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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165號
第32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勝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李奕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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