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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義新
選任辯護人 葉榮棠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義新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張義新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 年5 月27日起,執行羈押3 月在案。
茲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及其辯護人雖以:被告業已認罪,犯案後也向轄區派出所自首,有固定住所,並無逃亡之虞,且無羈押之必要,而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然本院認為被告於犯案後,確有企圖逃亡之情形,且其是否自首,仍待審理調查,是以上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4 年8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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