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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林冠甫
被 告 周賢寶
周景賢
李錳杰
黃俊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4 人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奕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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