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5,易,966,2017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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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96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竣雅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竣雅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被告楊竣雅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 日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經傳喚、拘提不到,經本院發布通緝始緝獲到案,足認其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原因,被告復表示無法覓保,顯見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後續之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106 年3 月3 日起執行羈押3 個月在案。

二、茲被告因另涉犯持有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85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移送執行,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有106年4 月24日雲檢銘強106 執1187字第11702 號函1 份在卷可稽,是本院認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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