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5,訴,292,2017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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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主清



選任辯護人 許崇賓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主清自民國壹佰零陸年陸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主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認被告所犯之罪為重罪,將來所定之刑非輕,而重罪之被告可認有相當理由有逃亡之可能,是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因被告未能提出相當之具保金額擔保其到案接受本案司法程序之進行,而認有羈押之必要性,故於民國106 年3 月11日執行羈押,其羈押期間將於106 年6 月10日屆滿,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開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爰自106 年6 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楊皓潔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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