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5,交附民,208,2017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08號
原 告 廖鴻源
廖敏嵐
廖敏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春山律師
黃筱涵律師
被 告 黃成彬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5 年度交易字第279 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尹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