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5,易,990,201705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9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月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3 月21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月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如所提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

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吳月鳳因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 月21日為第一審刑事判決,判決正本於106 年3 月29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上訴人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06 年4 月6 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有本院判決書、送達證書及刑事聲明上訴狀上之收文章等附卷可稽。

茲因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敘述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靖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