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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A男 年籍詳卷
原 告 A女 年籍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中堅律師
被 告 林佑聰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4 年度侵訴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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