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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林○鈞
法定代理人 林玉惠
被 告 黃鵬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 年度交易字第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李奕逸
法 官 陳玫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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