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4,聲,1088,2015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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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佳宏
上列受刑人因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佳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佳宏前因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31日以101 年度交訴字第2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緩刑4 年確定,嗣又經本院於103 年8 月20日以103 年度撤緩字第41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現正在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 年12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士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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