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實及理由
- 壹、李威德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
- 一、乙○○部分:
- 二、丙○○部分:
- 三、戊○○部分:
- ㈠、李威德於104年10月21日17時19分、23分、57分、1
- ㈡、李威德於104年10月25日17時4分、7分、18時11分、
- ㈢、李威德於104年12月4日11時52分、12時24分、25分
- 四、丁○○部分:
- ㈠、李威德於104年10月18日13時整、31分許,以其所有之扣
- ㈡、李威德於104年10月21日20時6分、36分、52分、55
- ㈢、李威德於104年10月25日21時50分、22時21分、23
- ㈣、李威德於104年10月27日17時23分、18時16分、46
- ㈤、李威德於104年11月26日1時9分、50分許,以其所有之扣
- ㈥、李威德於104年12月4日0時38分、1時21分許,以其所有
- ㈦、李威德於104年12月4日18時9分、19時13分、17分許
- ㈧、李威德於104年12月12日17時44分、56分、18時16
- ㈨、李威德於104年12月19日17時54分、19時7分許,以其
- ㈩、李威德於104年12月22日11時28分、12時16分許,以
- 貳、程序部分(含證據能力):
-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 二、按「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一、被告對上開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購毒者乙○○、丙
- 二、按毒品本無一定之公定價格,是其各次買賣之價格,當亦各
- 三、總合以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
- 肆、論罪科刑之理由:
- 一、被告為犯罪事實㈤所示行為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
- 二、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 三、甲基安非他命雖係第二級毒品,但其亦屬於藥事法所稱之禁
- 四、被告所犯上開17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 五、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267號判決
- 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
- 七、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
- 八、被告之辯護人為其主張:被告販賣情節未臻嚴重,請考量其
- 九、量刑及定刑:
- ㈠、爰審酌:刑罰應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
- ㈡、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
- 伍、關於沒收:
- 一、法律適用之說明:
-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中
- ㈡、又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
- 二、參諸本條之立法理由:「本條規定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增
- 三、此次修法於修正總說明及相關修正條文立法理由中一再闡釋
- 四、本案之沒收:
- ㈠、犯罪所得部分:
- ㈡、所使用之手機:
- 陸、應適用之法律:
- 一、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二、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 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17條第1項、
- 四、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1條、第47條第1項、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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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64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威德
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313號、105 年度偵字第14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威德犯如附表編號⒈至⒘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⒈至⒘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之HTC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搭配門號○○○○○○○○○○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壹張)沒收之;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及第二級毒品所得共計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壹、李威德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販賣,亦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屬藥事法所規定之禁藥,其竟基於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以營利及轉讓禁藥之犯意,分別於下開時、地為下述販賣犯行:
一、乙○○部分:李威德於民國104 年10月14日15時36分、46分許,以其所有之扣案HTC 廠牌行動電話1 支(搭配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1 張)與乙○○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後(通話內容如附表⒈所示),相約於雲林縣土庫鎮馬光厝順安宮前碰面,販賣並交付價值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海洛因1 包予乙○○,並當場收取款項。
二、丙○○部分:李威德於104 年10月21日15時4 分、24分、42分、45分、47分許,以其所有之扣案HTC 廠牌行動電話1 支(搭配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1 張)與丙○○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後(通話內容如附表⒉所示),相約於雲林縣北港鎮武德宮財神廟後方碰面,販賣並交付價值500 元之海洛因1 包予丙○○,並當場收取款項。
三、戊○○部分:
㈠、李威德於104 年10月21日17時19分、23分、57分、18時17分、24分、35分許,以其所有之扣案HTC 廠牌行動電話1 支(搭配已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1 張)與劉冠瑋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後(通話內容如附表⒊所示),相約於戊○○位於雲林縣斗六市○○街00巷0 號住處前碰面,販賣並交付價值2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戊○○,並當場收取款項。
㈡、李威德於104 年10月25日17時4 分、7 分、18時11分、19時36分、20時46分許,以其所有之扣案HTC 廠牌行動電話1 支(搭配已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1 張)與劉冠瑋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後(通話內容如附表⒋所示),相約於戊○○位於雲林縣○○市○○街00巷0 號住處前碰面,販賣並交付價值2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戊○○,並當場收取款項。
㈢、李威德於104 年12月4 日11時52分、12時24分、25分、13時1 分許,以其所有之扣案HTC 廠牌行動電話1 支(搭配已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1 張)與劉冠瑋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後(通話內容如附表⒌所示),相約於戊○○位於雲林縣斗六市○○街00巷0 號住處前碰面,販賣並交付價值2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戊○○,並當場收取款項。
四、丁○○部分:
㈠、李威德於104 年10月18日13時整、31分許,以其所有之扣案HTC 廠牌行動電話1 支(搭配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已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各1 張)與丁○○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後(通話內容如附表⒍所示),相約於雲林縣崙背鄉崙背國小附近路旁碰面,販賣並交付價值3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丁○○,並同意賒欠款項,且迄未取款。
㈡、李威德於104 年10月21日20時6 分、36分、52分、55分許,以其所有之扣案HTC 廠牌行動電話1 支(搭配已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1 張)與丁○○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後(通話內容如附表⒎所示),相約於雲林縣麥寮鄉橋頭路與仁德路口之7-11 便利商店附近碰面,販賣並交付價值500 元之海洛因1包予丁○○,並當場收取款項。
㈢、李威德於104 年10月25日21時50分、22時21分、23時7 分、29分、37分許,以其所有之扣案HTC 廠牌行動電話1 支(搭配已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1 張)與丁○○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後(通話內容如附表⒏所示),相約於雲林縣崙背鄉某圓環附近碰面,販賣並交付價值500 元之海洛因1 包予丁○○,並當場收取款項。
㈣、李威德於104 年10月27日17時23分、18時16分、46分、59分、19時12分、15分許,以其所有之扣案HTC 廠牌行動電話1支(搭配已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1 張)與丁○○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後(通話內容如附表⒐所示),相約於李威德位於雲林縣○○鄉○○村○○000 號住處碰面,販賣並交付價值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丁○○,並當場收取款項。
㈤、李威德於104 年11月26日1 時9 分、50分許,以其所有之扣案HTC 廠牌行動電話1 支(搭配已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1 張)與丁○○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後(通話內容如附表⒑所示),相約於李威德位於雲林縣○○鄉○○村○○000 號住處碰面,無償讓約0.1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供丁○○施用。
㈥、李威德於104 年12月4 日0 時38分、1 時21分許,以其所有之扣案HTC 廠牌行動電話1 支(搭配已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1 張)與丁○○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後(通話內容如附表⒒所示),相約於李威德位於雲林縣○○鄉○○村○○000 號住處碰面,販賣並交付價值500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丁○○,並當場收取款項。
㈦、李威德於104 年12月4 日18時9 分、19時13分、17分許,以其所有之扣案HTC 廠牌行動電話1 支(搭配已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1 張)與丁○○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後(通話內容如附表⒓所示),相約於雲林縣麥寮鄉中山路品強加油站附近碰面,販賣並交付價值500 元之海洛因1 包予丁○○,並當場收取款項。
㈧、李威德於104 年12月12日17時44分、56分、18時16分許,以其所有之扣案HTC 廠牌行動電話1 支(搭配已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1 張)與丁○○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後(通話內容如附表⒔所示),相約於雲林縣虎尾鎮林森路888 錄影帶店附近碰面,販賣並交付價值500 元之海洛因1 包予丁○○,並當場收取款項。
㈨、李威德於104 年12月19日17時54分、19時7 分許,以其所有之扣案HTC 廠牌行動電話1 支(搭配已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1 張)與丁○○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後(通話內容如附表⒕所示),相約於李威德位於雲林縣○○鄉○○村○○000 號住處碰面,販賣並交付價值500 元之海洛因1 包予丁○○,並當場收取款項。
㈩、李威德於104 年12月22日11時28分、12時16分許,以其所有之扣案HTC 廠牌行動電話1 支(搭配已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1 張)與丁○○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後(通話內容如附表⒖所示),相約於雲林縣麥寮鄉橋頭村之7-11便利商店附近碰面,販賣並交付價值500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丁○○,並當場收取款項。
、李威德於104 年12月25日1 時22分、2 時12分許,以其所有之扣案HTC 廠牌行動電話1 支(搭配已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1 張)與丁○○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後(通話內容如附表⒗所示),相約於李威德位於雲林縣○○鄉○○村○○000 號住處碰面,販賣並交付價值500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丁○○,並當場收取款項。
、李威德於104 年12月26日0 時10分、21分、22分許,以其所有之扣案HTC 廠牌行動電話1 支(搭配已扣案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1 張)與丁○○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後(通話內容如附表⒘所示),相約於雲林縣麥寮鄉六輕東門7-11便利商店附近碰面,販賣並交付價值500 元之海洛因1 包予丁○○,並當場收取款項。
貳、程序部分(含證據能力):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訟訴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
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
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傳聞證據亦具有證據能力。
本判決所引用下述檢察官聲請調查而具傳聞性質之供述證據,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時提示於被告李威德及其辯護人,渠等均同意作為證據,且於本院審理時提示後對證據能力表示無意見,又觀諸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均有按照法定程序為之,諸如偵訊時均有依照刑事訴訟法或相關法規所要求之程序踐行,業經本院審查均具備適當性要件且無瑕疵可指,自得採為證據。
二、按「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則屬同條項款附表(即其附表2 編號89)所載之相類製品,依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之相關函釋,二者雖多為硫酸鹽或鹽酸鹽,可溶於水,為白色、略帶苦味之結晶,但使用劑量及致死劑量,仍屬有別,且目前國內發現者似都為甲基安非他命之鹽酸鹽,可見安非他命與甲基安非他命,係毒性有差別之第二級毒品(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3200號判決要旨參照)。
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安非他命之衍生物,安非他命在國內取得不易,施用情形較少,目前國內所緝獲之安非他命藥物大多為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則較為少見,惟大多數毒品接觸者對此二者未予精準區辨,致詞語表達上多習以「安非他命」兼稱之,此乃本院就毒品案件行使審判職務上所已知之事實,是卷附供述證據如有以「安非他命」稱之者,實則指「甲基安非他命」之意,先予敘明。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對上開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購毒者乙○○、丙○○、戊○○、丁○○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遠傳資料查詢1 紙、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臺灣大哥大資料查詢1 紙、本院105 年聲搜字第57號搜索票影本1 紙、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105 年1 月19日17時10分起至同日18時20分止(受執行人:李威德;
執行處所:崙背鄉羅厝村東興107 號)之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且有扣案之HTC 廠牌行動電話1 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1 張)足資佐證,又本案購毒者均有買毒品之需求,此有乙○○、丙○○、戊○○、丁○○等4 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乙○○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105 年2 月1 日報告編號KH/2016/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雲林縣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影本各1 紙」、「丙○○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105 年2 月1 日報告編號KH/2016/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雲林縣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影本各1 紙」、「戊○○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105 年2 月1 日報告編號KH/2016/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雲林縣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影本各1 紙」、「丁○○之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5 年2 月3日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影本各1 份」附卷可查。
再者,觀諸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依據本院104 年聲監續字第1074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各1 紙、本院105 年聲監續字第3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各1 紙所實施,經整理如附表所示),對話內容簡短,多半在約定見面地點,與一般日常通話內容迥異,衡情一般販毒、轉讓毒品之人為避免遭警方監聽查緝,而於通訊中少有逕以「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等名稱或相近用語稱之,所著重者不外乎是雙方能趕緊見面,畢竟與毒品攸關之資訊(金額、數量)都可待見面後商議,是警方合法執行通訊監察所得內容中,雖雙方未明示購買毒品,然此並無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得據以認定毒品交易行為俱在。
是被告上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均當予採信。
至被告就犯罪事實㈠供稱其尚未收款迄今仍賒欠,衡以被告並未否認販賣毒品犯行,當無動機要特別設詞掩飾其是否收受販賣毒品款項等情,其所述應屬可採,則就犯罪事實㈠販賣毒品之金額堪認尚未收取,仍為賒欠。
二、按毒品本無一定之公定價格,是其各次買賣之價格,當亦各有差異,或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程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進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是其價格標準,自非一成不變,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或「純度」謀取利潤方式,亦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
因之,販賣利得,除經被告坦承,或其價量至臻明確外,確實難以究其原委。
然按一般民眾普遍認知之毒品非法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寬貸,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重罰風險之理,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買進、賣出之差價,而遽認其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01 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之販毒行徑詳如前述,而被告染有施用毒品之惡習,此除其自承在卷外,並有「李威德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105 年2 月15日報告編號KH/2016/00000000 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雲林縣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影本各1 紙、李威德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為據,而被告承認販賣毒品可以藉機得到毒品施用的機會,可見被告當係為能繼續獲取施用之毒品,才會用販賣毒品方式來牟取利益,此合於實務上審理販賣毒品案件之經驗,絕大部分販毒之人囿於毒品所費不貲,且施用毒品者不容易維持正常生活作息與工作,而比起竊盜、搶奪等暴力犯罪手段,不僅容易當場查獲,且暴力犯罪亟需體力消耗,反倒是轉而販賣毒品,透過上下游間毒品的數量差,在方式上更容易賺取購買毒品之金錢或取得毒品加以施用,行跡上也較為隱蔽,堪認具有販賣毒品以營利之意圖殆無疑義。
三、總合以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被告為犯罪事實㈤所示行為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於104 年12月2 日修正公布,並依法生效,修正後之法定刑度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相較於修正前法定刑度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已提高罰金刑之上限,是修正後之規定並未更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行為時規定。
二、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2 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持有。
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四㈡、㈢、㈦、㈧、㈨、部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就犯罪事實三㈠、㈡、㈢、四㈠、㈣、㈥、㈩、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目的既在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則其各次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各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甲基安非他命雖係第二級毒品,但其亦屬於藥事法所稱之禁藥(即藥事法第22條第1款所稱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者,藥事法第83條亦定有處罰明文。
故行為人明知為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而轉讓予他人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此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規)競合情形,而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第二級毒品,除轉讓達一定數量,或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為轉讓行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第9條各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特別規定,而應依該加重規定處罰者外,均應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處罰(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490號、98年度臺上字第6982號、99年度臺上字第6393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所轉讓之甲基安非他命,無證據證明數量達淨重10公克以上,亦無對未成年人轉讓之情形,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四㈤所為,係犯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又對於不同刑罰法律間具有法規競合關係者,經擇一法律加以論科,其相關法條之適用,應本於整體性原則,不得任意割裂。
實務上,於比較新舊法律之適用時,亦本此原則(最高法院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意旨參照)。
另藥事法雖無處罰持有禁藥之明文,但被告轉讓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與轉讓行為同為實質上一罪之階段行為,其高度之轉讓行為既已依藥事法加以處罰,依法律適用整體性之法理,低度之持有甲基安非他命行為,自不能再行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以處罰(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5362號、同院82年度臺上字第4076號、第6613號判決要旨參照),併此敘明。
四、被告所犯上開17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五、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26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與其另犯之強盜、竊盜等案件接續執行,嗣於民國96年9 月12日經同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16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年8 月確定,於101 年5 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104 年7 月27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
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累犯,然就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就第二級毒品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刑法第65條第1項規定不得加重外,僅就其他之法定刑部分依法加重之。
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為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
一般而言,固須於偵查及審判中皆行自白,始有適用,缺一不可。
但所謂「自白」,係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承認自己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實之謂。
其承認犯罪事實之方式,並不以出於主動為必要,即或經由偵、審機關之推究訊問而被動承認,亦屬自白。
此與「自首」須於尚未發覺犯人之前,主動向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或機關陳述其犯罪事實,進而接受裁判者不同(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3692號判決要旨參照)。
經查,被告就犯罪事實中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均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則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各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至被告固然於偵查、審判中均就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為自白,然本件既因法規競合僅適用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論以轉讓禁藥罪,自不能割裂適用,而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而減輕其刑之適用(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七、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旨在鼓勵毒品下游者具體供出其上游供應人,俾進一步擴大查緝績效,揪出其他正犯或共犯,以確實防制毒品泛濫或更為擴散。
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係指被告翔實供出毒品來源之具體事證,因而使有偵查(或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偵查(或調查),並因而查獲者而言。
而其中所言「查獲」,除指查獲該其他正犯或共犯外,並兼及被告所指其毒品來源其事。
是倘該正犯或共犯已因另案被查獲,惟其被查獲之案情與被告供出毒品之來源無關,或有偵查(或調查)犯罪之公務員已有確切之證據,足以合理懷疑該被查獲之人為被告所供販賣毒來源之人,即與上開規定不符,無其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382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案被告供稱本案販賣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來源均為綽號「十狗」林文琪、綽號「黑豬」許民翰,經本院函詢檢警偵辦後確因而查獲上開2 人,此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106 年3 月20日雲警虎偵字第1060003661號函暨檢送之職務報告、林文琪綽號「十狗」、許民翰綽號「黑豬」刑事案件報告書各1 份在卷可憑,是被告本案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犯行,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遞減之。
八、被告之辯護人為其主張:被告販賣情節未臻嚴重,請考量其情堪憫恕,並有情輕法重等情,依據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然被告上開所為,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且經本院依據偵審自白、供出毒品來源減刑後,在刑度上已甚為寬待,復以考量毒品對於人民身體與公共治安之危害程度非輕,自無從再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餘地。
九、量刑及定刑:
㈠、爰審酌:刑罰應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作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而刑法第57條所列10款科刑應特別注意之事由,於科刑輕重所佔比例多寡,固難以量化,然若其中某項(或某幾項)事由所依據之事證特別強烈,顯可視為個案犯罪的明顯特徵,又為犯罪與行為人責任間的重要連結,則該項事由與責任具有重大關係,科刑的評價結果應受該事由影響最鉅,此時應於量刑理由特予權衡、強調,形成量刑輕重中可得明顯識別及受檢驗之理由,而非機械般臚列10款事由中之幾項事證,即謂已可辨識被告責任與刑度之高低(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50 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並非懵懂年紀,當知道販賣毒品乃屬險途,眼前因販賣毒品而將面臨刑罰責難,其之所以會走到今天處境,應該是因施用毒品開銷甚大,為求賺取施用毒品才會誤入歧途,而此也是染上毒癮之人的悲歌,而毒品對身心殘害甚深,舉凡販賣、轉讓毒品之行為均會助長毒品流通,惟本案被告販賣毒品對象不過4 人,縱使次數較多,但必須考量毒癮患者本來就有反覆需要購毒需求,況且本案中購毒者乙○○等人本身即有施用毒品習慣,已如前述,並非因被告提供毒品才使渠等沾染上毒品惡習,且本案販賣毒品之期間不長,無論在犯罪情節或危害社會程度上,相較於大量或長期販毒者,或是將毒品從國外進口之毒梟確有差異,難逕認被告之犯罪情節重大,而被告之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對照現今普遍之大專學歷,其等教育智識仍屬有限,諒必因智識不足,才會對於販毒將伴隨刑罰重典過於輕忽,又被告必須體認毒品所引起社會問題面向廣泛,多少毒品施用之人囿於毒品所費不貲,當金錢開銷超過個人經濟負擔時,施用毒品者將淪為用竊盜、搶奪等手段獲取金錢之宵小之輩,對社會治安將造成重大危害(大法官釋字第544 號理由書意旨參照),這也是為何要對更為源頭的販賣毒品嚴厲處罰之原因,佐以被告最終能坦然面對刑責,顯見其具有勇於面對之勇氣,而每個人都有不同的人生課題,這過程中不會有人始終一帆風順,也不會有人始終處於低谷,高低起伏之間,唯一能鍛鍊的就是心境上的坦然,有智慧的不是什麼事都看清,而是什麼事都能看淡,峰迴路轉後必能見一番天地,目前被告雖有一段期間失去自由,但長夜終會將盡,期待的是從心中能徹底遠離毒品,斷除對毒品的依賴,為自己及身邊的家人好好的活上一遍,才不枉費這段日子受到的試煉等一切情狀,就被告之犯行,各量處如附表一⒈至⒘所示之刑度,當能促使被告能感受刑罰教化意義並以砥礪自新。
㈡、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按數罪併罰制度是刑法的立法者所創出的新制度,基本上是以各罪其中最高刑期者,作為總執行刑期的下限;
以每個案件的個別刑期加總為基數,作為不得超過總執行刑期的上限。
在此範圍內,再授權法官可以自行決定加以酌減(打折扣),定為應執行刑。
法官的裁量空間即甚大。
而法官作最終決定應執行刑時,當然要斟酌個案的刑期,以及次數的多寡,包括其中罪責較重、或較輕的案件有多少,來決定評判行為人的惡性大小(刑法第57條),以及予以優惠刑期的多寡。
法官在為此判斷時,數罪併罰中的各個案刑期長短,自然成為其評判的標準。
故難謂法官在此時,不再對受刑人的刑責為重新價值評判,當然法官必須跳脫在個案刑期宣判時之只對個案的「惡性」(可非難性)的考量,而整體的判斷有多少的「惡性累積」(陳新民大法官釋字第662 號解釋之不同意見書參照)。
本院考量被告之年紀尚屬人生青壯時期,其當係受毒癮驅使下才越陷越深,然以其各罪之宣告刑度均非短暫,終究有離開矯治機構的一天,為使其等將來有較能復歸社會之可能,復參諸上開揭櫫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及對被告本案犯行之惡性累積評價,以及現行實務上對類似犯罪情節在執行刑多依被告所宣告之最高刑度就其餘每次犯行略加其刑度等情,爰對被告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伍、關於沒收:
一、法律適用之說明: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
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刑法第2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105 年5 月27日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及第36條規定,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105 年5 月27日修正之條文,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
既上開條文均為105 年7 月1 日施行,即無所謂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之適用,則本於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105 年5 月27日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優先於新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沒收章節之適用,並因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被告所犯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行,即應適用裁判時法即105 年5 月27日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
其餘有關沒收之規定則回歸適用新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等規定,即關於犯罪所得部分,則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沒收之。
㈡、又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104 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第40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此次修法於修正總說明以及相關修正條文立法理由中一再闡釋「沒收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此次沒收體制之修正,與現行法將沒收列為從刑之立法體例已有不同」,是沒收具有獨立效果而非從刑之沒收,合先敘明。
二、參諸本條之立法理由:「本條規定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增訂第1項,理由分述如下: ㈠第1項係合併現行條文第38條第1項第3款後段及第3項對屬於犯罪行為人犯罪所得之沒收。
㈡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預防犯罪,現行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對屬於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僅規定得沒收,難以遏阻犯罪誘因,而無法杜絕犯罪,亦與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有悖,爰參考前揭反貪腐公約及德國刑法第73條規定,將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之犯罪所得,修正為應沒收之。
…」等語;
又按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兼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
職權沒收,係指法院就屬於犯罪行為人者,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如偽造之文書),仍得本於職權斟酌是否宣告沒收,例如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前段等規定屬之。
義務沒收,則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
前者指凡法條有:「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之特別規定者屬之,法院就此等物品是否宣告沒收,無斟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宣告沒收,例如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即為是例;
後者則係指供犯罪所用、預備用或因犯罪所得,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例如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屬之。
揆諸前揭立法意旨及說明,可知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關於犯罪所得沒收之修正,係合併修正前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後段及第3項之規定,並由職權沒收修正為相對義務沒收,亦即不論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均需限於「屬於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始得予以沒收。
而修正後之新法並未就「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所指何意於立法理由中為特別之說明,惟仍可參諸本條立法意旨,而認「屬於犯罪行為人者」乃指屬於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始應予以沒收。
三、此次修法於修正總說明及相關修正條文立法理由中一再闡釋「沒收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此次沒收體制之修正,與現行法將沒收列為從刑之立法體例已有不同」,堪認沒收已非從刑。
又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309條第1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並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一諭知之主刑、從刑、刑之免除或沒收。」
,亦將主文欄之沒收與從刑特予區別記載,可知新法之沒收制度具有獨立效果,而非從刑。
最高法院78年臺非字第72號判例意旨雖認:「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
;
最高法院53年臺上字第1382號判例意旨認:「數罪併罰應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然後依法定標準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定有明文。
所謂其罪之刑,包括主刑、從刑而言,固無論主刑、從刑,均須依其所犯之罪分別宣告後,再據以定其應執行之刑方為相當。」
,惟沒收新法既已施行,傳統見解認沒收為從刑,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主文論列方式,已與現行立法意旨不符,自應隨同新法施行而修正。
從而,沒收已具有獨立性質之法律效果,而非從刑,於宣告沒收時,不應再從屬於各罪主刑項下宣告沒收,而應與主刑區隔而獨立論列(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209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1573號判決、105 年度上訴字第123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本案之沒收:
㈠、犯罪所得部分: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同條第4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修正後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販賣毒品所得金錢無論已否扣案、成本若干或利潤多少,均應全部諭知沒收。
經查: 被告就本案販賣海洛因毒品所得為4500元(各為1000、500 、500 、500 、500 、500、500 、500 元),就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所得為8500元(各為2000、2000、2000、1000、500 、500 、500 元),至犯罪事實㈠之販賣毒品所得仍遭購毒者賒欠,已如前述,則不對被告宣告沒收。
復為貫徹不法利得之剝奪,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諭知上開犯罪所得,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所使用之手機:被告所有之扣案HTC 廠牌行動電話1 支(搭配已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1 張),係被告用以聯繫其犯上開販賣毒品所用之物,故依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㈤所示轉讓禁藥部分,依法律不得割裂適用之原則,應回歸適用刑法第38條之規定。
另未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1 張業據被告表示已經丟棄,衡情當已滅失,則無庸再予以宣告沒收。
陸、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二、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9條第1項。
四、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第51條第5款。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李威德刑之宣告】
┌──┬──────────┬────────────┐
│編號│ 犯罪事實 │ 刑之宣告 │
│ │ │ │
├──┼──────────┼────────────┤
│1 │犯罪事實一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
│ │ │,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
├──┼──────────┼────────────┤
│2 │犯罪事實二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
│ │ │,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
├──┼──────────┼────────────┤
│3 │犯罪事實三㈠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
│ │ │,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
├──┼──────────┼────────────┤
│4 │犯罪事實三㈡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
│ │ │,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
├──┼──────────┼────────────┤
│5 │犯罪事實三㈢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
│ │ │,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
├──┼──────────┼────────────┤
│6 │犯罪事實四㈠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
│ │ │,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
├──┼──────────┼────────────┤
│7 │犯罪事實四㈡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
│ │ │,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
├──┼──────────┼────────────┤
│8 │犯罪事實四㈢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
│ │ │,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
├──┼──────────┼────────────┤
│9 │犯罪事實四㈣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
│ │ │,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
├──┼──────────┼────────────┤
│10 │犯罪事實四㈤ │犯修正前藥事法第八十三條│
│ │ │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11 │犯罪事實四㈥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
│ │ │,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
├──┼──────────┼────────────┤
│12 │犯罪事實四㈦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
│ │ │,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
├──┼──────────┼────────────┤
│13 │犯罪事實四㈧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
│ │ │,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
├──┼──────────┼────────────┤
│14 │犯罪事實四㈨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
│ │ │,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
├──┼──────────┼────────────┤
│15 │犯罪事實四㈩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
│ │ │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
├──┼──────────┼────────────┤
│16 │犯罪事實四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
│ │ │,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
├──┼──────────┼────────────┤
│17 │犯罪事實四 │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
│ │ │,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
└──┴──────────┴────────────┘
附表二、【本案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 時 間 │ 通 訊 監 察 譯 文 內 容 │ 備 考 │
├──┼───────┼─────────────────┼───────┤
│1 │①104 年10月14│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㈠佐證犯罪事實│
│ │日15時36分9 秒│ ↑ │ │
│ │ │B :0000000000(乙○○)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 出處:雲警虎│
│ │ │A :喂、等下我要出門阿 │ 偵字第105100│
│ │ │B :無啦你在那,我馬光厝呢 │ 0229號卷第4 │
│ │ │A :阿 │ 頁反面 │
│ │ │B :我馬光厝啦 │ │
│ │ │A :馬光厝的 │ │
│ │ │B :嘿啦、你打給我我電話無錢囉 │ │
│ │ │A :馬光厝的 │ │
│ │ │B :嘿嘿眼鏡的 │ │
│ │ │A :嘿這樣在廟阿那 │ │
│ │ │B :那廟阿 │ │
│ │ │A :我跟你說啦你過來那廟那等我 │ │
│ │ │B :那廟 │ │
│ │ │A :馬光厝廟那 │ │
│ │ │B :喔好好好 │ │
│ │ │A :10分鐘才過喔 │ │
│ │ │B :好好 │ │
│ │ │A :好 │ │
│ ├───────┼─────────────────┤ │
│ │②104 年10月14│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 │
│ │日15時46分27秒│ ↑ │ │
│ │ │B :0000000000(乙○○) │ │
│ │ ├─────────────────┤ │
│ │ │A :喂 │ │
│ │ │B :我騎一臺豪邁的 │ │
│ │ │A :喔好啦好 │ │
│ │ │B :好 │ │
│ │ │A :好 │ │
├──┼───────┼─────────────────┼───────┤
│2 │①104 年10月21│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㈠佐證犯罪事實│
│ │日15時4 分49秒│ ↑ │ │
│ │ │B :0000000000(丙○○)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 出處:雲警虎│
│ │ │A :喂 │ 偵字第105100│
│ │ │B :喂、在做什 │ 0229號卷第4 │
│ │ │A :嘿 │ 頁正反面 │
│ │ │B :你甘有過來這邊 │ │
│ │ │A :我北港阿 │ │
│ │ │B :好阿好好你返頭 │ │
│ │ │A :等下 │ │
│ │ │B :阿 │ │
│ │ │A :好啦 │ │
│ │ │B :來要打給我呦 │ │
│ │ │A :好啦 │ │
│ │ │B :好好好差不多多久 │ │
│ │ │A :不會太晚啦 │ │
│ │ │B :不會太晚呦 │ │
│ │ │A :嘿 │ │
│ │ │B :好好好 │ │
│ ├───────┼─────────────────┤ │
│ │②104 年10月21│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 │
│ │日15時24分57秒│ ↑ │ │
│ │ │B :0000000000(丙○○) │ │
│ │ ├─────────────────┤ │
│ │ │A :喂 │ │
│ │ │B :喂、你甘有隨要返頭 │ │
│ │ │A :你甘有車 │ │
│ │ │B :我摩托車娘 │ │
│ │ │A :無來你來這過來這邊啦 │ │
│ │ │B :好阿好那裡 │ │
│ │ │A :在財神爺廟後面這 │ │
│ │ │B :好 │ │
│ ├───────┼─────────────────┤ │
│ │③104 年10月21│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 │
│ │日15時42分4 秒│ ↑ │ │
│ │ │B :0000000000(丙○○) │ │
│ │ ├─────────────────┤ │
│ │ │A :喂 │ │
│ │ │B :喂在那 │ │
│ │ │A :後面你來你現在在後面呀 │ │
│ │ │B :嘿阿 │ │
│ │ │A :聽我說啦 │ │
│ │ │B :..這呢 │ │
│ │ │A :你在後面你看到頭前路口頭前那排│ │
│ │ │ 路無 │ │
│ │ │B :頭前阿 │ │
│ │ │A :你騎入來過路騎入來 │ │
│ │ │B :過路走入來 │ │
│ │ │A :騎入來啦走入來過大路啦 │ │
│ │ │B :過大路 │ │
│ │ │A :嘿 │ │
│ │ │B :在頭前喔 │ │
│ │ │A :頭前嗯 │ │
│ │ │B :從頭前去呦喔 │ │
│ │ │A :你現在是不是在後面啦 │ │
│ │ │B :嗯 │ │
│ │ │A :嘿阿過路你就看頭前那條路下來啦│ │
│ │ │B :喔 │ │
│ │ │A :我叫人跟你帶 │ │
│ ├───────┼─────────────────┤ │
│ │④104 年10月21│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 │
│ │日15時45分16秒│ ↑ │ │
│ │ │B :0000000000(丙○○) │ │
│ │ ├─────────────────┤ │
│ │ │B :喂、這在熱鬧阿 │ │
│ │ │A :無啦財神爺金元寶那呢你是在那 │ │
│ │ │B :旁阿那攤 │ │
│ │ │A :無啦你財神廟後面啦 │ │
│ │ │B :後面 │ │
│ │ │A :金元寶那無 │ │
│ │ │B :檳榔攤 │ │
│ │ │A :金元寶啦檳榔攤 │ │
│ │ │B :金元寶喔 │ │
│ │ │A :財神爺後面呢 │ │
│ │ │B :嘿 │ │
│ │ │A :你現在人在那 │ │
│ │ │B :我現在走往頭前來無你說往 │ │
│ │ │A :無走往後面你走往頭前要做什 │ │
│ │ │B :喔好好好 │ │
│ │ │A :喂 │ │
│ ├───────┼─────────────────┤ │
│ │⑤104 年10月21│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 │
│ │日15時47分7 秒│ ↓ │ │
│ │ │B :0000000000(丙○○) │ │
│ │ ├─────────────────┤ │
│ │ │B :喂、我在金元寶這 │ │
│ │ │A :金元寶你就看對面你過路啦過路擱│ │
│ │ │ 頭前那無一間托兒所的車 │ │
│ │ │B :托兒所喔從那下喔 │ │
│ │ │A :呦啦我不是說這樣你喔 │ │
├──┼───────┼─────────────────┼───────┤
│3 │①104 年10月21│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㈠佐證犯罪事實│
│ │日17時19分19秒│ ↑ │ ㈠ │
│ │ │B :0000000000(戊○○)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 出處:雲警虎│
│ │ │A :喂 │ 偵字第105100│
│ │ │B :甘有在無閒 │ 0229號卷第4 │
│ │ │A :怎樣 │ 頁反面至第5 │
│ │ │B :甘有在無閒 │ 頁 │
│ │ │A :你要過來呦 │ │
│ │ │B :我無車啦車賣掉 │ │
│ │ │A :阿 │ │
│ │ │B :車賣掉阿 │ │
│ │ │A :嗯 │ │
│ │ │B :車撞到不用賣掉喔 │ │
│ │ │A :你要跟我添喔 │ │
│ │ │B :阿 │ │
│ │ │A :阿 │ │
│ │ │B :什麼 │ │
│ │ │A :要跟我添啦甘有意見 │ │
│ │ │B :好阿看你那時要來阿 │ │
│ │ │A :我等下過確定喔 │ │
│ │ │B :嘿啦 │ │
│ │ │A :好啦好 │ │
│ ├───────┼─────────────────┤ │
│ │②104 年10月21│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 │
│ │日17時23分59秒│ ↑ │ │
│ │ │B :0000000000(戊○○) │ │
│ │ ├─────────────────┤ │
│ │ │B :你要隨過來呦 │ │
│ │ │A :無啦我說要過打給你較等下一趟路│ │
│ │ │ 那遠對嗯怎樣 │ │
│ │ │B :我當做你要隨過來,要過來順便跟│ │
│ │ │ 我買飯啦 │ │
│ │ │A :你附近甘無隨便吃一下也好我驚無│ │
│ │ │ 要隨過 │ │
│ │ │B :你無法度隨過來喔 │ │
│ │ │A :你厝無人喔 │ │
│ │ │B :趁現在無人啦 │ │
│ │ │A :好啦我要過打給你啦 │ │
│ │ │B :嘿啦 │ │
│ │ │A :好啦 │ │
│ ├───────┼─────────────────┤ │
│ │③104 年10月21│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 │
│ │日17時57分13秒│ ↑ │ │
│ │ │B :0000000000(戊○○) │ │
│ │ ├─────────────────┤ │
│ │ │B :喂 │ │
│ │ │A :怎樣 │ │
│ │ │B :甘有出門阿 │ │
│ │ │A :要吃什麼 │ │
│ │ │B :甘有出門啦 │ │
│ │ │A :要吃什麼啦 │ │
│ │ │B :我說你乾有出門阿 │ │
│ │ │A :還無出門我會跟你問說要吃什麼 │ │
│ │ │B :喔喔喔好啦等你 │ │
│ │ │A :要吃什麼等我 │ │
│ │ │B :你不是要來 │ │
│ │ │A :要吃什麼啦 │ │
│ │ │B :看你買什隨便啦 │ │
│ │ │A :隨便猜猜便當阿看要什麼便當也不│ │
│ │ │ 說擱在隨便好我隨便買啦好啦好 │ │
│ │ │B :好 │ │
│ ├───────┼─────────────────┤ │
│ │④104 年10月21│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 │
│ │日18時17分38秒│ ↓ │ │
│ │ │B :0000000000(戊○○) │ │
│ │ ├─────────────────┤ │
│ │ │B :喂 │ │
│ │ │A :你那什麼路 │ │
│ │ │B :林頭里福德街 │ │
│ │ │A :阿 │ │
│ │ │B :福德街阿 │ │
│ │ │A :什麼啦 │ │
│ │ │B :大學路阿 │ │
│ │ │A :大學路幾號 │ │
│ │ │B :一段啦 │ │
│ │ │A :嘿 │ │
│ │ │B :阿林頭里福德街60巷 │ │
│ │ │A :喔好 │ │
│ ├───────┼─────────────────┤ │
│ │⑤104 年10月21│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 │
│ │日18時24分35秒│ ↓ │ │
│ │ │B :0000000000(戊○○) │ │
│ │ ├─────────────────┤ │
│ │ │B :喂 │ │
│ │ │A :斗六市福德街62巷嗯 │ │
│ │ │B :嘿阿、2 號喔 │ │
│ │ │A :導行那找無 │ │
│ │ │B :有阿你甘有看到清泉灣 │ │
│ │ │A :阿 │ │
│ │ │B :你甘有看到清泉灣游泳池 │ │
│ │ │A :無啦我現在在嘿囉阿 │ │
│ │ │B :你在那 │ │
│ │ │A :62巷打不過那這樣 │ │
│ │ │B :你就林頭里 │ │
│ │ │A :阿 │ │
│ │ │B :你就林頭里福德街、林頭里福德街│ │
│ │ │ 62巷 │ │
│ │ │A :我現在在棒球場 │ │
│ │ │B :棒球場 │ │
│ │ │A :嘿啦 │ │
│ │ │B :棒球場你就 │ │
│ │ │A :正心中學、正心中學這你知無 │ │
│ │ │B :嘿阿我知阿 │ │
│ │ │A :我現在在這 │ │
│ │ │B :我去到那擱有一段路 │ │
│ │ │A :無那有法度 │ │
│ │ │B :你就擱明 │ │
│ │ │A :你說什麼、什麼東西 │ │
│ │ │B :你往大學路方向 │ │
│ │ │A :大學路喔我剛才就從那下來 │ │
│ │ │B :嘿阿你往大學路方向 │ │
│ │ │A :大學路林頭里喔 │ │
│ │ │B :嘿 │ │
│ │ │A :喔好 │ │
│ │ │B :嘿林頭里福德街 │ │
│ ├───────┼─────────────────┤ │
│ │⑥104 年10月21│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 │
│ │日18時35分32秒│ ↑ │ │
│ │ │B :0000000000(戊○○) │ │
│ │ ├─────────────────┤ │
│ │ │A :阿 │ │
│ │ │B :你甘找有 │ │
│ │ │A :有啦那有可能找無 │ │
│ │ │B :喔 │ │
│ │ │A :好啦好 │ │
│ │ │B :好啦我在樓下 │ │
├──┼───────┼─────────────────┼───────┤
│4 │①104 年10月25│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㈠佐證犯罪事實│
│ │日17時4 分21秒│ ↓ │ 三㈡ │
│ │ │B :0000000000(戊○○)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 出處:雲警虎│
│ │ │B :喂 │ 偵字第105100│
│ │ │A :你打給我呦 │ 0229號卷第6 │
│ │ │B :嘿阿你那時要擱來 │ 頁正反面 │
│ │ │A :阿 │ │
│ │ │B :你那時要擱來 │ │
│ │ │A :那時喔 │ │
│ │ │B :嘿阿 │ │
│ │ │A :差不多跟上次同款呦 │ │
│ │ │B :嘿阿看你那時阿 │ │
│ │ │A :是嗎確定嗎 │ │
│ │ │B :嘿阿嘿阿 │ │
│ │ │A :這樣這樣也也也好啦我等下過啦 │ │
│ │ │B :你等下要過來喔 │ │
│ │ │A :嘿啦 │ │
│ │ │B :喔 │ │
│ │ │A :喔 │ │
│ │ │B :好啦好 │ │
│ ├───────┼─────────────────┤ │
│ │②104 年10月25│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 │
│ │日17時7 分14秒│ ↑ │ │
│ │ │B :0000000000(戊○○) │ │
│ │ ├─────────────────┤ │
│ │ │A :阿 │ │
│ │ │B :你現在要隨過來呦 │ │
│ │ │A :無啦我先過來人那一下 │ │
│ │ │B :喔喔喔阿差不多大約來到這幾點 │ │
│ │ │A :一點鐘過 │ │
│ │ │B :要過一點鐘 │ │
│ │ │A :差不多點多鐘啦 │ │
│ │ │B :要點多鐘喔 │ │
│ │ │A :嘿阿 │ │
│ │ │B :喔哭夭喔好啦好這樣你來好 │ │
│ │ │A :嗯 │ │
│ │ │B :嘿阿 │ │
│ ├───────┼─────────────────┤ │
│ │③104 年10月25│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 │
│ │日18時11分43秒│ ↓ │ │
│ │ │B :0000000000(戊○○) │ │
│ │ ├─────────────────┤ │
│ │ │B :喂 │ │
│ │ │A :. │ │
│ │ │B :嘿 │ │
│ │ │A :我較一會好無 │ │
│ │ │B :什麼 │ │
│ │ │A :較晚一些 │ │
│ │ │B :差不多幾點 │ │
│ │ │A :因為我要載阮母來廟7 點半要載她│ │
│ │ │ 去廟趕不到 │ │
│ │ │B :是喔現在才6 點娘 │ │
│ │ │A :什麼 │ │
│ │ │B :現在才6 點初阿 │ │
│ │ │A :什麼東西 │ │
│ │ │B :我說現在才6 點初 │ │
│ │ │A :我聽無意思你說怎樣什麼電出阿 │ │
│ │ │B :你來到這不8 、9點 │ │
│ │ │A :無啦我現在在褒忠你聽無 │ │
│ │ │B :嘿 │ │
│ │ │A :要往厝出發你聽有無 │ │
│ │ │B :嘿 │ │
│ │ │A :我現在在褒忠呢擱在路要返來娘 │ │
│ │ │B :是喔 │ │
│ │ │A :嘿阿 │ │
│ │ │B :你要擱返去你厝載你母這樣喔 │ │
│ │ │A :你說怎樣 │ │
│ │ │B :你說你要擱返去你厝載你母 │ │
│ │ │A :褒忠嘿阿 │ │
│ │ │B :嘿 │ │
│ │ │A :你說什麼 │ │
│ │ │B :你說你7 點半以後才要來喔 │ │
│ │ │A :無啦我現在要返來載阮母來廟 │ │
│ │ │B :嘿 │ │
│ │ │A :我完才過啦 │ │
│ │ │B :喔這樣差不多幾點8 點 │ │
│ │ │A :我不知我不知應該免到8 點吧甘要│ │
│ │ │B :我不知要看你車是你開的也不是我│ │
│ │ │ 開的 │ │
│ │ │A :我時到過才跟你說較晚應該不要緊│ │
│ │ │ 吧我打給你你才出來就好你 │ │
│ │ │B :喔喔 │ │
│ │ │A :喔 │ │
│ │ │B :要這樣呦好阿 │ │
│ │ │A :無我現在過喔 │ │
│ │ │B :喔好阿好 │ │
│ │ │A :好 │ │
│ ├───────┼─────────────────┤ │
│ │④104 年10月25│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 │
│ │日19時36分32秒│ ↑ │ │
│ │ │B :0000000000(戊○○) │ │
│ │ ├─────────────────┤ │
│ │ │A :喂 │ │
│ │ │B :到沒 │ │
│ │ │A :還沒啦無那快啦,約要吃飯 │ │
│ │ │B :嘿 │ │
│ │ │A :我到位才打給你 │ │
│ │ │B :你差不多幾點阿 │ │
│ │ │A :你甘有趕 │ │
│ │ │B :有阿我等下我有代事呢 │ │
│ │ │A :你要去那 │ │
│ │ │B :我等下去跟人說車輛的代事 │ │
│ │ │A :無你等下過來虎尾 │ │
│ │ │B :我無法度啦我就真正無車 │ │
│ │ │A :對阿 │ │
│ │ │B :嘿阿 │ │
│ │ │A :約要吃飯 │ │
│ │ │B :是喔 │ │
│ │ │A :較晚還是你幾點返來 │ │
│ │ │B :我不知影 │ │
│ │ │A :無咱返來聯絡 │ │
│ │ │B :無你來到這差不多幾點 │ │
│ │ │A :我應該馬上就返去阮小的約要吃飯│ │
│ │ │B :嘿 │ │
│ │ │A :嘿阿 │ │
│ │ │B :嘿 │ │
│ │ │A :嘿阿你應該也不太晚 │ │
│ │ │B :這樣差不多9 點呢 │ │
│ │ │A :說你應該也不太晚吧 │ │
│ │ │B :阿 │ │
│ │ │A :對嗯 │ │
│ │ │B :應該是不會啦 │ │
│ │ │A :對阿差不多10點之前好無咱約10點│ │
│ │ │ 之前 │ │
│ │ │B :幾點 │ │
│ │ │A :10點之前這樣 │ │
│ │ │B :9 點好無 │ │
│ │ │A :阿 │ │
│ │ │B :9 點這樣可以無 │ │
│ │ │A :你不是要出門 │ │
│ │ │B :阿不要緊你9 點我電話跟他說因為│ │
│ │ │ 我跟他說都說不來啦 │ │
│ │ │A :無啦便看啦是無法度時間你知無 │ │
│ │ │B :嘿 │ │
│ │ │A :反正就9 點便看那嘿囉我打給你啦│ │
│ │ │ 差不多9 點我打給你啦喔 │ │
│ │ │B :好阿好 │ │
│ │ │A :喔 │ │
│ ├───────┼─────────────────┤ │
│ │⑤104 年10月25│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 │
│ │日20時46分5 秒│ ↓ │ │
│ │ │B :0000000000(戊○○) │ │
│ │ ├─────────────────┤ │
│ │ │B :喂 │ │
│ │ │A :喔你電話那都不要接 │ │
│ │ │B :哭天你到阿呦 │ │
│ │ │A :那都這樣 │ │
│ │ │B :你到阿呦 │ │
│ │ │A :阿 │ │
│ │ │B :你到阿呦 │ │
│ │ │A :我擱返頭在半路我到 │ │
│ │ │B :喔好啦 │ │
│ │ │A :不接阿 │ │
│ │ │B :要啦在洗身驅啦 │ │
│ │ │A :好啦好 │ │
│ │ │B :好 │ │
├──┼───────┼─────────────────┼───────┤
│5 │①104 年12月4 │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㈠佐證犯罪事實│
│ │日11時52分17秒│ ↑ │ ㈢ │
│ │ │B :0000000000(戊○○)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 出處:雲警虎│
│ │ │B :喂 │ 偵字第105100│
│ │ │A :嘿 │ 0229號卷第7 │
│ │ │B :你信用很好呢 │ 頁 │
│ │ │A :什不知 │ │
│ │ │B :喔幾點會來、你幾點會來 │ │
│ │ │A :我等下就過我坐坐就過喔 │ │
│ │ │B :喔差不多幾點 │ │
│ │ │A :無啦你麥跟我催啦我就在伯母她家│ │
│ │ │ 你催奇怪呢跟你說 │ │
│ │ │B :喔你在伯母她那 │ │
│ │ │A :就隨過啦呦啦 │ │
│ │ │B :喔 │ │
│ │ │A :好 │ │
│ │ │B :等你喔 │ │
│ │ │A :好 │ │
│ ├───────┼─────────────────┤ │
│ │②104 年12月4 │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 │
│ │日12時24分32秒│ ↑ │ │
│ │ │B :0000000000(戊○○) │ │
│ │ ├─────────────────┤ │
│ │ │A :怎樣 │ │
│ │ │B :來去吃牛肉麵啦肚子餓啦 │ │
│ │ │A :你先去吃阿我現在在快速道路 │ │
│ │ │B :無阿你來做夥還去吃阿 │ │
│ │ │A :喔麥我要緊我下午要去田真的啦我│ │
│ │ │ 要去田 │ │
│ │ │B :甘好 │ │
│ │ │A :你先去吃返來我差不多過阿差不多│ │
│ │ │ 也到阿 │ │
│ │ │B :喔 │ │
│ │ │A :好 │ │
│ │ │B :好阿好 │ │
│ ├───────┼─────────────────┤ │
│ │③104 年12月4 │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 │
│ │日12時25分36秒│ ↑ │ │
│ │ │B :0000000000(戊○○) │ │
│ │ ├─────────────────┤ │
│ │ │A :怎樣啦我在開車呢 │ │
│ │ │B :哭夭阿這樣要跟你買水餃無你甘要│ │
│ │ │ 吃 │ │
│ │ │A :我就跟你說我就無時間你聽無 │ │
│ │ │B :阿喔這樣不用 │ │
│ │ │A :喔免啦 │ │
│ │ │B :這樣不用買你的份 │ │
│ │ │A :嘿阿 │ │
│ │ │B :不要買你的份 │ │
│ │ │A :阿跟我買一包嘿囉煙啦 │ │
│ │ │B :什麼煙啦 │ │
│ │ │A :嘿囉那什麼我什忘記 │ │
│ │ │B :哭夭煙擱有分什麼煙喔 │ │
│ │ │A :阿 │ │
│ │ │B :還擱有分什麼煙喔七星軟的 │ │
│ │ │A :駱駝啦、駱駝啦 │ │
│ │ │B :什麼駱駝啦 │ │
│ │ │A :一包60元你跟他說駱駝的煙他就知│ │
│ │ │ 淺色的 │ │
│ │ │B :駱駝喔 │ │
│ │ │A :嘿一隻駱駝嘿阿 │ │
│ │ │B :喔 │ │
│ │ │A :麻煩一下麻煩一下好 │ │
│ ├───────┼─────────────────┤ │
│ │④104 年12月4 │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 │
│ │日13時1 分21秒│ ↑ │ │
│ │ │B :0000000000(戊○○) │ │
│ │ ├─────────────────┤ │
│ │ │A :喂 │ │
│ │ │B :駛到那 │ │
│ │ │A :我在福德街阿 │ │
│ │ │B :喔你在福德街喔 │ │
│ │ │A :你娘害我多駛過頭多駛頭前那條去│ │
│ │ │B :喔哭夭好啦好 │ │
│ │ │A :好 │ │
├──┼───────┼─────────────────┼───────┤
│6 │①104 年10月18│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㈠佐證犯罪事實│
│ │日13時0 分32秒│ ↑ │ ㈠ │
│ │ │B :0000000000(丁○○)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 出處:雲警虎│
│ │ │A :喂 │ 偵字第105100│
│ │ │B :你甘有帶七仔出去 │ 0229號卷第7 │
│ │ │A :喂 │ 頁反面 │
│ │ │B :你甘有帶七仔出去 │ │
│ │ │A :我聽無你誰 │ │
│ │ │B :文啦 │ │
│ │ │A :阿 │ │
│ │ │B :文拉 │ │
│ │ │A :誰啦 │ │
│ │ │B :阿文 │ │
│ │ │A :說到大聲啦 │ │
│ │ │B :我說你有帶七仔出來沒 │ │
│ │ │A :什麼 │ │
│ │ │B :你有帶七仔出來無 │ │
│ │ │A :帶七仔 │ │
│ │ │B :七阿啦、查某你聽有無 │ │
│ │ │A :你誰啦 │ │
│ │ │B :阿文啦 │ │
│ │ │A :怎樣呦 │ │
│ │ │B :你透早打給你你忘記 │ │
│ │ │A :你在那 │ │
│ │ │B :公司啦 │ │
│ │ │A :見面才說就好你也這樣 │ │
│ │ │B :喔現在你在那 │ │
│ │ │A :我就同款來那 │ │
│ │ │B :那 │ │
│ │ │A :上次見面那你忘記 │ │
│ │ │B :阿 │ │
│ │ │A :喔 │ │
│ │ │B :學校喔 │ │
│ │ │A :嘿啦喔 │ │
│ │ │B :好好 │ │
│ ├───────┼─────────────────┤ │
│ │②104 年10月18│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 │
│ │日13時31分8 秒│ ↑ │ │
│ │ │B :0000000000(丁○○) │ │
│ │ ├─────────────────┤ │
│ │ │A :喂 │ │
│ │ │B :喂、阿得阿 │ │
│ │ │A :嘿 │ │
│ │ │B :喂、我到阿到阿啦 │ │
│ │ │A :好啦你等我一下我放一些料隨好啦│ │
│ │ │B :阿 │ │
│ │ │A :等我一下 │ │
│ │ │B :好啦好 │ │
├──┼───────┼─────────────────┼───────┤
│7 │①104 年10月21│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㈠佐證犯罪事實│
│ │日20時6 分20秒│ ↓ │ ㈡ │
│ │ │B :0000000000(丁○○)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 出處:雲警虎│
│ │ │B :喂 │ 偵字第105100│
│ │ │A :電話那都無在接是怎樣 │ 0229號卷第8 │
│ │ │B :我電話怪怪啦無什聲 │ 頁反面至第9 │
│ │ │A :我現在過阿東邊阿那一邊 │ 頁 │
│ │ │B :阿 │ │
│ │ │A :年邊阿北邊 │ │
│ │ │B :我在阮嘿囉這邊要怎樣說 │ │
│ │ │A :南門阿北門啦 │ │
│ │ │B :無啦無到那去啦,我現在下班跑去│ │
│ │ │ 那做什 │ │
│ │ │A :無在那 │ │
│ │ │B :我現在在阮公司 │ │
│ │ │A :施厝寮呦 │ │
│ │ │B :嘿 │ │
│ │ │A :阿 │ │
│ │ │B :在阮工廠寮這娘 │ │
│ │ │A :施厝寮那 │ │
│ │ │B :無啦嘿後安你知無後安擱過是不是│ │
│ │ │ 一個橋 │ │
│ │ │A :後安 │ │
│ │ │B :麥麥我跟你說你就麥寮街過來經過│ │
│ │ │ 一個加油站一直過來一直都沖來就│ │
│ │ │ 是要到六輕的路 │ │
│ │ │A :六輕阿 │ │
│ │ │B :我跟你說橋頭擱過來你知無 │ │
│ │ │A :我從橋頭入去就好 │ │
│ │ │B :嘿橋頭入來你到那個橋頭的7-11那│ │
│ │ │ 7-11那一間我看 │ │
│ │ │A :橋頭擱入去施厝寮嗎對無 │ │
│ │ │B :我這的地方跟你說你甘知道路 │ │
│ │ │A :無啦我到位你才出來就好一短 │ │
│ │ │B :你就騎到橋頭看橋頭那位我才過這│ │
│ │ │ 樣 │ │
│ │ │A :橋頭你才過來你喔 │ │
│ │ │B :嘿阿嘿你看橋頭那裡你不要 │ │
│ │ │A :好啦好... 喔真煩惱 │ │
│ │ │B :好,好你到橋頭打給我 │ │
│ │ │A :好啦 │ │
│ │ │B :好 │ │
│ ├───────┼─────────────────┤ │
│ │②104 年10月21│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 │
│ │日20時36分29秒│ ↑ │ │
│ │ │B :0000000000(丁○○) │ │
│ │ ├─────────────────┤ │
│ │ │A :怎樣 │ │
│ │ │B :還沒到喔 │ │
│ │ │A :有阿我在崙背阿. . 隨好 │ │
│ │ │B :喔你還沒返去就對 │ │
│ │ │A :我就跟你我在崙背還沒出門我就在│ │
│ │ │ 路你是 │ │
│ │ │B :喔阿嗯擱1 、20分就到喔 │ │
│ │ │A :嘿差不多 │ │
│ │ │B :好好好 │ │
│ │ │A :好 │ │
│ ├───────┼─────────────────┤ │
│ │③104 年10月21│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 │
│ │日20時52分21秒│ ↑ │ │
│ │ │B :0000000000(丁○○) │ │
│ │ ├─────────────────┤ │
│ │ │A :喔你那電話 │ │
│ │ │B :無啦我剛好在打的時我剛好在騎摩│ │
│ │ │ 托車啦 │ │
│ │ │A :我在7-11啦 │ │
│ │ │B :我也在7-11你在那一個7-11 │ │
│ │ │A :橋下來這個7-11呢 │ │
│ │ │B :我現在在往六輕這個方向 │ │
│ │ │A :無啦過來還沒過橋這個7-11啦 │ │
│ │ │B :還沒過橋、還沒過那一個橋 │ │
│ │ │A :要去大城那個橋那一個橋 │ │
│ │ │B :無那遠啦跑到那去現在在下雨呢 │ │
│ │ │A :無你現在在那 │ │
│ │ │B :你就是那個往橋頭這個方向一直走│ │
│ │ │A :我現在在橋頭嗯 │ │
│ │ │B :嘿阿你往六輕路這個方向一直騎一│ │
│ │ │ 直駛啦 │ │
│ │ │A :你擱在裡面那個7-11呀 │ │
│ │ │B :嘿嘿在左手邊喔 │ │
│ │ │A :全家阿7-11 │ │
│ │ │B :7-11 │ │
│ │ │A :全家呢 │ │
│ │ │B :你在7-11跟全家那呦 │ │
│ │ │A :無啦你是在7-11阿全家說好 │ │
│ │ │B :全家我在全家不是啦我在7-11我在│ │
│ │ │ 7-11 │ │
│ │ │A :好啦好 │ │
│ │ │B :我在7-11我跟你說 │ │
│ │ │A :好啦我過啦 │ │
│ │ │B :喔好 │ │
│ ├───────┼─────────────────┤ │
│ │④104 年10月21│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 │
│ │日20時55分10秒│ ↓ │ │
│ │ │B :0000000000(丁○○) │ │
│ │ ├─────────────────┤ │
│ │ │B :喂 │ │
│ │ │A :出來阿 │ │
│ │ │B :你到那7-11 │ │
│ │ │A :在路這路無 │ │
│ │ │B :我右手邊 │ │
│ │ │A :無啦你就出來全家跟7-11中間這條│ │
│ │ │ 路無 │ │
│ │ │B :喔這樣我擱騎過擱一短我過 │ │
│ │ │A :你是騎去那去啦喔你好心 │ │
│ │ │B :遮7-11好幾間我騎過你說的那我知│ │
├──┼───────┼─────────────────┼───────┤
│8 │①104 年10月25│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㈠佐證犯罪事實│
│ │日21時50分36秒│ ↑ │ ㈢ │
│ │ │B :0000000000(丁○○)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 出處:雲警虎│
│ │ │A :怎樣 │ 偵字第105100│
│ │ │B :喂 │ 0229號卷第9 │
│ │ │A :怎樣 │ 頁至第10頁 │
│ │ │B :喂 │ │
│ │ │A :嘿 │ │
│ │ │B :身驅有帶小姐無 │ │
│ │ │A :什麼 │ │
│ │ │B :身驅有帶小姐無 │ │
│ │ │A :明天啦 │ │
│ │ │B :我說現在啦 │ │
│ │ │A :無法度啦管住我無法度出門你是 │ │
│ │ │B :無我出去阿 │ │
│ │ │A :阿 │ │
│ │ │B :我過去你那 │ │
│ │ │A :你不知路 │ │
│ │ │B :你跟我說我就知 │ │
│ │ │A :你不知路啦你知我隨便報你就不知│ │
│ │ │B :你跟我報一下我可能知呢 │ │
│ │ │A :羅厝阿 │ │
│ │ │B :那裡 │ │
│ │ │A :羅厝啦 │ │
│ │ │B :羅厝喔 │ │
│ │ │A :東興國小 │ │
│ │ │B :羅厝 │ │
│ │ │A :東興國小 │ │
│ │ │B :那一個中正國小 │ │
│ │ │A :有無擱要問 │ │
│ │ │B :是靠北港呦 │ │
│ │ │A :無啦崙背啦北港喔你是 │ │
│ │ │B :崙背羅厝什麼國小呦 │ │
│ │ │A :東興啦 │ │
│ │ │B :我到那打給你 │ │
│ │ │A :好啦 │ │
│ │ │B :好好 │ │
│ ├───────┼─────────────────┤ │
│ │②104 年10月25│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 │
│ │日22時21分3 秒│ ↑ │ │
│ │ │B :0000000000(丁○○) │ │
│ │ ├─────────────────┤ │
│ │ │A :怎樣 │ │
│ │ │B :你說你在新崙那裡 │ │
│ │ │A :什麼 │ │
│ │ │B :你說你在新崙喔 │ │
│ │ │A :我聽無較大聲 │ │
│ │ │B :我說你在新崙喔 │ │
│ │ │A :什麼身份 │ │
│ │ │B :說你現在在那 │ │
│ │ │A :跟你說的這 │ │
│ │ │B :我忘記阿你剛才說我忘記我無記起│ │
│ │ │ 來 │ │
│ │ │A :羅厝庄啦東興國小啦 │ │
│ │ │B :羅厝喔 │ │
│ │ │A :嘿啦 │ │
│ │ │B :那一個羅 │ │
│ │ │A :嘿啦 │ │
│ │ │B :那一個羅啦 │ │
│ │ │A :七阿七仔不錯水姑娘阿 │ │
│ │ │B :羅厝庄什麼國小 │ │
│ │ │A :你甘會喝這邊都很會喝 │ │
│ │ │B :我喜喝 │ │
│ │ │A :到才說啦 │ │
│ │ │B :羅厝庄擱來呢 │ │
│ │ │A :東興國小 │ │
│ │ │B :紅興 │ │
│ │ │A :東興啦 │ │
│ │ │B :東興國小那是什麼鄉 │ │
│ │ │A :崙背鄉阿什麼鄉 │ │
│ │ │B :崙背街裡面看就有嗯 │ │
│ │ │A :無啦不是在崙背啦靠崙背鄉啦 │ │
│ │ │B :要靠崙背鄉旁靠那 │ │
│ │ │A :崙背鄉阿要靠那,崙背鄉就崙背巷│ │
│ │ │ 那有靠那你也趣味 │ │
│ │ │B :往那個方向阿 │ │
│ │ │A :你到崙背跟人問擱返頭返來啦 │ │
│ │ │B :嗯 │ │
│ │ │A :從虎尾來算還沒到崙背 │ │
│ │ │B :喔我從虎尾跟人問就知喔 │ │
│ │ │A :嘿啦阮這算是還沒到崙背一個庄內│ │
│ │ │ 這樣你聽有無 │ │
│ │ │B :羅厝庄 │ │
│ │ │A :港尾庄你知嗯 │ │
│ │ │B :什麼庄 │ │
│ │ │A :港尾庄新庄橋你知嗯 │ │
│ │ │B :嘿我不知 │ │
│ │ │A :新庄橋你不知港尾新庄橋你不知 │ │
│ │ │B :新庄橋 │ │
│ │ │A :嘿阿 │ │
│ │ │B :不知 │ │
│ │ │A :對阿跟你報你就不知 │ │
│ │ │B :新庄橋 │ │
│ │ │A :現在呢 │ │
│ │ │B :羅厝庄 │ │
│ │ │A :你寫起來喔 │ │
│ │ │B :無我那知要怎樣走 │ │
│ │ │A :什麼 │ │
│ │ │B :無我去那誰忘記呢 │ │
│ │ │A :拿筆寫啦 │ │
│ │ │B :阿 │ │
│ │ │A :拿筆寫寫啦 │ │
│ │ │B :嘿阿現在寫嗯 │ │
│ │ │A :好沒 │ │
│ │ │B :羅厝是那一個羅啦 │ │
│ │ │A :什麼啦 │ │
│ │ │B :你說羅厝是那一個羅 │ │
│ │ │A :羅煞的羅啦 │ │
│ │ │B :求喔 │ │
│ │ │A :羅煞的羅 │ │
│ │ │B :羅駛 │ │
│ │ │A :羅煞的羅你知無 │ │
│ │ │B :羅煞庄 │ │
│ │ │A :羅煞的羅你知嗯 │ │
│ │ │B :我寫一個看有就好羅蔡庄嗯 │ │
│ │ │A :無啦什麼羅賽庄 │ │
│ │ │B :無什麼 │ │
│ ├───────┼─────────────────┤ │
│ │③104 年10月25│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 │
│ │日23時7 分33秒│ ↑ │ │
│ │ │B :0000000000(丁○○) │ │
│ │ ├─────────────────┤ │
│ │ │A :喂 │ │
│ │ │B :我迷路阿 │ │
│ │ │A :你正常阿你無意外 │ │
│ │ │B :我現在在那什麼墾地里 │ │
│ │ │A :墾地凡墾地阿擱有一段墾地你就要│ │
│ │ │ 從你要從西邊向騎來 │ │
│ │ │B :我現再在外環道呢 │ │
│ │ │A :你要找虎尾大路阿騎忘崙背這條大│ │
│ │ │ 路這來你嗯才會知 │ │
│ │ │B :騎虎尾大路喔 │ │
│ │ │A :你去跟人人問啦你說往崙背那條大│ │
│ │ │ 路要怎樣騎 │ │
│ │ │B :喔好啦好 │ │
│ │ │A :還沒到崙背你看左手邊那間國小在│ │
│ │ │ 那左手邊那 │ │
│ │ │B :好好好 │ │
│ ├───────┼─────────────────┤ │
│ │④104 年10月25│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 │
│ │日23時29分29秒│ ↑ │ │
│ │ │B :0000000000(丁○○) │ │
│ │ ├─────────────────┤ │
│ │ │A :找有阿呦 │ │
│ │ │B :我現在 │ │
│ │ │A :嘿 │ │
│ │ │B :現在騎往崙背這入來擱來我不知怎│ │
│ │ │ 樣走你來跟我帶 │ │
│ │ │A :無啦那有騎往那去那很奇怪呢說無│ │
│ │ │ 到那你是這樣 │ │
│ │ │B :無你在那 │ │
│ │ │A :我不是跟你說不到那去 │ │
│ │ │B :你不是說從新崙那大路一直去 │ │
│ │ │A :我不是跟你說不到那去無 │ │
│ │ │B :我現在要走往那裡去 │ │
│ │ │A :返頭返來 │ │
│ │ │B :走往那裡去 │ │
│ │ │A :返頭返來那條條大路那裡去 │ │
│ │ │B :返頭那條大路 │ │
│ │ │A :你就騎那條大路那一條 │ │
│ │ │B :我騎那條大路是崙豐那邊轉過來這│ │
│ │ │ 呦 │ │
│ │ │A :喔你逛往那去 │ │
│ │ │B :嘿啊無我不知方向 │ │
│ │ │A :我跟你說啦你返頭往嘿囉啦往虎尾│ │
│ │ │ 路啦 │ │
│ │ │B :往虎尾路 │ │
│ │ │A :嘿啦 │ │
│ │ │B :要經過無層那過無 │ │
│ │ │A :無啦無到那去插那多你在瘋呦 │ │
│ │ │B :喔好啦好 │ │
│ │ │A :你返頭返來差不多5 公里你擱騎去│ │
│ │ │ 那 │ │
│ │ │B :好啦好啦好 │ │
│ │ │A :羅厝你不知招牌就有寫你拜託 │ │
│ │ │B :現在是騎往吳厝呦 │ │
│ │ │A :無啦那吳厝喔你麥一直強調那好無│ │
│ │ │ 羅厝啦無厝 │ │
│ │ │B :好啦好我騎看麥我真正找無路 │ │
│ ├───────┼─────────────────┤ │
│ │⑤104 年10月25│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 │
│ │日23時37分56秒│ ↓ │ │
│ │ │B :0000000000(丁○○) │ │
│ │ ├─────────────────┤ │
│ │ │B :喂 │ │
│ │ │A :你騎去到那 │ │
│ │ │B :我也不知我現在完全不知路 │ │
│ │ │A :你嘿你現在旁啊有什麼東西 │ │
│ │ │B :啊 │ │
│ │ │A :你旁啊有什麼東西你說也我聽 │ │
│ │ │B :我旁啊有什麼東西我現在在嘿囉巷│ │
│ │ │ 子路 │ │
│ │ │A :那巷子路 │ │
│ │ │B :現在那 │ │
│ │ │A :你無看到水姑娘的招牌嗎 │ │
│ │ │B :啊 │ │
│ │ │A :你甘無看到水姑娘招牌 │ │
│ │ │B :水姑娘的招牌 │ │
│ │ │A :嘿啊 │ │
│ │ │B :我走出來大路看才知 │ │
│ │ │A :我就叫你騎大路無你騎那 │ │
│ │ │B :我現在可能在你崙背這啦 │ │
│ │ │A :你那擱在崙背拜託 │ │
│ │ │B :我就跟你說我這路不知不知要怎樣│ │
│ │ │ 逛出去 │ │
│ │ │A :你騎去圓環那啦 │ │
│ │ │B :那 │ │
│ │ │A :圓環啦圓環你知恩 │ │
│ │ │B :崙背圓環恩喔 │ │
│ │ │A :圓環恩 │ │
│ │ │B :喔好啦好好 │ │
│ │ │A :恩 │ │
├──┼───────┼─────────────────┼───────┤
│9 │①104 年10月27│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㈠佐證犯罪事實│
│ │日17時23分23秒│ ↑ │ ㈣ │
│ │ │B :0000000000(丁○○)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 出處:雲警虎│
│ │ │B :喂啊德呀呦 │ 偵字第105100│
│ │ │A :啊 │ 0229號卷第10│
│ │ │B :啊德呀恩 │ 頁反面至第11│
│ │ │A :怎樣啦 │ 頁反面 │
│ │ │B :我剛下班啦幾點要在那找你 │ │
│ │ │A :你要過來呦 │ │
│ │ │B :嘿啊你不是要請我吃飯 │ │
│ │ │A :現在好啊 │ │
│ │ │B :我現在剛返來娘呢 │ │
│ │ │A :來阮這 │ │
│ │ │B :嘿啊我剛返娘我身軀洗洗 │ │
│ │ │A :好啦到才打 │ │
│ │ │B :晚餐給你處理啦 │ │
│ │ │A :好啦 │ │
│ │ │B :好好 │ │
│ ├───────┼─────────────────┤ │
│ │②104 年10月27│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 │
│ │日18時16分11秒│ ↓ │ │
│ │ │B :0000000000(丁○○) │ │
│ │ ├─────────────────┤ │
│ │ │A :啊 │ │
│ │ │B :我要去那找你我現在身軀洗好要出│ │
│ │ │ 去啊 │ │
│ │ │A :來阮這 │ │
│ │ │B :啊 │ │
│ │ │A :阮這啦 │ │
│ │ │B :你那 │ │
│ │ │A :嘿啦 │ │
│ │ │B :啊到那 │ │
│ │ │A :那天去那個地方啦等我 │ │
│ │ │B :喔三角那呦 │ │
│ │ │A :嘿啦 │ │
│ │ │B :喔好好 │ │
│ │ │A :恩 │ │
│ ├───────┼─────────────────┤ │
│ │③104 年10月27│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 │
│ │日18時46分59秒│ ↑ │ │
│ │ │B :0000000000(丁○○) │ │
│ │ ├─────────────────┤ │
│ │ │A :喂 │ │
│ │ │B :我到位很久呢 │ │
│ │ │A :你往虎尾大陸來喔 │ │
│ │ │B :虎尾大路我就不知要怎樣走虎尾大│ │
│ │ │ 路 │ │
│ │ │A :無你從那來你也拜託你從那來 │ │
│ │ │B :一直去喔 │ │
│ │ │A :你不是那條大路一直去到崙背 │ │
│ │ │B :我駛從嘿囉嘿羅那橋頭那邊過來呢│ │
│ │ │A :那裏 │ │
│ │ │B :橋頭那邊過來 │ │
│ │ │A :啊你往你知影虎尾大路你知恩 │ │
│ │ │B :我就是不知你說的虎尾大路那一條│ │
│ │ │A :那一條我跟你說啦 │ │
│ │ │B :虎尾外環道嗎 │ │
│ │ │A :我跟你說啦沒啦你聽我說啦 │ │
│ │ │B :嘿 │ │
│ │ │A :你現在直過有無廣場那有一支招牌│ │
│ │ │ 店是很大台你有看無嘿有看無 │ │
│ │ │B :那裏 │ │
│ │ │A :你現在就直過恩你過你虎尾方向啦│ │
│ │ │ 圓環那啦 │ │
│ │ │B :圓環那啊就從吳厝過恩 │ │
│ │ │A :嘿啦就那條大路你知恩 │ │
│ │ │B :我過那打給你財哥說啦 │ │
│ │ │A :你聽我說嗯 │ │
│ │ │B :好好好 │ │
│ │ │A :你就在拿無腳路電話打給我說你從│ │
│ │ │ 那條來啦 │ │
│ │ │B :嘿 │ │
│ │ │A :你住看看右手邊那有一間皇宮旅社│ │
│ │ │ 你知無 │ │
│ │ │B :什麼旅社 │ │
│ │ │A :皇宮旅社 │ │
│ │ │B :嘿從那彎入去 │ │
│ │ │A :無你聽我說你那番番啊 │ │
│ │ │B :好好你說 │ │
│ │ │A :你看到皇宮旅社才打給我我跟你說│ │
│ │ │ 啦 │ │
│ │ │B :好啦好 │ │
│ │ │A :你注意看喔你不好 │ │
│ ├───────┼─────────────────┤ │
│ │④104 年10月27│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 │
│ │日18時59分20秒│ ↓ │ │
│ │ │B :0000000000(丁○○) │ │
│ │ ├─────────────────┤ │
│ │ │B :喂 │ │
│ │ │A :你是有要過來無擱在說電話 │ │
│ │ │B :我現在我現在騎到西螺橋要過虎尾│ │
│ │ │ 這 │ │
│ │ │A :無啦你那去那做什麼啦 │ │
│ │ │B :喔你不是說從這來 │ │
│ │ │A :我覺得很奇怪呢 │ │
│ │ │B :嘿 │ │
│ │ │A :說崙背過來右手邊一間皇宮旅社你│ │
│ │ │ 有法度騎去到那去 │ │
│ │ │B :喔我都花去我跟你問說 │ │
│ │ │A :擱騎返去啦 │ │
│ │ │B :那一個方向去 │ │
│ │ │A :你真正很奇怪呢 │ │
│ │ │B :我現在要擱騎往那 │ │
│ │ │A :你聽我說啦你剛才有經過你往那一│ │
│ │ │ 條 │ │
│ │ │B :我現在經過吳厝要虎尾這邊啦 │ │
│ │ │A :無啦我真正給你打壞去你騎倒車啦│ │
│ │ │ 喔 │ │
│ │ │B :跟你問說是不是從吳厝你說嘿 │ │
│ │ │A :你聽我說你擱往崙背方向啦剛才來│ │
│ │ │ 的方向你騎返去 │ │
│ │ │B :嘿要騎到那 │ │
│ │ │A :你注意看牌是不是寫一個港尾 │ │
│ │ │B :什麼牌啊 │ │
│ │ │A :路牌啦什麼牌啊 │ │
│ │ │B :對啊寫甚麼啊 │ │
│ │ │A :港尾啦 │ │
│ │ │B :你說國語你台語我聽無什有 │ │
│ │ │A :港尾 │ │
│ │ │B :港尾喔 │ │
│ │ │A :港尾 │ │
│ │ │B :嘿囉港口的港恩 │ │
│ │ │A :嘿 │ │
│ │ │B :嘿囉虎尾的尾港尾 │ │
│ │ │A :嘿 │ │
│ │ │B :看那個路牌擱來呢 │ │
│ │ │A :你騎是有在看路牌無啊 │ │
│ │ │B :我現在是不是要騎返頭 │ │
│ │ │A :騎返頭嘿 │ │
│ │ │B :嘿啊我現在在路邊跟你說電話 │ │
│ │ │A :你先聽我說 │ │
│ │ │B :嘿 │ │
│ │ │A :你注意看那牌有無 │ │
│ │ │B :嘿 │ │
│ │ │A :好你不理啦你那看港尾你就要注意│ │
│ │ │ 右手邊有一間東興國小喔還是崙背│ │
│ │ │B :東國小呦.港國小呦 │ │
│ │ │A :你是到底有我昨才跟你說一間國小│ │
│ │ │ 你聽無. 港國小 │ │
│ │ │B :你說甚麼國小你擱說一次 │ │
│ │ │A :我昨跟你報那一間 │ │
│ │ │B :說國語 │ │
│ │ │A :我昨不是跟你報 │ │
│ │ │B :東興喔 │ │
│ │ │A :啊無呢喔你實在喔 │ │
│ │ │B :看到港尾那個路牌右轉呦 │ │
│ │ │A :右你的頭格啦我甘有跟你說右轉 │ │
│ │ │B :無你說看到港尾路牌你也無說擱來│ │
│ │ │ 你也無說 │ │
│ │ │A :你看到就要注意看右手邊拉不是灣│ │
│ │ │ 啦喔你實在 │ │
│ │ │B :喔看右手邊 │ │
│ │ │A :看啦不是彎啦 │ │
│ │ │B :看右手邊那個國小就對 │ │
│ │ │A :嘿啦那就要 │ │
│ │ │B :我現在騎返頭的路就會看到呢 │ │
│ │ │A :嘿啦 │ │
│ │ │B :好啦好 │ │
│ │ │A :嘿很遠啦你有法度 │ │
│ │ │B :好啦好我現在返頭啦 │ │
│ │ │A :確實也知道 │ │
│ ├───────┼─────────────────┤ │
│ │⑤104 年10月27│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 │
│ │日19時12分49秒│ ↑ │ │
│ │ │B :0000000000(丁○○) │ │
│ │ ├─────────────────┤ │
│ │ │A :喂 │ │
│ │ │B :到喂啊你說的國小這 │ │
│ │ │A :喔我跟你說喔 │ │
│ │ │B :嘿 │ │
│ │ │A :你擱直直走 │ │
│ │ │B :嘿 │ │
│ │ │A :你現在一邊騎我跟你說你騎 │ │
│ │ │B :嘿 │ │
│ │ │A :騎沒 │ │
│ │ │B :騎啊 │ │
│ │ │A :喔你一直騎擱騎你注意看右手邊喔│ │
│ │ │B :嘿 │ │
│ │ │A :右手邊一個招牌水姑娘 │ │
│ │ │B :水姑娘 │ │
│ │ │A :招牌有無 │ │
│ │ │B :還沒到那 │ │
│ │ │A :無拉甘到啊到沒 │ │
│ │ │B :路口這個喔 │ │
│ │ │A :無啦你有看到無 │ │
│ │ │B :有啦水姑娘小吃部 │ │
│ │ │A :好啦在那喔你看左手邊那有一條斜│ │
│ │ │ 路 │ │
│ │ │B :巷子路呦 │ │
│ │ │A :有無啦甚麼巷子路斜路啦 │ │
│ │ │B :啊 │ │
│ │ │A :斜路啦巷子路 │ │
│ │ │B :甚麼路 │ │
│ │ │A :斜路斜的路 │ │
│ │ │B :左手邊嗎這有2 條呢 │ │
│ │ │A :一條巷子啦一條大路啦你是在說那│ │
│ │ │ 啦巷子路右手邊那條 │ │
│ │ │B :喔右手邊喔小吃部右手邊呦 │ │
│ │ │A :你一直去看右手邊有一間甘仔店無│ │
│ │ │ 有無 │ │
│ │ │B :喂 │ │
│ │ │A :右手邊有一間甘仔店有看無 │ │
│ │ │B :甘仔店 │ │
│ │ │A :恩有無啦 │ │
│ │ │B :裡面都巷子那有甘仔店 │ │
│ │ │A :無啦甚麼巷子那條是路呢 │ │
│ │ │B :你打給我你打給我我手機無錢啊快│ │
│ ├───────┼─────────────────┤ │
│ │⑤104 年10月27│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 │
│ │日19時15分17秒│ ↓ │ │
│ │ │B :0000000000(丁○○) │ │
│ │ ├─────────────────┤ │
│ │ │B :喂 │ │
│ │ │A :有無有看到無 │ │
│ │ │B :我現在騎出來小吃部這個路口啦 │ │
│ │ │A :你騎去那做什啦喔 │ │
│ │ │B :我就逛無呢 │ │
│ │ │A :左手邊那條路你有看無斜下那條2 │ │
│ │ │ 條雙叉路有看無2 條路啦 │ │
│ │ │B :有 │ │
│ │ │A :右手邊那條 │ │
│ │ │B :嘿擱來 │ │
│ │ │A :一直下反正這2 條都樣啦你同款要│ │
│ │ │ 右轉同款意思啦 │ │
│ │ │B :嘿囉你說右手邊呦 │ │
│ │ │A :有看到一間甘仔店無 │ │
│ │ │B :右手邊我看麥有 │ │
│ │ │A :大轉彎那啦有無 │ │
│ │ │B :有我看到甘仔店擱來 │ │
│ │ │A :你擱一直去第一個彎下去你不要彎│ │
│ │ │ 右手邊喔逛那一彎下去 │ │
│ │ │B :喔逛那個弧度呦 │ │
│ │ │A :不是右手邊喔嘿 │ │
│ │ │B :我知我知擱來呢 │ │
│ │ │A :擱一直去有過一個右手邊一個庄無│ │
│ │ │B :我已經彎好幾彎喔 │ │
│ │ │A :好等下你慢慢騎 │ │
│ │ │B :啊 │ │
│ │ │A :這口啊有一個綠紅燈你在等 │ │
│ │ │B :喔好好 │ │
│ │ │A :有無 │ │
│ │ │B :好好 │ │
│ │ │A :喔等我 │ │
│ │ │B :閃黃燈啊綠紅燈 │ │
├──┼───────┼─────────────────┼───────┤
│ │①104 年11月26│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㈠佐證犯罪事實│
│ │日1 時9 分25秒│ ↓ │ ㈤ │
│ │ │B :0000000000(丁○○)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 出處:雲警虎│
│ │ │B :喂 │ 偵字第105100│
│ │ │A :阿你是有要來無 │ 0229號卷第12│
│ │ │B :阿 │ 頁 │
│ │ │A :有要過來沒 │ │
│ │ │B :現在喔 │ │
│ │ │A :喂 │ │
│ │ │B :阿 │ │
│ │ │A :我跟你說啦 │ │
│ │ │B :阿嘿 │ │
│ │ │A :我跟你說你明早喔 │ │
│ │ │B :嘿 │ │
│ │ │A :麻煩給我無喔 │ │
│ │ │B :阿 │ │
│ │ │A :明早啦 │ │
│ │ │B :嘿 │ │
│ │ │A :看可以先挪給我無 │ │
│ │ │B :明早還無法度 │ │
│ │ │A :盡量看麥 │ │
│ │ │B :有法度我就跟你應有法度 │ │
│ │ │A :阿 │ │
│ │ │B :嗯 │ │
│ │ │A :今日就去給人一下臭蛋你知嗯 │ │
│ │ │B :踏一下怎樣 │ │
│ │ │A :去給人讓啦 │ │
│ │ │B :昨 │ │
│ │ │A :今日啦 │ │
│ │ │B :嘿 │ │
│ │ │A :阿不剛好你有法度看挪無 │ │
│ │ │B :你那這時間點打這時間點我在睡你│ │
│ │ │ 知無 │ │
│ │ │A :阿 │ │
│ │ │B :說這時間點 │ │
│ │ │A :阿 │ │
│ │ │B :我在剛好起來便所剛好看到電話在│ │
│ │ │ 喊 │ │
│ │ │A :你要來無,要來那有要緊 │ │
│ │ │B :我要過去方便但是我身驅無方便 │ │
│ │ │A :喔嘿無要緊啦 │ │
│ │ │B :確定 │ │
│ │ │A :阿 │ │
│ │ │B :確定喔 │ │
│ │ │A :你要多久 │ │
│ │ │B :去那天那嗯 │ │
│ │ │A :.. │ │
│ │ │B :我這到那現在風很透現在這到那可│ │
│ │ │ 能半點鐘久 │ │
│ │ │A :好啦 │ │
│ │ │B :喔 │ │
│ │ │A :好 │ │
│ ├───────┼─────────────────┤ │
│ │②104 年11月26│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 │
│ │日1 時50分32秒│ ↑ │ │
│ │ │B :0000000000(丁○○) │ │
│ │ ├─────────────────┤ │
│ │ │B :喂、我在下面那 │ │
│ │ │A :好 │ │
├──┼───────┼─────────────────┼───────┤
│ │①104 年12月4 │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㈠佐證犯罪事實│
│ │日0 時38分2 秒│ ↓ │ ㈥ │
│ │ │B :0000000000(丁○○)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 出處:雲警虎│
│ │ │B :喂 │ 偵字第105100│
│ │ │A :文阿 │ 0229號卷第12│
│ │ │B :阿 │ 頁反面 │
│ │ │A :要過來無 │ │
│ │ │B :. . │ │
│ │ │A :真正好 │ │
│ │ │B :嗯 │ │
│ │ │A :真正不錯 │ │
│ │ │B :七阿喔 │ │
│ │ │A :都有啦幹你娘返來那還有這 │ │
│ │ │B :你說七阿嗯 │ │
│ │ │A :嗯 │ │
│ │ │B :呦 │ │
│ │ │A :難苦你來才說 │ │
│ │ │B :阿你在那 │ │
│ │ │A :阮厝啦 │ │
│ │ │B :好啦 │ │
│ │ │A :阮厝嗯 │ │
│ │ │B :好嗯 │ │
│ │ │A :好喔 │ │
│ │ │B :嗯 │ │
│ │ │A :好嗯 │ │
│ │ │B :我過嗯 │ │
│ │ │A :好嗯 │ │
│ │ │B :好 │ │
│ ├───────┼─────────────────┤ │
│ │②104 年12月4 │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 │
│ │日1 時21分20秒│ ↑ │ │
│ │ │B :0000000000(丁○○) │ │
│ │ ├─────────────────┤ │
│ │ │B :我到阿 │ │
│ │ │A :喂 │ │
│ │ │B :我到阿 │ │
│ │ │A :好啦我開門 │ │
│ │ │B :喔 │ │
├──┼───────┼─────────────────┼───────┤
│ │①104 年12月4 │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㈠佐證犯罪事實│
│ │日18時9 分7 秒│ ↓ │ ㈦ │
│ │ │B :0000000000(丁○○)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 出處:雲警虎│
│ │ │B :喂 │ 偵字第105100│
│ │ │A :喂 │ 0229號卷第12│
│ │ │B :嘿 │ 頁反面至第13│
│ │ │A :我等下過去你那啦 │ 頁 │
│ │ │B :有啦我今日有領 │ │
│ │ │A :我等下過去你那啦 │ │
│ │ │B :阿 │ │
│ │ │A :我等下過去你那要找人啦 │ │
│ │ │B :是要過來我那找人順便跟我嘿囉喔│ │
│ │ │A :好啦我過你那才說啦喔 │ │
│ │ │B :好阿 │ │
│ │ │A :我跟你說啦 │ │
│ │ │B :喂 │ │
│ │ │A :麥在那念小念鼻你是在說什 │ │
│ │ │B :好啦我跟你喔你 │ │
│ │ │A :我8 點之前會到那 │ │
│ │ │B :幾點阿 │ │
│ │ │A :8 點之前啦 │ │
│ │ │B :8 點喔 │ │
│ │ │A :8 點之前啦 │ │
│ │ │B :好啦我瞭解好我知 │ │
│ │ │A :好 │ │
│ ├───────┼─────────────────┤ │
│ │②104 年12月4 │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 │
│ │日19時13分27秒│ ↓ │ │
│ │ │B :0000000000(丁○○) │ │
│ │ ├─────────────────┤ │
│ │ │B :喂 │ │
│ │ │A :我在你這出來要通麥察這條有無你│ │
│ │ │ 知無 │ │
│ │ │B :嘿 │ │
│ │ │A :你甘知 │ │
│ │ │B :你來麥寮街阿好無我現在在麥察街│ │
│ │ │ 阿 │ │
│ │ │A :無啦你去麥察做什拜託一下 │ │
│ │ │B :我人在麥寮 │ │
│ │ │A :阿 │ │
│ │ │B :你說8 點之前我問你那時要來你說│ │
│ │ │ 8 點之前 │ │
│ │ │A :不理嗎我跟你說8 點之前會到嗎 │ │
│ │ │B :好好我等下就隨返去好好 │ │
│ │ │A :你麥寮那啦 │ │
│ │ │B :我現在在麥寮街阿我現在在這吃 │ │
│ │ │A :那裡嗯 │ │
│ │ │B :10多分就會到好無 │ │
│ │ │A :我過我過喔你現在是要返來呀 │ │
│ │ │B :嘿阿我等下隨返去好無 │ │
│ │ │A :什麼等下免我過我等你我火發去有│ │
│ │ │ 事情要辦 │ │
│ │ │B :好啦我隨返去啦 │ │
│ │ │A :我過啦你在那啦 │ │
│ │ │B :我現在再麥寮街阿我現在跟你說在│ │
│ │ │ 那 │ │
│ │ │A :麥寮街阿你有看到什麼東西無 │ │
│ │ │B :阿 │ │
│ │ │A :有什麼東西好認無 │ │
│ │ │B :什麼東西最好認、最好認 │ │
│ │ │A :目標 │ │
│ │ │B :目標我跟你說加油站你知道在那無│ │
│ │ │ 麥寮街阿這個加油站 │ │
│ │ │A :要去六輕嘿阿 │ │
│ │ │B :要來麥寮街阿你從六輕那邊那過來│ │
│ │ │ 有無要來麥寮街阿 │ │
│ │ │A :六輕那邊過來還是崙背那邊過來 │ │
│ │ │B :這樣你拿無我返去較快啦你拿無啦│ │
│ │ │ 我也不會說 │ │
│ │ │A :我就要到麥寮阿擱聽無 │ │
│ │ │B :你到麥寮阿 │ │
│ │ │A :你是說六輕六輕出來這個加油站還│ │
│ │ │ 是阮這邊出來這個 │ │
│ │ │B :我跟你說我在麥寮街阿夜市你知無│ │
│ │ │ 我在那等你 │ │
│ │ │A :我不知啦 │ │
│ │ │B :嘿阿阿無我 │ │
│ │ │A :我跟你說啦我跟你問啦 │ │
│ │ │B :嘆 │ │
│ │ │A :加油站是在六輕這邊還是另外嘿囉│ │
│ │ │B :加油站已經入來麥寮街阿你聽有無│ │
│ │ │A :喔 │ │
│ │ │B :那條路直直騎去要往六輕那地方…│ │
│ ├───────┼─────────────────┤ │
│ │③104 年12月4 │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 │
│ │日19時17分49秒│ ↓ │ │
│ │ │B :0000000000(丁○○) │ │
│ │ ├─────────────────┤ │
│ │ │B :喂 │ │
│ │ │A :電話都不接我到阿 │ │
│ │ │B :那有可能那快你到阿 │ │
│ │ │A :我在對面這間甘仔店 │ │
│ │ │B :喔這樣我好我馬上到 │ │
│ │ │A :好 │ │
├──┼───────┼─────────────────┼───────┤
│ │①104 年12月12│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㈠佐證犯罪事實│
│ │日17時44分20秒│ ↑ │ ㈧ │
│ │ │B :0000000000(丁○○)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 出處:雲警虎│
│ │ │B :你在那 │ 偵字第105100│
│ │ │A :我要去高速阿 │ 0229號卷第13│
│ │ │B :阿 │ 頁反面 │
│ │ │A :要高速啦怎樣 │ │
│ │ │B :高速的 │ │
│ │ │A :虎尾 │ │
│ │ │B :你在虎尾 │ │
│ │ │A :嘿阿 │ │
│ │ │B :呦我現在要返去呦 │ │
│ │ │A :阿怎樣 │ │
│ │ │B :要現在要返去要找你 │ │
│ │ │A :你來到幾點阿拜託的 │ │
│ │ │B :無啦在無閒嗯 │ │
│ │ │A :你過來我跟你說啦你6 點10分甘有│ │
│ │ │ 法度來 │ │
│ │ │B :過去那 │ │
│ │ │A :虎尾啦 │ │
│ │ │B :無啦6 點10分喔 │ │
│ │ │A :甘有法度過來 │ │
│ │ │B :現在幾點幾分阿 │ │
│ │ │A :現在5 點54 │ │
│ │ │B :5 點54、6 點10分喔 │ │
│ │ │A :嘿 │ │
│ │ │B :我現在還沒到崙背 │ │
│ │ │A :你現在在崙背喔 │ │
│ │ │B :還沒到崙背要到娘 │ │
│ │ │A :好啦過來才說 │ │
│ │ │B :好啦好 │ │
│ │ │A :我跟你15分喔 │ │
│ ├───────┼─────────────────┤ │
│ │②104 年12月12│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 │
│ │日17時56分26秒│ ↑ │ │
│ │ │B :0000000000(丁○○) │ │
│ │ ├─────────────────┤ │
│ │ │A :到阿呦 │ │
│ │ │B :你在那 │ │
│ │ │A :我在嘿囉婦安婦安 │ │
│ │ │B :阿 │ │
│ │ │A :婦安啦 │ │
│ │ │B :阿 │ │
│ │ │A :婦安啦你麥一直阿啦在說你阿你聽│ │
│ │ │ 有呦保安堂888 錄影帶 │ │
│ │ │B :888 錄影帶喔 │ │
│ │ │A :不知跟人問一下啦 │ │
│ │ │B :好啦好我跟人問 │ │
│ │ │A :阿一直阿說你聽有 │ │
│ │ │B :888錄影帶嗯 │ │
│ │ │A :呦啦 │ │
│ │ │B :好啦好 │ │
│ ├───────┼─────────────────┤ │
│ │③104 年12月12│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 │
│ │日18時16分51秒│ ↓ │ │
│ │ │B :0000000000(丁○○) │ │
│ │ ├─────────────────┤ │
│ │ │B :喂 │ │
│ │ │A :找有無 │ │
│ │ │B :我在外面呢 │ │
│ │ │A :阿 │ │
│ │ │B :我現在. . │ │
│ │ │A :那無看你 │ │
│ │ │B :你的電話有回考喔 │ │
│ │ │A :無啦我用擴音的我在對面啦喔快啦│ │
│ │ │B :我在對面你對面那 │ │
├──┼───────┼─────────────────┼───────┤
│ │①104 年12月19│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㈠佐證犯罪事實│
│ │日17時54分26秒│ ↑ │ ㈨ │
│ │ │B :0000000000(丁○○)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 出處:雲警虎│
│ │ │A :怎樣 │ 偵字第105100│
│ │ │B :你在做什 │ 0229號卷第14│
│ │ │A :厝阿過來才說 │ 頁 │
│ │ │B :好阿好 │ │
│ ├───────┼─────────────────┤ │
│ │②104 年12月19│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 │
│ │日19時7 分7 秒│ ↑ │ │
│ │ │B :0000000000(丁○○) │ │
│ │ ├─────────────────┤ │
│ │ │B :喂 │ │
│ │ │A :你麥在阮厝樓下啦你娘狗吠到這樣│ │
│ │ │ 你是番阿 │ │
│ │ │B :好好 │ │
├──┼───────┼─────────────────┼───────┤
│ │①104 年12月22│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㈠佐證犯罪事實│
│ │日11時28分49秒│ ↑ │ ㈩ │
│ │ │B :0000000000(丁○○)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 出處:雲警虎│
│ │ │A :喂 │ 偵字第105100│
│ │ │B :喂 │ 0229號卷第14│
│ │ │A :喂 │ 頁反面 │
│ │ │B :喂、你中午有閒無 │ │
│ │ │A :誰 │ │
│ │ │B :我阿文啦 │ │
│ │ │A :怎樣啦 │ │
│ │ │B :中午有閒無 │ │
│ │ │A :要做什麼 │ │
│ │ │B :你有法度過來阮這麥寮無 │ │
│ │ │A :嗯 │ │
│ │ │B :因為我要做事我無法度過 │ │
│ │ │A :好啦我過打給你啦 │ │
│ │ │B :阿 │ │
│ │ │A :我等下過打給你啦 │ │
│ │ │B :你到麥寮打給我這樣喔 │ │
│ │ │A :好啦好 │ │
│ ├───────┼─────────────────┤ │
│ │②104 年12月22│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 │
│ │日12時16分36秒│ ↓ │ │
│ │ │B :0000000000(丁○○) │ │
│ │ ├─────────────────┤ │
│ │ │B :喂 │ │
│ │ │A :我跟你說啦你過來嘿囉啦 │ │
│ │ │B :那 │ │
│ │ │A :快速橋下擱過來這個7-11啦 │ │
│ │ │B :那裡 │ │
│ │ │A :快速橋下無 │ │
│ │ │B :橋頭那喔 │ │
│ │ │A :嘿阿過橋頭這個7-11喔 │ │
│ │ │B :嘿好好 │ │
│ │ │A :隨來喔 │ │
│ │ │B :好好 │ │
├──┼───────┼─────────────────┼───────┤
│ │①104 年12月25│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㈠佐證犯罪事實│
│ │日1 時22分1 秒│ ↓ │ │
│ │ │B :0000000000(丁○○)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 出處:雲警虎│
│ │ │B :喂 │ 偵字第105100│
│ │ │A :喂 │ 0229號卷第14│
│ │ │B :阿 │ 頁反面 │
│ │ │A :要來無 │ │
│ │ │B :現喔 │ │
│ │ │A :嘿阿 │ │
│ │ │B :同款嗯 │ │
│ │ │A :我在厝 │ │
│ │ │B :好 │ │
│ │ │A :喔 │ │
│ │ │B :好 │ │
│ ├───────┼─────────────────┤ │
│ │②104 年12月25│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 │
│ │日2 時12分27秒│ ↑ │ │
│ │ │B :0000000000(丁○○) │ │
│ │ ├─────────────────┤ │
│ │ │A :喂 │ │
│ │ │B :嘿你擱過5 分鐘啦我擱5 分鐘就到│ │
│ │ │A :好 │ │
│ │ │B :好 │ │
├──┼───────┼─────────────────┼───────┤
│ │①104 年12月26│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㈠佐證犯罪事實│
│ │日0 時10分24秒│ ↓ │ │
│ │ │B :0000000000(丁○○)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 出處:雲警虎│
│ │ │A :在那 │ 偵字第105100│
│ │ │B :阿 │ 0229號卷第15│
│ │ │A :喂 │ 頁 │
│ │ │B :喂 │ │
│ │ │A :我現在在你這 │ │
│ │ │B :阿 │ │
│ │ │A :我在你這啦 │ │
│ │ │B :現喔 │ │
│ │ │A :嘿阿 │ │
│ │ │B :那 │ │
│ │ │A :加油站這 │ │
│ │ │B :阿 │ │
│ │ │A :在你加油站這啦,最靠你這個加油│ │
│ │ │ 站啦 │ │
│ │ │B :喔好我知 │ │
│ ├───────┼─────────────────┤ │
│ │②104 年12月26│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 │
│ │日0 時21分7 秒│ ↑ │ │
│ │ │B :0000000000(丁○○) │ │
│ │ ├─────────────────┤ │
│ │ │B :喂、喂 │ │
│ │ │A :嘿 │ │
│ │ │B :你說你在那 │ │
│ │ │A :加油站阿 │ │
│ │ │B :加油站離阮最近加油站我剛才騎去│ │
│ │ │ 就無看人你在加油站,你在那加油│ │
│ │ │ 站 │ │
│ │ │A :全家這個呢 │ │
│ │ │B :阿 │ │
│ │ │A :我頭前全家跟7-11這呢 │ │
│ │ │B :阮的加油站旁阿是靠六輕路這呢 │ │
│ │ │A :對阿 │ │
│ │ │B :六輕路這個加油站 │ │
│ │ │A :阿無呢 │ │
│ │ │B :阿十字路口那呦 │ │
│ │ │A :十字路口阿 │ │
│ │ │B :嘿阿 │ │
│ │ │A :. 南路阿 │ │
│ │ │B :你知道阮店在那嗎 │ │
│ │ │A :海. 南路啦 │ │
│ │ │B :什麼路 │ │
│ │ │A :海. 南路啦 │ │
│ │ │B :海. 南路我那知在那 │ │
│ │ │A :嗯 │ │
│ │ │B :你打給我啦我手機 │ │
│ │ │A :斜對面我斜對面頭前就全家跟7-11│ │
│ │ │ 你聽無 │ │
│ │ │B :斜對面7-11 │ │
│ │ │A :全家跟7-11啦 │ │
│ │ │B :離阮這很遠你那幫幫忙我那知在那│ │
│ │ │A :這樣你知無 │ │
│ │ │B :你等下等下往六輕的地方 │ │
│ │ │A :我頭前左手邊全家擱來7-11你聽無│ │
│ │ │B :靠六輕的地方 │ │
│ │ │A :呦啦呦啦 │ │
│ │ │B :阿 │ │
│ │ │A :呦啦 │ │
│ │ │B :好啦好啦我知 │ │
│ │ │A :我在那等你啦 │ │
│ ├───────┼─────────────────┤ │
│ │③104 年12月26│A :0000000000(被告李威德) │ │
│ │日0 時22分51秒│ ↓ │ │
│ │ │B :0000000000(丁○○) │ │
│ │ ├─────────────────┤ │
│ │ │B :喂 │ │
│ │ │A :喂 │ │
│ │ │B :你在那 │ │
│ │ │A :7-11啦 │ │
│ │ │B :喂 │ │
│ │ │A :7-11啦 │ │
│ │ │B :你在那、7-11 呦 │ │
│ │ │A :嘿啦 │ │
│ │ │B :好啦好我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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