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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86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韋成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7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韋成與告訴人鄭伃真係於民國102 年11月間,在網路交友軟體上認識並進而交往成為男女朋友。
嗣於104 年6 月底,被告與告訴人因細故而分手。
詎劉韋成因不甘分手,竟基於意圖散佈於眾而誹謗之犯意,分別在同年7 月10日及7 月19日在臉書社群網站( Facebook,下稱臉書)上,以其申設之「劉韋成」臉書網站個人帳號,公開發表內容為:「有個女孩`靠著自己有點美色`第一次被我發現時"還跟我說以後他不敢ㄌ把最(應為罪之誤)全推給我舅舅'部(應為不之誤)是說在也不聯絡'還是句(應為繼之誤)續聯絡'行拐吃騙喝"借錢'我想這女還有事要付出他肉體'才能借到錢的22000'不然天下有這好康的嗎'''''那天在我舅舅那睡一晚'''''重點是那老人快70歲''''''那老人竟是我ㄉ舅舅''''''錢沒2個打不響他名字叫殺殺''''記住唷"沙沙(鄭伃真臉書之網站個人帳號)」、「我們來說說故事"一個女孩~~~鄭漁真(即鄭伃真)~~用一個老人家" 很有錢" 吃吃飯" 逛逛" 晚時一起回去" 當然是一起睡阿" '女孩拿起安眠藥吃ㄌ"FM2~是很有名的迷姦藥物~女孩自己吃的~沒人叫他吃~聯想一下~吃ㄌ迷睡ㄌ~那老人是否得心應手~~小弟我站在有關希~~因為老的多次向他求愛~也跟他說多次說不要告訴我~偷偷交往~再吃ㄌ迷藥後有興趣大家聯想會後續發展啥?????????我們來說說故事" 一個女孩~鄭漁真~用一個老人家" 很有錢" 吃吃飯'逛逛" 晚時一起回去" 當然是一起睡阿" ' 女孩拿起安眠藥吃ㄌ"FM2進入迷睡~~忙ㄌ一天~老回做啥~~」等與公益無關之文字,散佈予上網不特定之公眾得以瀏覽,足以貶損鄭伃真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檢察官認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鄭伃真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 紙附卷可查。
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玫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紋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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