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5,侵訴,31,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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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侵訴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逸涵
選任辯護人 林俊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于哲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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