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70號
原 告 侯奕妤
被 告 賴坤立
上列被告賴坤立因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105 年度交易字第2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李奕逸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