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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育暄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字第2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育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育暄因犯竊盜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嗣再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1至33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是聲請人依前揭規定以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5所示併科罰金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賴育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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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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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結夥竊盜 │結夥攜帶兇器竊盜 │共同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共同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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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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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1條第1 項第4款 │刑法第321條第1 項第3、4款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3款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3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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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103 年3 月10日 │103 年2 月18日 │103 年2 月26日 │103 年2 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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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3 年度偵字第12686 、13212 │103 年度偵字第12686 、13212 │103 年度偵字第12686 、13212 │103 年度偵字第12686 、13212 │
│ │ │、13662 、14129 、14330 、21│、13662 、14129 、14330 、21│、13662 、14129 、14330 、21│、13662 、14129 、14330 、21│
│ │ │800 號;103 年度偵緝字第1120│800 號;103 年度偵緝字第1120│800 號;103 年度偵緝字第1120│800 號;103 年度偵緝字第1120│
│ │ │、1121、1122、1123號 │、1121、1122、1123號 │、1121、1122、1123號 │、1121、1122、1123號 │
├────┼────┼──────────────┼──────────────┼──────────────┼──────────────┤
│ 最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3 年度易字第2269、2399 號 │103 年度易字第2269、2399 號 │103 年度易字第2269、2399 號 │103 年度易字第2269、2399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3 年11月26日 │103 年11月26日 │103 年11月26日 │103 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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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3 年度易字第2269、2399 號 │103 年度易字第2269、2399 號 │103 年度易字第2269、2399 號 │103 年度易字第2269、2399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3 年12月25日 │103 年12月25日 │103 年12月25日 │103 年12月25日 │
└────┴────┴──────────────┴──────────────┴──────────────┴──────────────┘
┌─────────┬──────────────┬──────────────┬──────────────┬──────────────┐
│ 編 號 │ 5 │ 6 │ 7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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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結夥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共同攜帶兇器踰越牆垣竊盜 │結夥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結夥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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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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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3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3 款│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3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3 、│
│ │4 款 │ │4 款 │4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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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103 年3 月1 日 │103 年3 月9 日 │103 年3 月10日 │103 年3 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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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3 年度偵字第12686 、13212 │103 年度偵字第12686 、13212 │103 年度偵字第12686 、13212 │103 年度偵字第12686 、13212 │
│ │ │、13662 、14129 、14330 、21│、13662 、14129 、14330 、21│、13662 、14129 、14330 、21│、13662 、14129 、14330 、21│
│ │ │800 號;103 年度偵緝字第1120│800 號;103 年度偵緝字第1120│800 號;103 年度偵緝字第1120│800 號;103 年度偵緝字第1120│
│ │ │、1121、1122、1123號 │、1121、1122、1123號 │、1121、1122、1123號 │、1121、1122、1123號 │
├────┼────┼──────────────┼──────────────┼──────────────┼──────────────┤
│ 最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3 年度易字第2269、2399 號 │103 年度易字第2269、2399 號 │103 年度易字第2269、2399 號 │103 年度易字第2269、2399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3 年11月26日 │103 年11月26日 │103 年11月26日 │103 年11月26 日 │
├────┼────┼──────────────┼──────────────┼──────────────┼──────────────┤
│ 確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3 年度易字第2269、2399 號 │103 年度易字第2269、2399 號 │103 年度易字第2269、2399 號 │103 年度易字第2269、2399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3 年12月25日 │103 年12月25日 │103 年12月25日 │103 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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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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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結夥攜帶兇器竊盜 │結夥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結夥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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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2 年 │有期徒刑9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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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4 款│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 │
│ │ │4 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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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103 年3 月16日 │103 年3 月18日 │102 年7 月22日 │102 年10月底某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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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3 年度偵字第12686 、13212 │103 年度偵字第12686 、13212 │102 年度偵字第5825、5955號;│103 年度偵字第878 、1475、15│
│ │ │、13662 、14129 、14330 、21│、13662 、14129 、14330 、21│103 年度偵字第2314、2534號 │38、2786、5451、5788號 │
│ │ │800 號;103 年度偵緝字第1120│800 號;103 年度偵緝字第1120│ │ │
│ │ │、1121、1122、1123號 │、1121、1122、1123號 │ │ │
├────┼────┼──────────────┼──────────────┼──────────────┼──────────────┤
│ 最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3 年度易字第2269、2399 號 │103 年度易字第2269、2399 號 │103 年度訴字第378號 │103 年度易字第676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3 年11月26日 │103 年11月26日 │103 年12月23 日 │104 年3 月17日 │
├────┼────┼──────────────┼──────────────┼──────────────┼──────────────┤
│ 確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3 年度易字第2269、2399 號 │103 年度易字第2269、2399 號 │103 年度訴字第378號 │103 年度易字第676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3 年12月25日 │103 年12月25日 │104 年1 月10日 │104 年4 月1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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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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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結夥竊盜 │結夥踰越牆垣竊盜 │結夥竊盜 │結夥踰越牆垣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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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9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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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4 款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4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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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102 年11月中旬某日 │102 年11月下旬某日 │102 年12月上旬某日 │102 年12月上旬某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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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3 年度偵字第878 、1475、15│103 年度偵字第878 、1475、15│103 年度偵字第878 、1475、15│103 年度偵字第878 、1475、15│
│ │ │38、2786、5451、5788號 │38、2786、5451、5788號 │38、2786、5451、5788號 │38、2786、5451、5788號 │
├────┼────┼──────────────┼──────────────┼──────────────┼──────────────┤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3 年度易字第676號 │103 年度易字第676號 │103 年度易字第676號 │103 年度易字第676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4 年3 月17日 │104 年3 月17日 │104 年3 月17日 │104 年3 月17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3 年度易字第676號 │103 年度易字第676號 │103 年度易字第676號 │103 年度易字第676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4 年4 月13日 │104 年4 月13日 │104 年4 月13日 │104 年4 月13日 │
└────┴────┴──────────────┴──────────────┴──────────────┴──────────────┘
┌─────────┬──────────────┬──────────────┬──────────────┬──────────────┐
│ 編 號 │ │ │ │ │
├─────────┼──────────────┼──────────────┼──────────────┼──────────────┤
│ 罪 名 │結夥竊盜 │結夥竊盜 │結夥毀越安全設備竊盜 │結夥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9 月 │
├─────────┼──────────────┼──────────────┼──────────────┼──────────────┤
│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4 款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 │
├─────────┼──────────────┼──────────────┼──────────────┼──────────────┤
│ 犯 罪 日 期│102 年12月11日 │102 年12月11日 │102 年12月21日 │102 年12月下旬某日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3 年度偵字第878 、1475、15│103 年度偵字第878 、1475、15│103 年度偵字第878 、1475、15│103 年度偵字第878 、1475、15│
│ │ │38、2786、5451、5788號 │38、2786、5451、5788號 │38、2786、5451、5788號 │38、2786、5451、5788號 │
├────┼────┼──────────────┼──────────────┼──────────────┼──────────────┤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3 年度易字第676號 │103 年度易字第676號 │103 年度易字第676號 │103 年度易字第676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4 年3 月17日 │104 年3 月17日 │104 年3 月17日 │104 年3 月17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3 年度易字第676號 │103 年度易字第676號 │103 年度易字第676號 │103 年度易字第676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4 年4 月13日 │104 年4 月13日 │104 年4 月13日 │104 年4 月13日 │
└────┴────┴──────────────┴──────────────┴──────────────┴──────────────┘
┌─────────┬──────────────┬──────────────┬──────────────┬──────────────┐
│ 編 號 │ │ │ │ │
├─────────┼──────────────┼──────────────┼──────────────┼──────────────┤
│ 罪 名 │結夥攜帶兇器竊盜 │結夥攜帶兇器竊盜 │結夥攜帶兇器強盜 │結夥攜帶兇器強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7 年10月 │有期徒刑7 年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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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4 款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4 款 │刑法第330 第1 項 │刑法第330 第1 項 │
├─────────┼──────────────┼──────────────┼──────────────┼──────────────┤
│ 犯 罪 日 期│103 年1 月14日 │103 年1 月9 日 │102 年9 月中旬某日 │102 年11月30日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3 年度偵字第878 、1475、15│103 年度偵字第878 、1475、15│103 年度偵字第2247、2805號;│103 年度偵字第2247、2805號;│
│ │ │38、2786、5451、5788號 │38、2786、5451、5788號 │104 年度偵字第1216號 │104 年度偵字第1216號 │
├────┼────┼──────────────┼──────────────┼──────────────┼──────────────┤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3 年度易字第676號 │103 年度易字第676號 │103 年度重訴字第20號;104 年│103 年度重訴字第20號;104 年│
│ 實 │ │ │ │度訴字第132號 │度訴字第132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4 年3 月17日 │104 年3 月17日 │104 年7 月30日 │104 年7 月30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3 年度易字第676號 │103 年度易字第676號 │103 年度重訴字第20號;104 年│103 年度重訴字第20號;104 年│
│ 決 │ │ │ │度訴字第132號 │度訴字第132號 │
│ ├────┼──────────────┼──────────────┼──────────────┼──────────────┤
│ │確定日期│104 年4 月13日 │104 年4 月13日 │104 年8 月24日 │104 年8 月24日 │
└────┴────┴──────────────┴──────────────┴──────────────┴──────────────┘
┌─────────┬──────────────┬──────────────┬──────────────┬──────────────┐
│ 編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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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結夥攜帶兇器竊盜 │結夥攜帶兇器竊盜 │結夥攜帶兇器竊盜 │
│ │槍枝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年4 月,併科罰金新│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臺幣5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 │ │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
├─────────┼──────────────┼──────────────┼──────────────┼──────────────┤
│ 所 犯 法 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4 款│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4 款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4 款 │
│ │4 項 │ │ │ │
├─────────┼──────────────┼──────────────┼──────────────┼──────────────┤
│ 犯 罪 日 期│103 年1 月初某日 │102 年8 月間某日 │102 年5 月13日 │102 年6 月18日至同年月24日間│
│ │ │ │ │某日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3 年度偵字第2160、3375、39│103 年度偵字第2160、3375、39│103 年度偵字第2160、3375、39│103 年度偵字第2160、3375、39│
│ │ │30、3939、5464號 │30、3939、5464號 │30、3939、5464號 │30、3939、5464號 │
├────┼────┼──────────────┼──────────────┼──────────────┼──────────────┤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3 年度原訴字第1 號 │103 年度原訴字第1 號 │103 年度原訴字第1 號 │103 年度原訴字第1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4 年8 月11日 │104 年8 月11日 │104 年8 月11日 │104 年8 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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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3 年度原訴字第1 號 │103 年度原訴字第1 號 │103 年度原訴字第1 號 │103 年度原訴字第1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4 年9 月7 日 │104 年9 月7 日 │104 年9 月7 日 │104 年9 月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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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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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結夥攜帶兇器竊盜 │結夥攜帶兇器竊盜 │結夥攜帶兇器竊盜 │結夥攜帶兇器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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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1 年2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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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4 款│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4 款│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4 款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4 款│
├─────────┼──────────────┼──────────────┼──────────────┼──────────────┤
│ 犯 罪 日 期│102 年7 月15日至同年8 月22日│102 年7 月24日至同年月26日間│103 年1 月15日 │103 年2 月10日 │
│ │間某日 │某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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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3 年度偵字第2160、3375、39│103 年度偵字第2160、3375、39│103 年度偵字第2160、3375、39│104 年度偵字第2614、2615號 │
│ │ │30、3939、5464號 │30、3939、5464號 │30、3939、546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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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3 年度原訴字第1 號 │103 年度原訴字第1 號 │103 年度原訴字第1 號 │104 年度易字第641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4 年8 月11日 │104 年8 月11日 │104 年8 月11日 │104 年9 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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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3 年度原訴字第1 號 │103 年度原訴字第1 號 │103 年度原訴字第1 號 │104 年度易字第641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4 年9 月7 日 │104 年9 月7 日 │104 年9 月7 日 │104 年10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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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 以下空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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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結夥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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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 │ │ │
├─────────┼──────────────┼──────────────┼──────────────┼──────────────┤
│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3 、│ │ │ │
│ │4 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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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103 年2 月5 日 │ │ │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4 年度偵字第2614、2615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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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
│ 後 ├────┼──────────────┼──────────────┼──────────────┼──────────────┤
│ 事 │案 號│104 年度易字第641 號 │ │ │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4 年9 月30日 │ │ │ │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
│ 定 ├────┼──────────────┼──────────────┼──────────────┼──────────────┤
│ 判 │案 號│104 年度易字第641 號 │ │ │ │
│ 決 ├────┼──────────────┼──────────────┼──────────────┼──────────────┤
│ │確定日期│104 年10月26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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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註│⒈聲請書之附表編號1 至2 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誤載為103 年度偵字第1268號、附表編號6 之犯罪日期誤載為102 年11旬某日凌晨1 、│
│ │ 2 時許;附表編號1 至25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附表編號15至16之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法院案號漏載部分,爰逕予更正如上。 │
│ │⒉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罪刑,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 │
│ │⒊附表編號12至22所示之罪刑,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 │
│ │⒋附表編號23至24所示之罪刑,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 │
│ │⒌附表編號25至31所示之罪刑,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
│ │ 日。 │
│ │⒍附表編號32至33所示之罪刑,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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