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5,交重附民,7,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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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王長庚


被 告 楊溪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 年度交易字第45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蔡鎮宇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恩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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