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4,訴,661,2015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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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6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國賢
選任辯護人 林重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國賢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被告林國賢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部分犯行,然否認部分犯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若經判決有罪,將面臨相當長期之刑期,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4 年11月18日起羈押3 月。

二、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10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有該署104 年11月27日雲檢銘木104 執助682 字第34001 號函1份在卷可稽,則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孝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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