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4,易,325,2015080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165號
第32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勝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李奕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