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6,易,183,2017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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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林俊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83 號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俊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83 號於106 年4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上訴人於106 年4 月28日送交本院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即106 年5 月1日)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基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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