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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玉山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執字第2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玉山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玉山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一、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分別就附表一、二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自由裁量事項者,仍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尚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依法定應執行刑時,雖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均應受其拘束,不得有所逾越。
準此,本件更定後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難謂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無違(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02 年度臺抗字第989 號裁定意旨參照)。
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釋字第144 號及第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14及附表二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刑,並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為民國104 年3 月30日,依前開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應以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行為時間於104 年3 月30日前為要件,至於受刑人所犯各罪其犯罪時間於104 年3 月30日以後者,則應另行定刑。
本件受刑人附表二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於104 年3 月30日後,則應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二所示之罪之判決確定時點(即104 年10月13日)為基準,將該判決確定前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刑另行合併定刑。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 至5 所示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核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本件受刑人已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檢察官就上開附表二所示各罪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卷附聲請合併執行狀影本1 份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院應就附表二編號1 至5 所示各罪,予以併合處罰。
㈢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 至14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492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10月確定;
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 至5 所示之罪,亦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552 、597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依前所述,本院分別就附表一編號1 至14及附表二編號1 至5 所示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應受內部性界限所拘束,就附表一部分,不得定逾16年7 月之應執行刑,附表二部分,不得定逾1 年6 月之應執行刑。
此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雖為得易科罰金之刑,惟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故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茲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經本院審核認符數罪併罰要件,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各罪依附表一、二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附表一:受刑人楊玉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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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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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年9 月 │有期徒刑7 年8 月 │有期徒刑7 年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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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 │第1 項 │第1 項 │第1 項 │
├─────────┼───────────┼───────────┼───────────┤
│ 犯 罪 日 期│102 年10月4 日 │102 年7 月20日 │102 年7 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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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 │
│ │ │署(聲請書漏載,應予補│ │ │
│ │ │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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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案號│案 號│102 年度偵字第6901號;│102 年度偵字第6825號(│102 年度偵字第6825號(│
│ │ │102 年度偵字第6809、68│聲請書誤載為「102 偵 │聲請書誤載為「102 偵 │
│ │ │10號(聲請書漏載,應予│6325號」,逕予更正);│6325號」,逕予更正);│
│ │ │補充) │103 年度偵字第429 、68│103 年度偵字第429 、68│
│ │ │ │7 號 │7 號 │
├────┼────┼───────────┼───────────┼───────────┤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334 號 │103 年度訴字第492 號 │103 年度訴字第492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3 年12月5 日 │104 年7 月24日 │104 年7 月24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334 號 │103 年度訴字第492 號 │103 年度訴字第492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4 年3 月30日 │104 年8 月11日 │104 年8 月11日 │
├────┴────┼───────────┼───────────┼───────────┤
│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
│ │104 年度執字第1283號 │ 署104 年度執字第2331│ 署104 年度執字第2331│
│ │ │ 號。 │ 號。 │
│ │ │②附表一編號2 至14所示│②附表一編號2 至14所示│
│ │ │ 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 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
│ │ │ 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 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
│ │ │ 年10月確定。 │ 年10月確定。 │
└─────────┴───────────┴───────────┴───────────┘
┌─────────┬───────────┬───────────┬───────────┐
│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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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年8 月 │有期徒刑7 年8 月 │有期徒刑7 年10月 │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 │第1 項 │第1 項 │第1 項 │
├─────────┼───────────┼───────────┼───────────┤
│ 犯 罪 日 期│102 年7 月26日 │102 年7 月25日 │102 年7 月25日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102 年度偵字第6825號(│102 年度偵字第6825號(│102 年度偵字第6825號(│
│ │ │聲請書誤載為「102 偵 │聲請書誤載為「102 偵 │聲請書誤載為「102 偵 │
│ │ │6325號」,逕予更正);│6325號」,逕予更正);│6325號」,逕予更正);│
│ │ │103 年度偵字第429 、68│103 年度偵字第429 、68│103 年度偵字第429 、68│
│ │ │7 號 │7 號 │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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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492 號 │103 年度訴字第492 號 │103 年度訴字第492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4 年7 月24日 │104 年7 月24日 │104 年7 月24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492 號 │103 年度訴字第492 號 │103 年度訴字第492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4 年8 月11日 │104 年8 月11日 │104 年8 月11日 │
├────┴────┼───────────┼───────────┼───────────┤
│ 備 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
│ │ 署104 年度執字第2331│ 署104 年度執字第2331│ 署104 年度執字第2331│
│ │ 號。 │ 號。 │ 號。 │
│ │②附表一編號2 至14所示│②附表一編號2 至14所示│②附表一編號2 至14所示│
│ │ 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 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 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
│ │ 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 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 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
│ │ 年10月確定。 │ 年10月確定。 │ 年10月確定。 │
└─────────┴───────────┴───────────┴───────────┘
┌─────────┬───────────┬───────────┬───────────┐
│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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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年10月 │有期徒刑7 年10月 │有期徒刑7 年10月 │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 │第1 項 │第1 項 │第1 項 │
├─────────┼───────────┼───────────┼───────────┤
│ 犯 罪 日 期│102 年7 月20日 │102 年7 月25日 │102 年7 月26日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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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案號│案 號│102 年度偵字第6825號(│102 年度偵字第6825號(│102 年度偵字第6825號(│
│ │ │聲請書誤載為「102 偵 │聲請書誤載為「102 偵 │聲請書誤載為「102 偵 │
│ │ │6325號」,逕予更正);│6325號」,逕予更正);│6325號」,逕予更正);│
│ │ │103 年度偵字第429 、68│103 年度偵字第429 、68│103 年度偵字第429 、68│
│ │ │7 號 │7 號 │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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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492 號 │103 年度訴字第492 號 │103 年度訴字第492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4 年7 月24日 │104 年7 月24日 │104 年7 月24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492 號 │103 年度訴字第492 號 │103 年度訴字第492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4 年8 月11日 │104 年8 月11日 │104 年8 月11日 │
├────┴────┼───────────┼───────────┼───────────┤
│ 備 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
│ │ 署104 年度執字第2331│ 署104 年度執字第2331│ 署104 年度執字第2331│
│ │ 號。 │ 號。 │ 號。 │
│ │②附表一編號2 至14所示│②附表一編號2 至14所示│②附表一編號2 至14所示│
│ │ 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 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 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
│ │ 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 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 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
│ │ 年10月確定。 │ 年10月確定。 │ 年10月確定。 │
└─────────┴───────────┴───────────┴───────────┘
┌─────────┬───────────┬───────────┬───────────┐
│ 編 號│ │ │ │
├─────────┼───────────┼───────────┼───────────┤
│ 罪 名│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年8 月 │有期徒刑7 年10月 │有期徒刑7 年8 月 │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 │第1 項 │第1 項 │第1 項 │
├─────────┼───────────┼───────────┼───────────┤
│ 犯 罪 日 期│102 年7 月24日 │102 年7 月24日 │102 年7 月24日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102 年度偵字第6825號(│102 年度偵字第6825號(│102 年度偵字第6825號(│
│ │ │聲請書誤載為「102 偵 │聲請書誤載為「102 偵 │聲請書誤載為「102 偵 │
│ │ │6325號」,逕予更正);│6325號」,逕予更正);│6325號」,逕予更正);│
│ │ │103 年度偵字第429 、68│103 年度偵字第429 、68│103 年度偵字第429 、68│
│ │ │7 號 │7 號 │7 號 │
├────┼────┼───────────┼───────────┼───────────┤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492 號 │103 年度訴字第492 號 │103 年度訴字第492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4 年7 月24日 │104 年7 月24日 │104 年7 月24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492 號 │103 年度訴字第492 號 │103 年度訴字第492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4 年8 月11日 │104 年8 月11日 │104 年8 月11日 │
├────┴────┼───────────┼───────────┼───────────┤
│ 備 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
│ │ 署104 年度執字第2331│ 署104 年度執字第2331│ 署104 年度執字第2331│
│ │ 號。 │ 號。 │ 號。 │
│ │②附表一編號2 至14所示│②附表一編號2 至14所示│②附表一編號2 至14所示│
│ │ 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 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 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
│ │ 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 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 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
│ │ 年10月確定。 │ 年10月確定。 │ 年10月確定。 │
└─────────┴───────────┴───────────┴───────────┘
┌─────────┬───────────┬───────────┐
│ 編 號│ │ │
├─────────┼───────────┼───────────┤
│ 罪 名│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年8 月 │有期徒刑7 年10月 │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 │第1 項 │第1 項 │
├─────────┼───────────┼───────────┤
│ 犯 罪 日 期│102 年7 月25日 │102 年7 月22日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102 年度偵字第6825號(│102 年度偵字第6825號(│
│ │ │聲請書誤載為「102 偵 │聲請書誤載為「102 偵 │
│ │ │6325號」,逕予更正);│6325號」,逕予更正);│
│ │ │103 年度偵字第429 、68│103 年度偵字第429 、68│
│ │ │7 號 │7 號 │
├────┼────┼───────────┼───────────┤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492 號 │103 年度訴字第492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4 年7 月24日 │104 年7 月24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492 號 │103 年度訴字第492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4 年8 月11日 │104 年8 月11日 │
├────┴────┼───────────┼───────────┤
│ 備 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
│ │ 署104 年度執字第2331│ 署104 年度執字第2331│
│ │ 號。 │ 號。 │
│ │②附表一編號2 至14所示│②附表一編號2 至14所示│
│ │ 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 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
│ │ 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 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
│ │ 年10月確定。 │ 年10月確定。 │
└─────────┴───────────┴───────────┘
附表二:受刑人楊玉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1 │ 2 │ 3 │
├─────────┼───────────┼───────────┼───────────┤
│ 罪 名│竊盜 │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
│ │ │盜 │盜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
│ │ │款 │款 │
├─────────┼───────────┼───────────┼───────────┤
│ 犯 罪 日 期│104 年5 月12日 │104 年6 月28日 │104 年6 月28日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104 年度偵字第3842、41│104 年度偵字第3842、41│104 年度偵字第3842、41│
│ │ │19號 │19號 │19號 │
├────┼────┼───────────┼───────────┼───────────┤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4 年度易字第552、597│104 年度易字第552、597│104 年度易字第552、597│
│ 實 │ │號 │號 │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4 年9 月18日 │104 年9 月18日 │104 年9 月18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4 年度易字第552、597│104 年度訴字第552 、59│104 年度訴字第552 、59│
│ │ │號 │7 號 │7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4 年10月13日 │104 年10月13日 │104 年10月13日 │
├────┴────┼───────────┼───────────┼───────────┤
│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
│ │104 年度執字第2812號 │ 署104 年度執字第2811│ 署104 年度執字第2811│
│ │ │ 號。 │ 號。 │
│ │ │②附表一編號2 至5 所示│②附表一編號2 至5 所示│
│ │ │ 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 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
│ │ │ 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 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
│ │ │ 年3 月確定。 │ 年3 月確定。 │
└─────────┴───────────┴───────────┴───────────┘
┌─────────┬───────────┬───────────┐
│ 編 號│ 4 │ 5 │
├─────────┼───────────┼───────────┤
│ 罪 名│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
│ │盜 │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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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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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
│ │款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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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104 年7 月1 日 │104 年7 月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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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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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案號│案 號│104 年度偵字第3842、41│104 年度偵字第3842、41│
│ │ │19號 │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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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4 年度易字第552、597│104 年度易字第552、597│
│ 實 │ │號 │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4 年9 月18日 │104 年9 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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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552 、59│104 年度訴字第552 、59│
│ │ │7 號 │7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4 年10月13日 │104 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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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
│ │ 署104 年度執字第2811│ 署104 年度執字第2811│
│ │ 號。 │ 號。 │
│ │②附表一編號2 至5 所示│②附表一編號2 至5 所示│
│ │ 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 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
│ │ 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 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
│ │ 年3 月確定。 │ 年3 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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