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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53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俊成
吳淑美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尹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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