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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協商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聖宏
張怡芬
林立偲
上 三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被 告 黃榮進
林美玉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王英傑律師
被 告 彭勝鴻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被 告 黃政坤
選任辯護人 黃翎芳律師
陳韻如律師
被 告 許馨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被 告 黃昭霖
陳淑惠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林羣期律師
高進棖律師
被 告 王柳晴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林秀蘭
林哲民
戴盈姿
謝丁好
上 四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412號、第5545號、第6316號;
103 年度偵字第367號、第1143號)後,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潘聖宏】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伍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
【張怡芬】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立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黃榮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伍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林美玉】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伍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彭勝鴻】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伍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黃政坤】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伍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許馨云】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
【黃昭霖】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伍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扣案之屠刀貳把、長勾貳支、磅秤壹臺,均沒收之。
【陳淑惠】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伍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扣案之屠刀貳把、長勾貳支、磅秤壹臺,均沒收之。
【王柳晴】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伍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
扣案之屠刀貳把、鐵勾貳支、磅秤壹臺,均沒收之。
【林秀蘭】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伍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扣案之屠刀拾貳把、鐵勾貳支、磅秤貳臺及塑膠分裝袋壹包,均沒收之。
【林哲民】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伍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扣案之屠刀拾貳把、鐵勾貳支、磅秤貳臺及塑膠分裝袋壹包,均沒收之。
【戴盈姿】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
扣案之屠刀拾貳把、鐵勾貳支、磅秤貳臺及塑膠分裝袋壹包,均沒收之。
【謝丁好】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邱喆旻(原名邱建道)、賴萬益(上二人由本院另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潘聖宏、張怡芬、林立偲、吳俊儀(由本院另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林秀蘭、林哲民、戴盈姿、黃榮進、林美玉、彭勝鴻、黃政坤、許馨云、黃昭霖、陳淑惠、王柳晴、謝丁好均明知鯨目(含全部之豚科)之鯨豚,係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所公告,屬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第2 類珍貴稀有種之保育類野生動物,非經農委會同意,不得買賣,竟未經主管機關同意,為下列犯行:㈠邱喆旻、賴萬益、潘聖宏、張怡芬、林立偲共同基於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之犯意,由邱喆旻、賴萬益與潘聖宏出資,張怡芬(任職時間為民國101 年7 月至102 年7 月)、林立偲(任職時間為102 年7 月至9 月,於102 年7 月初因職務交接故與張怡芬之任職期間部分重疊)擔任會計,組成販賣鯨豚產製品之「公司」,自100 年1 月起,至102 年9月15日止,在不詳地點,以向漁撈業者買進鯨豚肉,再賣出予中下游販賣鯨豚肉業者之方式,非法買賣鯨豚之產製品。
其買賣鯨豚肉之時間,包含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向附表一所示宜蘭縣蘇澳鎮南方澳漁港之漁澇業者蔡天印等人(均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購買鯨豚肉,再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將鯨豚肉販賣予黃昭霖等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周志忠、戴秀雲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㈡黃榮進、林美玉共同基於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之犯意,於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時間、地點及方式,販賣鯨豚肉若干予吳俊儀、林秀蘭、林哲民、戴盈姿等4 人。
㈢彭勝鴻基於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之犯意,於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時間、地點及方式,販賣鯨豚肉若干予吳俊儀、林秀蘭、林哲民、戴盈姿等4 人。
㈣黃政坤基於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之犯意,於附表三編號2 所示之時間、地點及方式,販賣鯨豚肉若干予吳俊儀、林秀蘭、林哲民、戴盈姿等4 人。
㈤許馨云基於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之犯意,先向不詳上游取得鯨豚肉後,於102 年9 月23日下午5 時39分許,以電話與王柳晴聯絡買賣鯨豚肉事宜後,將鯨豚肉以低溫宅配寄送方式,賣予王柳晴及黃志咸,王柳晴再匯款予許馨芸,完成鯨豚肉買賣交易。
㈥黃昭霖、陳淑惠共同基於買賣野生動物產製品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向邱喆旻等5 人所組之「公司」購買鯨豚肉。
另於附表四編號1 至27所示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將鯨豚肉販賣予如附表四編號1 至27所示之人(買受鯨豚肉之林俊成等27人均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
㈦王柳晴與其夫黃志咸(已歿)共同基於買賣野生動物產製品之犯意,於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向邱喆旻等5 人所組之「公司」購買鯨豚肉;
另於事實欄㈤所示時地,向許馨云買進鯨豚肉。
復於附表五編號1 至45所示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將鯨豚肉賣予如附表五編號1 至45所示之人(買受鯨豚肉之莊素理等46人,其中丁太發由本院另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謝丁好詳見下述,其餘均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
㈧吳俊儀、林秀蘭、林哲民、戴盈姿共同基於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自102 年8 月起,至102 年12月12日止,在宜蘭縣南方澳漁港某倉庫等地(包含於附表二編號3 、附表三編號1 至3 所示之時間、地點及方式買進),將鯨豚肉買進後,隨即在雲林縣四湖鄉某菜市場攤位,將買入之鯨豚肉,賣予不特定之民眾。
其中1 次,吳俊儀於102 年8 月17日上午11時57分許,接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財」之男子(無證據證明未成年)之來電談妥買賣鯨豚肉事宜後,隨即於同日上午11時59分,以行動電話聯絡戴盈姿,並推由戴盈姿取鯨豚肉5 臺斤,在吳俊儀與戴盈姿位於雲林縣四湖鄉○○村○○○路00號之居所門口,將鯨豚肉以每臺斤250 元之價格,售予「阿財」。
㈨謝丁好基於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之犯意,於附表五編號43所示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向王柳晴、黃志咸購買鯨豚肉後,將之摻入蚵嗲內,販賣予不特定之民眾。
㈩嗣警於⒈102 年9 月17日上午10時44分許,在黃昭霖、陳淑惠所使用放置於雲林縣水林鄉○○○路00○0 號之冷凍庫內外及陳淑惠所有車號000-0000號冷凍車內,查扣含有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育類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熱帶斑海豚(學名:Sten ella attenuate )基因之鯨豚肉820 公斤(已銷毀),及黃昭霖所有,供其與陳淑惠販賣鯨豚肉所用之屠刀2把、長勾2 支、磅秤1 臺等物。
⒉於102 年9 月26日上午9時許,在雲林縣東勢鄉○○路00號為王柳晴所用冷凍庫內,查獲並扣得含有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育類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瓶鼻海豚(學名:Tursiops truncatus)基因之鯨豚肉390 公斤(已銷毀),及王柳晴所有供買賣鯨豚肉所用之屠刀2 把、鐵勾2 支、磅秤1 臺。
⒊於102 年9 月26日上午9時許,在雲林縣東勢鄉○○村○○路00號為丁太發與其妻吳杏素共同經營之蚵嗲攤,查獲含有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育類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熱帶斑海豚、長吻飛旋海豚(學名:Stenella longirostris )基因之鯨豚肉漿88.4公斤(已銷毀)。
⒋於102 年9 月26日上午10時55分許,在雲林縣東勢鄉○○村○○○路00號為謝丁好經營之蚵嗲攤,查獲含有瓶鼻海豚基因之鯨豚肉54.5公斤(已銷毀)。
⒌於102 年9 月26日上午11時10分許,在雲林縣臺西鄉○○村○○路00號為劉月英經營之進安小吃部,查獲含有熱帶斑海豚肉基因之鯨豚肉1.7 公斤(已銷毀)。
⒍102 年12月12日下午3 時5 分許,在林哲民位於雲林縣東勢鄉○○村○○路0 號住處旁冷凍庫內外,扣得含有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育類珍貴稀有野生動物條紋海豚(學名:Sten ellacoeruleoalba )基因之鯨豚肉282 公斤(已銷毀),及林哲民所有,供其與吳俊儀、林秀蘭、戴盈姿買賣鯨豚肉所用之屠刀12把、鐵勾2 支、磅秤2 臺及塑膠分裝袋1 包。
二、證據名稱:㈠供述證據部分:⒈證人即同案被告吳杏素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偵5545號卷一第141 頁至第143 頁、第146 頁至第148 頁、第158 頁;
偵5545號卷二第71頁至第73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俊成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偵5545號卷一第32頁至第33頁、第35頁至第36頁)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淑芬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偵5545號卷一第99頁至第100 頁、第103 頁至第104 頁)⒋證人即同案被告劉月英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偵5545號卷一第50頁至第47頁)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惠芬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偵5545號卷一第136 頁至第139 頁)⒍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秀花警詢及偵訊時證述。
(偵5545號卷一第97頁至第98頁、第102 頁至第103 頁)⒎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烈弘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二第13頁至第16頁反面)⒏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森源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二第18頁至第22頁反面)⒐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輕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二第24頁至第26頁反面)⒑證人即同案被告許永富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二第28頁至第31頁反面)⒒證人即同案被告蕭進財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二第33頁至第36頁反面)⒓證人即同案被告蔡明奇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二第38頁至第42頁反面)⒔證人即同案被告林鈺芬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二第44頁至第47頁反面)⒕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弘典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二第49頁至第54頁反面)⒖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光輝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二第56頁至第63頁)⒗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棟樑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二第65頁至第70頁)⒘證人即同案被告雷志誠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二第72頁至第78頁)⒙證人即同案被告丁俊勳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二第80頁至第85頁)⒚證人即同案被告吳三來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二第87頁至第92頁)⒛證人即同案被告楊秋敏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二第94頁至第100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黃益智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二第102 頁至第107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吳修鋆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二第109 頁至第114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許秉豐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二第116 頁至第118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昇平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二第122 頁至第128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林錦標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二第130 頁至第135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雷忠儀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二第137 頁至第141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吳文拴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二第143 頁至第147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有學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二第149 頁至第153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秋朱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二第155 頁至第160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張柱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7 頁至第11頁)證人即同案被告莊素理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二第6 頁至第11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國勇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13頁至第16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淑真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18頁至第22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素嬌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24頁至第28頁)證人即同案被告許清作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30頁至第3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許順耕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37頁至第40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吳素卿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42頁至第4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許皇松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47頁至第52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春美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54頁至第59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黃進寶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61頁至第64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黃皇順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66頁至第69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欉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71頁至第74頁)證人即同案被告莊麻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76頁至第81頁)證人即同案被告莊金意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83頁至第87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吳山河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89頁至第92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文豪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94頁至第96頁反面)證人即同案被告蔡明男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98頁至第100 頁反面)證人即同案被告林茂雄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102 頁至第105 頁反面)證人即同案被告吳秋樹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107 頁至第110 頁反面)證人即同案被告林育全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112 頁至第118 頁反面)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淑琴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120 頁至第123 頁反面)證人即同案被告黃計統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125 頁至第130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張文發之警詢及偵訊時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132 頁至第135 頁反面)證人即同案被告楊金城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137 頁至第139 頁反面)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榮山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141 頁至第144 頁反面)證人即同案被告戴春河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146 頁至第149 頁反面)證人即同案被告許坤林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151 頁至第153 頁反面)證人即同案被告溫憲山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155 頁至第160 頁反面)證人即同案被告許巡耀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162 頁至第165 頁反面)證人即同案被告吳火山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167 頁至第172 頁反面)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福氣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174 頁至第180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丁勝傑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182 頁至第188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許志同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190 頁至第195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趙良昆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203 頁至第207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許太郎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209 頁至第216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江秀秋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224 頁至第230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美秀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228 頁至第230 頁、第232 頁至第233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陳金忠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228 頁至第230 頁、第238 頁至第240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吳國全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245 頁至第251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吳林綿花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253 頁至第257 頁)共同被告邱喆旻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時之證述。
(偵5545號卷三第97頁;
本院卷第76頁至第105 頁)共同被告賴萬益偵訊、聲押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偵5545號卷二第78頁、第82頁至第86頁、第89頁、第94頁至第95頁、第149 頁至第154 頁;
偵5545號卷三第31頁至第35頁、聲羈146 號卷第7 頁至第18頁反面;
本院卷第76頁至第105 頁)共同被告張怡芬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偵5545號卷二第102 頁至第103 頁;
本院卷第76頁至第105 頁)共同被告林立偲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偵5545號卷二第110 頁至第111 頁;
本院卷第76頁至第105 頁)共同被告黃榮進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偵367 號卷第178頁至第181 頁;
偵367 號卷第184 頁至第187 頁)共同被告林美玉警詢及偵訊之證述。
(偵367 號卷第169 頁至第176 頁、第184 頁至第187 頁)共同被告彭勝鴻警詢、偵訊時證述。
(偵367 號卷第188 頁至第192 頁、第194 頁至第196 頁;
本院卷第45頁至第56頁反面)共同被告許馨云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偵5545號卷一第203 頁至第208 頁、第212 頁至第213 頁)共同被告黃昭霖警詢、偵訊及聲押時之證述。
(警卷第17頁至第18頁;
偵5412號卷第4 頁至第6 頁、第33頁至第36頁、第67頁至第78頁;
他510 號卷一第51頁至第53頁;
偵5545號卷二第56頁至第57頁、第88頁至第90頁;
偵5545號卷三第30頁至第35頁;
聲羈133 號卷第6 頁至第8 頁反面)共同被告陳淑惠警詢、偵訊及聲押時之證述。
(偵5412號卷第7 頁至第8 頁、第37頁至第39頁、第46頁至第64頁、第79頁至第85頁、第88頁至第89頁;
偵5545號卷二第40頁至第42頁、第88頁至第90頁;
偵5545號卷三第30頁至第35頁;
聲羈133 號卷第8 頁反面至第11頁)共同被告王柳晴警詢、偵訊及聲押時之證述。
(偵5545號卷一第82頁至第85頁反面、第89頁至第91頁第107 頁至第108頁反面、第109 頁、第111 頁至第114 頁、第156 頁至第158 頁、第213 頁;
偵5545號卷二第7 頁至第10頁;
偵5545號卷三第30頁至第35頁聲羈141 號卷第5 頁至第10頁)共同被告吳俊儀警詢、偵訊之證述。
(偵367 號卷第72頁至第74頁、第77頁至第80頁、第119 頁至第125 頁、第128 頁至第134 頁、第162 頁至第166 頁)共同被告林秀蘭警詢、偵訊時之證述。
(偵367 號卷第82頁至第84頁、88頁至第90頁、第93頁至第94頁)共同被告林哲民警詢、偵訊、聲押時之證述。
(偵367 號卷第7 頁至第8 頁、第10頁至第12頁、第46頁至第52頁、第99頁至第108 頁第111 頁至第116 頁;
聲羈174 號卷第7 頁至第8 頁反面;
本院卷第58頁至第74頁)共同被告戴盈姿警詢、偵訊時之證述。
(偵367 號卷第85頁至第87頁、第90頁至第94頁)共同被告丁太發警詢、偵訊及聲押時之證述。
(偵5545號卷一第53頁至第61頁、第158 頁至第159 頁;
偵5545號卷二第71頁至第73頁;
聲羈140 號卷第5 頁至第9 頁)共同被告謝丁好警詢、偵訊及聲押時之證述。
(偵5545號卷一第38頁至第42頁)共同被告周志忠警詢、偵訊及聲押時之證述。
(偵5545號卷三第102 頁至第104 頁、第112 頁至第115 頁;
聲羈2 號卷第19頁至第26頁反面)共同被告戴秀雲警詢、偵訊之證述。
(偵5545號卷三第105頁至第107 頁、第110 頁至第112 頁)共同被告蔡天印警詢、偵訊之證述。
(偵5545號卷三第53頁至第55頁、第84頁至第89頁)共同被告林淂鶴警詢、偵訊之證述。
(偵5545號卷三第63頁至第67頁、第84頁至第89頁)共同被告賴東輝警詢、偵訊之證述。
(偵5545號卷三第71頁至第74頁、第84頁至第89頁)共同被告郭淑卿警詢、偵訊之證述。
(偵5545號卷三第56頁至第58頁、第84頁至第89頁)共同被告蔡瑞郎警詢、偵訊之證述。
(偵5545號卷三第68頁至第70頁、第84頁至第89頁)共同被告許建智警詢、偵訊之證述。
(偵5545號卷三第45頁至第48頁、第84頁至第89頁)共同被告陳仁茂警詢、偵訊之證述。
(偵5545號卷三第75頁至第77頁、第84頁至第89頁)共同被告游朝松警詢、偵訊之證述。
(偵5545號卷三第78頁至第82頁、第84頁至第89頁)共同被告許增祥警詢、偵訊之證述。
(偵5545號卷三第59頁至第62頁、第84頁至第89頁)共同被告黃祈福警詢、偵訊之證述。
(偵5545號卷三第49頁至第52頁、第84頁至第89頁)㈡書證、物證部分:⒈102 年聲監字第383 號、第487 號、第507 號、第588 號;
102 年聲監續字第742 號、第787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 份。
(警卷第398 頁、第399 頁、第406 頁至第415 頁反面)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 年11月15日農授林務字第0000000000號函1 份。
(警卷第382 頁反面至第383 頁反面)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 年1 月10日農授林務字第0000000000號函1 份。
(警卷第384 頁至第384 頁反面)⒋雲林縣政府102 年11月20日府農林字第0000000000號函1 紙。
(他510 號卷三第286 頁)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蘇澳分行102 年10月16日合金蘇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邱建道)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100 年迄今交易明細資料各1 份。
(他510 號卷四第3 頁至第4 頁)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雲林郵局102 年10月17日雲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林秀蘭、吳俊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
(他510 號卷四第11頁至第13頁)⒎雲林縣四湖鄉農會102 年10月25日四農信102 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林秀蘭、吳俊儀帳戶交易明細表各1 份。
(他510 號卷四第14頁至第32頁)⒏被告林秀蘭之四湖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 份。
(他510 號卷四第49頁)⒐被告陳淑惠之四湖鄉農會帳戶交易明細表、存款對帳單各1份。
(他510 號卷四第53頁至第54頁)⒑被告丁太發之雲林縣東勢鄉農會帳戶開戶資料查詢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各1 份。
(他510 號卷四第57之1 頁至第60頁)⒒證人即同案被告吳杏素之雲林縣東勢鄉農會帳戶開戶資料查詢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各1 份。
(他510 號卷四第60之1 頁至第62頁)⒓被告王柳晴之雲林縣東勢鄉農會帳戶開戶資料查詢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各1 份。
(他510 號卷四第62之1 頁至第63頁)⒔被告陳淑惠之福興福工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 份。
(他510 號卷四第68頁)⒕被告黃昭霖之四湖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 份。
(他510 號卷四第69頁)⒖證人即同案被告吳杏素之東勢厝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 份。
(他510 號卷四第70頁至第79頁)⒗被告王柳晴之東勢厝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 份。
(他510號卷四第80頁至第91頁)⒘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蘇澳分行102 年10月29日合金蘇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 號新開戶建檔登錄單、交易明細表、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取款憑條各1 份。
(他510 號卷四第141 頁至第158 頁)⒙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
(偵5412號卷第10頁至第13頁)⒚現場及證物照片影本10張。
(偵5412號卷第21頁至第23頁)⒛車號000-0000號車輛地磅單影本1 紙。
(偵5412號卷第19頁)雲林縣野生動物保育小組102 年9 月17日聯合執行紀錄表1份。
(偵5412號卷第20頁至第20頁反面)雲林縣政府102 年11月6 日府農林字第0000000000號函1 份。
(偵5412號卷第94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 年10月28日農授林務字第0000000000號函影本1 份。
(偵5412號卷第95頁至第96頁)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
(偵5545號卷一第70頁至第73頁)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
(偵5545號卷一第116 頁至第119 頁)雲林縣野生動物保育小組聯合執行紀錄表4 份。
(偵5545號卷二第177 頁至第184 頁)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現場及證物照片影本13張。
(偵367 號卷第14頁至第16頁、第39頁至第42頁)被告林哲民手機翻拍照片1 張。
(偵367 號卷第109 頁)被告林哲民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照片1 張。
(偵367 號卷第109 頁)被告林哲民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譯文1份。
(偵367 號卷第20頁至第29頁、第202 頁至第207 頁反面)被告吳俊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譯文1份。
(偵367 號卷第30頁至第38頁、第58頁至第66頁、第197 頁至第201 頁)扣案之被告黃昭霖所有屠刀2 把、長勾2 支、磅秤1 臺等物。
(偵5412號卷第99頁至第101 頁;
本院卷一第134 頁至第135 頁)扣案之被告王柳晴所有屠刀2 把、鐵勾2 支、磅秤1 臺等物。
(偵367 號卷第234 頁至第236 頁;
本院卷一第134 頁至第135 頁)扣案之被告林哲民所有屠刀12把、鐵勾2 支、磅秤2 臺、塑膠分裝袋1 包等物。
(偵367 號卷第234 頁、第236 頁至第238 頁;
本院卷一第134 頁至第135 頁)
三、本案經檢察官、被告15人及渠等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合意內容為(本院卷三第140 頁):㈠被告潘聖宏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願受有期徒刑10月之宣告,緩刑5 年,於5 年內向公庫繳交新臺幣(下同)40萬元。
㈡被告張怡芬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願受有期徒刑6月之宣告,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緩刑3 年,於3 年內向公庫繳交10萬元。
㈢被告林立偲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願受有期徒刑6月之宣告,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緩刑3 年,於3 年內向公庫繳交10萬元。
㈣被告王柳晴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願受有期徒刑1年6 月之宣告,緩刑5 年,於5 年內向公庫繳交60萬元。
㈤被告黃榮進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願受有期徒刑7月之宣告,緩刑5 年,於5 年內向公庫繳交15萬元。
㈥被告林美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願受有期徒刑7月之宣告,緩刑5 年,於5 年內向公庫繳交15萬元。
㈦被告彭勝鴻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願受有期徒刑7月之宣告,緩刑5 年,於5 年內向公庫繳交15萬元。
㈧被告黃政坤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願受有期徒刑7月之宣告,緩刑5 年,於5 年內向公庫繳交15萬元。
㈨被告許馨云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願受有期徒刑6月之宣告,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緩刑3 年,於3 年內向公庫繳交12萬元。
㈩被告黃昭霖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願受有期徒刑8月之宣告,緩刑5 年,於5 年內向公庫繳交20萬元。
被告陳淑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願受有期徒刑8月之宣告,緩刑5 年,於5 年內向公庫繳交20萬元。
被告林秀蘭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願受有期徒刑10月之宣告,緩刑5 年,於5 年內向公庫繳交30萬元。
被告林哲民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願受有期徒刑10月之宣告,緩刑5 年,於5 年內向公庫繳交20萬元。
被告戴盈姿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願受有期徒刑6月之宣告,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緩刑3 年,於3 年內向公庫繳交12萬元。
被告謝丁好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願受有期徒刑6月之宣告,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緩刑3 年,於3 年內向公庫繳交新臺幣12萬元。
扣案黃昭霖所有之屠刀2 把、長勾2 支、磅秤1 臺、被告王柳晴所有之屠刀2 把、鐵勾2 支、磅秤1 臺及被告林哲民所有之屠刀12把、鐵勾2 支、磅秤2 臺與塑膠分裝袋1 包等物,均供犯罪之用,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本院核諸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五、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 、第454 第1項。
㈡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第35條第1項。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六、附記事項:㈠罪數部分: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上述被告均係以營業為目的,基於概括之犯意,於事實欄所述之時間,多次買賣(或先買後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之反覆行為,依社會通念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各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各論以一罪。
㈡緩刑要件部分:⒈被告張怡芬、林立偲、林美玉、彭勝鴻、許馨云、陳淑惠、林哲民、戴盈姿、謝丁好並無經法院科刑之刑事前案紀錄;
被告黃政坤曾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之刑事前案紀錄;
被告黃榮進雖有故意犯罪之刑事前案紀錄,但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宣告;
被告王柳晴前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港簡字第378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緩刑4 年,嗣因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被告林秀蘭前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港簡字第222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3 年,嗣於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以上各節,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等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宣告緩刑之規定。
⒉被告潘聖宏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82年度訴字第90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確定,經與他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1 月,於84年9 月2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87年11月1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執行完畢;
被告黃昭霖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港簡字第78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6年4 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等於各該案件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均未曾再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宣告,有其等前案紀錄表可佐,被告潘聖宏、黃昭霖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要件。
㈢沒收部分:扣案之被告黃昭霖所有屠刀2 把、長勾2 支、磅秤1 臺,係供其與被告陳淑惠犯本件非法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所用之物;
扣案之林哲民所有屠刀12把、鐵勾2 支、磅秤2 臺及塑膠分裝袋1 包,係供其與被告林秀蘭、戴盈姿、共同被告吳俊儀犯本件非法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所用之物及犯該罪預備之物,應依共犯責任共同原則,適用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分別於各被告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之。
另扣案之鯨豚肉均已銷毀(偵5545號卷一第186頁),爰不諭知沒收。
七、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外,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上訴)。
八、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蔡勝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4條第1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違反第35條第1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
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前項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附表一:邱喆旻、賴萬益、潘聖宏、張怡芬、林立偲等5 人買進鯨豚肉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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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買 方│賣 方│犯罪行為 │卷證出處 │
│號│姓 名│姓 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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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邱喆旻│蔡天印│邱喆旻等人組成之「公司」,│⒈蔡天印之供述:│
│ │賴萬益│ │推由賴萬益於102 年8 月31日│ 102 偵 5545 卷│
│ │潘聖宏│ │以電話與蔡天印聯絡鯨豚肉買│ 三第 54 至 55 │
│ │林立偲│ │賣事宜後不久,在宜蘭縣蘇澳│ 頁、第 86 至88│
│ │ │ │鎮南方澳漁港,向蔡天印購買│ 頁。 │
│ │ │ │捕獲之鯨豚肉。 │⒉賴萬益之供述:│
│ │ │ │ │ 102 偵 5545 卷│
│ │ │ │ │ 二第 152 頁;1│
│ │ │ │ │ 02偵 5545 卷三│
│ │ │ │ │ 第87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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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邱喆旻│林淂鶴│邱喆旻等人組成之「公司」,│⒈林淂鶴之供述:│
│ │賴萬益│ │推由賴萬益於102 年7 月20日│ 102 偵 5545 卷│
│ │潘聖宏│ │、9 月9 日、9 月13日以電話│ 三第 64 至 66 │
│ │林立偲│ │與林淂鶴聯絡鯨豚肉買賣事宜│ 頁、第 86 頁。│
│ │ │ │後不久,即在宜蘭縣蘇澳鎮南│⒉賴萬益之供述:│
│ │ │ │方澳漁港,向林淂鶴購買捕獲│ 102 偵 5545 卷│
│ │ │ │之鯨豚肉。 │ 二第 151 頁。 │
├─┼───┼───┼─────────────┼────────┤
│3│邱喆旻│賴東輝│邱喆旻等人組成之「公司」,│⒈賴東輝、郭淑卿│
│ │賴萬益│郭淑卿│推由賴萬益於102 年6 月19日│ 之供述: │
│ │潘聖宏│ │、7 月22日以電話與郭淑卿聯│ 102 偵 5545 卷│
│ │張怡芬│ │絡鯨豚肉買賣事宜後不久,即│ 三第 57 至 58 │
│ │(6 月│ │在宜蘭縣蘇澳鎮南方澳漁港,│ 頁、第 86 頁。│
│ │19日)│ │向賴東輝、郭淑卿購買捕獲之│⒉賴萬益之供述:│
│ │林立偲│ │鯨豚肉。 │ 102 偵 5545 卷│
│ │(7 月│ │ │ 二第 153 頁。 │
│ │22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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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邱喆旻│蔡瑞郎│邱喆旻等人組成之「公司」,│⒈蔡瑞郎之供述:│
│ │賴萬益│ │推由賴萬益於 102 年 7 月3 │ 102 偵 5545 卷│
│ │潘聖宏│ │日以電話與蔡瑞郎聯絡鯨豚肉│ 三第 68 至 70 │
│ │張怡芬│ │買賣事宜後不久,即在宜蘭縣│ 頁、第 86 頁。│
│ │林立偲│ │蘇澳鎮南方澳漁港,向蔡瑞郎│⒉賴萬益之供述:│
│ │ │ │購買捕獲之鯨豚肉。 │ 102 偵 5545 卷│
│ │ │ │ │ 二第 152 頁。 │
├─┼───┼───┼─────────────┼────────┤
│5│邱喆旻│許建智│邱喆旻等人組成之「公司」,│⒈許建智之供述:│
│ │賴萬益│ │推由賴萬益於 102 年 7 月28│ 102 偵 5545 卷│
│ │潘聖宏│ │日以電話與許建智聯絡鯨豚肉│ 三第 46 頁、第│
│ │林立偲│ │買賣事宜後不久,在宜蘭縣蘇│ 86頁。 │
│ │ │ │澳鎮南方澳漁港,向許建智購│⒉賴萬益之供述:│
│ │ │ │買捕獲之鯨豚肉。 │ 102 偵 5545 卷│
│ │ │ │ │ 二第 153 頁。 │
├─┼───┼───┼─────────────┼────────┤
│6│邱喆旻│陳仁茂│邱喆旻等人組成之「公司」,│⒈陳仁茂之供述:│
│ │賴萬益│ │推由賴萬益於 102 年 8 月6 │ 102 偵 5545 卷│
│ │潘聖宏│ │日以電話與陳仁茂聯絡鯨豚肉│ 三第 75 至 77 │
│ │林立偲│ │買賣事宜後不久,在宜蘭縣蘇│ 頁、第 86 頁。│
│ │ │ │澳鎮南方澳漁港,向陳仁茂購│⒉賴萬益之供述:│
│ │ │ │買捕獲之鯨豚肉。 │ 102 偵 5545 卷│
│ │ │ │ │ 二第 152 頁。 │
├─┼───┼───┼─────────────┼────────┤
│7│邱喆旻│游朝松│邱喆旻等人組成之「公司」,│⒈游朝松之供述:│
│ │賴萬益│ │推由賴萬益於 102 年 8 月13│ 102 偵 5545 卷│
│ │潘聖宏│ │日、9 月 25 日、9 月 26 日│ 三第 79 至 81 │
│ │林立偲│ │以電話與游朝松聯絡鯨豚肉買│ 頁、第 86 頁。│
│ │ │ │賣事宜後不久,在宜蘭縣蘇澳│⒉賴萬益之供述:│
│ │ │ │鎮南方澳漁港,向游朝松購買│ 102 偵 5545 卷│
│ │ │ │捕獲之鯨豚肉。 │ 二第 152 頁。 │
├─┼───┼───┼─────────────┼────────┤
│8│邱喆旻│許增祥│邱喆旻等人組成之「公司」,│⒈許增祥之供述:│
│ │賴萬益│ │推由賴萬益於 102 年 8 月4 │ 102 偵 5545 卷│
│ │潘聖宏│ │日、8 月 26 日以電話與許增│ 三第 60 至 62 │
│ │林立偲│ │祥聯絡鯨豚肉買賣事宜後不久│ 頁、第 86 頁。│
│ │ │ │,在宜蘭縣蘇澳鎮南方澳漁港│⒉賴萬益之供述:│
│ │ │ │,向許增祥購買捕獲之鯨豚肉│ 102 偵 5545 卷│
│ │ │ │。 │ 二第 150 頁。 │
├─┼───┼───┼─────────────┼────────┤
│9│邱喆旻│黃祈福│邱喆旻等人組成之「公司」,│⒈黃祈福之供述:│
│ │賴萬益│ │推由賴萬益於 102 年 7 月7 │ 102 偵 5545 卷│
│ │潘聖宏│ │日、7 月 9 日、8 月 7 日以│ 三第 50 至 51 │
│ │張怡芬│ │電話與黃祈福聯絡鯨豚體買賣│ 頁、第 86 頁。│
│ │林立偲│ │事宜後不久,在宜蘭縣蘇澳鎮│⒉賴萬益之供述:│
│ │ │ │南方澳漁港,向黃祈福購買捕│ 102 偵 5545 卷│
│ │ │ │獲之鯨豚屠體。 │ 二第 151 至152│
│ │ │ │ │ 頁。 │
└─┴───┴───┴─────────────┴────────┘
附表二:邱喆旻、賴萬益、潘聖宏、張怡芬、林立偲等5 人販賣鯨豚肉,及黃昭霖、陳淑惠、王柳晴、吳俊儀、林秀蘭、林哲民、戴盈姿、周志忠、戴秀雲買進鯨豚肉一覽表
┌─┬───┬───┬─────────────┬────────┐
│編│買 方│賣 方│犯罪行為 │卷證出處 │
│號│姓 名│姓 名│ │ │
│ │ │ │ │ │
├─┼───┼───┼─────────────┼────────┤
│1│黃昭霖│邱喆旻│邱喆旻等人組成之「公司」,│⒈黃昭霖之供述:│
│ │陳淑惠│賴萬益│推由賴萬益於102 年9 月15日│ 102 偵5412卷第│
│ │ │潘聖宏│以電話與黃昭霖、陳淑惠聯絡│ 67、75至76頁、│
│ │ │林立偲│後,於同日上午7 時許,在宜│ 第78頁。 │
│ │ │ │蘭縣南方澳漁港某倉庫,販賣│⒉陳淑惠之供述:│
│ │ │ │鯨豚肉若干予黃昭霖、陳淑惠│ 102 偵5412卷第│
│ │ │ │。黃昭霖、陳淑惠亦以上開方│ 75至76頁、第7 │
│ │ │ │式向邱喆旻等人組成之「公司│ 8 至80頁。 │
│ │ │ │」購買鯨豚肉。 │⒊邱喆旻之供述:│
│ │ │ │ │ 102 偵5545卷三│
│ │ │ │ │ 第94至95頁。 │
│ │ │ │ │⒋賴萬益之供述:│
│ │ │ │ │ 102 偵5545卷三│
│ │ │ │ │ 第32至34頁。 │
├─┼───┼───┼─────────────┼────────┤
│2│王柳晴│邱喆旻│⒈邱喆旻等人組成之「公司」│⒈王柳晴之供述:│
│ │黃志咸│賴萬益│ ,推由賴萬益於102 年7 月│ 102 偵5545卷一│
│ │ │潘聖宏│ 5 日、8 月1 日以電話與王│ 第107 至108 頁│
│ │ │張怡芬│ 柳晴聯絡後不久,在宜蘭縣│ 、第112 、113 │
│ │ │林立偲│ 南方澳漁港某倉庫,販賣鯨│ 、21 3頁。 │
│ │ │ │ 豚肉若干予王柳晴與黃志咸│⒉賴萬益之供述:│
│ │ │ │ 。 │ 102 偵5545卷三│
│ │ │ │⒉邱喆旻等人組成之「公司」│ 第32至34頁。 │
│ │ │ │ ,推由賴萬益於102 年9 月│⒊邱喆旻之供述:│
│ │ │ │ 6 日,在宜蘭縣南方澳漁港│ 102 偵5545卷三│
│ │ │ │ 某倉庫,販賣鯨豚肉若干予│ 第94至95頁。 │
│ │ │ │ 王柳晴與黃志咸。 │ │
│ │ │ │⒊王柳晴與黃志咸亦以上開方│ │
│ │ │ │ 式向邱喆旻等人組成之「公│ │
│ │ │ │ 司」購買鯨豚肉。 │ │
├─┼───┼───┼─────────────┼────────┤
│3│吳俊儀│邱喆旻│邱喆旻等人組成之「公司」,│⒈吳俊儀之供述:│
│ │林哲民│賴萬益│推由邱喆旻於102 年8 月7 日│ 103 偵367 卷第│
│ │林秀蘭│潘聖宏│、12日、15日以電話與吳俊儀│ 30、31、34頁、│
│ │戴盈姿│林立偲│聯絡買賣鯨豚肉事宜後,於同│ 第119 至120 頁│
│ │ │ │年9 月間某日,在宜蘭縣南方│ 、第129 、132 │
│ │ │ │澳漁港某倉庫,販賣鯨豚屠體│ 頁。 │
│ │ │ │若干予林哲民。吳俊儀等人亦│⒉林哲民之供述:│
│ │ │ │以上開方式向邱喆旻等人組成│ 103 偵367 卷第│
│ │ │ │之「公司」購買鯨豚肉。 │ 1 1 至12頁、第│
│ │ │ │ │ 47至49、51頁。│
│ │ │ │ │⒊林秀蘭之供述:│
│ │ │ │ │ 103 偵367 卷第│
│ │ │ │ │ 89頁。 │
│ │ │ │ │⒋賴萬益之供述:│
│ │ │ │ │ 102 偵5545卷二│
│ │ │ │ │ 第84頁。 │
├─┼───┼───┼─────────────┼────────┤
│4│周志忠│邱喆旻│邱喆旻等人組成之「公司」,│⒈戴秀雲之供述:│
│ │戴秀雲│賴萬益│於自100 年1 月起,至102 年│ 102 偵5545卷第│
│ │ │潘聖宏│9 月15日止之經營公司期間,│ 105 至108 頁、│
│ │ │張怡芬│以每次宅配寄送鯨豚肉予周志│ 第110 至112 頁│
│ │ │林立偲│忠、戴秀雲,戴秀雲再匯款至│ 。 │
│ │ │ │邱喆旻家屬所申設之銀行帳戶│⒉周志忠之供述:│
│ │ │ │之方式,販賣鯨豚肉若干予周│ 102 偵5545卷第│
│ │ │ │志忠、戴秀雲。周志忠、戴秀│ 102 至104 頁、│
│ │ │ │雲亦以上開方式向邱喆旻等人│ 第112 至114 頁│
│ │ │ │組成人組成之「公司」購買鯨│ 。 │
│ │ │ │豚肉。 │⒊邱喆旻之供述:│
│ │ │ │ │ 102 偵5545卷三│
│ │ │ │ │ 第95頁。 │
└─┴───┴───┴─────────────┴────────┘
附表三:林美玉、黃榮進、黃政坤、彭勝鴻販賣鯨豚肉,及吳俊儀、林秀蘭、林哲民、戴盈姿買進鯨豚肉一覽表
┌─┬───┬───┬────────────┬────────┐
│編│買 方│賣 方│犯罪行為 │卷證出處 │
│號│姓 名│姓 名│ │ │
├─┼───┼───┼────────────┼────────┤
│1│吳俊儀│林美玉│林美玉、黃榮進分別於102 │⒈吳俊儀之供述:│
│ │林哲民│黃榮進│年8 月7 日、10日、12日、│ 103 偵367 卷第│
│ │林秀蘭│ │17日以電話與吳俊儀聯絡買│ 121 頁至123 頁│
│ │戴盈姿│ │賣鯨豚肉事宜,並於同年月│ 、第129 頁、第│
│ │ │ │7 日、10日、12日、17日將│ 132 頁至133 頁│
│ │ │ │鯨豚肉以郵寄包裹方式寄送│ 。 │
│ │ │ │至雲林縣斗南鎮鄉村客運站│⒉林哲民之供述:│
│ │ │ │,吳俊儀等4 人再以匯款或│ 103 偵367 卷第│
│ │ │ │現金支付方式,將價金給付│ 103 至106 頁、│
│ │ │ │予林美玉、黃榮進。鯨豚肉│ 第114 頁至第11│
│ │ │ │包裹寄送到上開客運站時,│ 5 頁。 │
│ │ │ │吳俊儀等4 人則推由林哲民│⒊林美玉之供述:│
│ │ │ │前往收取包裹,其等4 人即│ 103 偵367 卷第│
│ │ │ │此方式向林美玉、黃榮進購│ 185 頁至第186 │
│ │ │ │買鯨豚肉。 │ 頁。 │
│ │ │ │ │⒋黃榮進之供述:│
│ │ │ │ │ 103 偵367 卷第│
│ │ │ │ │ 179 頁至第180 │
│ │ │ │ │ 頁、第185 頁至│
│ │ │ │ │ 第186頁。 │
├─┼───┼───┼────────────┼────────┤
│2│吳俊儀│黃政坤│黃政坤於102 年12月10日,│⒈吳俊儀之供述:│
│ │林哲民│ │以電話與林哲民聯絡買賣鯨│ 103 偵367 卷第│
│ │林秀蘭│ │豚肉事宜後不久,在屏東縣│ 123頁 至124 頁│
│ │戴盈姿│ │東港鎮黃政坤處,販賣鯨豚│ 、第129 頁、第│
│ │ │ │肉若干予吳俊儀等4 人。吳│ 133 頁、第163 │
│ │ │ │俊儀等4 人亦以此方式向黃│ 頁至第165 頁。│
│ │ │ │政坤購買鯨豚肉。 │⒉林哲民之供述:│
│ │ │ │ │ 103 偵367 卷第│
│ │ │ │ │ 102 頁至第103 │
│ │ │ │ │ 頁、第113 頁至│
│ │ │ │ │ 第114 頁、第16│
│ │ │ │ │ 3 頁至第164 頁│
│ │ │ │ │ 。 │
├─┼───┼───┼────────────┼────────┤
│3│林秀蘭│彭勝鴻│彭勝鴻分別於102 年11月1 │⒈林哲民之供述:│
│ │林哲民│ │日、25日、同年12月5 日以│ 103 偵367 卷第│
│ │吳俊儀│ │電話與林哲民聯絡買賣鯨豚│ 100 頁至第102 │
│ │戴盈姿│ │肉事宜後,於102 年11月2 │ 頁、第47頁至第│
│ │ │ │日、26日及同年12月6 日以│ 51頁、第112 頁│
│ │ │ │宅急便郵寄方式,將鯨豚肉│ 至第113 頁、第│
│ │ │ │寄送至雲林縣北港鎮,再由│ 115 頁。 │
│ │ │ │林秀蘭、林哲民以匯款方式│⒉吳俊儀之供述:│
│ │ │ │,將價金給付予彭勝鴻。吳│ 103 偵367 卷第│
│ │ │ │俊儀等4 人並推由林哲民前│ 129 頁至第130 │
│ │ │ │往收取鯨豚肉,其等4 人即│ 頁、第134 頁。│
│ │ │ │以此方式向彭勝鴻購買鯨豚│⒊彭勝鴻之供述:│
│ │ │ │肉。 │ 103 偵367 卷第│
│ │ │ │ │ 189 頁至第192 │
│ │ │ │ │ 頁、第194 頁至│
│ │ │ │ │ 第195 頁。 │
│ │ │ │ │⒋林哲民手機翻拍│
│ │ │ │ │ 照片、郵政跨行│
│ │ │ │ │ 匯款申請書照片│
│ │ │ │ │ 各1 張(103 偵│
│ │ │ │ │ 367 卷第109 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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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黃昭霖、陳淑惠販賣鯨豚肉一覽表(買方均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
│編│買 方│賣 方 │犯罪行為 │卷證出處 │
│號│姓 名│姓 名 │ │ │
├─┼───┼────┼───────────┼─────────┤
│1│林俊成│黃昭霖 │黃昭霖、陳淑惠於102 年│林俊成之供述: │
│ │ │陳淑惠 │8 月間某日以電話與林俊│102偵5545卷一第32 │
│ │ │ │成聯絡買賣鯨豚肉事宜後│至第33頁、第35頁至│
│ │ │ │,在林俊成所營址設雲林│第36頁。 │
│ │ │ │縣麥寮鄉麥豐村中正路21│ │
│ │ │ │號「來來小吃店」,販賣│ │
│ │ │ │鯨豚肉若干予林俊成。林│ │
│ │ │ │俊成亦以此方式向黃昭霖│ │
│ │ │ │、陳淑惠購買鯨豚肉。 │ │
├─┼───┼────┼───────────┼─────────┤
│2│林烈弘│黃昭霖 │黃昭霖、陳淑惠於102 年│⒈林烈弘之供述: │
│ │ │陳淑惠 │8 月29日以電話與林烈弘│ 102 他510 卷二第│
│ │ │ │聯絡買賣鯨豚肉事宜後不│ 13頁至第16頁。 │
│ │ │ │久,推由黃昭霖開車載送│⒉陳淑惠之供述: │
│ │ │ │鯨豚肉至林烈弘住處,販│ 102 偵5412卷第61│
│ │ │ │賣鯨豚肉若干予林烈弘。│ 頁、第65頁至第66│
│ │ │ │林烈弘亦以此方式向黃昭│ 頁、第84頁。 │
│ │ │ │霖、陳淑惠購買鯨豚肉。│ │
├─┼───┼────┼───────────┼─────────┤
│3│丁森源│黃昭霖 │黃昭霖、陳淑惠分別於10│⒈丁森源之供述: │
│ │ │陳淑惠 │2 年8 月17日、同年9 月│ 102 他510 卷二第│
│ │ │ │12日、16日以電話與丁森│ 18頁至第22頁。 │
│ │ │ │源聯絡買賣鯨豚肉事宜後│⒉陳淑惠之供述: │
│ │ │ │,推由陳淑惠開車載送鯨│ 102 偵5412卷第57│
│ │ │ │豚肉至丁森源住處,販賣│ 頁、第65頁至第66│
│ │ │ │鯨豚肉若干予丁森源。丁│ 頁第83頁。 │
│ │ │ │森源亦以此方式向黃昭霖│ │
│ │ │ │、陳淑惠購買鯨豚肉。 │ │
├─┼───┼────┼───────────┼─────────┤
│4│陳輕 │黃昭霖 │黃昭霖、陳淑惠於102 年│⒈陳輕之供述: │
│ │ │陳淑惠 │9 月12日、16日以電話與│ 102 他510 卷二第│
│ │ │ │陳輕聯絡後,由陳淑惠、│ 24至第26頁。 │
│ │ │ │黃昭霖開車分別載送鯨豚│⒉黃昭霖之供述: │
│ │ │ │肉至陳輕住處,販賣鯨豚│ 52頁。 │
│ │ │ │肉若干予陳輕。陳輕亦以│ │
│ │ │ │此方式向黃昭霖、陳淑惠│ │
│ │ │ │購買鯨豚肉。 │ │
├─┼───┼────┼───────────┼─────────┤
│5│王淑芬│黃昭霖 │黃昭霖、陳淑惠於102 年│⒈王淑芬之供述: │
│ │ │陳淑惠 │9 月13日,推由陳淑惠以│ 102 偵5545卷一第│
│ │ │ │電話與王淑芬聯絡買賣鯨│ 99頁至第100 頁、│
│ │ │ │豚肉事宜後,在王淑芬所│ 第103 頁至第104 │
│ │ │ │營址設雲林縣口湖鄉下崙│ 頁。 │
│ │ │ │村漁港路280 號「海利海│⒉陳淑惠之供述: │
│ │ │ │鮮餐廳」,販賣鯨豚肉若│ 102 偵5412卷第51│
│ │ │ │干予王淑芬。王淑芬亦以│ 頁至第52頁、第65│
│ │ │ │此方式,向黃昭霖、陳淑│ 頁至第66頁、第82│
│ │ │ │惠購買鯨豚肉。 │ 頁。 │
├─┼───┼────┼───────────┼─────────┤
│6│陳秀花│黃昭霖 │黃昭霖、陳淑惠於102 年│⒈陳秀花之供述: │
│ │ │陳淑惠 │9 月12日以電話與陳秀花│ 102 偵5545卷一第│
│ │ │ │聯絡鯨豚肉買賣事宜,在│ 97頁至第98頁、第│
│ │ │ │陳秀花所營址設雲林縣四│ 102 頁至第103 頁│
│ │ │ │湖鄉崙北村海清路之海清│ 。 │
│ │ │ │宮前「海味珍餐廳」,販│⒉陳淑惠之供述: │
│ │ │ │賣鯨豚肉若干予陳秀花。│ 102 偵5412卷第48│
│ │ │ │陳秀花亦以此方式向黃昭│ 頁、第65頁至第66│
│ │ │ │霖、陳淑惠購買鯨豚肉。│ 頁、第81 頁。 │
├─┼───┼────┼───────────┼─────────┤
│7│許永富│黃昭霖 │黃昭霖、陳淑惠分別於10│⒈許永富之供述: │
│ │ │陳淑惠 │2 年8 月8 日、同年9 月│ 102 他510 卷二第│
│ │ │ │16日以電話與許永富聯絡│ 28頁至第31頁。 │
│ │ │ │買賣鯨豚肉事宜後,推由│⒉黃昭霖之供述: │
│ │ │ │黃昭霖載送鯨豚肉至許永│ 102 他510 卷一第│
│ │ │ │富住處,販賣鯨豚肉若干│ 52頁。 │
│ │ │ │予許永富。許永富亦以此│ │
│ │ │ │方式向黃昭霖、陳淑惠購│ │
│ │ │ │買鯨豚肉。 │ │
├─┼───┼────┼───────────┼─────────┤
│8│蕭進財│黃昭霖 │黃昭霖、陳淑惠於102 年│⒈蕭進財之供述: │
│ │ │陳淑惠 │8 月31日,推由黃昭霖以│ 102 他510 卷二第│
│ │ │ │電話與蕭進財聯絡買賣鯨│ 33頁至第36頁。 │
│ │ │ │豚肉事宜後,在雲林縣水│⒉黃昭霖之供述: │
│ │ │ │林鄉某檳榔攤附近,販賣│ 102 偵5412卷第64│
│ │ │ │鯨豚肉若干予蕭進財。蕭│ 頁、第78頁。 │
│ │ │ │進財亦以此方式,向黃昭│ │
│ │ │ │霖、陳淑惠購買鯨豚肉。│ │
├─┼───┼────┼───────────┼─────────┤
│9│蔡明奇│黃昭霖 │黃昭霖、陳淑惠分別於10│⒈蔡明奇之供述: │
│ │ │陳淑惠 │2 年8 月6 日、14日,推│ 102 他510 卷二第│
│ │ │ │由黃昭霖與蔡明奇以電話│ 38頁至第41頁、第│
│ │ │ │聯絡買賣鯨豚肉事宜後,│ 47頁。 │
│ │ │ │在雲林縣臺西農會附近等│⒉黃昭霖之供述: │
│ │ │ │處,販賣鯨豚肉若干予蔡│ 102 偵5412卷第68│
│ │ │ │明奇。蔡明奇亦以此方式│ 頁、第78頁;102 │
│ │ │ │向黃昭霖、陳淑惠購買鯨│ 他510 卷一第51頁│
│ │ │ │豚肉。 │ 。 │
├─┼───┼────┼───────────┼─────────┤
││林鈺芬│黃昭霖 │黃昭霖、陳淑惠分別於10│⒈林鈺芬之供述: │
│ │ │陳淑惠 │2 年8 月6 日,推由黃昭│ 102 他510 卷二第│
│ │ │ │霖以電話與林鈺芬聯絡買│ 44頁至第47頁。 │
│ │ │ │賣鯨豚肉事宜後,販賣鯨│⒉黃昭霖之供述: │
│ │ │ │豚肉若干與林鈺芬。林鈺│ 102 他510 卷一第│
│ │ │ │芬亦以此方式,向黃昭霖│ 51頁。 │
│ │ │ │、陳淑惠購買鯨豚肉。 │ │
├─┼───┼────┼───────────┼─────────┤
││黃弘典│陳淑惠 │黃昭霖、陳淑惠分別於10│⒈黃弘典之供述: │
│ │ │黃昭霖 │2 年8 月7 日、26日,推│ 102 他510 卷二第│
│ │ │ │由陳淑惠以電話與黃弘典│ 49頁至第52頁、第│
│ │ │ │不知情之家屬聯絡後,由│ 54頁。 │
│ │ │ │黃昭霖、陳淑惠送貨至雲│⒉黃昭霖之供述: │
│ │ │ │林縣水林鄉蘇秦村之誠正│ 102 偵5412卷第69│
│ │ │ │國小附近,一手交錢一手│ 頁至第70頁、第78│
│ │ │ │交貨,販賣鯨豚肉若干予│ 頁。 │
│ │ │ │黃弘典。黃弘典亦以此方│ │
│ │ │ │式向黃昭霖、陳淑惠購買│ │
│ │ │ │鯨豚肉。 │ │
├─┼───┼────┼───────────┼─────────┤
││陳光輝│黃昭霖 │黃昭霖、陳淑惠於102 年│⒈陳光輝之供述: │
│ │ │陳淑惠 │8 月30日,推由黃昭霖以│ 102 他510 卷二第│
│ │ │ │電話與陳光輝聯絡買賣鯨│ 56頁至第63頁。 │
│ │ │ │豚肉事宜後,由黃昭霖送│⒉陳淑惠之供述: │
│ │ │ │貨至雲林縣麥寮鄉中山路│ 102 偵5412卷第61│
│ │ │ │某不知情彩券行,並由該│ 頁至第62頁、第65│
│ │ │ │彩券行員工代墊鯨豚肉款│ 頁至第66頁、第84│
│ │ │ │項後,陳光輝再前往取貨│ 頁。 │
│ │ │ │。陳光輝亦以此方式向黃│ │
│ │ │ │昭霖、陳淑惠購買鯨豚肉│ │
│ │ │ │。 │ │
├─┼───┼────┼───────────┼─────────┤
││陳棟樑│黃昭霖 │黃昭霖、陳淑惠於102 年│⒈陳棟樑之供述: │
│ │ │陳淑惠 │9 月14日推由黃昭霖以電│ 102 他510 卷二第│
│ │ │ │話與陳棟樑聯絡買賣鯨豚│ 65頁至第69頁。 │
│ │ │ │肉事宜後,由黃昭霖送貨│⒉陳淑惠之供述: │
│ │ │ │至陳棟樑位於雲林縣麥寮│ 102 偵5412卷第52│
│ │ │ │鄉住處,販賣鯨豚肉予陳│ 頁、第65頁至第66│
│ │ │ │棟樑。陳棟樑亦以此方式│ 頁、第82頁。 │
│ │ │ │向黃昭霖、陳淑惠購買鯨│⒊黃昭霖之供述: │
│ │ │ │豚肉。 │ 102 他510 卷一第│
│ │ │ │ │ 52頁。 │
│ │ │ │ │ │
├─┼───┼────┼───────────┼─────────┤
││雷志誠│黃昭霖 │黃昭霖、陳淑惠於102 年│雷志誠之供述: │
│ │ │陳淑惠 │8 月5 日,推由黃昭霖與│102 他510 卷二第72│
│ │ │ │雷志誠電話聯絡買賣鯨豚│至第77頁。 │
│ │ │ │肉事宜後,在雲林縣麥寮│ │
│ │ │ │農會前,販賣鯨豚肉若干│ │
│ │ │ │予雷至誠。雷志誠亦以此│ │
│ │ │ │方式向黃昭霖、陳淑惠購│ │
│ │ │ │買鯨豚肉。 │ │
├─┼───┼────┼───────────┼─────────┤
││丁俊勳│黃昭霖 │黃昭霖、陳淑惠於102年8│丁俊勳之供述: │
│ │ │陳淑惠 │月7 日推由黃昭霖與丁俊│102 他510 卷二第80│
│ │ │ │勳電話聯絡買賣鯨豚肉事│頁至第84頁。 │
│ │ │ │宜後,由黃昭霖送貨至統│ │
│ │ │ │聯客運臺西站,嗣由丁俊│ │
│ │ │ │勳至統聯客運臺西站取貨│ │
│ │ │ │後,再交付貨款予黃昭霖│ │
│ │ │ │、陳淑惠。丁俊勳亦以此│ │
│ │ │ │方式向黃昭霖、陳淑惠購│ │
│ │ │ │買鯨豚肉。 │ │
├─┼───┼────┼───────────┼─────────┤
││吳三來│黃昭霖 │黃昭霖、陳淑惠於102 年│⒈吳三來之供述: │
│ │ │陳淑惠 │9 月15日、16日以電話與│ 102 他510 卷二第│
│ │ │ │吳三來聯絡買賣鯨豚肉事│ 87頁至第91頁。 │
│ │ │ │宜後,推由黃昭霖送貨至│⒉陳淑惠之供述: │
│ │ │ │雲林縣麥寮鄉富昌書局前│ 102 偵5412卷第63│
│ │ │ │,販賣鯨豚肉若干予吳三│ 頁、第65頁至第66│
│ │ │ │來。吳三來亦以此方式向│ 頁、第84頁。 │
│ │ │ │黃昭霖購買鯨豚肉。 │⒊黃昭霖之供述: │
│ │ │ │ │ 102 他510 卷一第│
│ │ │ │ │ 52頁。 │
├─┼───┼────┼───────────┼─────────┤
││楊秋敏│黃昭霖 │黃昭霖、陳淑惠於102 年│⒈楊秋敏之供述: │
│ │ │陳淑惠 │8 月27日推由陳淑惠以電│ 102 他510 卷二第│
│ │ │ │話與楊秋敏聯絡買賣鯨豚│ 94頁至第100 頁。│
│ │ │ │肉事宜後,由黃昭霖送貨│⒉陳淑惠之供述: │
│ │ │ │至楊秋敏經營之檳榔攤,│ 102 偵5412卷第59│
│ │ │ │販賣鯨豚肉若干予楊秋敏│ 頁、第65頁至第66│
│ │ │ │。楊秋敏亦以此方式向黃│ 頁、第83頁至第84│
│ │ │ │昭霖、陳淑惠購買鯨豚肉│ 頁。 │
│ │ │ │。 │⒊黃昭霖之供述: │
│ │ │ │ │ 102 他510 卷一第│
│ │ │ │ │ 52頁。 │
├─┼───┼────┼───────────┼─────────┤
││黃益智│陳淑惠 │黃昭霖、陳淑惠於102 年│⒈黃益智之供述: │
│ │ │黃昭霖 │9 月14日推由陳淑惠以電│ 102 他510 卷二第│
│ │ │ │話與黃益智聯絡買賣鯨豚│ 102 頁至第107 頁│
│ │ │ │肉事宜後,由陳淑惠送貨│ 。 │
│ │ │ │至黃益智位於雲林縣四湖│⒉陳淑惠之供述: │
│ │ │ │鄉林東村住處,販賣鯨豚│ 102 偵5412 卷第4│
│ │ │ │肉若干予黃益智。黃益智│ 8 頁、第65至第66│
│ │ │ │亦以此方式向陳淑惠、黃│ 頁。 │
│ │ │ │昭霖購買鯨豚肉。 │⒊黃昭霖之供述: │
│ │ │ │ │ 102 他510 卷一第│
│ │ │ │ │ 52頁。 │
├─┼───┼────┼───────────┼─────────┤
││吳修鋆│黃昭霖 │黃昭霖、陳淑惠於102 年│⒈吳修鋆之供述: │
│ │ │陳淑惠 │8 月19日推由黃昭霖以電│ 102 他510 卷二第│
│ │ │ │話與吳修鋆聯絡鯨豚肉買│ 109 頁至第113 頁│
│ │ │ │賣事宜後,由黃昭霖送貨│ 。 │
│ │ │ │至吳修鋆位於雲林縣四湖│⒉黃昭霖之供述: │
│ │ │ │鄉施湖村住處,販賣鯨豚│ 102 偵5412卷第73│
│ │ │ │肉若干予吳修鋆。吳修鋆│ 頁、第78頁。 │
│ │ │ │亦以此方式向黃昭霖、陳│ │
│ │ │ │淑惠購買鯨豚肉。 │ │
├─┼───┼────┼───────────┼─────────┤
││許秉豐│黃昭霖 │黃昭霖、陳淑惠於102 年│⒈許秉豐之供述: │
│ │ │陳淑惠 │8 月19日推由黃昭霖以電│ 102 他510 卷二第│
│ │ │ │話與許秉豐聯絡鯨豚肉買│ 118 頁至第119 頁│
│ │ │ │賣事宜後,由黃昭霖、陳│ 。 │
│ │ │ │淑惠於同年月20日送貨至│⒉陳淑惠之供述: │
│ │ │ │許秉豐位於雲林縣麥寮鄉│ 102 偵5412卷第56│
│ │ │ │海豐村住處,販賣鯨豚肉│ 頁、第65頁至第66│
│ │ │ │若干予許秉豐。許秉豐亦│ 頁、第83頁。 │
│ │ │ │以此方式向黃昭霖、陳淑│⒊黃昭霖之供述: │
│ │ │ │惠購買鯨豚肉。 │ 102 他510 卷一第│
│ │ │ │ │ 52頁。 │
├─┼───┼────┼───────────┼─────────┤
││林昇平│陳淑惠 │黃昭霖、陳淑惠於102 年│⒈林昇平之供述: │
│ │ │黃昭霖 │9 月15日、16日推由陳淑│ 102 他510 卷二第│
│ │ │ │惠以電話與林昇平聯絡鯨│ 122 頁至第128 頁│
│ │ │ │豚肉買賣事宜後,由黃昭│ 。 │
│ │ │ │霖送貨至林昇平位於雲林│⒉陳淑惠之供述: │
│ │ │ │縣麥寮鄉施厝村住處,販│ 102 偵5412卷第53│
│ │ │ │賣鯨豚肉若干予林昇平。│ 頁至第54頁、第65│
│ │ │ │林昇平亦以此方式向黃昭│ 頁至第66頁、第82│
│ │ │ │霖、陳淑惠購買鯨豚肉。│ 頁。 │
│ │ │ │ │ │
├─┼───┼────┼───────────┼─────────┤
││林錦標│陳淑惠 │黃昭霖、陳淑惠於102 年│⒈林錦標之供述: │
│ │ │黃昭霖 │9 月16日推由陳淑惠以電│ 102他510 卷二第1│
│ │ │ │話與林錦標聯絡鯨豚肉買│ 30頁至第134 頁。│
│ │ │ │賣事宜後,由黃昭霖、陳│⒉黃昭霖之供述: │
│ │ │ │淑惠送貨至林錦標位於雲│ 102 偵5412卷第76│
│ │ │ │林縣麥寮鄉施厝村住處,│ 頁、第78頁;102 │
│ │ │ │販賣鯨豚肉若干予林錦標│ 他510 卷一第52頁│
│ │ │ │。林錦標亦以此方式向黃│ 。 │
│ │ │ │昭霖、陳淑惠購買鯨豚肉│ │
│ │ │ │。 │ │
├─┼───┼────┼───────────┼─────────┤
││雷忠儀│陳淑惠 │黃昭霖、陳淑惠於102 年│⒈雷忠儀之供述: │
│ │ │黃昭霖 │9 月16日,推由陳淑惠以│ 102 他510 卷二第│
│ │ │ │電話與雷忠儀聯絡鯨豚肉│ 137 頁至第140 頁│
│ │ │ │買賣事宜,並指定送貨處│ 。 │
│ │ │ │所後,販賣鯨豚肉若干予│⒉黃昭霖之供述: │
│ │ │ │雷忠儀。雷忠儀亦以此方│ 102 偵5412卷第76│
│ │ │ │式向陳淑惠、黃昭霖購買│ 頁、第78頁;102 │
│ │ │ │鯨豚肉。 │ 他510 卷一第52頁│
│ │ │ │ │ 。 │
│ │ │ │ │ │
├─┼───┼────┼───────────┼─────────┤
││吳文栓│陳淑惠 │黃昭霖、陳淑惠於102 年│⒈吳文栓之供述: │
│ │ │黃昭霖 │8 月9 日以電話與吳文栓│ 102 他510 卷二第│
│ │ │ │聯絡鯨豚肉買賣事宜後,│ 143 頁至第147 頁│
│ │ │ │由黃昭霖送貨至雲林縣宏│ , │
│ │ │ │仁國小附近,販賣鯨豚肉│⒉陳淑惠之供述: │
│ │ │ │若干予吳文栓。吳文栓亦│ 102 偵5412卷第55│
│ │ │ │以此方式向黃昭霖、陳淑│ 頁、第65頁至第66│
│ │ │ │惠購買鯨豚肉。 │ 頁。 │
│ │ │ │ │⒊黃昭霖之供述: │
│ │ │ │ │ 102 他510 卷一第│
│ │ │ │ │ 51頁。 │
│ │ │ │ │ │
├─┼───┼────┼───────────┼─────────┤
││丁有學│陳淑惠 │黃昭霖、陳淑惠於102 年│⒈丁有學之供述: │
│ │ │黃昭霖 │9 月13日推由陳淑惠以電│ 102 他510 卷二第│
│ │ │ │話與丁有學聯絡鯨豚肉買│ 149 頁至第153 頁│
│ │ │ │賣事宜後,在丁有學位於│ 。 │
│ │ │ │雲林縣臺西鄉住處,販賣│⒉黃昭霖之供述: │
│ │ │ │鯨豚肉若干予丁有學。丁│ 102 他510 卷一第│
│ │ │ │有學亦以此方式向黃昭霖│ 52頁。 │
│ │ │ │、陳淑惠購買鯨豚肉。 │ │
│ │ │ │ │ │
├─┼───┼────┼───────────┼─────────┤
││陳秋朱│陳淑惠 │黃昭霖、陳淑惠於102 年│⒈陳秋朱之供述: │
│ │ │黃昭霖 │9 月16日推由陳淑惠以電│ 102 他510 卷二第│
│ │ │ │話與陳秋朱聯絡鯨豚肉買│ 155 頁至第160 頁│
│ │ │ │賣事宜後,在陳秋朱位於│ 。 │
│ │ │ │雲林縣麥寮鄉興華村住處│⒉陳淑惠之供述: │
│ │ │ │,販賣鯨豚肉若干予陳秋│ 102 偵5412卷第47│
│ │ │ │朱。陳秋朱亦以此方式向│ 頁、第65頁至第66│
│ │ │ │黃昭霖、陳淑惠購買鯨豚│ 頁、第80頁 │
│ │ │ │肉。 │⒊黃昭霖之供述: │
│ │ │ │ │ 102 他510 卷一第│
│ │ │ │ │ 52頁。 │
├─┼───┼────┼───────────┼─────────┤
││張柱 │陳淑惠 │黃昭霖、陳淑惠於102 年│⒈張柱之供述: │
│ │ │黃昭霖 │8 月8 日推由陳淑惠以電│ 102 他510 卷三第│
│ │ │ │話與張柱聯絡鯨豚肉買賣│ 7 至第11頁。 │
│ │ │ │事宜後,在張柱位於雲林│⒉陳淑惠之供述: │
│ │ │ │縣口湖鄉蚵寮村住處,販│ 102 偵5412卷第54│
│ │ │ │賣鯨豚肉若干予張柱。張│ 頁至第55頁、第65│
│ │ │ │柱亦以此方式向黃昭霖、│ 頁至第66頁。 │
│ │ │ │陳淑惠購買鯨豚肉。 │ │
└─┴───┴────┴───────────┴─────────┘
附表五:王柳晴、黃志咸(已歿)販賣鯨豚肉一覽表(買方莊素理等46人,其中丁太發由本院另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謝丁好見上述,其餘均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
┌─┬───┬────┬───────────┬─────────┐
│編│買 方│賣 方 │犯罪行為 │卷證出處 │
│號│姓 名│姓 名 │ │ │
├─┼───┼────┼───────────┼─────────┤
│1│莊素理│王柳晴 │王柳晴、黃志咸於102 年│莊素理之供述: │
│ │ │黃志咸 │8 月11日,推由王柳晴以│102 他510 卷二第6 │
│ │ │ │電話與莊素理聯絡鯨豚肉│頁至第11頁。 │
│ │ │ │買賣事宜後,在不詳地點│ │
│ │ │ │,販賣鯨豚肉若干予莊素│ │
│ │ │ │理。莊素理亦以此方式向│ │
│ │ │ │王柳晴、黃志咸購買鯨豚│ │
│ │ │ │肉。 │ │
├─┼───┼────┼───────────┼─────────┤
│2│黃國勇│王柳晴 │王柳晴、黃志咸於102 年│黃國勇之供述: │
│ │ │黃志咸 │8 月9 日,推由王柳晴與│102 他510 卷三第13│
│ │ │ │黃國勇電話聯絡鯨豚肉買│頁至第16頁。 │
│ │ │ │賣事宜後,在黃國勇住處│ │
│ │ │ │,販賣鯨豚肉若干予黃國│ │
│ │ │ │勇。黃國勇亦以此方式向│ │
│ │ │ │王柳晴、黃志咸購買鯨豚│ │
│ │ │ │肉。 │ │
├─┼───┼────┼───────────┼─────────┤
│3│黃淑真│王柳晴 │王柳晴、黃志咸於102 年│黃淑真之供述: │
│ │ │黃志咸 │8 月1 日,推由王柳晴與│102 他510 卷三第18│
│ │ │ │黃淑真電話聯絡鯨豚肉買│頁至第22頁。 │
│ │ │ │賣事宜後,在黃淑真位於│ │
│ │ │ │雲林縣東勢鄉之居處,販│ │
│ │ │ │賣鯨豚肉若干予黃淑真。│ │
│ │ │ │黃淑真亦以此方式向王柳│ │
│ │ │ │晴、黃志咸購買鯨豚肉。│ │
├─┼───┼────┼───────────┼─────────┤
│4│林素嬌│王柳晴 │王柳晴、黃志咸於102 年│林素嬌之供述: │
│ │ │黃志咸 │7 月11日,推由王柳晴以│102 他510 卷三第24│
│ │ │ │電話與林素嬌聯絡鯨豚肉│頁至第28頁。 │
│ │ │ │買賣事宜後,在林素嬌於│ │
│ │ │ │雲林縣褒忠鄉新湖村住處│ │
│ │ │ │,販賣鯨豚肉若干予林素│ │
│ │ │ │嬌。林素嬌亦以此方式向│ │
│ │ │ │王柳晴、黃志咸購買鯨豚│ │
│ │ │ │肉。 │ │
├─┼───┼────┼───────────┼─────────┤
│5│許清作│王柳晴 │王柳晴、黃志咸於102 年│許清作之供述: │
│ │ │黃志咸 │5 月16日,推由王柳晴以│102 他510 卷三第30│
│ │ │ │電話與許清作聯絡鯨豚肉│頁至第32頁、第34頁│
│ │ │ │買賣事宜後,在雲林縣麥│至第35頁。 │
│ │ │ │寮鄉興華村之大弘宮廟前│ │
│ │ │ │,販賣鯨豚肉若干予許清│ │
│ │ │ │作。許清作亦以此方式向│ │
│ │ │ │王柳晴、黃志咸購買鯨豚│ │
│ │ │ │肉。 │ │
├─┼───┼────┼───────────┼─────────┤
│6│許順耕│王柳晴 │王柳晴、黃志咸於102 年│⒈許順耕之供述: │
│ │ │黃志咸 │5 月26日,推由王柳晴以│ 102 他510 卷三第│
│ │ │ │電話與許順耕聯絡鯨豚肉│ 37頁至第40頁。 │
│ │ │ │買賣事宜後,在許順耕位│⒉王柳晴之供述: │
│ │ │ │於雲林縣元長鄉子茂村住│ 102 偵5545卷二第│
│ │ │ │處,販賣鯨豚肉若干予許│ 8 頁。 │
│ │ │ │順耕。許順耕亦以此方式│ │
│ │ │ │向王柳晴、黃志咸購買鯨│ │
│ │ │ │豚肉。 │ │
├─┼───┼────┼───────────┼─────────┤
│7│黃吳素│王柳晴 │王柳晴、黃志咸於102 年│黃吳素卿之供述: │
│ │卿 │黃志咸 │5 月23日,推由王柳晴以│102 他510 卷三第42│
│ │ │ │電話與黃吳素卿聯絡鯨豚│頁至第45 頁。 │
│ │ │ │肉買賣事宜後,在黃吳素│ │
│ │ │ │卿位於雲林縣東勢鄉住處│ │
│ │ │ │,販賣鯨豚肉若干予黃吳│ │
│ │ │ │素卿。黃吳素卿亦以此方│ │
│ │ │ │式向王柳晴、黃志咸購買│ │
│ │ │ │鯨豚肉。 │ │
├─┼───┼────┼───────────┼─────────┤
│8│許皇松│黃志咸 │王柳晴、黃志咸分別於10│許皇松之供述: │
│ │ │王柳晴 │2 年5 月17日、18日、21│102 他510 卷三第47│
│ │ │ │日,推由黃志咸以電話與│頁至第52 頁。 │
│ │ │ │許皇松聯絡鯨豚肉買賣事│ │
│ │ │ │宜後,在許皇松位於雲林│ │
│ │ │ │縣東勢鄉住處,販賣鯨豚│ │
│ │ │ │肉若干予許皇松。許皇松│ │
│ │ │ │亦以此方式向王柳晴、黃│ │
│ │ │ │志咸購買鯨豚肉。 │ │
├─┼───┼────┼───────────┼─────────┤
│9│黃春美│王柳晴 │王柳晴、黃志咸分別於10│黃春美之供述: │
│ │ │黃志咸 │2 年5 月16日、23日,推│102 他510 卷三第54│
│ │ │ │由王柳晴以電話與黃春美│頁至第59 頁 │
│ │ │ │聯絡鯨豚肉買賣事宜後,│ │
│ │ │ │在黃春美位於雲林縣臺西│ │
│ │ │ │鄉和豐村住處,販賣鯨豚│ │
│ │ │ │肉若干予黃春美。黃春美│ │
│ │ │ │亦以此方式向王柳晴、黃│ │
│ │ │ │志咸購買鯨豚肉。 │ │
├─┼───┼────┼───────────┼─────────┤
││黃進寶│黃志咸 │王柳晴、黃志咸於101 年│黃進寶之供述: │
│ │ │王柳晴 │間某日,推由黃志咸以電│102 他510 卷三第61│
│ │ │ │話與黃進寶聯絡鯨豚肉買│頁至第64 頁。 │
│ │ │ │賣事宜後,在雲林縣東勢│ │
│ │ │ │鄉賜安宮前,一手交錢一│ │
│ │ │ │手交貨,販賣鯨豚肉若干│ │
│ │ │ │予黃進寶。黃進寶亦以此│ │
│ │ │ │方式向王柳晴、黃志咸購│ │
│ │ │ │買鯨豚肉。 │ │
├─┼───┼────┼───────────┼─────────┤
││黃皇順│王柳晴 │王柳晴、黃志咸於102 年│黃皇順之供述: │
│ │ │黃志咸 │5 月10日,推由王柳晴以│102 他510 卷三第66│
│ │ │ │電話與黃皇順聯絡鯨豚肉│頁至第69 頁。 │
│ │ │ │買賣事宜後,在雲林縣東│ │
│ │ │ │勢鄉龍潭路某處路旁,販│ │
│ │ │ │賣鯨豚肉若干予黃皇順。│ │
│ │ │ │黃皇順亦以此方式向王柳│ │
│ │ │ │晴、黃志咸購買鯨豚肉。│ │
├─┼───┼────┼───────────┼─────────┤
││黃欉 │王柳晴 │王柳晴、黃志咸於102 年│⒈黃欉之供述: │
│ │ │黃志咸 │5 月9 日,推由王柳晴以│ 102 他510 卷三第│
│ │ │ │電話與黃欉聯絡鯨豚肉買│ 71頁至第74 頁。 │
│ │ │ │賣事宜後,在黃欉位於雲│⒉王柳晴之供述: │
│ │ │ │林縣東勢鄉龍潭路住處,│ 102 偵5545卷二第│
│ │ │ │販賣鯨豚肉若干予黃欉。│ 8 頁。 │
│ │ │ │黃欉亦以此方式向王柳晴│ │
│ │ │ │、黃志咸購買鯨豚肉。 │ │
├─┼───┼────┼───────────┼─────────┤
││莊麻 │王柳晴 │王柳晴、黃志咸分別於10│⒈莊麻之供述: │
│ │ │黃志咸 │2 年6 月14日,推由王柳│ 102 他510 卷三第│
│ │ │ │晴以電話與莊麻聯絡鯨豚│ 76頁至第78頁、第│
│ │ │ │肉買賣事宜後,在雲林縣│ 80頁至第81頁。 │
│ │ │ │某菜市場,販賣鯨豚肉若│⒉王柳晴之供述: │
│ │ │ │干予莊麻。莊麻亦以此方│ 102 偵5545卷二第│
│ │ │ │式向王柳晴、黃志咸購買│ 8頁。 │
│ │ │ │鯨豚肉。 │ │
├─┼───┼────┼───────────┼─────────┤
││莊金意│王柳晴 │王柳晴、黃志咸於102 年│莊金意之供述: │
│ │ │黃志咸 │8 月28日,推由王柳晴以│102 他510 卷三第83│
│ │ │ │電話與莊金意聯絡鯨豚肉│頁至第87 頁。 │
│ │ │ │買賣事宜後,在莊金意位│ │
│ │ │ │於雲林縣東勢鄉住處,販│ │
│ │ │ │賣鯨豚肉若干予莊金意。│ │
│ │ │ │莊金意亦以此方式向王柳│ │
│ │ │ │晴、黃志咸購買鯨豚肉。│ │
├─┼───┼────┼───────────┼─────────┤
││吳山河│王柳晴 │王柳晴、黃志咸於102 年│吳三河之供述: │
│ │ │黃志咸 │5 月18日,推由王柳晴以│102 他510 卷三第89│
│ │ │ │電話與吳山河聯絡鯨豚肉│頁至第92 頁。 │
│ │ │ │買賣事宜後,在吳山河位│ │
│ │ │ │於雲林縣麥寮鄉後安村住│ │
│ │ │ │處,販賣鯨豚肉若干予吳│ │
│ │ │ │山河。吳山河亦以此方式│ │
│ │ │ │向王柳晴、黃志咸購買鯨│ │
│ │ │ │豚肉。 │ │
├─┼───┼────┼───────────┼─────────┤
││林文豪│王柳晴 │王柳晴、黃志咸於102 年│林文豪之供述: │
│ │ │黃志咸 │5 月8 日,推由王柳晴以│102 他510 卷三第94│
│ │ │ │電話與林文豪聯絡鯨豚肉│頁至第96 頁。 │
│ │ │ │買賣事宜後,在林文豪位│ │
│ │ │ │於雲林縣臺西鄉崙豐路住│ │
│ │ │ │處,販賣鯨豚肉若干予林│ │
│ │ │ │文豪。林文豪亦以此方式│ │
│ │ │ │向王柳晴、黃志咸購買鯨│ │
│ │ │ │豚肉。 │ │
├─┼───┼────┼───────────┼─────────┤
││蔡明男│王柳晴 │王柳晴、黃志咸分別於10│蔡明男之供述: │
│ │ │黃志咸 │2 年5 月15日,推由王柳│102 他510 卷三第98│
│ │ │ │晴以電話與蔡明男聯絡鯨│至第100 頁。 │
│ │ │ │豚肉買賣事宜後,在王柳│ │
│ │ │ │晴住處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
│ │ │ │,販賣鯨豚肉若干予蔡明│ │
│ │ │ │男。蔡明男亦以此方式向│ │
│ │ │ │王柳晴、黃志咸購買鯨豚│ │
│ │ │ │肉。 │ │
├─┼───┼────┼───────────┼─────────┤
││林茂雄│王柳晴 │王柳晴、黃志咸分別於10│林茂雄之供述: │
│ │ │黃志咸 │2 年5 月9 日、10日,推│102 他510 卷三第10│
│ │ │ │由王柳晴以電話與林茂雄│2頁至第105 頁。 │
│ │ │ │聯絡鯨豚肉買賣事宜後,│ │
│ │ │ │在林茂雄位於雲林縣麥寮│ │
│ │ │ │鄉後安村某路口處,販賣│ │
│ │ │ │鯨豚肉若干予林茂雄。林│ │
│ │ │ │茂雄亦以此方式向王柳晴│ │
│ │ │ │、黃志咸購買鯨豚肉。 │ │
├─┼───┼────┼───────────┼─────────┤
││吳秋樹│王柳晴 │王柳晴、黃志咸於102 年│吳秋樹之供述: │
│ │ │黃志咸 │5 月23日,推由王柳晴以│102 他510 卷三第10│
│ │ │ │電話與吳秋樹聯絡鯨豚肉│7 頁至第110 頁。 │
│ │ │ │買賣事宜後,販賣鯨豚肉│ │
│ │ │ │若干予吳秋樹。吳秋樹亦│ │
│ │ │ │以此方式向王柳晴、黃志│ │
│ │ │ │咸購買鯨豚肉。 │ │
├─┼───┼────┼───────────┼─────────┤
││林育全│王柳晴 │王柳晴、黃志咸分別於10│林育全之供述: │
│ │ │黃志咸 │2 年5 月17日、同年6 月│102 他510 卷三第11│
│ │ │ │11日、13日,推由王柳晴│2頁至第118頁。 │
│ │ │ │以電話與林育全聯絡鯨豚│ │
│ │ │ │肉買賣事宜後,販賣鯨豚│ │
│ │ │ │肉若干予林育全。林育全│ │
│ │ │ │亦以此方式向王柳晴、黃│ │
│ │ │ │志咸購買鯨豚肉。 │ │
├─┼───┼────┼───────────┼─────────┤
││黃淑琴│王柳晴 │王柳晴、黃志咸於102 年│黃淑琴之供述: │
│ │ │黃志咸 │4 、5 月間,推由王柳晴│102 他510 卷三第12│
│ │ │ │以電話與黃淑琴聯絡鯨豚│0 頁至第123 頁。 │
│ │ │ │肉買賣事宜後,一手交錢│ │
│ │ │ │一手交貨,販賣鯨豚肉若│ │
│ │ │ │干予黃淑琴。黃淑琴亦以│ │
│ │ │ │此方式向王柳晴、黃志咸│ │
│ │ │ │購買鯨豚肉。 │ │
├─┼───┼────┼───────────┼─────────┤
││黃計統│王柳晴 │王柳晴、黃志咸於102 年│黃計統之供述: │
│ │ │黃志咸 │5 月10日,推由王柳晴以│102 他510 卷三第12│
│ │ │ │電話與黃計統聯絡鯨豚肉│5 頁至第127 頁、第│
│ │ │ │買賣事宜後,在黃計統位│129 頁至130 頁。 │
│ │ │ │於雲林縣東勢鄉住處,販│ │
│ │ │ │賣鯨豚肉若干予黃計統。│ │
│ │ │ │黃計統亦以此方式向王柳│ │
│ │ │ │晴、黃志咸購買鯨豚肉。│ │
├─┼───┼────┼───────────┼─────────┤
││張文發│王柳晴 │王柳晴、黃志咸於102 年│⒈張文發之供述: │
│ │ │黃志咸 │6 月3 日,推由王柳晴以│ 102 他510 卷三第│
│ │ │ │電話與張文發聯絡鯨豚肉│ 132 頁至第135 頁│
│ │ │ │買賣事宜後,在張文發位│ 。 │
│ │ │ │於雲林縣東勢鄉住處,販│⒉王柳晴之供述: │
│ │ │ │賣鯨豚肉若干予張文發。│ 102 偵5545卷二第│
│ │ │ │張文發亦以此方式向王柳│ 8頁。 │
│ │ │ │晴、黃志咸購買鯨豚肉。│ │
├─┼───┼────┼───────────┼─────────┤
││楊金城│王柳晴 │王柳晴、黃志咸於102 年│⒈楊金城之供述: │
│ │ │黃志咸 │5 月15日,推由王柳晴以│ 102 他510 卷三第│
│ │ │ │電話與楊金城聯絡鯨豚肉│ 137 頁至第139 頁│
│ │ │ │買賣事宜後,在雲林縣東│ 。 │
│ │ │ │勢鄉龍潭路某處路旁,販│⒉王柳晴之供述: │
│ │ │ │賣鯨豚肉若干予楊金城。│ 102 偵5545卷二第│
│ │ │ │楊金城亦以此方式向王柳│ 8 頁。 │
│ │ │ │晴、黃志咸購買鯨豚肉。│ │
├─┼───┼────┼───────────┼─────────┤
││林榮山│王柳晴 │王柳晴、黃志咸於102 年│林榮山之供述: │
│ │ │黃志咸 │5 月16日,推由王柳晴以│102 他510 卷三第14│
│ │ │ │電話與林榮山聯絡鯨豚肉│1 頁至第144 頁。 │
│ │ │ │買賣事宜後,在雲林縣麥│ │
│ │ │ │寮鄉某廟口,販賣鯨豚肉│ │
│ │ │ │若干予林榮山。林榮山亦│ │
│ │ │ │以此方式向王柳晴、黃志│ │
│ │ │ │咸購買鯨豚肉。 │ │
├─┼───┼────┼───────────┼─────────┤
││戴春河│王柳晴 │王柳晴、黃志咸分別於10│⒈戴春河之供述: │
│ │ │黃志咸 │1 年間某日、102 年5 月│ 102 他510 卷三第│
│ │ │ │18日,推由王柳晴以電話│ 146 頁至第149 頁│
│ │ │ │與戴春河聯絡鯨豚肉買賣│ 。 │
│ │ │ │事宜後,販賣鯨豚肉若干│⒉王柳晴之供述: │
│ │ │ │予戴春河。戴春河亦以此│ 102 偵5545卷二第│
│ │ │ │方式向王柳晴、黃志咸購│ 8頁。 │
│ │ │ │買鯨豚肉。 │ │
├─┼───┼────┼───────────┼─────────┤
││許坤林│王柳晴 │王柳晴、黃志咸於102 年│許坤林之供述: │
│ │ │黃志咸 │7 月11日,推由王柳晴以│102他510 卷三第151│
│ │ │ │電話與許坤林聯絡鯨豚肉│頁至第153 頁。 │
│ │ │ │買賣事宜後,在雲林縣東│ │
│ │ │ │勢鄉龍潭路某處路旁,販│ │
│ │ │ │賣鯨豚肉若干予許坤林。│ │
│ │ │ │許坤林亦以此方式向王柳│ │
│ │ │ │晴、黃志咸購買鯨豚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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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憲山│王柳晴 │王柳晴、黃志咸於102 年│溫憲山之供述: │
│ │ │黃志咸 │7 月18日,推由王柳晴以│102 他510 卷三第15│
│ │ │ │電話與溫憲山聯絡鯨豚肉│5 頁至第158 頁、第│
│ │ │ │買賣事宜後,以宅配貨到│160頁至第161頁。 │
│ │ │ │付款方式,販賣鯨豚肉若│ │
│ │ │ │干予溫憲山。溫憲山亦以│ │
│ │ │ │此方式向王柳晴、黃志咸│ │
│ │ │ │購買鯨豚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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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巡耀│王柳晴 │王柳晴、黃志咸分別於10│許巡耀之供述: │
│ │ │黃志咸 │2 年7 月18日、同年8 月│102 他510 卷三第16│
│ │ │ │21日,推由王柳晴以電話│2 頁至第165 頁。 │
│ │ │ │與許巡耀聯絡鯨豚肉買賣│ │
│ │ │ │事宜後,在許巡耀位於雲│ │
│ │ │ │林縣東勢鄉住處,販賣鯨│ │
│ │ │ │豚肉若干予許巡耀。許巡│ │
│ │ │ │耀亦以此方式向王柳晴、│ │
│ │ │ │黃志咸購買鯨豚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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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火山│王柳晴 │王柳晴、黃志咸於102 年│吳火山之供述: │
│ │ │黃志咸 │8 月2 日,推由王柳晴以│102 他510 卷三第16│
│ │ │ │電話與吳火山聯絡鯨豚肉│7 頁至第169 頁、第│
│ │ │ │買賣事宜後,在吳火山位│172 頁。 │
│ │ │ │於雲林縣臺西鄉永豐村住│ │
│ │ │ │處,販賣鯨豚肉若干予吳│ │
│ │ │ │火山。吳火山亦以此方式│ │
│ │ │ │向王柳晴、黃志咸購買鯨│ │
│ │ │ │豚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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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福氣│王柳晴 │王柳晴、黃志咸於102 年│陳福氣之供述: │
│ │ │黃志咸 │8 月12日,推由王柳晴以│102 他510 卷三第17│
│ │ │ │電話與陳福氣聯絡鯨豚肉│4 頁至第176 頁、第│
│ │ │ │買賣事宜後,在陳福氣位│178 頁至第179 頁。│
│ │ │ │於雲林縣褒忠鄉馬鳴村住│ │
│ │ │ │處,販賣鯨豚肉若干予陳│ │
│ │ │ │福氣。陳福氣亦以此方式│ │
│ │ │ │向王柳晴、黃志咸購買鯨│ │
│ │ │ │豚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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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勝傑│王柳晴 │王柳晴、黃志咸於102 年│丁勝傑之供述: │
│ │ │黃志咸 │8 月22日,推由王柳晴與│102 他510 卷三第18│
│ │ │ │丁勝傑電話聯絡鯨豚肉買│2 頁至第187 頁。 │
│ │ │ │賣事宜後,在王柳晴住處│ │
│ │ │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販│ │
│ │ │ │賣鯨豚肉若干予丁勝傑。│ │
│ │ │ │丁勝傑亦以此方式向王柳│ │
│ │ │ │晴、黃志咸購買鯨豚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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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志同│王柳晴 │王柳晴、黃志咸於102 年│⒈許志同之供述: │
│ │ │黃志咸 │8 月8 日,推由王柳晴以│ 102 他510 卷三第│
│ │ │ │電話與許志同聯絡鯨豚肉│ 190 頁至第191 頁│
│ │ │ │買賣事宜後,在王柳晴所│ 、第193 頁至第19│
│ │ │ │營水果攤,販賣鯨豚肉若│ 4 頁。 │
│ │ │ │干予許志同。許志同亦以│⒉王柳晴之供述: │
│ │ │ │此方式向王柳晴、黃志咸│ 102 偵5545卷二第│
│ │ │ │購買鯨豚肉。 │ 1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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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良昆│王柳晴 │王柳晴、黃志咸於102 年│趙良昆之供述: │
│ │ │黃志咸 │5 月15日,推由王柳晴以│102 他510 卷三第19│
│ │ │ │電話與趙良昆聯絡鯨豚肉│7 頁至第201 頁。 │
│ │ │ │買賣事宜後,在雲林縣東│ │
│ │ │ │勢鄉雙惠檳榔攤,販賣鯨│ │
│ │ │ │豚肉若干予趙良昆。趙良│ │
│ │ │ │昆亦以此方式向王柳晴、│ │
│ │ │ │黃志咸購買鯨豚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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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連福│王柳晴 │王柳晴、黃志咸於102 年│⒈吳連福之供述: │
│ │ │黃志咸 │5 月11日,推由王柳晴以│ 102 他510 卷三第│
│ │ │ │電話與吳連福聯絡鯨豚肉│ 203 頁至第207 頁│
│ │ │ │買賣事宜後,在吳連福位│ 。 │
│ │ │ │於雲林縣東勢鄉之居處,│⒉王柳晴之供述: │
│ │ │ │販賣鯨豚肉若干予吳連福│ 102 偵5545卷二第│
│ │ │ │。吳連福亦以此方式向王│ 9頁。 │
│ │ │ │柳晴、黃志咸購買鯨豚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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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太郎│王柳晴 │王柳晴、黃志咸於102 年│⒈許太郎之供述: │
│ │ │黃志咸 │6 月9 日,推由王柳晴以│ 102 他510 卷三第│
│ │ │ │電話與許太郎聯絡鯨豚肉│ 209 頁至第211 頁│
│ │ │ │買賣事宜後,在許太郎位│ 、第214頁至第215│
│ │ │ │於雲林縣東勢鄉新坤村住│ 頁。 │
│ │ │ │處,販賣鯨豚肉若干予許│⒉王柳晴之供述: │
│ │ │ │太郎。許太郎亦以此方式│ 102 偵5545卷二第│
│ │ │ │向王柳晴、黃志咸購買鯨│ 8 頁。 │
│ │ │ │豚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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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秀秋│王柳晴 │王柳晴、黃志咸分別於10│江秀秋之供述: │
│ │ │黃志咸 │2 年5 月15日至同年5 月│102 他510 卷三第22│
│ │ │ │23日間、同年7 月16日,│4 頁至第226 頁、第│
│ │ │ │推由王柳晴以電話與江秀│228 頁至第230 頁。│
│ │ │ │秋電話鯨豚肉買賣事宜後│ │
│ │ │ │,在江秀秋位於雲林縣臺│ │
│ │ │ │西鄉○○村○○路00號住│ │
│ │ │ │處,販賣鯨豚肉若干予江│ │
│ │ │ │秀秋。江秀秋亦以此方式│ │
│ │ │ │向王柳晴、黃志咸購買鯨│ │
│ │ │ │豚肉2 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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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美秀│王柳晴 │王柳晴、黃志咸於102 年│林美秀之供述: │
│ │ │黃志咸 │5 月20日,推由王柳晴以│102 他510 卷三第23│
│ │ │ │電話與林美秀聯絡鯨豚肉│2 頁至第236 頁。 │
│ │ │ │買賣事宜後,於同日晚間│ │
│ │ │ │8 時33分許,在王柳晴位│ │
│ │ │ │於雲林縣東勢鄉住處後方│ │
│ │ │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販│ │
│ │ │ │賣鯨豚肉若干予林美秀。│ │
│ │ │ │林美秀亦以此方式向王柳│ │
│ │ │ │晴、黃志咸購買鯨豚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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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金忠│王柳晴 │王柳晴、黃志咸於102 年│陳金忠之供述: │
│ │ │黃志咸 │5 月16日,推由王柳晴以│102 他510 卷三第23│
│ │ │ │電話與陳金忠所雇用之賴│8 頁至第243 頁。 │
│ │ │ │姓女子聯絡,並於同年月│ │
│ │ │ │17日送貨至陳金忠位於雲│ │
│ │ │ │林縣東勢鄉昌南村昌南路│ │
│ │ │ │121 之5 號住處,販賣鯨│ │
│ │ │ │豚肉若干予陳金忠。陳金│ │
│ │ │ │忠亦以此方式向王柳晴、│ │
│ │ │ │黃志咸購買鯨豚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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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全│王柳晴 │王柳晴、黃志咸於102 年│吳國全之供述: │
│ │ │黃志咸 │7 月30日、同年8 月2 日│102 他510 卷三第24│
│ │ │ │,推由王柳晴以電話與吳│5 頁至第251 頁。 │
│ │ │ │國全聯絡鯨豚肉買賣事宜│ │
│ │ │ │後,在吳國全所營址設雲│ │
│ │ │ │林縣麥寮鄉○○路000 號│ │
│ │ │ │之吊車場,販賣鯨豚肉若│ │
│ │ │ │干予吳國全。吳國全亦以│ │
│ │ │ │此方式向王柳晴、黃志咸│ │
│ │ │ │購買鯨豚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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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林綿│王柳晴 │王柳晴、黃志咸於102 年│⒈吳林綿花之供述:│
│ │花 │黃志咸 │5 月10日,推由王柳晴以│ 102他510 卷三第2│
│ │ │ │電話與吳林綿花聯絡鯨豚│ 53頁至第257 頁 │
│ │ │ │肉買賣事宜後,在吳林綿│⒉王柳晴之供述: │
│ │ │ │花位於雲林縣東勢鄉嘉隆│ 102 偵5545卷二第│
│ │ │ │村守密街28之7 號住處,│ 8頁。 │
│ │ │ │販賣鯨豚肉若干予吳林綿│ │
│ │ │ │花。吳林綿花亦以此方式│ │
│ │ │ │向王柳晴、黃志咸購買鯨│ │
│ │ │ │豚肉。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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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太發│王柳晴 │王柳晴、黃志咸分別於10│⒈丁太發之供述: │
│ │吳杏素│黃志咸 │2 年7 月23日、同年8 月│ 102偵5545卷一第5│
│ │ │ │2 日,推由王柳晴以電話│ 8頁至第61頁。 │
│ │ │ │與丁太發、吳杏素聯絡鯨│⒉王柳晴之供述: │
│ │ │ │豚肉買賣事宜後,在丁太│ 102 偵5545卷一第│
│ │ │ │發、吳杏素所營址設雲林│ 83頁、第90頁、第│
│ │ │ │縣東勢鄉嘉隆村東榮路24│ 157頁。 │
│ │ │ │號之蚵嗲攤,販賣鯨豚肉│⒊吳杏素之供述: │
│ │ │ │若干予丁太發、吳杏素。│ 102偵5545卷二第7│
│ │ │ │丁太發、吳杏素亦以此方│ 2 頁。 │
│ │ │ │式向王柳晴、黃志咸購買│ │
│ │ │ │鯨豚肉。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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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丁好│王柳晴 │王柳晴、黃志咸分別於10│⒈謝丁好之供述: │
│ │ │黃志咸 │2 年5 月11日、18日、同│ 102偵5545卷一第 │
│ │ │ │年8 月2 日,推由王柳晴│ 38頁至第42頁。 │
│ │ │ │以電話與謝丁好聯絡鯨豚│⒉王柳晴之供述: │
│ │ │ │肉買賣事宜後,在謝丁好│ 102 偵5545卷一第│
│ │ │ │所營址設雲林縣東勢鄉東│ 84頁至第85頁。 │
│ │ │ │南村東勢東路13號小吃店│ │
│ │ │ │,販賣鯨豚肉若干予謝丁│ │
│ │ │ │好。謝丁好亦以此方式向│ │
│ │ │ │王柳晴、黃志咸購買鯨豚│ │
│ │ │ │肉。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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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月英│王柳晴 │王柳晴、黃志咸分別於10│⒈劉月英之供述: │
│ │ │黃志咸 │2 年5 月11日、27日、同│ 102 偵5545卷一第│
│ │ │ │年7 月30日,推由王柳晴│ 48頁至第50 頁。 │
│ │ │ │以電話與劉月英聯絡鯨豚│⒉王柳晴之供述: │
│ │ │ │肉買賣事宜後,在劉月英│ 102偵5545卷一第8│
│ │ │ │所營址設雲林縣臺西鄉永│ 5頁至第86頁。 │
│ │ │ │豐村崙豐路52號「進安小│ │
│ │ │ │吃部」,販賣鯨豚肉若干│ │
│ │ │ │予劉月英。劉月英亦以此│ │
│ │ │ │方式向王柳晴、黃志咸購│ │
│ │ │ │買鯨豚肉。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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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惠芬│王柳晴 │王柳晴、黃志咸於102 年│⒈黃惠芬之供述: │
│ │ │黃志咸 │5 月21日,推由王柳晴以│ 102偵5545卷一第 │
│ │ │ │電話與黃惠芬聯絡鯨豚肉│ 136 頁至第139頁 │
│ │ │ │買賣事宜後,在黃惠芬所│ 。 │
│ │ │ │營「大目宏小吃部」,販│⒉王柳晴之供述: │
│ │ │ │賣鯨豚肉若干予黃惠芬。│ 102 偵5545卷一第│
│ │ │ │黃惠芬亦以此方式向王柳│ 84頁。 │
│ │ │ │晴、黃志咸購買鯨豚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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