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5,訴,552,20170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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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52號
106年度訴字第61號
106年度訴字第13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振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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