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4,聲,691,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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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辜建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 年度毒偵緝字第32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04 年度聲沒字第1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玖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辜建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17公克,淨重0.077 公克,驗餘淨重0.049 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此有該院民國104 年5 月14日高市○○○○○00000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毒聲字第18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4 年7 月15日釋放,並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緝字第32、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

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係警於104 年4 月4 日下午5 時45分許許,在雲林縣大埤鄉○道0 號南向244 公里(雲林系統交流道)處,執行酒駕路檢勤務時,經被告同意搜索而查獲,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第二級毒品,此有勘察採證同意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3 張、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5 月14日高市○○○○○00000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紙在卷可佐,且被告亦自承上開第二級毒品係其所有且為施用後所餘等語。

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用於包裝上開毒品之分裝袋1 只,因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陵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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