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4,交易,164,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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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易字第16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銘仁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銘仁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被告許銘仁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公共危險罪之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04 年7 月 3日起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因另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並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此有該署104 年8 月11日雲檢銘自104 執緝374 字第00006 號函在卷可稽,則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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