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4,附民,86,2015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86號
原 告 吳得維
被 告 蔡金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191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補充狀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金龍所涉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191 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補充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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