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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4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彩琇
指定辯護人 黃銘煌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彩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貳月拾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吳彩琇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4 年11月16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
惟被告另因竊盜案件之執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4 年12月17日起借提執行該案刑期,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12月21日雲檢銘木104 年執2774字第36634 號函及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參。
則被告原羈押原因自已消滅,爰依前述規定,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徒刑之日即104 年12月17日起撤銷羈押。
末以被告既經借提執行,自無撤銷羈押之釋放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陳玫琪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郭雅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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