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6,易,173,2017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7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典樺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5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玫琪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雯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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