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6,易,366,2017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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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36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8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國成被訴如附表所示部分之竊盜案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表所示。因認被告涉嫌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32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榮泉告訴被告陳國成竊盜案件,因告訴人與被告為叔姪關係,經2 人到院確認無誤,並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屬3 親等之旁系血親,依同法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狀可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附表、不受理部分之起訴事實
┌───────────────────────────┐
│被告陳國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106 年2 月22日6 時許,│
│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鐵棍破壞告訴人陳榮泉位於雲林縣○○
○○鎮○○路00號住宅大門門鎖,侵入該住宅,竊取告訴人陳榮│
│泉所有之現金新臺幣1 萬3500元,得手後供己花用殆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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