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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6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惠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尹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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