」,他住在崙背鄉市場樓上,還有一個叫「阿邦」,我不知道他們二個的真實姓名,只知道「阿邦」住燦坤3C賣場附近,「志明」的電話是0000000000,「冬瓜」的電話是0000000000,「阿邦」的電話是0000000000,「志明」我昨天早上9 點多的時候有用我的0000000000跟他聯絡過,到的時候再以公用電話聯絡,「冬瓜」上個星期我有用我的00000000000 聯絡過,詳細日期我忘記了,「阿邦」我三天前有用我的0000000000聯絡過他後,就到他們所指定的地點:崙背鄉菜市場、崙背國中校門口及虎尾鎮燦坤3c賣場跟他們3 個人購買過500 至1000元的海洛因毒品,我要檢舉他們三人,是因為我希望能減輕我的刑責,給我一次重新的機會等語(見雲警西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88 頁反面至第189 頁)。
惟經本院依職權及依被告李豐富及其辯護人之聲請,向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及雲林地檢署查詢有無因被告李豐富之供述,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形,業據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回覆以:被告李豐富雖於偵詢筆錄中供稱「楊志彬」、綽號「阿邦」、「冬瓜」有販賣毒品之事實,本分局亦據以報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偵辦,並向貴院聲請103 年度聲監字第435 號「冬瓜」之通訊監察書,惟未查獲「冬瓜」之販毒事實,本分局無因被告李豐富之供述查獲「楊志彬」之販賣毒品之資料等情,有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104 年5 月25日雲警西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職務報告、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104 年8 月14日雲警西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1 號卷㈠第175 頁至第176頁反面;
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1 號卷㈢第50頁);
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則函覆稱:本署並無因被告李豐富之供述,而查獲楊志彬販售毒品之犯行等情,有該署104 年8 月21日雲檢銘清103 偵5328字第24125 號函在卷可查(見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1 號卷㈢第51頁)。
是依上揭函文,足見本案並未因被告李豐富之供述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亦堪認定。
⒊綜上所述,被告周祖祥、李豐富均無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免其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㈧爰審酌被告周祖祥、李豐富均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明知毒品海洛因對於國民身體健康之戕害,被告周祖祥、李豐富竟為販賣第一級毒品與他人,助長國內施用毒品歪風,又因施用毒品而散盡家財、連累家人,或為購買毒品鋌而走險者,更不可勝計,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本應予以嚴懲,又被告李豐富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又多次再犯施用毒品之犯行,經執行完畢後,仍未知警惕,復犯本案犯罪事實三所示之施用毒品罪,顯見其無戒毒悔改之意,惟念及被告周祖祥、李豐富販賣毒品所獲不法利益尚非鉅大,並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被告李豐富施用毒品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尚未對他人造成危害,兼衡被告周祖祥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六輕外包之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 萬餘元,家中僅剩母親;
被告李豐富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油漆工作,家中尚有父母,父親罹患心臟病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定其應執行刑。
四、沒收部分: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但該條項並無如同條例第18條第1項所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明文,自屬相對沒收主義之立法。
是其應沒收之物,應以屬被告所有者為限。
又該規定所稱「追徵其價額」者,係指所沒收之物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
如所得財物為金錢而無法沒收時,始應「以其財產抵償之」(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05 號判決要旨參照)。
亦即,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性質上係沒收之補充規定。
其屬於本條所定沒收之標的,如得以直接沒收者,判決主文僅宣告沒收即可,不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須沒收之標的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始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選項問題。
而「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係屬兩種選項,分別係針對現行貨幣以外之其他財產與現行貨幣而言。
本規定所稱「追徵其價額」者,係指所沒收之物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因其實際價值不確定,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並無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
倘嗣後追徵其金錢價額,不得結果而須以其財產抵償者,要屬行政執行機關依強制執行之法律之執行問題,即無不能執行之情形,自毋庸諭知「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如不能沒收之沒收標的為金錢時,因價值確定,判決主文直接宣告「以其財產抵償之」即可,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最高法院99年6 月29日99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㈡決議要旨參照);
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規定,所稱因犯罪所得之物,自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自無從為沒收追繳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3434號判決要旨參照),亦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係規定沒收因犯罪(製造、販賣或運輸毒品)所得之財物,並不及於因犯罪所得之利益(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1244號判決要旨參照)。
如行為人僅係取得「抵銷債務」之財產上利益,並未因此而得有財物,自不在該條項規定應沒收之列(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1244號判決參照)。
另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5583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是其犯罪所得之財物如為現金者,應合併計算,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惟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抵償之情形,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沒收主義,於裁判時應諭知被告共同犯罪所得之財物應與其他共同正犯連帶沒收之,不得就全體共同正犯之總所得,對各共同正犯分別重複諭知沒收(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7050號判決意旨、97年度臺上697 號判決參照)。
再共同正犯之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採連帶沒收主義,乃因共同正犯於犯意聯絡範圍內,同負行為責任,且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故。
因此若應沒收之物係屬特定之物,因彼等就該沒收之物,應共同負責,且無重複執行沒收之疑慮,自無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4003號、98年度臺上字第7315號、100 年度臺上字第3113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㈠扣案之黑色華碩廠牌行動電話1 支(內裝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張),係被告周祖祥所有,供被告周祖祥所持用以犯本案附表二編號18至20所示之販賣毒品時對外聯絡所用之物等情,業經被告周祖祥於本院審理中陳述明確(見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1 號卷㈢第64頁反面至第65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就附表二編號18、19所示犯行部分,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在被告周祖祥、李豐富附表二編號18、19所示犯罪事實主文項下均宣告沒收;
另就附表二編號20所示犯行部分,為被告周祖祥單獨犯之,應在被告周祖祥該次犯行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㈡未扣案不詳廠牌行動電話1 支(內裝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張),係被告李豐富所有,供被告李豐富所持用以犯本案附表二編號1 至19所示之販賣毒品時對外聯絡所用之物等情,業經被告李豐富於本院審理中陳述明確(見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1 號卷㈡第164 頁反面)。
又按國內各電信公司之行動電話(含一般型及預付式)晶片卡所有權歸客戶所有等情,此有司法院97年5 月6 日院臺廳刑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釋明確。
是上揭行動電話含晶片卡雖未扣案,然本院查無積極證據證明上開門號晶片卡、行動電話業已滅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在被告周祖祥、李豐富附表二編號1 至19所示犯罪事實主文項下均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被告周祖祥與被告李豐富應連帶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周祖祥、李豐富就附表二編號1 至3 、5 至8 、10至14、17至19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所得,各已向購毒者收取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5 至8 、10至14、17至19「毒品數量、交易金額」欄所示之現金,均已如前述,是該已收取現金部分,屬被告周祖祥、李豐富犯罪所得之財物且均未扣案,各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以被告周祖祥與被告李豐富之財產連帶抵償之,爰於被告各次犯罪事實之罪項下,就各次販賣毒品之所得,予以宣告沒收。
另就附表二編號20所示被告周祖祥單獨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所得,亦未扣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再就附表二編號15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所得,係行動電話晶片卡,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被告周祖祥、李豐富應連帶追徵其價額。
㈣至於附表二編號4 、9 所示之犯行,被告周祖祥、李豐富係以賒欠之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且並無證據證明被告2 人已向附表二編號4 、9 所示之販毒對象收取價金;
另就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犯行,被告周祖祥、李豐富係以抵償電話費代墊款之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因犯罪(製造、販賣或運輸毒品)所得之財物,並不及於因犯罪所得之利益,如行為人僅係取得「抵銷債務」之財產上利益,並未因此而得有財物,自不在該條項規定應沒收之列,均不得諭知沒收。
㈤至於本案其餘扣案物,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9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國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士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1 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2 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3 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4 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5 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1 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2 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被告周祖祥、李豐富所犯罪刑一覽表
┌──┬──────────┬─────────────┐
│編號│ 事 實 │ 宣告刑主文 │
├──┼──────────┼─────────────┤
│1 │附表二編號1 所示被告│周祖祥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周祖祥、李豐富共同販│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
│ │賣海洛因與張右宗(即│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
│ │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門號○○○○○○○○○○號│
│ │1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三│晶片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編號1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與李豐│
│ │ │富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仟元,與李豐富連帶沒收之,│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與李豐富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李豐富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 │ │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
│ │ │支(含門號○九八三六三二二│
│ │ │四六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
│ │ │與周祖祥連帶追徵其價額;未│
│ │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
│ │ │臺幣壹仟元,與周祖祥連帶沒│
│ │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以其與周祖祥之財產連帶│
│ │ │抵償之。 │
├──┼──────────┼─────────────┤
│2 │附表二編號2 所示被告│周祖祥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周祖祥、李豐富共同販│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
│ │賣海洛因與張右宗(即│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
│ │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門號○○○○○○○○○○號│
│ │1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三│晶片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編號2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與李豐│
│ │ │富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仟元,與李豐富連帶沒收之,│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與李豐富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李豐富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 │ │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
│ │ │支(含門號○九八三六三二二│
│ │ │四六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
│ │ │與周祖祥連帶追徵其價額;未│
│ │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
│ │ │臺幣壹仟元,與周祖祥連帶沒│
│ │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以其與周祖祥之財產連帶│
│ │ │抵償之。 │
├──┼──────────┼─────────────┤
│3 │附表二編號3 所示被告│周祖祥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周祖祥、李豐富共同販│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
│ │賣海洛因與張右宗(即│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
│ │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門號○○○○○○○○○○號│
│ │1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三│晶片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編號3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與李豐│
│ │ │富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
│ │ │仟元,與李豐富連帶沒收之,│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與李豐富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李豐富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 │ │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
│ │ │支(含門號○九八三六三二二│
│ │ │四六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
│ │ │與周祖祥連帶追徵其價額;未│
│ │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
│ │ │臺幣貳仟元,與周祖祥連帶沒│
│ │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以其與周祖祥之財產連帶│
│ │ │抵償之。 │
├──┼──────────┼─────────────┤
│4 │附表二編號4 所示被告│周祖祥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周祖祥、李豐富共同販│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
│ │賣海洛因與廖盈姿(即│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
│ │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門號○○○○○○○○○○號│
│ │1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三│晶片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編號4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與李豐│
│ │ │富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李豐富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 │ │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
│ │ │支(含門號○九八三六三二二│
│ │ │四六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
│ │ │與周祖祥連帶追徵其價額。 │
├──┼──────────┼─────────────┤
│5 │附表二編號5 所示被告│周祖祥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周祖祥、李豐富共同販│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
│ │賣海洛因與廖盈姿(即│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
│ │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門號○○○○○○○○○○號│
│ │1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三│晶片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編號5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與李豐│
│ │ │富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仟元,與李豐富連帶沒收之,│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與李豐富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李豐富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 │ │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
│ │ │支(含門號○九八三六三二二│
│ │ │四六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
│ │ │與周祖祥連帶追徵其價額;未│
│ │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
│ │ │臺幣壹仟元,與周祖祥連帶沒│
│ │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以其與周祖祥之財產連帶│
│ │ │抵償之。 │
├──┼──────────┼─────────────┤
│6 │附表二編號6 所示被告│周祖祥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周祖祥、李豐富共同販│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
│ │賣海洛因與程勇誌(即│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
│ │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門號○○○○○○○○○○號│
│ │1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三│晶片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編號6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與李豐│
│ │ │富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仟元,與李豐富連帶沒收之,│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與李豐富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李豐富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 │ │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
│ │ │支(含門號○九八三六三二二│
│ │ │四六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
│ │ │與周祖祥連帶追徵其價額;未│
│ │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
│ │ │臺幣壹仟元,與周祖祥連帶沒│
│ │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以其與周祖祥之財產連帶│
│ │ │抵償之。 │
├──┼──────────┼─────────────┤
│7 │附表二編號7 所示被告│周祖祥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周祖祥、李豐富共同販│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
│ │賣海洛因與程勇誌(即│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
│ │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門號○○○○○○○○○○號│
│ │1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三│晶片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編號7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與李豐│
│ │ │富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仟元,與李豐富連帶沒收之,│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與李豐富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李豐富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 │ │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
│ │ │支(含門號○九八三六三二二│
│ │ │四六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
│ │ │與周祖祥連帶追徵其價額;未│
│ │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
│ │ │臺幣壹仟元,與周祖祥連帶沒│
│ │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以其與周祖祥之財產連帶│
│ │ │抵償之。 │
├──┼──────────┼─────────────┤
│8 │附表二編號8 所示被告│周祖祥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周祖祥、李豐富共同販│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
│ │賣海洛因與程勇誌(即│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
│ │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門號○○○○○○○○○○號│
│ │1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三│晶片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編號8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與李豐│
│ │ │富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仟元,與李豐富連帶沒收之,│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與李豐富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李豐富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 │ │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
│ │ │支(含門號○九八三六三二二│
│ │ │四六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
│ │ │與周祖祥連帶追徵其價額;未│
│ │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
│ │ │臺幣壹仟元,與周祖祥連帶沒│
│ │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以其與周祖祥之財產連帶│
│ │ │抵償之。 │
├──┼──────────┼─────────────┤
│9 │附表二編號9 所示被告│周祖祥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周祖祥、李豐富共同販│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
│ │賣海洛因與程勇誌(即│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
│ │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門號○○○○○○○○○○號│
│ │1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三│晶片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編號9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與李豐│
│ │ │富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李豐富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 │ │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
│ │ │支(含門號○九八三六三二二│
│ │ │四六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
│ │ │與周祖祥連帶追徵其價額。 │
├──┼──────────┼─────────────┤
│10 │附表二編號10所示被告│周祖祥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周祖祥、李豐富共同販│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
│ │賣海洛因與程勇誌(即│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
│ │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門號○○○○○○○○○○號│
│ │1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三│晶片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編號10)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與李豐│
│ │ │富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仟元,與李豐富連帶沒收之,│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與李豐富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李豐富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 │ │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
│ │ │支(含門號○九八三六三二二│
│ │ │四六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
│ │ │與周祖祥連帶追徵其價額;未│
│ │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
│ │ │臺幣壹仟元,與周祖祥連帶沒│
│ │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以其與周祖祥之財產連帶│
│ │ │抵償之。 │
├──┼──────────┼─────────────┤
│11 │附表二編號11所示被告│周祖祥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周祖祥、李豐富共同販│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
│ │賣海洛因與程勇誌(即│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
│ │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門號○○○○○○○○○○號│
│ │1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三│晶片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編號11)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與李豐│
│ │ │富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仟元,與李豐富連帶沒收之,│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與李豐富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李豐富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 │ │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
│ │ │支(含門號○九八三六三二二│
│ │ │四六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
│ │ │與周祖祥連帶追徵其價額;未│
│ │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
│ │ │臺幣壹仟元,與周祖祥連帶沒│
│ │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以其與周祖祥之財產連帶│
│ │ │抵償之。 │
├──┼──────────┼─────────────┤
│12 │附表二編號12所示被告│周祖祥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周祖祥、李豐富共同販│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
│ │賣海洛因與程勇誌(即│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
│ │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門號○○○○○○○○○○號│
│ │1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三│晶片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編號12)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與李豐│
│ │ │富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仟元,與李豐富連帶沒收之,│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與李豐富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李豐富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 │ │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
│ │ │支(含門號○九八三六三二二│
│ │ │四六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
│ │ │與周祖祥連帶追徵其價額;未│
│ │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
│ │ │臺幣壹仟元,與周祖祥連帶沒│
│ │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以其與周祖祥之財產連帶│
│ │ │抵償之。 │
├──┼──────────┼─────────────┤
│13 │附表二編號13所示被告│周祖祥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周祖祥、李豐富共同販│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
│ │賣海洛因與王茂森(即│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
│ │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門號○○○○○○○○○○號│
│ │1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三│晶片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編號13)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與李豐│
│ │ │富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仟元,與李豐富連帶沒收之,│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與李豐富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李豐富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 │ │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
│ │ │支(含門號○九八三六三二二│
│ │ │四六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
│ │ │與周祖祥連帶追徵其價額;未│
│ │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
│ │ │臺幣壹仟元,與周祖祥連帶沒│
│ │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以其與周祖祥之財產連帶│
│ │ │抵償之。 │
├──┼──────────┼─────────────┤
│14 │附表二編號14所示被告│周祖祥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周祖祥、李豐富共同販│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
│ │賣海洛因與王茂森(即│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
│ │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門號○○○○○○○○○○號│
│ │1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三│晶片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編號14)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與李豐│
│ │ │富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仟伍佰元,與李豐富連帶沒收│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與李豐富之財產連帶抵│
│ │ │償之。 │
│ │ │李豐富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 │ │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
│ │ │支(含門號○九八三六三二二│
│ │ │四六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
│ │ │與周祖祥連帶追徵其價額;未│
│ │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
│ │ │臺幣壹仟伍佰元,與周祖祥連│
│ │ │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時,以其與周祖祥之財產│
│ │ │連帶抵償之。 │
├──┼──────────┼─────────────┤
│15 │附表二編號15所示被告│周祖祥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周祖祥、李豐富共同販│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
│ │賣海洛因與王茂森(即│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
│ │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門號○○○○○○○○○○號│
│ │1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三│晶片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編號15)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與李豐│
│ │ │富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行動電│
│ │ │話晶片卡壹張(價值新臺幣伍│
│ │ │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時,應與李豐富連帶│
│ │ │追徵其價額。 │
│ │ │李豐富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 │ │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
│ │ │支(含門號○九八三六三二二│
│ │ │四六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
│ │ │與周祖祥連帶追徵其價額;未│
│ │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
│ │ │行動電話晶片卡壹張(價值新│
│ │ │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與周祖│
│ │ │祥連帶追徵其價額。 │
├──┼──────────┼─────────────┤
│16 │附表二編號16所示被告│周祖祥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周祖祥、李豐富共同販│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之不│
│ │賣海洛因與王茂森(即│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號晶片│
│ │1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三│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編號16) │部不能沒收時,應與李豐富連│
│ │ │帶追徵其價額。 │
│ │ │李豐富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
│ │ │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含門號○○○○○○○○○○│
│ │ │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與周│
│ │ │祖祥連帶追徵其價額。 │
├──┼──────────┼─────────────┤
│17 │附表二編號17所示被告│周祖祥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周祖祥、李豐富共同販│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案│
│ │賣海洛因與王茂森(即│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
│ │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門號○○○○○○○○○○號│
│ │1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三│晶片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
│ │編號17)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與李豐│
│ │ │富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仟元,與李豐富連帶沒收之,│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與李豐富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李豐富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 │ │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
│ │ │支(含門號○九八三六三二二│
│ │ │四六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
│ │ │與周祖祥連帶追徵其價額;未│
│ │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
│ │ │臺幣壹仟元,與周祖祥連帶沒│
│ │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以其與周祖祥之財產連帶│
│ │ │抵償之。 │
├──┼──────────┼─────────────┤
│18 │附表二編號18所示被告│周祖祥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周祖祥、李豐富共同販│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黑色│
│ │賣海洛因與陳芬蘭(即│華碩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
│ │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號○○○○○○○○○○號晶│
│ │1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三│片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
│ │編號18) │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
│ │ │仟元,與李豐富連帶沒收之,│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與李豐富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李豐富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
│ │ │之黑色華碩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含門號○九七六八七○五九│
│ │ │○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未│
│ │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
│ │ │臺幣肆仟元,與周祖祥連帶沒│
│ │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以其與周祖祥之財產連帶│
│ │ │抵償之。 │
├──┼──────────┼─────────────┤
│19 │附表二編號19所示被告│周祖祥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周祖祥、李豐富共同販│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扣案之│
│ │賣海洛因與陳芬蘭(即│黑色華碩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含門號○○○○○○○○○○│
│ │1 號案件起訴書附表三│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未扣│
│ │編號19) │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 │ │含門號○○○○○○○○○○│
│ │ │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與李│
│ │ │豐富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
│ │ │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陸仟元,與李豐富連帶沒收之│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以其與李豐富之財產連帶抵償│
│ │ │之。 │
│ │ │李豐富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 │ │扣案之黑色華碩廠牌行動電話│
│ │ │壹支(含門號○九七六八七○│
│ │ │五九○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
│ │ │;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
│ │ │壹支(含門號○九八三六三二│
│ │ │二四六號晶片卡壹張)沒收之│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與周祖祥連帶追徵其價額;│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新臺幣陸仟元,與周祖祥連帶│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以其與周祖祥之財產連│
│ │ │帶抵償之。 │
├──┼──────────┼─────────────┤
│20 │附表二編號20所示被告│周祖祥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
│ │周祖祥單獨販賣海洛因│期徒刑捌年陸月,扣案之黑色│
│ │與李峻源(即本院104 │華碩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
│ │年度訴字第171 號案件│號○○○○○○○○○○號晶│
│ │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㈣)│片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萬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之。 │
├──┼──────────┼─────────────┤
│21 │犯罪事實三所示被告李│李豐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
│ │豐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洛因(即本院104 年度│ │
│ │訴字第621 號案件) │ │
└──┴──────────┴─────────────┘
附表二:104年度訴字第171號起訴書犯罪事實附表
┌──┬───┬───┬──────┬────┬────┬─────┐
│編號│行為人│交 易│交 易 方 式 │交易時間│交易地點│毒品數量、│
│ │ │對 象│ │ │ │交易金額(│
│ │ │ │ │ │ │新臺幣) │
├──┼───┼───┼──────┼────┼────┼─────┤
│1 (│周祖祥│張右宗│由周祖祥提供│103 年6 │雲林縣崙│1,000 元之│
│即起│李豐富│ │海洛因,推由│月25日14│背鄉菜市│海洛因 │
│訴書│ │ │李豐富於附表│時31分後│場附近 │ │
│附表│ │ │三編號1 所示│之某時 │ │ │
│三編│ │ │時間與張右宗│ │ │ │
│號1 │ │ │聯絡後,以一│ │ │ │
│之犯│ │ │手交錢、一手│ │ │ │
│罪事│ │ │交貨之方式,│ │ │ │
│實)│ │ │將海洛因1 包│ │ │ │
│ │ │ │販賣給張右宗│ │ │ │
│ │ │ │,事後李豐富│ │ │ │
│ │ │ │再將1,000 元│ │ │ │
│ │ │ │交付周祖祥。│ │ │ │
├──┼───┼───┼──────┼────┼────┼─────┤
│2 (│周祖祥│張右宗│由周祖祥提供│103 年6 │雲林縣崙│1,000 元之│
│即起│李豐富│ │海洛因,推由│月28日23│背鄉舊庄│海洛因 │
│訴書│ │ │李豐富於附表│時16分後│村之拱門│ │
│附表│ │ │三編號2 所示│之某時 │處 │ │
│三編│ │ │時間與張右宗│ │ │ │
│號2 │ │ │聯絡後,以一│ │ │ │
│之犯│ │ │手交錢、一手│ │ │ │
│罪事│ │ │交貨之方式,│ │ │ │
│實)│ │ │將海洛因1 包│ │ │ │
│ │ │ │販賣給張右宗│ │ │ │
│ │ │ │,事後李豐富│ │ │ │
│ │ │ │再將1,000 元│ │ │ │
│ │ │ │交付周祖祥。│ │ │ │
├──┼───┼───┼──────┼────┼────┼─────┤
│3 (│周祖祥│張右宗│由周祖祥提供│103 年7 │雲林縣崙│2,000 元之│
│即起│李豐富│ │海洛因,推由│月5 日20│背鄉之中│海洛因 │
│訴書│ │ │李豐富於附表│時55分後│和國小外│ │
│附表│ │ │三編號3 所示│之某時 │ │ │
│三編│ │ │時間與張右宗│ │ │ │
│號3 │ │ │聯絡後,以一│ │ │ │
│之犯│ │ │手交錢、一手│ │ │ │
│罪事│ │ │交貨之方式,│ │ │ │
│實)│ │ │將海洛因1 包│ │ │ │
│ │ │ │販賣給張右宗│ │ │ │
│ │ │ │,事後李豐富│ │ │ │
│ │ │ │再將2,000 元│ │ │ │
│ │ │ │交付周祖祥。│ │ │ │
├──┼───┼───┼──────┼────┼────┼─────┤
│4 (│周祖祥│廖盈姿│由周祖祥提供│103 年6 │李豐富位│500 元之海│
│即起│李豐富│ │海洛因,推由│月16日15│在雲林縣│洛因 │
│訴書│ │ │李豐富於附表│時19分後│崙背鄉崙│ │
│附表│ │ │三編號4 所示│之某時 │前村崙前│ │
│三編│ │ │時間與廖盈姿│ │123 之3 │ │
│號4 │ │ │聯絡後,以賒│ │號住處附│ │
│之犯│ │ │帳之方式,將│ │近之土地│ │
│罪事│ │ │海洛因1 包販│ │公廟 │ │
│實)│ │ │賣給廖盈姿,│ │ │ │
│ │ │ │且迄今均未收│ │ │ │
│ │ │ │受500 元之價│ │ │ │
│ │ │ │款。 │ │ │ │
├──┼───┼───┼──────┼────┼────┼─────┤
│5 (│周祖祥│廖盈姿│由周祖祥提供│103 年6 │李豐富位│1,000 元之│
│即起│李豐富│ │海洛因,推由│月17日13│在雲林縣│海洛因 │
│訴書│ │ │李豐富於附表│時16分後│崙背鄉崙│ │
│附表│ │ │三編號5 所示│之某時 │前村崙前│ │
│三編│ │ │時間與廖盈姿│ │123 之3 │ │
│號5 │ │ │聯絡後,以一│ │號住處附│ │
│之犯│ │ │手交錢、一手│ │近之土地│ │
│罪事│ │ │交貨之方式,│ │公廟 │ │
│事實│ │ │將海洛因1 包│ │ │ │
│) │ │ │販賣給廖盈姿│ │ │ │
│ │ │ │,事後李豐富│ │ │ │
│ │ │ │再將1,000 元│ │ │ │
│ │ │ │交付周祖祥。│ │ │ │
├──┼───┼───┼──────┼────┼────┼─────┤
│6 (│周祖祥│程勇誌│由周祖祥提供│103 年6 │雲林縣崙│1,000 元之│
│即起│李豐富│ │海洛因,推由│月15日22│背鄉崙背│海洛因 │
│訴書│ │ │李豐富於附表│時8 分後│圓環附近│ │
│附表│ │ │三編號6 所示│之某時 │之停車場│ │
│三編│ │ │時間與程勇誌│ │內 │ │
│號6 │ │ │聯絡後,以一│ │ │ │
│之犯│ │ │手交錢、一手│ │ │ │
│罪事│ │ │交貨之方式,│ │ │ │
│實)│ │ │將海洛因1 包│ │ │ │
│ │ │ │販賣給程勇誌│ │ │ │
│ │ │ │,事後李豐富│ │ │ │
│ │ │ │再將1,000 元│ │ │ │
│ │ │ │交付周祖祥。│ │ │ │
├──┼───┼───┼──────┼────┼────┼─────┤
│7 (│周祖祥│程勇誌│由周祖祥提供│103 年6 │國道1 號│1,000 元之│
│即起│李豐富│ │海洛因,推由│月19日22│之虎尾交│海洛因 │
│訴書│ │ │李豐富於附表│時48分後│通道下附│ │
│附表│ │ │三編號7 所示│之某時 │近 │ │
│三編│ │ │時間與程勇誌│ │ │ │
│號7 │ │ │聯絡後,以一│ │ │ │
│之犯│ │ │手交錢、一手│ │ │ │
│罪事│ │ │交貨之方式,│ │ │ │
│實)│ │ │將海洛因1 包│ │ │ │
│ │ │ │販賣給程勇誌│ │ │ │
│ │ │ │,事後李豐富│ │ │ │
│ │ │ │再將1,000 元│ │ │ │
│ │ │ │交付周祖祥。│ │ │ │
├──┼───┼───┼──────┼────┼────┼─────┤
│8 (│周祖祥│程勇誌│由周祖祥提供│103 年6 │雲林縣崙│1,000 元之│
│即起│李豐富│ │海洛因,推由│月20日20│背鄉崙背│海洛因 │
│訴書│ │ │李豐富於附表│時1 分後│圓環附近│ │
│附表│ │ │三編號8 所示│之某時 │之停車場│ │
│三編│ │ │時間與程勇誌│ │內 │ │
│號8 │ │ │聯絡後,以一│ │ │ │
│之犯│ │ │手交錢、一手│ │ │ │
│罪事│ │ │交貨之方式,│ │ │ │
│實)│ │ │將海洛因1 包│ │ │ │
│ │ │ │販賣給程勇誌│ │ │ │
│ │ │ │,事後李豐富│ │ │ │
│ │ │ │再將1,000 元│ │ │ │
│ │ │ │交付周祖祥。│ │ │ │
├──┼───┼───┼──────┼────┼────┼─────┤
│9 (│周祖祥│程勇誌│由周祖祥提供│103 年6 │雲林縣崙│1,000 元之│
│即起│李豐富│ │海洛因,推由│月20日22│背鄉崙背│海洛因 │
│訴書│ │ │李豐富於附表│時36分後│圓環附近│ │
│附表│ │ │三編號9 所示│之某時 │之檳榔攤│ │
│三編│ │ │時間與程勇誌│ │ │ │
│號9 │ │ │聯絡後,以賒│ │ │ │
│之犯│ │ │帳之方式,將│ │ │ │
│罪事│ │ │海洛因1 包販│ │ │ │
│實)│ │ │賣給程勇誌,│ │ │ │
│ │ │ │且迄今均未收│ │ │ │
│ │ │ │受1,000 元之│ │ │ │
│ │ │ │價款。 │ │ │ │
├──┼───┼───┼──────┼────┼────┼─────┤
│10(│周祖祥│程勇誌│由周祖祥提供│103 年6 │雲林縣崙│1,000 元之│
│即起│李豐富│ │海洛因,推由│月21日12│背鄉之松│海洛因 │
│訴書│ │ │李豐富於附表│時10分後│本超市外│ │
│附表│ │ │三編號10所示│之某時 │ │ │
│三編│ │ │時間與程勇誌│ │ │ │
│號10│ │ │聯絡後,以一│ │ │ │
│之犯│ │ │手交錢、一手│ │ │ │
│罪事│ │ │交貨之方式,│ │ │ │
│實)│ │ │將海洛因1 包│ │ │ │
│ │ │ │販賣給程勇誌│ │ │ │
│ │ │ │,事後李豐富│ │ │ │
│ │ │ │再將1,000 元│ │ │ │
│ │ │ │交付周祖祥。│ │ │ │
├──┼───┼───┼──────┼────┼────┼─────┤
│11(│周祖祥│程勇誌│由周祖祥提供│103 年6 │雲林縣崙│1,000 元之│
│即起│李豐富│ │海洛因,推由│月22日22│背鄉之松│海洛因 │
│訴書│ │ │李豐富於附表│時16分後│本超市外│ │
│附表│ │ │三編號11所示│之某時 │ │ │
│三編│ │ │時間與程勇誌│ │ │ │
│號11│ │ │聯絡後,以一│ │ │ │
│之犯│ │ │手交錢、一手│ │ │ │
│罪事│ │ │交貨之方式,│ │ │ │
│實)│ │ │將海洛因1 包│ │ │ │
│ │ │ │販賣給程勇誌│ │ │ │
│ │ │ │,事後李豐富│ │ │ │
│ │ │ │再將1,000 元│ │ │ │
│ │ │ │交付周祖祥。│ │ │ │
├──┼───┼───┼──────┼────┼────┼─────┤
│12(│周祖祥│程勇誌│由周祖祥提供│103 年7 │雲林縣崙│1,000 元之│
│即起│李豐富│ │海洛因,推由│月4 日19│背鄉崙背│海洛因 │
│訴書│ │ │李豐富於附表│時50分後│圓環附近│ │
│附表│ │ │三編號12所示│之某時 │之全家便│ │
│三編│ │ │時間與程勇誌│ │利商店外│ │
│號12│ │ │聯絡後,以一│ │ │ │
│之犯│ │ │手交錢、一手│ │ │ │
│罪事│ │ │交貨之方式,│ │ │ │
│實)│ │ │將海洛因1 包│ │ │ │
│ │ │ │販賣給程勇誌│ │ │ │
│ │ │ │,事後李豐富│ │ │ │
│ │ │ │再將1,000 元│ │ │ │
│ │ │ │交付周祖祥。│ │ │ │
├──┼───┼───┼──────┼────┼────┼─────┤
│13(│周祖祥│王茂森│由周祖祥提供│103 年6 │李豐富位│1,000 元之│
│即起│李豐富│ │海洛因,推由│月8 日22│在雲林縣│海洛因 │
│訴書│ │ │李豐富於附表│時12分後│崙背鄉崙│ │
│附表│ │ │三編號13所示│之某時 │前村崙前│ │
│三編│ │ │時間與王茂森│ │123 之3 │ │
│號13│ │ │聯絡後,以一│ │號之住處│ │
│之犯│ │ │手交錢、一手│ │外 │ │
│罪事│ │ │交貨之方式,│ │ │ │
│實)│ │ │將海洛因1 包│ │ │ │
│ │ │ │販賣給王茂森│ │ │ │
│ │ │ │,事後李豐富│ │ │ │
│ │ │ │再將1,000 元│ │ │ │
│ │ │ │交付周祖祥。│ │ │ │
├──┼───┼───┼──────┼────┼────┼─────┤
│14(│周祖祥│王茂森│由周祖祥提供│103 年6 │雲林縣崙│1,500 元之│
│即起│李豐富│ │海洛因,推由│月12日16│背鄉之某│海洛因 │
│訴書│ │ │李豐富於附表│時37分後│中油加油│ │
│附表│ │ │三編號14所示│之某時 │站 │ │
│三編│ │ │時間與王茂森│ │ │ │
│號14│ │ │聯絡後,以一│ │ │ │
│之犯│ │ │手交錢、一手│ │ │ │
│罪事│ │ │交貨之方式,│ │ │ │
│實)│ │ │將海洛因1 包│ │ │ │
│ │ │ │販賣給王茂森│ │ │ │
│ │ │ │,事後李豐富│ │ │ │
│ │ │ │再將1,500 元│ │ │ │
│ │ │ │交付周祖祥。│ │ │ │
├──┼───┼───┼──────┼────┼────┼─────┤
│15(│周祖祥│王茂森│由周祖祥提供│103 年6 │嘉義縣溪│以價值500 │
│即起│李豐富│ │海洛因,推由│月13日11│口鄉之某│元之海洛因│
│訴書│ │ │李豐富於附表│時15分後│加油站 │換得行動電│
│附表│ │ │三編號15所示│之某時 │ │話晶片卡1 │
│三編│ │ │時間與王茂森│ │ │張 │
│號15│ │ │聯絡後,以向│ │ │ │
│之犯│ │ │王茂森收取行│ │ │ │
│罪事│ │ │動電話晶片卡│ │ │ │
│實)│ │ │1 張作為對價│ │ │ │
│ │ │ │,將價值500 │ │ │ │
│ │ │ │元之海洛因1 │ │ │ │
│ │ │ │包販賣給王茂│ │ │ │
│ │ │ │森,事後李豐│ │ │ │
│ │ │ │富再將晶片卡│ │ │ │
│ │ │ │1 張交付周祖│ │ │ │
│ │ │ │祥。 │ │ │ │
├──┼───┼───┼──────┼────┼────┼─────┤
│16(│周祖祥│王茂森│由周祖祥提供│103 年6 │雲林縣崙│以價值4,00│
│即起│李豐富│ │海洛因,推由│月16日17│背鄉之某│0 元之海洛│
│訴書│ │ │李豐富於附表│時32分後│中油加油│因抵償積欠│
│附表│ │ │三編號16所示│之某時 │站 │王茂森之電│
│編號│ │ │時間與王茂森│ │ │話費代墊款│
│三編│ │ │聯絡後,因周│ │ │ │
│號16│ │ │祖祥積欠上開│ │ │ │
│之犯│ │ │附表二編號15│ │ │ │
│罪事│ │ │所示之晶片卡│ │ │ │
│實)│ │ │通話費4,000 │ │ │ │
│ │ │ │元未繳,帳單│ │ │ │
│ │ │ │由王茂森代墊│ │ │ │
│ │ │ │繳納,遂推由│ │ │ │
│ │ │ │李豐富以抵償│ │ │ │
│ │ │ │電話費代墊款│ │ │ │
│ │ │ │之方式,將價│ │ │ │
│ │ │ │值4,000 元海│ │ │ │
│ │ │ │洛因1 包販賣│ │ │ │
│ │ │ │給王茂森。 │ │ │ │
├──┼───┼───┼──────┼────┼────┼─────┤
│17(│周祖祥│王茂森│由周祖祥提供│103 年6 │雲林縣崙│1,000 元之│
│即起│李豐富│ │海洛因,推由│月17日22│背鄉之某│海洛因 │
│訴書│ │ │李豐富於附表│時9 分後│中油加油│ │
│附表│ │ │三編號17所示│之某時 │站 │ │
│三編│ │ │時間與王茂森│ │ │ │
│號17│ │ │聯絡後,以一│ │ │ │
│之犯│ │ │手交錢、一手│ │ │ │
│罪事│ │ │交貨之方式,│ │ │ │
│實)│ │ │將海洛因1 包│ │ │ │
│ │ │ │販賣給王茂森│ │ │ │
│ │ │ │,事後李豐富│ │ │ │
│ │ │ │再將1,000 元│ │ │ │
│ │ │ │交付周祖祥。│ │ │ │
├──┼───┼───┼──────┼────┼────┼─────┤
│18(│周祖祥│陳芬蘭│由周祖祥於附│103 年5 │雲林縣崙│4,000 元之│
│即起│李豐富│ │表三編號18所│月13日13│背鄉之松│海洛因 │
│訴書│ │ │示時間與陳芬│時33分後│本超市外│ │
│附表│ │ │蘭聯絡後,推│之某時 │ │ │
│三編│ │ │由李豐富以賒│ │ │ │
│號18│ │ │帳之方式,將│ │ │ │
│之犯│ │ │海洛因1 包販│ │ │ │
│罪事│ │ │賣與陳芬蘭,│ │ │ │
│實)│ │ │嗣陳芬蘭再於│ │ │ │
│ │ │ │同日稍後以無│ │ │ │
│ │ │ │摺存款之方式│ │ │ │
│ │ │ │,將4,000 元│ │ │ │
│ │ │ │之款項存入周│ │ │ │
│ │ │ │祖祥於郵局所│ │ │ │
│ │ │ │開設帳號0081│ │ │ │
│ │ │ │00000000號之│ │ │ │
│ │ │ │帳戶內。 │ │ │ │
├──┼───┼───┼──────┼────┼────┼─────┤
│19(│周祖祥│陳芬蘭│由周祖祥於附│103 年5 │雲林縣崙│6,000 元之│
│即起│李豐富│ │表三編號19①│月14日16│背鄉之松│海洛因 │
│訴書│ │ │、②、④、⑦│時38分後│本超市外│ │
│附表│ │ │、⑨所示時間│之某時 │ │ │
│三編│ │ │與陳芬蘭聯絡│ │ │ │
│號19│ │ │後,推由李豐│ │ │ │
│之犯│ │ │富將海洛因1 │ │ │ │
│罪事│ │ │包攜至右揭地│ │ │ │
│實)│ │ │點後,李豐富│ │ │ │
│ │ │ │再於附表三編│ │ │ │
│ │ │ │號19③、⑤、│ │ │ │
│ │ │ │⑥、⑧與陳芬│ │ │ │
│ │ │ │蘭聯繫,並由│ │ │ │
│ │ │ │李豐富以一手│ │ │ │
│ │ │ │交錢、一手交│ │ │ │
│ │ │ │貨之方式,將│ │ │ │
│ │ │ │海洛因1 包販│ │ │ │
│ │ │ │賣與陳芬蘭,│ │ │ │
│ │ │ │嗣李豐富再將│ │ │ │
│ │ │ │陳芬蘭所交付│ │ │ │
│ │ │ │之6,000 元以│ │ │ │
│ │ │ │匯款之方式,│ │ │ │
│ │ │ │存入周祖祥之│ │ │ │
│ │ │ │帳戶內。 │ │ │ │
├──┼───┼───┼──────┼────┼────┼─────┤
│20(│周祖祥│李峻源│周祖祥於附表│103 年5 │雲林縣麥│12,000元之│
│即起│ │ │三編號20所示│月15日17│寮鄉之家│海洛因 │
│訴書│ │ │時間與李峻源│時36分後│祥便利商│ │
│書犯│ │ │聯絡後,以一│之某時 │店外 │ │
│罪事│ │ │手交錢、一手│ │ │ │
│實二│ │ │交貨之方式,│ │ │ │
│㈣之│ │ │將海洛因1 包│ │ │ │
│犯罪│ │ │販賣給李峻源│ │ │ │
│事實│ │ │。 │ │ │ │
│) │ │ │ │ │ │ │
└──┴───┴───┴──────┴────┴────┴─────┘
附表三:通訊監察譯文附表
┌──┬───────┬─────────────────┬───────┐
│編號│ 時 間 │ 通 訊 監 察 譯 文 內 容 │ 備 考 │
├──┼───────┼─────────────────┼───────┤
│ 1 │①103 年6 月25│A :0000000000(李豐富) │㈠佐證附表二編│
│ │ 日13時45分17│ ↑ │ 號1 之犯罪事│
│ │ 秒 │B :0000000000(張右宗) │ 實。 │
│ │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A :我等一下才有要回去我們那邊,我│ 出處:雲警西│
│ │ │ 等一下打給你。 │ 偵字第103100│
│ │ │B :好。 │ 0759號卷第26│
│ ├───────┼─────────────────┤ 4 頁反面。 │
│ │②103 年6 月25│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14時31分51│ ↑ │ │
│ │ 秒 │B :0000000000(張右宗) │ │
│ │ ├─────────────────┤ │
│ │ │A :3分鐘到。 │ │
│ │ │B :好。 │ │
├──┼───────┼─────────────────┼───────┤
│ 2 │①103 年6 月28│A :0000000000(李豐富) │㈠佐證附表二編│
│ │ 日18時37分58│ ↑ │ 號2 之犯罪事│
│ │ 秒 │B :0000000000(張右宗) │ 實。 │
│ │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 │ 出處:雲警西│
│ │ │B :你有要回來嗎? │ 偵字第103100│
│ │ │A :有。 │ 0759號卷第26│
│ │ │B :會很晚嗎? │ 5 頁反面至第│
│ │ │A :不會。 │ 266 頁。 │
│ │ │B :會超過10點嗎? │ │
│ │ │A :不會,你有確定嗎? │ │
│ │ │B :有。 │ │
│ │ │A :好… │ │
│ ├───────┼─────────────────┤ │
│ │②103 年6 月28│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21時10分25│ ↑ │ │
│ │ 秒 │B :0000000000(張右宗) │ │
│ │ ├─────────────────┤ │
│ │ │A :我在虎尾…有人要喝酒… │ │
│ │ │B :沒關係。 │ │
│ │ │A :好…我會打給你。 │ │
│ ├───────┼─────────────────┤ │
│ │③103 年6 月28│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21時54分3 │ ↑ │ │
│ │ 秒 │B :0000000000(張右宗) │ │
│ │ ├─────────────────┤ │
│ │ │A :我等一下就要回去了…馬上回去…│ │
│ │ │B :你回來要多久? │ │
│ │ │A :不用多久。 │ │
│ │ │B :半個多小時。 │ │
│ │ │A :半個小時左右… │ │
│ │ │B :過來喝酒。 │ │
│ ├───────┼─────────────────┤ │
│ │④103 年6 月28│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22時40分30│ ↑ │ │
│ │ 秒 │B :0000000000(張右宗) │ │
│ │ ├─────────────────┤ │
│ │ │A :在路上了…墾地。 │ │
│ │ │B :你到那而以阿…我等你。 │ │
│ ├───────┼─────────────────┤ │
│ │⑤103 年6 月28│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23時16分25│ ↓ │ │
│ │ 秒 │B :0000000000(張右宗) │ │
│ │ ├─────────────────┤ │
│ │ │A :你在哪? │ │
│ │ │B :我在家…拱門啦… │ │
│ │ │A :…我5-10分到。 │ │
│ │ │B :好。 │ │
├──┼───────┼─────────────────┼───────┤
│ 3 │①103 年7 月5 │A :0000000000(李豐富) │㈠佐證附表二編│
│ │ 日19時47分53│ ↑ │ 號3 之犯罪事│
│ │ 秒 │B :0000000000(張右宗) │ 實。 │
│ │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 │ 出處:雲警西│
│ │ │A :你來崙背。 │ 偵字第103100│
│ │ │B :我沒辦法過去。 │ 0759號卷第26│
│ │ │A :我等一下過去…等人拿酒過來給我│ 6 頁正反面。│
│ │ │ 喝… │ │
│ │ │B :你沒有酒ㄌ │ │
│ │ │A :有阿…我沒有喝厚的…我等一下過│ │
│ │ │ 去… │ │
│ │ │B :喂喂喂2個人ㄜ… │ │
│ ├───────┼─────────────────┤ │
│ │②103 年7 月5 │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20時18分37│ ↑ │ │
│ │ 秒 │B :0000000000(張右宗) │ │
│ │ ├─────────────────┤ │
│ │ │A :我準備好再等一個人而已…我就過│ │
│ │ │ 去… │ │
│ │ │B :恩。 │ │
│ │ │A :好。 │ │
│ ├───────┼─────────────────┤ │
│ │③103 年7 月5 │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20時55分56│ ↑ │ │
│ │ 秒 │B :0000000000(張右宗) │ │
│ │ ├─────────────────┤ │
│ │ │A :剛出發我到國中。 │ │
│ │ │B :我到國小。 │ │
│ │ │A :好你要過來好…… │ │
│ │ │B :是我們這裡國小。 │ │
│ │ │A :好我馬上過去。 │ │
├──┼───────┼─────────────────┼───────┤
│ 4 │①103 年6 月16│A :0000000000(李豐富) │㈠佐證附表二編│
│ │ 日13時26分19│ ↑ │ 號4 之犯罪事│
│ │ 秒 │B :000000000(廖盈姿) │ 實。 │
│ │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B :你真的不照顧我一下。 │ 出處:雲警西│
│ │ │A :照顧怎樣… │ 偵字第103100│
│ │ │B :照顧阿。 │ 0759號卷第30│
│ │ │A :怎樣,你不講… │ 6 頁反面至第│
│ │ │B :你在哪? │ 307 頁。 │
│ │ │A :在家… │ │
│ │ │B :不然你出來。 │ │
│ │ │A :出來幹麻… │ │
│ │ │B :你在假阿。 │ │
│ │ │A :出去幹麻你不講… │ │
│ │ │B :在你家那邊的廟那裡… │ │
│ │ │A :在我家隔壁的廟,我家隔壁有廟嗎│ │
│ │ │ ? │ │
│ │ │B :那個阿…商店在過去那阿。 │ │
│ │ │A :喔土地公廟…我知道…等一下再去│ │
│ │ │ 。 │ │
│ │ │B :你再打給我。 │ │
│ │ │A :好。 │ │
│ ├───────┼─────────────────┤ │
│ │②103 年6 月16│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15時19分27│ ↑ │ │
│ │ 秒 │B :000000000(廖盈姿) │ │
│ │ ├─────────────────┤ │
│ │ │B :出來阿。 │ │
│ │ │A :等一下好嗎,你先過去,我等一下│ │
│ │ │ 過去。 │ │
│ │ │B :真的嗎,你騙我。 │ │
│ │ │A :真的…現在幾點? │ │
│ │ │B :你等一下打給我。 │ │
│ │ │A :我等一下打給你就是我再那。 │ │
│ │ │B :好。 │ │
│ │ │A :阿不然我們4點再哪裡? │ │
│ │ │B :老地方。 │ │
│ │ │A :你剛講的地方……你自己講的。 │ │
│ │ │B :…我真的忘記了… │ │
│ │ │A :好啦4點再那。 │ │
│ │ │B :好。 │ │
├──┼───────┼─────────────────┼───────┤
│ 5 │①103 年6 月17│A :0000000000(李豐富) │㈠佐證附表二編│
│ │ 日13時8分2秒│ ↓ │ 號5 之犯罪事│
│ │ │B :0000000000(廖盈姿) │ 實。 │
│ │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B :你有找到阿海嗎……不是人啦。 │ 出處:雲警西│
│ │ │A :喔你說那個阿。 │ 偵字第103100│
│ │ │B :嘿。 │ 0759號卷第第│
│ │ │A :安納阿。 │ 307 頁正反面│
│ │ │B :有嗎? │ 。 │
│ │ │A :我阿,要問人家。 │ │
│ │ │B :你要問人? │ │
│ │ │A :你要處理阿。 │ │
│ │ │B :嘿阿,人叫我那個阿。 │ │
│ │ │A :好阿,你跟他拿錢阿… │ │
│ │ │B :阿有正嗎? │ │
│ │ │A :有啦,要就要…不要就 │ │
│ │ │B :…阿要去哪? │ │
│ │ │A :沒有要去哪? │ │
│ │ │B :要有哪等啦。 │ │
│ │ │A :…我哪知道你要多久…土地公廟,│ │
│ │ │ 你說的那裡。 │ │
│ ├───────┼─────────────────┤ │
│ │②103 年6 月17│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13時16分38│ ↑ │ │
│ │ 秒 │B :0000000000(廖盈姿) │ │
│ │ ├─────────────────┤ │
│ │ │A :喂。 │ │
│ │ │B :我到了。 │ │
│ │ │A :好。 │ │
├──┼───────┼─────────────────┼───────┤
│ 6 │①103 年6 月15│A :0000000000(李豐富) │㈠佐證附表二編│
│ │ 日20時31分8 │ ↑ │ 號6 之犯罪事│
│ │ 秒 │B :0000000000(程勇誌) │ 實。 │
│ │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B :哥哥我吉阿,你在哪裡? │ 出處:雲警西│
│ │ │A :我在我家這裡。 │ 偵字第103100│
│ │ │B :哪裡? │ 0759號卷第第│
│ │ │A :之前禮阿不是有待你來找我過。 │ 385 頁反面。│
│ │ │B :沒有。 │ │
│ │ │A :你來崙背在打給我看你在哪? │ │
│ │ │B :我到崙背再打給你。 │ │
│ │ │A :你多久會到? │ │
│ │ │B :差不多20分,我剛要出發。 │ │
│ ├───────┼─────────────────┤ │
│ │②103 年6 月15│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21時27分5 │ ↓ │ │
│ │ 秒 │B :0000000000(程勇誌) │ │
│ │ ├─────────────────┤ │
│ │ │A :你在哪? │ │
│ │ │B :我還在廟這裡,等一下過去。 │ │
│ │ │A :好。 │ │
│ ├───────┼─────────────────┤ │
│ │③103 年6 月15│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22時8 分38│ ↑ │ │
│ │ 秒 │B :0000000000(程勇誌) │ │
│ │ ├─────────────────┤ │
│ │ │…… │ │
│ │ │A :你在哪裡? │ │
│ │ │B :停車場。 │ │
│ │ │A :停車場。 │ │
│ │ │B :圓環這。 │ │
│ │ │A :你開車還是騎車。 │ │
│ │ │B :騎車。 │ │
│ │ │A :自己1個。 │ │
│ │ │B :1個人。 │ │
│ │ │A :好等一下我過去。 │ │
├──┼───────┼─────────────────┼───────┤
│ 7 │①103 年6 月19│A :0000000000(李豐富) │㈠佐證附表二編│
│ │ 日22時40分39│ ↑ │ 號7 之犯罪事│
│ │ 秒 │B :0000000000(程勇誌) │ 實。 │
│ │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B :喂哥哥我阿吉。 │ 出處:雲警西│
│ │ │A :嘿。 │ 偵字第103100│
│ │ │B :你有那個嗎? │ 0759號卷第38│
│ │ │A :你等一下再打…你有打給大仔嗎?│ 6頁。 │
│ │ │B :他跟我說有什麼事找你。 │ │
│ │ │A :喔…你打給他一下… │ │
│ ├───────┼─────────────────┤ │
│ │②103 年6 月19│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22時43分24│ ↑ │ │
│ │ 秒 │B :0000000000(程勇誌) │ │
│ │ ├─────────────────┤ │
│ │ │B :喂哥哥…他叫我找你就好。 │ │
│ │ │A :他說叫你找我。 │ │
│ │ │B :嘿…… │ │
│ │ │A :……我回去再打給你好不好。 │ │
│ │ │B :你多久會到? │ │
│ │ │A :……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 │B :…好。 │ │
│ ├───────┼─────────────────┤ │
│ │③103 年6 月19│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22時48分54│ ↑ │ │
│ │ 秒 │B :0000000000(程勇誌) │ │
│ │ ├─────────────────┤ │
│ │ │…… │ │
│ │ │A :你要怎樣的? │ │
│ │ │B :要1。 │ │
│ │ │A :男生。 │ │
│ │ │B :女生。 │ │
│ │ │A :喔好我趕回去… │ │
├──┼───────┼─────────────────┼───────┤
│ 8 │①103 年6 月20│A :0000000000(李豐富) │㈠佐證附表二編│
│ │ 日19時11分55│ ↑ │ 號8 之犯罪事│
│ │ 秒 │B :0000000000(程勇誌) │ 實。 │
│ │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B :哥你打給我阿。 │ 出處:雲警西│
│ │ │A :恩…看你晚上要不要那…有要處理│ 偵字第103100│
│ │ │ 嗎? │ 0759號卷第38│
│ │ │B :應該有等一下就有。 │ 6 頁反面。 │
│ │ │A :等一下阿……如果有我就趕回去…│ │
│ │ │ 沒有… │ │
│ │ │B :等一下應該有。 │ │
│ │ │A :那我趕回去。 │ │
│ ├───────┼─────────────────┤ │
│ │②103 年6 月20│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19時33分9 │ ↑ │ │
│ │ 秒 │B :0000000000(程勇誌) │ │
│ │ ├─────────────────┤ │
│ │ │A :再15分鐘打給我,我在路上。 │ │
│ ├───────┼─────────────────┤ │
│ │③103 年6 月20│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20時1 分30│ ↑ │ │
│ │ 秒 │B :0000000000(程勇誌) │ │
│ │ ├─────────────────┤ │
│ │ │B :哥哥我到崙背了。 │ │
│ │ │A :你在哪裡? │ │
│ │ │B :停車場。 │ │
│ │ │A :好。 │ │
├──┼───────┼─────────────────┼───────┤
│ 9 │①103 年6 月20│A :0000000000(李豐富) │㈠佐證附表二編│
│ │ 日22時30分58│ ↑ │ 號9 之犯罪事│
│ │ 秒 │B :0000000000(程勇誌) │ 實。 │
│ │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B :哥哥你還在崙背嗎? │ 出處:雲警西│
│ │ │A :對… │ 偵字第103100│
│ │ │B :意思要跟你問。 │ 0759號卷第38│
│ │ │A :一樣阿。 │ 6 頁反面至第│
│ │ │B :…如過我今天跟你拿明天給你錢可│ 387頁。 │
│ │ │ 以嗎? │ │
│ │ │A :…我沒辦法作主…你要跟大仔說。│ │
│ │ │B :要問大仔。 │ │
│ │ │A :他有交代過。 │ │
│ │ │B :我問一下他好了… │ │
│ ├───────┼─────────────────┤ │
│ │②103 年6 月20│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22時36分15│ ↑ │ │
│ │ 秒 │B :0000000000(程勇誌) │ │
│ │ ├─────────────────┤ │
│ │ │B :哥哥兄ㄟ沒接呢。 │ │
│ │ │A :他沒接喔,我打看看。 │ │
├──┼───────┼─────────────────┼───────┤
│ 10 │103 年6 月21日│A :0000000000(李豐富) │㈠佐證附表二編│
│ │12時10分32秒 │ ↑ │ 號10之犯罪事│
│ │ │B :0000000000(程勇誌) │ 實。 │
│ │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A :我現在要趕回去…我到了打給你…│ 出處:雲警西│
│ │ │B :…還是我去找你。 │ 偵字第103100│
│ │ │A :…問題我身上量不夠…你離崙背很│ 0759號卷第38│
│ │ │ 遠嗎? │ 7頁。 │
│ │ │B :不會。 │ │
│ │ │A :你慢慢騎過去。 │ │
├──┼───────┼─────────────────┼───────┤
│ 11 │103 年6 月22日│A :0000000000(李豐富) │㈠佐證附表二編│
│ │22時16分30秒 │ ↑ │ 號11之犯罪事│
│ │ │B :0000000000(程勇誌) │ 實。 │
│ │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B :你在哪? │ 出處:雲警西│
│ │ │A :我現在騎到松本而已。 │ 偵字第103100│
│ │ │ │ 0759號卷第第│
│ │ │A :喔好…… │ 387 頁反面。│
├──┼───────┼─────────────────┼───────┤
│ 12 │①103 年7 月4 │A :0000000000(李豐富) │㈠佐證附表二編│
│ │ 日19時42分45│ ↑ │ 號12之犯罪事│
│ │ 秒 │B :0000000000(程勇誌) │ 實。 │
│ │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B :哥哥你在哪? │ 出處:雲警西│
│ │ │A :在崙背… │ 偵字第103100│
│ │ │B :我可以在停車場等你嗎? │ 0759號卷第38│
│ │ │A :…你到崙背園環那有一間全家你打│ 8 頁。 │
│ │ │ 給我。 │ │
│ │ │B :我知道… │ │
│ │ │A :你多久會到? │ │
│ │ │B :我馬上到。 │ │
│ │ │A :我再帶你去喝一杯。 │ │
│ │ │B :好。 │ │
│ ├───────┼─────────────────┤ │
│ │②103 年7 月4 │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19時50分59│ ↑ │ │
│ │ 秒 │B :0000000000(程勇誌) │ │
│ │ ├─────────────────┤ │
│ │ │B :哥哥你還沒到。 │ │
│ │ │A :我在旁邊而已。 │ │
│ │ │B :我在全家。 │ │
│ │ │A :你在哪? │ │
│ │ │B :全家。 │ │
│ │ │A :我馬上到。 │ │
├──┼───────┼─────────────────┼───────┤
│ 13 │①103 年6 月8 │A :0000000000(李豐富) │㈠佐證附表三編│
│ │ 日20時32分29│ ↑ │ 號13之犯罪事│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實。 │
│ │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B :你在哪? │ 出處:雲警西│
│ │ │A :在家怎樣? │ 偵字第103100│
│ │ │B :你還有那天那種的嗎? │ 0759號卷第31│
│ │ │A :現在不同了。 │ 6頁至第319頁│
│ │ │B :不同了,是比較差阿。 │ 。 │
│ │ │A :不是這次是白的,上次黃的。 │ │
│ │ │B :恩。 │ │
│ │ │A :這次用白的。 │ │
│ │ │B :比較差阿。 │ │
│ │ │A :每個人感覺不同…我要先跟你講一│ │
│ │ │ 下阿,上次是黃的…這次進來是白│ │
│ │ │ 的。 │ │
│ │ │B :對啦,我的意思是比較差嗎? │ │
│ │ │A :不是不是,比較差。 │ │
│ │ │B :阿不然內……你上次用的怎樣你跟│ │
│ │ │ 我講。 │ │
│ │ │A :到底是可不可以用? │ │
│ │ │B :可以啦。 │ │
│ │ │A :我跟你講你講不聽,你上口味重,│ │
│ │ │ 這次口味也有,但暈比較重,你聽│ │
│ │ │ 的懂嗎… │ │
│ │ │B :等一下我要過去再打給你。 │ │
│ │ │A :暈很重,味道也有。 │ │
│ │ │B :好啦。 │ │
│ ├───────┼─────────────────┤ │
│ │②103 年6 月8 │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20時50分31│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B :你剛才講的那個到底可不可以? │ │
│ │ │A :可以…… │ │
│ │ │B :我等一下是要帶人過去要介紹你給│ │
│ │ │ 你的。 │ │
│ │ │A :不要,今天有出問題你這樣我不要│ │
│ │ │ ,我之前有說過我只針對你們…不│ │
│ │ │ 要啦那改天,過一段時間。 │ │
│ │ │B :你是在說啥? │ │
│ │ │A :過一段時間,不要公家了。 │ │
│ │ │B :你說啥? │ │
│ │ │A :你跟朋友就沒阿。 │ │
│ ├───────┼─────────────────┤ │
│ │③103 年6 月8 │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20時53時22│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B :你說不能帶人去阿。 │ │
│ │ │A :嘿啦… │ │
│ │ │B :你是在說啥我聽不懂。 │ │
│ │ │A :我之前不是跟你說合夥,不要別人│ │
│ │ │ 知道我們合夥你聽不懂……你都沒│ │
│ │ │ 有在打聽,現在在大掃毒……你又│ │
│ │ │ 是晚上…要白天我們在講。 │ │
│ │ │B :阿我自己過去內。 │ │
│ │ │A :…你回去危險。 │ │
│ │ │B :怎危險? │ │
│ │ │A :如果臨檢內。 │ │
│ │ │B :臨檢。 │ │
│ │ │A :我的意思是要我們白天… │ │
│ │ │B :白天要工作。 │ │
│ │ │A :你自己過來,不要說要把你朋友丟│ │
│ │ │ 在哪裡你自己在過來喔。 │ │
│ │ │B :好。 │ │
│ │ │A :我是相信你,我跟你講。 │ │
│ │ │B :好啦。 │ │
│ │ │A :要合夥看1個人出多少錢,我要去 │ │
│ │ │ 籌錢。 │ │
│ │ │B :恩。 │ │
│ │ │A :蛤。 │ │
│ │ │B :就跟昨天還是前天的一樣。 │ │
│ │ │A :2喔還是更高一點的那。 │ │
│ │ │B :嘿啦。 │ │
│ │ │A :好。 │ │
│ ├───────┼─────────────────┤ │
│ │④103 年6 月8 │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21時2分22 │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早會被你害死,$ 夠不夠?會│ │
│ │ │用讚的給你。~「我去借錢」~ │ │
│ ├───────┼─────────────────┤ │
│ │⑤103 年6 月8 │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21時3 分32│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聽不懂你說什麼? │ │
│ ├───────┼─────────────────┤ │
│ │⑥103 年6 月8 │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21時11分37│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我們之前不是講好的,要共家│ │
│ │ │先約好一些規定 │ │
│ ├───────┼─────────────────┤ │
│ │⑦103 年6 月8 │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21時21分18│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B :我在路上。 │ │
│ │ │A :好…你上次那…我等一下傳簡訊你│ │
│ │ │ 看就好。 │ │
│ │ │B :好。 │ │
│ ├───────┼─────────────────┤ │
│ │⑧103 年6 月8 │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21時22分45│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你多久到!上次記得你向我先│ │
│ │ │借的"$" ,不知你有帶來嗎?不要到時│ │
│ │ │候又不夠向我開口,這次沒辦法。 │ │
│ ├───────┼─────────────────┤ │
│ │⑨103 年6 月8 │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21時24分8 │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下次再簡這次欠三百 │ │
│ ├───────┼─────────────────┤ │
│ │⑩103 年6 月8 │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21時24分49│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共三二 │ │
│ ├───────┼─────────────────┤ │
│ │⑪103 年6 月8 │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21時25分29│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嗯 │ │
│ ├───────┼─────────────────┤ │
│ │⑫103 年6 月8 │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21時53分28│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你到了沒 │ │
│ ├───────┼─────────────────┤ │
│ │⑬103 年6 月8 │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21時54分8 │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B :你在哪? │ │
│ │ │A :在家。 │ │
│ │ │B :要到了。 │ │
│ │ │A :你多久到? │ │
│ │ │B :差不多1分鐘到。 │ │
│ ├───────┼─────────────────┤ │
│ │⑭103 年6 月8 │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22時6分34 │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怎麼每次來都不一樣 │ │
│ ├───────┼─────────────────┤ │
│ │⑮103 年6 月8 │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22時12分15│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兩百加油…別知樣再補償你啦│ │
├──┼───────┼─────────────────┼───────┤
│ 14 │①103 年6 月12│A :0000000000(李豐富) │㈠佐證附表二編│
│ │ 日11時26分4 │ ↓ │ 號14之犯罪事│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實。 │
│ │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簡訊】不知你今天能助我鄉少 │ 出處:雲警西│
│ ├───────┼─────────────────┤ 偵字第103100│
│ │②103 年6 月12│A :0000000000(李豐富) │ 0759號卷第32│
│ │ 日11時47分27│ ↑ │ 6 頁至第327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頁。 │
│ │ ├─────────────────┤ │
│ │ │【簡訊】等會再跟你聯絡 │ │
│ ├───────┼─────────────────┤ │
│ │③103 年6 月12│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13時42分51│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你的電話又打不通了 │ │
│ ├───────┼─────────────────┤ │
│ │④103 年6 月12│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16時37分6 │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B :你到了啊。 │ │
│ │ │A :我在加油站啊。 │ │
│ │ │B :要到了… │ │
├──┼───────┼─────────────────┼───────┤
│ 15 │①103 年6 月13│A :0000000000(李豐富) │㈠佐證附表二編│
│ │ 日7時59分59 │ ↑ │ 號15之犯罪事│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實。 │
│ │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簡訊】幾點會過來 │ 出處:雲警西│
│ ├───────┼─────────────────┤ 偵字第103100│
│ │②103 年6 月13│A :0000000000(李豐富) │ 0759號卷第33│
│ │ 日8時27分25 │ ↓ │ 0 頁至第334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頁。 │
│ │ ├─────────────────┤ │
│ │ │【簡訊】出點狀況,不曉得你還記之前│ │
│ │ │常與我一起少年,昨於我們分開沒多久│ │
│ │ │!就出事聽說沒帶安全帽引起「水尾道│ │
│ │ │人」現兄離開這我又沒代步車 │ │
│ ├───────┼─────────────────┤ │
│ │③103 年6 月13│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8時30分33 │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對了;之前不是有預付卡門號│ │
│ │ │嗎!你不是說可以給我嗎? │ │
│ ├───────┼─────────────────┤ │
│ │④103 年6 月13│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8 時31分42│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找看看 │ │
│ ├───────┼─────────────────┤ │
│ │⑤103 年6 月13│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8時36分15 │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我現坐計程車回去騎車,看你│ │
│ │ │方便,不然我就到元長北港這邊你看呢│ │
│ │ │! │ │
│ ├───────┼─────────────────┤ │
│ │⑥103 年6 月13│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8時37分13 │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民雄這裡 │ │
│ ├───────┼─────────────────┤ │
│ │⑦103 年6 月13│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8時38分42 │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我知一條路剽"溪口" │ │
│ ├───────┼─────────────────┤ │
│ │⑧103 年6 月13│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8 時53分1 │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溪口你知嗎?不然我騎機車去│ │
│ │ │,十點半到那裡中油加油站可以嗎! │ │
│ ├───────┼─────────────────┤ │
│ │⑨103 年6 月13│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8時55分30 │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溪口再過來就是民雄交流道了│ │
│ │ │啊!就在那 │ │
│ ├───────┼─────────────────┤ │
│ │⑩103 年6 月13│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8時57分41 │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那裡我不知道,我只知溪口還│ │
│ │ │要找路呢 │ │
│ ├───────┼─────────────────┤ │
│ │⑪103 年6 月13│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9時3分20秒│ ↑ │ │
│ │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隨便問一對就知道了,不然我│ │
│ │ │不能離開公司太遠 │ │
│ ├───────┼─────────────────┤ │
│ │⑫103 年6 月13│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9時22分30 │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幾點會到 │ │
│ ├───────┼─────────────────┤ │
│ │⑬103 年6 月13│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9月29分4秒│ ↓ │ │
│ │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等一下我到家出發前會通知你│ │
│ ├───────┼─────────────────┤ │
│ │⑭103 年6 月13│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9 時33分54│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你要出發之前先跟我說一下喔│ │
│ ├───────┼─────────────────┤ │
│ │⑮103 年6 月13│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10時9分15 │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你幾點會出發 │ │
│ ├───────┼─────────────────┤ │
│ │⑯103 年6 月13│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10時15分38│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你怎樣了?都不回應 │ │
│ ├───────┼─────────────────┤ │
│ │⑰103 年6 月13│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10時20分33│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剛到家 │ │
│ ├───────┼─────────────────┤ │
│ │⑱103年6月13日│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10時21分45秒│ ↑ │ │
│ │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快點過來我一點過後要去高雄│ │
│ │ │了 │ │
│ ├───────┼─────────────────┤ │
│ │⑲103 年6 月13│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10時35分42│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我出發了 │ │
│ ├───────┼─────────────────┤ │
│ │⑳103 年6 月13│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10時36分22│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幾點會到 │ │
│ ├───────┼─────────────────┤ │
│ │㉑103 年6 月13│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10時39分5 │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不知?要到在通知你。 │ │
│ ├───────┼─────────────────┤ │
│ │㉒103 年6 月13│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10時39分47│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嗯 │ │
│ ├───────┼─────────────────┤ │
│ │㉓103 年6 月13│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10時42分34│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你要快一點不然我快等不及了│ │
│ │ │!等一下要跟公司的人去高雄 │ │
│ ├───────┼─────────────────┤ │
│ │㉔103 年6 月13│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10時45分51│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快到之前傳給我,我馬上出發│ │
│ ├───────┼─────────────────┤ │
│ │㉕103 年6 月13│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10時47分54│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你多少 │ │
│ ├───────┼─────────────────┤ │
│ │㉖103 年6 月13│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10時48分55│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B :你多久會到? │ │
│ │ │A :我現在騎土庫這裡,要去溪口…你│ │
│ │ │ 要多少? │ │
│ │ │B :2。 │ │
│ │ │A :溪口那個加油站你知道嗎? │ │
│ │ │B :知道。 │ │
│ │ │A :……我要到跟你講你就過來。 │ │
│ │ │B :好。 │ │
│ ├───────┼─────────────────┤ │
│ │㉗103 年6 月13│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11時2分59 │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到了沒 │ │
│ ├───────┼─────────────────┤ │
│ │㉘103 年6 月13│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11時5 分38│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不是跟你說2 個到3 個嗎?還│ │
│ │ │一直問 │ │
│ ├───────┼─────────────────┤ │
│ │㉙103 年6 月13│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11時13分1 │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我要正確另差不多20分到 │ │
│ ├───────┼─────────────────┤ │
│ │㉚103 年6 月13│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11時15分30│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A :我在騎機車不好接。 │ │
│ │ │B :我在溪口中油這裡ㄌ,你快一點。│ │
│ │ │A :好… │ │
├──┼───────┼─────────────────┼───────┤
│ 16 │①103 年6 月16│A :0000000000(李豐富) │㈠佐證附表二編│
│ │ 日5時55分12 │ ↓ │ 號16之犯罪事│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實。 │
│ │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簡訊】你昨天有傳訊息或打給我!先│ 出處:雲警西│
│ │ │說聲抱歉因我手機沒電所以整天放在家│ 偵字第103100│
│ │ │充電,另本身身事要去忙沒接及回訊請│ 0759號卷第34│
│ │ │見諒多多包涵不要見怪。等你忙完有時│ 2 頁至第345 │
│ │ │間請於 │ 頁。 │
│ ├───────┼─────────────────┤ │
│ │②103 年6 月16│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5時55分16 │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我連繫好!OK。 │ │
│ ├───────┼─────────────────┤ │
│ │③103 年6 月16│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8 時56分2 │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幹什麼 │ │
│ ├───────┼─────────────────┤ │
│ │④103 年6 月16│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9時1分4秒 │ ↓ │ │
│ │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算了看你的口氣很不屑設事抱│ │
│ │ │歉按錯了!改天有事再打於你。抱歉!│ │
│ ├───────┼─────────────────┤ │
│ │⑤103 年6 月16│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10時8分25 │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我等一下打給你就可出發了! │ │
│ ├───────┼─────────────────┤ │
│ │⑥103 年6 月16│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10時51分17│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B :你現在哪裡? │ │
│ │ │A :你不是說打給我我再出發。 │ │
│ │ │B :早上你是不是說拿3 支給我,對不│ │
│ │ │ 對。 │ │
│ │ │A :我盡量等到81給你。 │ │
│ │ │B :不用等到81… │ │
│ │ │A :等一下去看你就知道了…去再講…│ │
│ │ │ 我拿給你看你再怎講。 │ │
│ │ │B :你現馬上過來…我等一下要去高雄│ │
│ │ │ 。 │ │
│ ├───────┼─────────────────┤ │
│ │⑦103 年6 月16│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11時21分35│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B :你再哪了? │ │
│ │ │A :再20入,過土庫了…你用簡訊的…│ │
│ │ │ 你用簡訊的,我不好聽。 │ │
│ │ │B :我知道。 │ │
│ ├───────┼─────────────────┤ │
│ │⑧103 年6 月16│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11時22分50│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我開貨車停在加油站這 │ │
│ ├───────┼─────────────────┤ │
│ │⑨103 年6 月16│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15時18分30│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你剛剛對我說主機的價格五左│ │
│ │ │右有確定嗎!我要知道正確額度,然後│ │
│ │ │向老板訂主機;因老板一直催我沒辦法│ │
│ │ │,只好先問你,我在老板的店裡準備取│ │
│ │ │貸;馬 │ │
│ ├───────┼─────────────────┤ │
│ │⑩103 年6 月16│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15時18分34│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上回家裝上試打看看。給個回│ │
│ │ │函確定一下好嗎?千萬別陰我,不然我│ │
│ │ │就慘慘慘死。這臺主機板可是我的全部│ │
│ │ │財產往後的事業也看它。全看你了。 │ │
│ ├───────┼─────────────────┤ │
│ │⑪103 年6 月16│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15時28分12│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現在我怎麼跟你確定呢?現在│ │
│ │ │只可以確定四臺主機要再晚一點才能知│ │
│ │ │道…你放心不會給你漏氣的 │ │
│ ├───────┼─────────────────┤ │
│ │⑫103 年6 月16│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15時29分17│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只是上午的主機也是不好只比│ │
│ │ │上次好一點點而已 │ │
│ ├───────┼─────────────────┤ │
│ │⑬103 年6 月16│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15時41分35│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問題是你何時要來搬主機,不│ │
│ │ │能太晚即然四臺就先搬回去其他或再加│ │
│ │ │明天訂另外中午和現在的片子不一樣,│ │
│ │ │現在的片子比較重味;就人情味濃和中│ │
│ │ │午的天 │ │
│ ├───────┼─────────────────┤ │
│ │⑭103 年6 月16│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日15時41分39秒│ ↓ │ │
│ │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然之別,不能比等你看了就知│ │
│ │ │道,盡量湊成拜託!你幾點會過來看主│ │
│ │ │機 │ │
│ ├───────┼─────────────────┤ │
│ │⑮103 年6 月16│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15時43分59│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等一下再跟你確認,如果再像│ │
│ │ │中午那樣我對你快沒信心了 │ │
│ ├───────┼─────────────────┤ │
│ │⑯103 年6 月16│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17時0分31 │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B :…像中午跟你講的那個。 │ │
│ │ │A :我知道。 │ │
│ │ │B :如過在不行我就不理你ㄌ。 │ │
│ │ │A :好。 │ │
│ │ │B :幫我帶個滑鼠來。 │ │
│ │ │A :沒辦法還要繞去街上買那個…好。│ │
│ │ │B :快一點。 │ │
│ ├───────┼─────────────────┤ │
│ │⑰103 年6 月16│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17時21分3 │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主機我會試著開機看看? │ │
│ ├───────┼─────────────────┤ │
│ │⑱103 年6 月16│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17時22分38│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我快到了!這次如果再出差錯│ │
│ │ │以後我就不會再跟你訂貨了。 │ │
│ ├───────┼─────────────────┤ │
│ │⑲103 年6 月16│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17時31分0 │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你到那了電話都不接 │ │
│ ├───────┼─────────────────┤ │
│ │⑳103 年6 月16│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17時32分39│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A :等一下。 │ │
│ │ │B :到哪了? │ │
│ │ │A :你多久會到? │ │
│ │ │B :我在1分鐘到。 │ │
│ ├───────┼─────────────────┤ │
│ │㉑103 年6 月16│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17時32分57│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我快到加油站 │ │
├──┼───────┼─────────────────┼───────┤
│ 17 │①103 年6 月17│A :0000000000(李豐富) │㈠佐證附表二編│
│ │ 日10時36分50│ ↑ │ 號17之犯罪事│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實。 │
│ │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簡訊】不方便接 │ 出處:雲警西│
│ ├───────┼─────────────────┤ 偵字第103100│
│ │②103 年6 月17│A :0000000000(李豐富) │ 0759號卷第34│
│ │ 日11時48分47│ ↑ │ 5 頁至第348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頁。 │
│ │ ├─────────────────┤ │
│ │ │【簡訊】我今天都跟董事長在一起,你│ │
│ │ │有事情都用傳簡訊的給我就可以,我會│ │
│ │ │馬上回應你的,知道嗎? │ │
│ ├───────┼─────────────────┤ │
│ │③103 年6 月17│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13時42分7 │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那今天你要如何處理呢!何時│ │
│ │ │幾點何地?重要是你要確定購買幾顆充│ │
│ │ │電器?價錢定在那! │ │
│ ├───────┼─────────────────┤ │
│ │④103 年6 月17│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14時11分9 │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怎麼沒回褳 │ │
│ ├───────┼─────────────────┤ │
│ │⑤103 年6 月17│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14時32分53│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還在苗栗回去再跟你聯絡 │ │
│ ├───────┼─────────────────┤ │
│ │⑥103 年6 月17│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20時41分19│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又打不通 │ │
│ ├───────┼─────────────────┤ │
│ │⑦103 年6 月17│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20時43分25│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A :出現了啊。 │ │
│ │ │B :我偷跑出來的。 │ │
│ │ │A :下班時間還偷跑出來…你今天要怎│ │
│ │ │ 樣也說一下,不然簡訊說一下… │ │
│ │ │B :你現在在哪? │ │
│ │ │A :在我這裡阿。 │ │
│ │ │B :你可以過來嗎? │ │
│ │ │A :過去到哪? │ │
│ │ │B :看能不能過來到我住的這裡…你順│ │
│ │ │ 便玩一下。 │ │
│ │ │A :我現在需要現金交差阿…阿不然我│ │
│ │ │ …下一台電腦敢跟人定阿…你都說│ │
│ │ │ 順利我都安排好ㄌ…我說要開店ㄌ│ │
│ │ │ ,你說會彭場…現在呢…現在人要│ │
│ │ │ 進貨…電腦要進…現電腦不夠…現│ │
│ │ │ 在人叫我去拿電腦…人就不要我用│ │
│ │ │ 欠的…你聽懂嗎? │ │
│ │ │B :有哪怎聽不懂…我聽懂。 │ │
│ │ │A :我意思可以靠近一點…我盡量…你│ │
│ │ │ 可以幫我一下,多少確定一下…我│ │
│ │ │ 等一下才能打跟人說 │ │
│ │ │B :我等一下跟你說。 │ │
│ ├───────┼─────────────────┤ │
│ │⑧103 年6 月17│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20時55分1 │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B :你現在倉庫裡面的主機是,昨天。│ │
│ │ │A :不一樣。 │ │
│ │ │B :…我對你快沒信心… │ │
│ │ │A :腳色戶換你覺得怎樣你怎麼想,現│ │
│ │ │ 場給你檢查,回去變成那。 │ │
│ │ │B :…我也覺得很奇怪…你可以來到哪│ │
│ │ │ … │ │
│ │ │A :…我騎摩托車,也到溪口在過去那│ │
│ │ │ …我要借車…我不確定。 │ │
│ │ │B :一樣昨天那。 │ │
│ │ │A :基本那 │ │
│ │ │B :我打給你你再出發…我順便拿門號│ │
│ │ │ 。 │ │
│ │ │A :阿對號碼… │ │
│ ├───────┼─────────────────┤ │
│ │⑨103 年6 月17│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21時6分7秒│ ↓ │ │
│ │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對了;你怎麼又沒說價格,我│ │
│ │ │如何向老板報價。 │ │
│ ├───────┼─────────────────┤ │
│ │⑩103 年6 月17│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21時10分48│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我這裡現在1 仟多加上那張門│ │
│ │ │號,你看這樣可不可以去找你呢?明天│ │
│ │ │才又會有大比錢,你如果怕的話沒關係│ │
│ │ │不勉強你。 │ │
│ ├───────┼─────────────────┤ │
│ │⑪103 年6 月17│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21時13分27│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其餘的明天早上看你怎樣? │ │
│ ├───────┼─────────────────┤ │
│ │⑫103 年6 月17│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21時14分26│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B :安那。 │ │
│ │ │A :你過來…我利用時間拿給別人。 │ │
│ │ │B :蛤。 │ │
│ │ │A :你過來拿…我在推給別人,不然我│ │
│ │ │ 不夠。 │ │
│ │ │B :你再推給別人你怎拿給我。 │ │
│ │ │A :你ㄉ份我留起來…你的主機我留著│ │
│ │ │ 。 │ │
│ │ │B :要去到哪? │ │
│ │ │A :交流道下… │ │
│ │ │B :好啦。 │ │
│ │ │A :看你。 │ │
│ │ │B :我等一下傳訊息給你就是我出發了│ │
│ │ │ 。 │ │
│ │ │A :好。 │ │
│ ├───────┼─────────────────┤ │
│ │⑬103 年6 月17│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21時27分24│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電話又不通現在是什麼情形啊│ │
│ │ │? │ │
│ ├───────┼─────────────────┤ │
│ │⑭103 年6 月17│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21時28分46│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A :喂。 │ │
│ │ │B :電話怎打不通? │ │
│ │ │A :跟人在講電話啦,跟老闆講電話。│ │
│ │ │B :我現在過去。 │ │
│ │ │A :好。 │ │
│ ├───────┼─────────────────┤ │
│ │⑮103 年6 月17│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21時29分19│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B :喂。 │ │
│ │ │A :安那。 │ │
│ │ │B :你幫我準備那個。 │ │
│ │ │A :ㄜ,你要到了我在準備。 │ │
│ │ │B :我馬子過去了。 │ │
│ │ │A :……快一點。 │ │
│ ├───────┼─────────────────┤ │
│ │⑯103 年6 月17│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21時36分5 │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我在半路了你出來了沒? │ │
│ ├───────┼─────────────────┤ │
│ │⑰103 年6 月17│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21時59秒50│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B :你到了嗎? │ │
│ │ │A :要到了,在這條路。 │ │
│ │ │B :好。 │ │
│ │ │A :你到了沒? │ │
│ │ │B :1分鐘。 │ │
│ ├───────┼─────────────────┤ │
│ │⑱103 年6 月17│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22時1分22 │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要到了你 │ │
│ ├───────┼─────────────────┤ │
│ │⑲103 年6 月17│A :0000000000(李豐富) │ │
│ │ 日22時9分55 │ ↑ │ │
│ │ 秒 │B :0000000000(王茂森) │ │
│ │ ├─────────────────┤ │
│ │ │【簡訊】你還要多久 │ │
├──┼───────┼─────────────────┼───────┤
│ 18 │①103 年5 月13│A :0000000000(陳芬蘭) │㈠佐證附表二編│
│ │ 日10時50分23│ ↑ │ 號18之犯罪事│
│ │ 秒 │B :0000000000(周祖祥) │ 實。 │
│ │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A :我已經回到家了。 │ 出處:雲警西│
│ │ │B :是哦,你就直接講。 │ 偵字第103100│
│ │ │A :就要補貨啊。 │ 0759號卷第11│
│ │ │B :你就直接講,要補多少? │ 頁反面至第12│
│ │ │A :我自己的啦。 │ 頁反面。 │
│ │ │B :多少? │ │
│ │ │A :看半錢,還是怎樣? │ │
│ │ │B :看你啊,你要多少你就講,我有辦│ │
│ │ │ 法幫你處理。 │ │
│ │ │A :糖果半錢,軟的81多少? │ │
│ │ │B :81的3仟。 │ │
│ │ │A :81的3仟,那就這樣子。 │ │
│ │ │B :好,我等一下傳LINE跟你說。 │ │
│ │ │A :傳LINE跟我說,我要先出去賺錢。│ │
│ │ │B :我傳LINE給你,你就知道怎麼處理│ │
│ │ │ 。 │ │
│ │ │A :好。 │ │
│ ├───────┼─────────────────┤ │
│ │②103 年5 月13│A :0000000000(陳芬蘭) │ │
│ │ 日11時24分40│ ↓ │ │
│ │ 秒 │B :0000000000(周祖祥) │ │
│ │ ├─────────────────┤ │
│ │ │A :你叫的人幾點會到? │ │
│ │ │B :多久會到?大概12點或1點吧。 │ │
│ │ │A :我先匯4仟塊給你。 │ │
│ │ │B :這樣還差我1仟嘛,對不對? │ │
│ │ │A :我等一下全部給你啦。 │ │
│ │ │B :你不是要用? │ │
│ │ │A :對啊。 │ │
│ │ │B :那還欠我1仟嘛,對不對? │ │
│ │ │A :對啦。 │ │
│ │ │B :等一下我會交待。 │ │
│ │ │A :OK。 │ │
│ │ │B :過去的時候打給你。 │ │
│ │ │A :打這一支哦。 │ │
│ │ │B :好。 │ │
│ ├───────┼─────────────────┤ │
│ │③103 年5 月13│A :0000000000(陳芬蘭) │ │
│ │日11時32分29秒│ ↓ │ │
│ │ │B :0000000000(周祖祥) │ │
│ │ ├─────────────────┤ │
│ │ │B :現在在下雨? │ │
│ │ │A :我開車出來啊。 │ │
│ │ │B :我說下雨,叫人家騎摩托車去拿給│ │
│ │ │ 你,好像不對吧。 │ │
│ │ │A :他人在哪裡嘛?我開車過去啦。 │ │
│ │ │B :崙背啊,我叫他跟你聯絡好不好?│ │
│ │ │A :不要太?的地方,我會怕怕。 │ │
│ │ │B :「豐富」啦。 │ │
│ │ │A :「豐富」嗎?我有他的電話,我打│ │
│ │ │ 給他。 │ │
│ │ │B :現在還沒拿給他啦,他現在要來啦│ │
│ │ │ 。 │ │
│ │ │A :他現在要去?下雨你叫人家去。 │ │
│ │ │B :不然你來啊,好啦,我等一下會交│ │
│ │ │ 待他打給你時,再說吧。 │ │
│ │ │A :東西不要給我動哦,生氣哦。 │ │
│ │ │B :亂動?對還是不對呀。 │ │
│ │ │A :我是說他? │ │
│ │ │B :他不會啦。 │ │
│ │ │A :不會嗎?他應該乖乖。 │ │
│ │ │B :他不會啦,又沒多少東西怕人家亂│ │
│ │ │ 動。 │ │
│ │ │A :不是啦,另外一種,那個女人(海│ │
│ │ │ 洛因)不要給我亂動。 │ │
│ │ │B :又沒多少東西怕人家亂動? │ │
│ │ │A :那個我要交待人家的,等於是我自│ │
│ │ │ 己要的。 │ │
│ │ │B :好。 │ │
│ ├───────┼─────────────────┤ │
│ │④103 年5 月13│A :0000000000(陳芬蘭) │ │
│ │日12時4分12秒 │ ↑ │ │
│ │ │B :0000000000(周祖祥) │ │
│ │ ├─────────────────┤ │
│ │ │B :你現在從麥寮,慢慢開去松本超市│ │
│ │ │ 。 │ │
│ │ │A :好,那個誰被抓去了,我先問妳,│ │
│ │ │ 那天我先載你出來,是誰說叫「豐│ │
│ │ │ 富」先把東西拿出來。 │ │
│ │ │B :那個誰被抓去了,我先問妳,那天│ │
│ │ │ 我先載你出來,是誰說叫「豐富」│ │
│ │ │ 先把東西拿出來。 │ │
│ │ │A :「阿禮」啊。 │ │
│ │ │B :你不知道嗎? │ │
│ │ │A :我知道啊,他在路上告訴我的。 │ │
│ │ │B :他說是我說的嗎? │ │
│ │ │A :他跟「豐富」說是你說的啊。 │ │
│ │ │B :我有說嗎? │ │
│ │ │A :我怎知你有沒有說。 │ │
│ │ │B :拿到你就先打就對了。 │ │
│ │ │A :我沒有哦。 │ │
│ │ │B :你沒有打? │ │
│ │ │A :那是我叫「阿正」幫我拿的哦。 │ │
│ │ │B :是哦,不一樣嗎? │ │
│ │ │A :廢話。 │ │
│ │ │B :東西好嗎? │ │
│ │ │A :怎麼說咧?還好啦。 │ │
│ │ │B :還不錯,還好啦。 │ │
│ │ │A :我就吃很小支,你問我? │ │
│ │ │B :你小支,小支驗反還驗有。 │ │
│ │ │A :嗯… │ │
│ │ │B :好。 │ │
│ ├───────┼─────────────────┤ │
│ │⑤103 年5 月13│A :0000000000(陳芬蘭) │ │
│ │ 日12時32分2 │ ↑ │ │
│ │ 秒 │B :0000000000(周祖祥) │ │
│ │ ├─────────────────┤ │
│ │ │B :你還沒到? │ │
│ │ │A :我從臺西回來? │ │
│ │ │B :他再10分鐘會到啦。 │ │
│ │ │A :好。 │ │
│ ├───────┼─────────────────┤ │
│ │⑥103 年5 月13│A :0000000000(陳芬蘭) │ │
│ │ 日13時29分48│ ↑ │ │
│ │ 秒 │B :0000000000(周祖祥) │ │
│ │ ├─────────────────┤ │
│ │ │B :我說女人是我自己要的,你還把我│ │
│ │ │ 洗。 │ │
│ │ │A :等一對我再打給你。 │ │
│ ├───────┼─────────────────┤ │
│ │⑦103 年5 月13│A :0000000000(陳芬蘭) │ │
│ │ 日13時33分59│ ↑ │ │
│ │ 秒 │B :0000000000(周祖祥) │ │
│ │ ├─────────────────┤ │
│ │ │A :我說是我自己要的你還把我洗。 │ │
│ │ │B :沒有,你沒說女人是你自己要的,│ │
│ │ │ 你是說糖果是你自己要的?你要補│ │
│ │ │ 貨? │ │
│ │ │A :女人也是我自己玩的。 │ │
│ │ │B :講話都不一樣。 │ │
│ │ │A :好…,隨便。 │ │
│ │ │B :你說什麼? │ │
│ │ │A :糖果,女人是多重啦? │ │
│ │ │B :點四啦。 │ │
│ │ │A :因為我沒有拿過這樣子的,我要問│ │
│ │ │ 一下啦。 │ │
│ │ │B :不會,還覺人家吃。 │ │
│ │ │A :什麼啦。 │ │
│ │ │B :遲早被驗出來,很笨,你小妹知道│ │
│ │ │ 嗎? │ │
│ │ │A :知道我的事嗎? │ │
│ │ │B :知道你驗尿的嗎? │ │
│ │ │A :知道啊。 │ │
│ │ │B :沒唸? │ │
│ │ │A :要唸什麼?是胖子故意留給我的,│ │
│ │ │ 他錢不夠啊。 │ │
│ │ │B :大胖嗎? │ │
│ │ │A :對,他錢不夠是我幫他頂的嘛。 │ │
│ │ │B :東西跟誰拿的? │ │
│ │ │A :跟你啊。 │ │
│ │ │B :對啊。 │ │
├──┼───────┼─────────────────┼───────┤
│ 19 │①103 年5 月14│A :0000000000(陳芬蘭) │㈠佐證附表二編│
│ │ 日11時20分7 │ ↑ │ 號19之犯罪事│
│ │ 秒 │B :0000000000(周祖祥) │ 實。 │
│ │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A :我朋友,一樣啦,81。 │ 出處:雲警西│
│ │ │B :81? │ 偵字第103100│
│ │ │A :臺中。 │ 0759號卷第12│
│ │ │B :臺中那個哦。 │ 3 頁反面至第│
│ │ │A :對。 │ 124 頁。 │
│ │ │B :六張哦。 │ │
│ │ │A :對。 │ │
│ │ │B :六張,81,我跟你講,比照昨天的│ │
│ │ │ 方法,可以嗎? │ │
│ │ │A :昨天OK啊,可是現在已快到麥寮。│ │
│ │ │B :對啊,你去匯啊,從「豐富」那邊│ │
│ │ │ 來啊。 │ │
│ │ │A :「豐富」現在要過去嗎? │ │
│ │ │B :對。 │ │
│ │ │A :好。 │ │
│ │ │B :你匯好了告訴我。 │ │
│ │ │A :等他到了,拿到錢再去匯好不好?│ │
│ │ │B :匯好了跟我講,我再叫「豐富」。│ │
│ │ │A :OK。 │ │
│ ├───────┼─────────────────┤ │
│ │②103 年5 月14│A :0000000000(陳芬蘭) │ │
│ │ 日12時30分5 │ ↓ │ │
│ │ 秒 │B :0000000000(周祖祥) │ │
│ │ ├─────────────────┤ │
│ │ │A :他多久會到,我現在要匯過去了。│ │
│ │ │B :你叫他匯6仟? │ │
│ │ │A :嗯。 │ │
│ │ │B :「豐富」現在要到了。 │ │
│ │ │A :到哪裡? │ │
│ │ │B :到我這裡。 │ │
│ │ │A :才要到你那裡哦。 │ │
│ │ │B :他要等錢? │ │
│ │ │A :哦。 │ │
│ │ │B :他現在快到了,等一下他走,我打│ │
│ │ │ 給你,你最好你過去,比較快。 │ │
│ │ │A :好。 │ │
│ ├───────┼─────────────────┤ │
│ │③103 年5 月14│A :0000000000(陳芬蘭) │ │
│ │ 日13時12分38│ ↓ │ │
│ │ 秒 │B :0000000000(周祖祥) │ │
│ │ ├─────────────────┤ │
│ │ │B :還是我過去找你比較快? │ │
│ │ │A :沒有比較快,我跟你講,你現在過│ │
│ │ │ 來松本。 │ │
│ │ │B :好。 │ │
│ │ │A :我馬上回去。 │ │
│ ├───────┼─────────────────┤ │
│ │④103 年5 月14│A :0000000000(陳芬蘭) │ │
│ │ 日13時43分20│ ↓ │ │
│ │ 秒 │B :0000000000(周祖祥) │ │
│ │ ├─────────────────┤ │
│ │ │A :我錢拿給「豐富」匯,好不好?我│ │
│ │ │ 車子沒地方停。 │ │
│ │ │B :什麼?我聽不懂?你還沒匯嗎? │ │
│ │ │A :還沒。 │ │
│ │ │B :叫「豐富」陪你菜市場裡面匯。 │ │
│ │ │A :好。 │ │
│ ├───────┼─────────────────┤ │
│ │⑤103 年5 月14│A :0000000000(陳芬蘭) │ │
│ │ 日16時38分44│ ↑ │ │
│ │ 秒 │B :0000000000(周祖祥) │ │
│ │ ├─────────────────┤ │
│ │ │B :你現在有時間趕去郵局嗎? │ │
│ │ │A :現在? │ │
│ │ │B :現在匯的話。 │ │
│ │ │A :現在可能來不及哦。 │ │
│ │ │B :明天早上吧,1080哦。 │ │
│ │ │A :好。 │ │
├──┼───────┼─────────────────┼───────┤
│ 20 │①103 年5 月15│A :0000000000(李峻源) │㈠佐證附表二編│
│ │ 日13時7 分48│ ↑ │ 號20之犯罪事│
│ │ 秒 │B :0000000000(周祖祥) │ 實。 │
│ │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B :「菜頭」有跟你連絡嗎? │ 出處:雲警西│
│ │ │A :沒有。 │ 偵字第103100│
│ │ │B :他有打給我說要拿5仟啦。 │ 0759號卷第66│
│ │ │A :我剛要去找他而已。 │ 頁至第67頁。│
│ │ │B :他現在在家裡,你看咧? │ │
│ │ │A :不然他去找你,你直接把東西拿起│ │
│ │ │ 來,還是怎樣?他一定不會還的,│ │
│ │ │ 就是差那5 仟,我就沒辦法去拿東│ │
│ │ │ 西了,我手頭上快沒有了。 │ │
│ │ │B :你去他家裡跟他拿啊。 │ │
│ │ │A :我去他家跟他拿,他一定不會給我│ │
│ │ │ 。 │ │
│ │ │B :怎麼說? │ │
│ │ │A :他一定會說沒錢的。 │ │
│ │ │B :我邀他到新庄,你也到新庄。 │ │
│ │ │A :我沒車還跑到那邊去。 │ │
│ │ │B :你到新庄的那個廟口,怎麼說?海│ │
│ │ │ 墘厝,墾地土地公廟。 │ │
│ │ │A :好。 │ │
│ ├───────┼─────────────────┤ │
│ │②103 年5 月15│A :0000000000(李峻源) │ │
│ │ 日13時12分43│ ↑ │ │
│ │ 秒 │B :0000000000(周祖祥) │ │
│ │ ├─────────────────┤ │
│ │ │B :他有跟我說,我有沒有跟你連絡嗎│ │
│ │ │ ?我裝傻,他說他有欠你7 仟,我│ │
│ │ │ 問他是怎樣,他回答見面再講。 │ │
│ │ │A :裝肖維。 │ │
│ │ │B :他是怎樣欠你的,第一次3仟? │ │
│ │ │A :第一次3 仟,第二次拿1 仟去打啦│ │
│ │ │ ,第三人再來在家,在難過啦,等│ │
│ │ │ 他朋友錢拿到,馬上要拿過來給我│ │
│ │ │ 。 │ │
│ │ │B :就都沒消沒息? │ │
│ │ │A :晚一點要去賺,我說我跟你去。 │ │
│ │ │B :你到墾地的那個土地公廟,你先不│ │
│ │ │ 要出現,我等一下打手機給你,你│ │
│ │ │ 再出來。 │ │
│ │ │A :好。 │ │
│ │ │B :我先瞭解一下,你不要拿東西打人│ │
│ │ │ 家哦。 │ │
│ │ │A :不會,我會跟他用說的。 │ │
│ │ │B :好。 │ │
│ ├───────┼─────────────────┤ │
│ │③103 年5 月15│A :0000000000(李峻源) │ │
│ │ 日13時16分13│ ↑ │ │
│ │ 秒 │B :0000000000(周祖祥) │ │
│ │ ├─────────────────┤ │
│ │ │B :你不用來了,他叫人家打給我說這│ │
│ │ │ 樣對你較不好意,他說不過來找我│ │
│ │ │ ,要過去找你了。 │ │
│ │ │A :我沒有他要的東西,我都洗完了。│ │
│ │ │B :他朋友私底下有打給我。 │ │
│ │ │A :現在就是他那些錢來,我就夠補東│ │
│ │ │ 西了,我手頭上洗好的剩9包或8包│ │
│ │ │ 而已。 │ │
│ │ │B :洗好的還8、9包?那麼狠。 │ │
│ │ │A :對啊。 │ │
│ │ │B :我要先去台中一趙。 │ │
│ │ │A :要去台中? │ │
│ │ │B :我去台中拿東西,回頭回來時,再│ │
│ │ │ 打給你,我們在交流道相等,我再│ │
│ │ │ 載你。 │ │
│ ├───────┼─────────────────┤ │
│ │④103 年5 月15│A :0000000000(李峻源) │ │
│ │ 日17時36分5 │ ↑ │ │
│ │ 秒 │B :0000000000(周祖祥) │ │
│ │ ├─────────────────┤ │
│ │ │B :你自己還有東西可用嗎? │ │
│ │ │A :我這裡都沒有了。 │ │
│ │ │B :我現在還在…,你要先過來拿嗎?│ │
│ │ │ 還是等我回來? │ │
│ │ │A :你如果要回來就不用了啊。 │ │
│ │ │B :我上完就馬上回來了。 │ │
│ │ │A :你忙完再回來。 │ │
│ │ │B :我回來再說給你聽。 │ │
│ │ │A :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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