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4,附民,141,2015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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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41號
原 告 陳林淑蘭
被 告 黃麗英
魏瑞億
陳秀蓮
林燕鈴
朱凱仲
胡忠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416 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6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6 人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其中被告黃麗英、魏瑞億、陳秀蓮、林燕鈴部分業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416 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被告朱凱仲及胡忠信部分則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6 人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胡孝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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