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4,易緝,22,2015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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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緝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金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6075號、102年度偵緝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金瑞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被告張金瑞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經裁定自民國104 年10月17日起羈押3 月在案。

二、茲被告因另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並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此有該署104 年11月18日雲檢銘金104 執助763 字第33179 號函在卷可稽,則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蕭惠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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