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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38號
原 告 陳俊元
被 告 林子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4 年度易字第79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陳俊元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林子揚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所涉竊盜案件(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793 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2 日辯論終結,並已於104年11月12日下午5 時宣判,此有各該筆錄及本院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查,詎原告遲至本案辯論終結後之104 年11月30日始提起本件對被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暨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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