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4,訴,548,2015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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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4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佩雯
選任辯護人 張嘉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4115號、第4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佩雯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被告陳佩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受命法官處分自民國104 年9 月18日予以羈押,並經本院裁定自104 年12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被告因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並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此有該署104 年12月23日雲檢銘土104 執3337字第36978 號函在卷可稽,則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蕭惠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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