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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許玉霞
周庭如
周依函
原 告
兼上 二 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雅文
被 告 張益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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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莉楹
上列被告張益令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5 年度交訴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李奕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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