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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A女(年籍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年籍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4 年度侵訴字第4 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尤開民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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