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陳性嘉前因㈠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一
- 二、陳性嘉、林嘉玲、陳振凱均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
- 三、案經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報請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 理由
- 壹、程序方面:㈠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
- 貳、事實認定:
- 一、被告陳性嘉坦白承認意圖營利而為附表一所示販賣毒品犯行
- 二、被告陳性嘉、林嘉玲均坦白承認共同意圖營利而為附表二所
- 三、被告陳振凱坦白承認意圖營利而為附表三所示販賣毒品犯行
- 參、論罪科刑:
- 一、被告陳性嘉就附表一㈠01、02、㈢01、02、㈣01、02、
- 二、被告陳性嘉、林嘉玲就附表二㈠、㈡、㈢、㈣所示犯罪事實
- 三、被告陳性嘉、林嘉玲就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也各自獨
- 四、加重其刑:被告陳性嘉、陳振凱有事實欄所載前科,此有台
- 五、減輕其刑:
- 六、本院審酌被告3人均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深受毒癮之苦,
- 七、關於沒收:
- 肆、適用的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㈡毒品危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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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性嘉
林嘉玲
陳振凱
上三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5512、63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性嘉所犯罪名及處罰,詳如附表七「所犯罪名及處罰」欄所示,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林嘉玲所犯罪名及處罰,詳如附表七「所犯罪名及處罰」欄所示,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陳振凱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白色SAMSUNG 牌智慧型手機(連同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一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七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陳性嘉前因㈠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
㈡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40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㈢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523 號及99年度易字第546 號判決合併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
㈣於100 年間因幫助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六簡字第242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上開㈠、㈡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3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
上開㈢、㈣案件則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1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並與上開㈠、㈡案件接續執行,於101 年2 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並於101 年6 月5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㈤其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虎簡字第18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3 年2 月18日執行完畢。
陳振凱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虎簡字第35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再因施用毒品、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10月2 次、1 年2 月、11月確定,上開數罪經接續執行,於105 年6 月2 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105 年8 月9 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二、陳性嘉、林嘉玲、陳振凱均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公告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或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㈠陳性嘉在所有銀色SAMSUNG 牌智慧型手機上裝置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下稱0000000000號電話)、在所有白色SAMSUNG 牌智慧型手機上裝置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下稱0000000000號電話),與與附表一所示之買受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聯繫後(通聯內容如附表四所示),約定在如附表一所示之地點,以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販賣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予附表一所示之買受人。
㈡陳性嘉、林嘉玲夫妻2 人互為犯意聯絡,由陳性嘉或林嘉玲以陳性嘉上述2 支電話,與附表二所示之買受人,於附表二所示時間聯繫後(通聯內容如附表五所示),約定在如附表二所示之地點,以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販賣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予附表二所示之買受人。
㈢陳振凱於105 年8 月9 日向陳性嘉借用上述白色SAMSUNG 牌智慧型手機一支,在該手機裝置陳振凱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而於同日3 時5 分,與郭崑山聯繫後(通聯內容如附表六所示),隨即約定在郭崑山住處門口,以附表三所示金額,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郭崑山。
三、案經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報請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㈠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
㈡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言詞、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亦無違法取證等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貳、事實認定:
一、被告陳性嘉坦白承認意圖營利而為附表一所示販賣毒品犯行,且有其本人之警察詢問筆錄、檢察官訊問筆錄,與毒品買受人林政中、林幸燈、許証評、張永忠、林中政、蔡名欽、陳振凱、郭崑山之警察詢問筆錄、檢察官訊問筆錄,以及附表四所示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可以佐證,事實已經可以認定。
二、被告陳性嘉、林嘉玲均坦白承認共同意圖營利而為附表二所示販賣毒品犯行,且有其二人之警察詢問筆錄、檢察官訊問筆錄,與毒品買受人王士豪、林中政、蔡名欽、陳振凱之警察詢問筆錄、檢察官訊問筆錄,以及附表五所示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可以佐證,事實已經可以認定。
其中,就附表二㈡所示500 元價金,被告陳性嘉雖然供稱有收到錢(本院卷第278-279 頁),惟林中政於警察詢問時、檢察官訊問時均供稱是賒欠(105 年度他字第936 號卷第165 頁、第169 頁),本於罪證有疑利益歸於被告原則,應該認為被告陳性嘉尚未收到該500 元貨款。
三、被告陳振凱坦白承認意圖營利而為附表三所示販賣毒品犯行,且有其本人之警察詢問筆錄、檢察官訊問筆錄,與毒品買受人郭崑山之警察詢問筆錄、檢察官訊問筆錄,以及附表六所示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職務報告可以佐證,事實已經可以認定。
參、論罪科刑:
一、被告陳性嘉就附表一㈠01、02、㈢01、02、㈣01、02、03、04、㈤、㈦01、02、03、㈧,以及附表二㈠、㈡所示行為,均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就附表一㈡01、02、㈥,以及附表二㈢、㈣所示行為,均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被告林嘉玲就附表二㈠、㈡所示行為,均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就附表二㈢、㈣所示行為,均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被告陳振凱就附表三所示行為,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其等為販賣而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為高度之販賣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被告陳性嘉、林嘉玲就附表二㈠、㈡、㈢、㈣所示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都是共同正犯。
三、被告陳性嘉、林嘉玲就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也各自獨立,應分別論罪、合併處罰。
四、加重其刑:被告陳性嘉、陳振凱有事實欄所載前科,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件可證,其2 人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而就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僅就法定刑罰金刑部分加重其刑,就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僅就有期徒刑、罰金刑部分加重其刑,法定刑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均不得加重。
五、減輕其刑: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經查,被告陳性嘉、林嘉玲、陳振凱就本案各次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於偵查、審判中均自白,因而均減輕其刑,就被告陳性嘉、陳振凱之部分並均先依上述原則加重後減輕其刑(依刑法第64條第2項規定,死刑得減輕為無期徒刑,依同法第65條第2項規定,無期徒刑得減輕為有期徒刑20年以下、15年以上)。
㈡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經查,就被告陳性嘉5 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經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以累犯加重其刑(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而就被告林嘉玲2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法定最低刑均為有期徒刑15年,然而,被告陳性嘉、林嘉玲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的數量,相較於一般的大毒梟,只是個小販,若就各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科處有期徒刑15年,仍嫌過重,其犯罪情狀顯可憫恕,均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再酌減其刑。
至於就被告陳性嘉、林嘉玲、陳振凱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辯護人雖然也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然而,就被告3 人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法定最低本刑為有期徒刑7 年,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刑後,最低度刑可減為有期徒刑3 年7 月(被告陳性嘉、陳振凱為累犯)、有期徒刑3 年6 月(被告林嘉玲),其刑度已接近施用第一級毒品之刑度,很難以認為有情輕法重、顯可憫恕的情形,在此一併說明。
六、本院審酌被告3 人均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深受毒癮之苦,此應是其等成為毒品小販的原因,又其等每次販賣毒品的數量都只有數百元至數千元,情節不重,被告陳性嘉、林嘉玲均於警察詢問時供出毒品來源為案外人陳淵明(分局卷第21-26 頁、第44-45 頁),被告陳振凱供出毒品來源為本案共同被告陳性嘉、林嘉玲(分局卷第50-57 頁),雖然因為案外人陳淵明的手機斷訊,以至於未能繼續追查到陳淵明(見本院卷第149 頁檢察官的說明),而檢察官亦以雲檢銘字105 偵5512字第5961號函覆表示並未因為陳振凱之供述而查獲被告陳性嘉、林嘉玲(本院卷第155 頁),惟均可看出被告3 人在犯後積極供述上手的態度,應作為量刑的參考,且考量被告陳性嘉自述與前妻有7 歲、6 歲的小孩及與被告林嘉玲有個稚齡小孩,均在社會局安置中,被告林嘉玲目前又懷孕,被告陳性嘉的父親也在戒治所、祖母重度殘障需要家人照顧(本院卷第291-299 頁戶籍謄本、村長證明書、台中戒治所診所處方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被告林嘉玲自述目前與80歲全盲的祖母同居,被告陳振凱自述目前與中風的母親同住,與叔叔一起從事農作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七及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陳性嘉、林嘉玲部分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七、關於沒收:㈠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同條第3項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因此,就附表一、二、三所示被告陳性嘉、陳振凱犯罪所得(林嘉玲無犯罪所得),均應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3 人於本案使用之手機(含SIM 卡),應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而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應回歸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再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就供犯罪所用之物,即使不屬於犯罪行為人,亦應沒收,則在2 人以上使用第三人之物而共同犯該條項所列之罪,而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若亦採對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方式(即依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只對個人所得部分沒收),即無從決定該對何一犯罪行為人追徵其價額,因而本於共同正犯責任共通原則,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就供共同正犯共同犯罪所用之物,不論該物為共同正犯中何人所有或者為第三人所有,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該對全體共同正犯均追徵其價額才合理,惟為免有超額追徵,共同正犯間應負之追徵責任為連帶責任。
從而,就附表二部分,被告陳性嘉、林嘉玲所用之手機(含SIM 卡),固應沒收,惟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由其2 人連帶追徵其價額。
㈢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亦即,宣告多數沒收,不須經裁判定應執行刑,而應併執行之。
肆、適用的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㈢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蓉偵查起訴,檢察官廖志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輝 煌
法 官 梁 智 賢
法 官 陳 雅 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須附繕本)於本院。
(切勿逕送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書記官 蔡 嘉 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陳性嘉單獨販賣毒品部分
┌──────────────────────────────────────┐
│被告陳性嘉於販毒聯繫時所持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 │
├───┬──┬───────┬──────┬────────┬───────┤
│買受者│編號│通話時間 │毒品交易地點│毒品種類毒品數量│交易過程 │
├───┤ │或 │ │毒品金額(新台幣│ │
│使用電│ │簡訊時間 │ │) │ │
│話號碼│ │ │ │ │ │
├───┼──┼───────┼──────┼────────┼───────┤
│ ㈠ │ 01 │105年9月2日 │林嘉玲位在雲│甲基安非他命500 │通話後,兩人在│
│林政中│ │14時22分 │林縣土庫鎮信│元 │左列地點,一手│
│0987 │ │ │義街27巷22號│ │交錢,一手交貨│
│799909│ │ │住處 │ │。 │
│ ├──┼───────┼──────┼────────┼───────┤
│ │ 02 │105年9月4日 │林嘉玲位在雲│甲基安非他命500 │通話後,兩人在│
│ │ │18時47分 │林縣土庫鎮信│元 │左列地點,一手│
│ │ │ │義街27巷22號│ │交錢,一手交貨│
│ │ │ │住處 │ │。 │
├───┼──┼───────┼──────┼────────┼───────┤
│ ㈡ │ 01 │105年7月26日 │林嘉玲位在雲│海洛因500元 │通話後,兩人在│
│林幸燈│ │20時31分 │林縣土庫鎮信│ │左列地點,一手│
│0966 │ │21時27分 │義街27巷22號│ │交錢,一手交貨│
│083358│ │ │住處 │ │。 │
│ ├──┼───────┼──────┼────────┼───────┤
│ │ 02 │105年9月3日 │雲林縣四湖鄉│海洛因500元 │通話後,兩人在│
│ │ │06時57分 │參天宮 │ │左列地點,一手│
│ │ │07時16分 │ │ │交錢,一手交貨│
│ │ │07時26分 │ │ │。 │
├───┼──┼───────┼──────┼────────┼───────┤
│ ㈢ │ 01 │105年8月6日 │林嘉玲位在雲│甲基安非他命 │通話後,兩人在│
│許証評│ │19時35分 │林縣土庫鎮信│3,000元 │左列地點,一手│
│0970 │ │20時14分 │義街27巷22號│ │交錢,一手交貨│
│208516│ │ │住處 │ │。 │
│ ├──┼───────┼──────┼────────┼───────┤
│ │ 02 │105年8月7日 │林嘉玲位在雲│甲基安非他命 │通話後,兩人在│
│ │ │18時50分 │林縣土庫鎮信│1,000元 │左列地點,一手│
│ │ │ │義街27巷22號│ │交錢,一手交貨│
│ │ │ │住處 │ │。 │
├───┼──┼───────┼──────┼────────┼───────┤
│ ㈣ │ 01 │105年7月25日 │雲林縣褒忠鄉│甲基安非他命 │通話後,兩人在│
│張永忠│ │14時39分 │褒忠國小 │4,000元 │左列地點,一手│
│0912 │ │15時57分 │ │ │交錢,一手交貨│
│658140│ │19時27分 │ │ │。 │
│ │ │19時34分 │ │ │ │
│ ├──┼───────┼──────┼────────┼───────┤
│ │ 02 │105年8月9日 │雲林縣褒忠鄉│甲基安非他命 │通話後,兩人在│
│ │ │10時26分 │褒忠國小 │3,000元 │左列地點,一手│
│ │ │10時28分 │ │ │交錢,一手交貨│
│ │ │ │ │ │。 │
│ ├──┼───────┼──────┼────────┼───────┤
│ │ 03 │105年8月11日 │雲林縣褒忠鄉│甲基安非他命 │通話後,兩人在│
│ │ │12時07分 │新湖村某產業│4,000元 │左列地點,一手│
│ │ │15時56分 │道路 │ │交錢,一手交貨│
│ │ │16時41分 │ │ │。 │
│ │ │16時46分 │ │ │ │
│ │ │17時00分 │ │ │ │
│ ├──┼───────┼──────┼────────┼───────┤
│ │ 04 │105年8月19日 │雲林縣褒忠鄉│甲基安非他命 │通話後,兩人在│
│ │ │16時58分 │新湖村某產業│4,500元 │左列地點,一手│
│ │ │17時15分 │道路 │ │交錢,一手交貨│
│ │ │17時17分 │ │ │。 │
│ │ │17時33分 │ │ │ │
│ │ │17時36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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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㈤ │ │105年8月4日 │林嘉玲位在雲│甲基安非他命300 │通話後,兩人在│
│林中政│ │21時30分 │林縣土庫鎮信│元 │左列地點,一手│
│0985 │ │22時40分 │義街27巷22號│ │交錢,一手交貨│
│175223│ │ │住處 │ │。 │
├───┼──┼───────┼──────┼────────┼───────┤
│ ㈥ │ │105年7月26日 │林嘉玲位在雲│海洛因500元 │通話後,兩人在│
│蔡名欽│ │10時50分 │林縣土庫鎮信│ │左列地點,一手│
│0985 │ │ │義街27巷22號│ │交錢,一手交貨│
│216779│ │ │住處 │ │。 │
├───┼──┼───────┼──────┼────────┼───────┤
│ ㈦ │ 01 │105年7月25日 │林嘉玲位在雲│甲基安非他命 │通話後,兩人在│
│陳振凱│ │17時26分 │林縣土庫鎮信│2,000元 │左列地點,一手│
│0973 │ │17時37分 │義街27巷22號│ │交錢,一手交貨│
│666810│ │ │住處 │ │。 │
│ ├──┼───────┼──────┼────────┼───────┤
│ │ 02 │105年7月28日 │林嘉玲位在雲│甲基安非他命 │通話後,兩人在│
│ │ │03時16分 │林縣土庫鎮信│2,000元 │左列地點,一手│
│ │ │03時25分 │義街27巷22號│ │交錢,一手交貨│
│ │ │20時08分 │住處 │ │。 │
│ │ │21時10分 │ │ │ │
│ ├──┼───────┼──────┼────────┼───────┤
│ │ 03 │105年8月27日 │雲林縣虎尾鎮│甲基安非他命 │通話後,兩人在│
│ │ │10時30分 │華南飯店606 │2,000 元(陳性嘉│左列地點,一手│
│ │ │ │號房 │只拿到1,800 元,│交錢,一手交貨│
│ │ │ │ │尚欠200元) │,惟陳振凱只付│
│ │ │ │ │ │1,800 元,尚欠│
│ │ │ │ │ │200元。 │
├───┼──┼───────┼──────┼────────┼───────┤
│ ㈧ │ │105年7月28日 │林嘉玲位在雲│甲基安非他命 │通話後,兩人在│
│郭崑山│ │13時50分 │林縣土庫鎮信│1,000元 │左列地點,一手│
│0986 │ │14時07分 │義街27巷22號│ │交錢,一手交貨│
│302836│ │14時08分 │住處 │ │。 │
└───┴──┴───────┴──────┴────────┴───────┘
附表二:被告陳性嘉與林嘉玲共同販賣毒品部分
┌──────────────────────────────────────┐
│被告陳性嘉、林嘉玲於販毒聯繫時所持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 │
├───┬──┬───────┬──────┬────────┬───────┤
│買受者│編號│通話時間 │毒品交易地點│毒品種類毒品數量│交易過程 │
├───┤ │或 │ │毒品金額(新台幣│ │
│使用電│ │簡訊時間 │ │) │ │
│話號碼│ │ │ │ │ │
├───┼──┼───────┼──────┼────────┼───────┤
│ ㈠ │ │105年8月12日 │林嘉玲位在雲│甲基安非他命 │通話後,陳性嘉│
│王士豪│ │19時06分 │林縣土庫鎮信│1,000元 │在左列地點把甲│
│0977 │ │19時10分 │義街27巷22號│ │基安非他命交給│
│211742│ │19時20分 │住處 │ │王士豪,惟數日│
│ │ │105年8月13日 │ │ │後才由林嘉玲提│
│ │ │13時00分 │ │ │供帳戶供王士豪│
│ │ │ │ │ │匯款,林嘉玲再│
│ │ │ │ │ │將1,000 元領出│
│ │ │ │ │ │來交給陳性嘉。│
├───┼──┼───────┼──────┼────────┼───────┤
│ ㈡ │ │105年8月15日 │林嘉玲位在雲│甲基安非他命500 │簡訊及通話後,│
│林中政│ │23時51分 │林縣土庫鎮信│元(賒欠) │陳性嘉急著要出│
│0985 │ │105年8月16日 │義街27巷22號│ │門,因此交代林│
│175223│ │19時22分 │住處 │ │嘉玲在左列地點│
│ │ │21時01分 │ │ │,把甲基安非他│
│ │ │ │ │ │命交給林中政,│
│ │ │ │ │ │惟尚未付款。 │
├───┼──┼───────┼──────┼────────┼───────┤
│ ㈢ │ │105年7月27日 │林嘉玲位在雲│海洛因500元 │通話後,在左列│
│蔡名欽│ │13時44分 │林縣土庫鎮信│ │地點,陳性嘉交│
│0985 │ │ │義街27巷22號│ │代林嘉玲拿海洛│
│216779│ │ │住處 │ │因給蔡名欽,並│
│ │ │ │ │ │向蔡名欽收取 │
│ │ │ │ │ │500 元交給陳性│
│ │ │ │ │ │嘉。 │
├───┼──┼───────┼──────┼────────┼───────┤
│ ㈣ │ │105年8月28日 │雲林縣虎尾鎮│海洛因2,000元 │通話後,在左列│
│陳振凱│ │06時55分 │華南飯店606 │ │地點,陳性嘉交│
│0973 │ │06時56分 │號房 │ │代林嘉玲拿海洛│
│666810│ │07時01分 │ │ │因給陳振凱,並│
│ │ │07時15分 │ │ │向陳振凱收取 │
│ │ │07時57分 │ │ │2,000 元交給陳│
│ │ │ │ │ │性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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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被告陳振凱單獨販賣毒品部分
┌──────────────────────────────────────┐
│被告陳振凱於販毒聯繫時所持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 │
├───┬──┬───────┬──────┬────────┬───────┤
│買受者│編號│通話時間 │毒品交易地點│毒品種類毒品數量│交易過程 │
├───┤ │或 │ │毒品金額(新台幣│ │
│使用電│ │簡訊時間 │ │) │ │
│話號碼│ │ │ │ │ │
├───┼──┼───────┼──────┼────────┼───────┤
│郭崑山│ │105年8月9日 │雲林縣褒忠鄉│甲基安非他命 │通話後,在左列│
│0986 │ │03時05分 │埔姜村三民路│1,000 元(陳振凱│地點,陳振凱交│
│302836│ │ │147 巷41號郭│只拿到700 元,尚│付甲基安非他命│
│ │ │ │崑山住處外面│欠300元) │給郭崑山,郭崑│
│ │ │ │的巷口 │ │山當場交付價金│
│ │ │ │ │ │700 元,另外賒│
│ │ │ │ │ │欠300 元。 │
└───┴──┴───────┴──────┴────────┴───────┘
附表四:陳性嘉單獨販賣毒品譯文
┌──┬───────┬─────────────────┬───────┐
│編號│ 時 間 │ 通 訊 監 察 譯 文 內 容 │ 備 考 │
├──┼───────┼─────────────────┼───────┤
│ 1 │105 年9 月2 日│A:0000-000000(陳性嘉) │㈠佐證附表一㈠│
│ │14時22分10秒 │ ↑ │ 01 犯罪事實 │
│ │ │B:0000-000000(林政中)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 出處:他卷第│
│ │ │B:你找我喔 │ 88頁背面 │
│ │ │A:嘿阿有空嗎 │㈢105 年聲監字│
│ │ │B:有阿 │ 第800 號通訊│
│ │ │A:有喔轉過來我當面跟你講好嗎 │ 監察書 │
│ │ │B:你來土地公廟我在土地公廟 │ │
│ │ │A:土地公廟在哪 │ │
│ │ │B:庄尾這沒有一間土地公廟褒忠路這│ │
│ │ │ 裡 │ │
│ │ │A:褒忠路 │ │
│ │ │B:嘿阿地方的神你不知道 │ │
│ │ │A:我不知道你說哪 │ │
│ │ │B:我在這拜拜…… │ │
│ │ │A:你等一下回來你到馬光厝再打給我│ │
│ │ │B:我現過去你在哪 │ │
│ │ │A:我在家裡 │ │
│ │ │B:喔好 │ │
├──┼───────┼─────────────────┼───────┤
│ 2 │105 年9 月4 日│A:0000-000000(林嘉玲) │㈠佐證附表一㈠│
│ │18時47分21秒 │ ↑ │ 02 犯罪事實 │
│ │ │B:0000-000000(林政中)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 出處:他卷第│
│ │ │A:喂 │ 89頁 │
│ │ │B:你在哪 │㈢105 年聲監字│
│ │ │A:在家 │ 第800 號通訊│
│ │ │B:有在嗎 │ 監察書 │
│ │ │A:有阿 │ │
│ │ │B:你跟他說我5 分鐘到,叫他出來 │ │
│ │ │A:好 │ │
├──┼───────┼─────────────────┼───────┤
│ 3 │① │A:0000-000000(林嘉玲) │㈠佐證附表一㈡│
│ │105 年7 月26日│ ↓ │ 01 犯罪事實 │
│ │20時31分20秒 │B:0000-000000(林幸燈)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 出處:他卷第│
│ │ │A:…我馬光厝…你在哪 │ 97頁背面 │
│ │ │B:我剛從你家開車出來 │㈢105 年聲監字│
│ │ │A:ㄚ在哪開來開去做啥…… │ 第622 號通訊│
│ │ │B:什麼 │ 監察書 │
│ │ │A:他怎說你在那開來開去 │ │
│ │ │B:哪有 │ │
│ │ │A:你有跟他講話嗎 │ │
│ │ │B:有阿 │ │
│ │ │A:有就好… │ │
│ ├───────┼─────────────────┤ │
│ │② │A:0000-000000(林嘉玲) │ │
│ │105 年7 月26日│ ↓ │ │
│ │21時27分43秒 │B:0000-000000(林幸燈) │ │
│ │ ├─────────────────┤ │
│ │ │B:喂 │ │
│ │ │A:過來啦…你在哪 │ │
│ │ │B:我在家阿…他騎過去你那阿 │ │
│ │ │A:好 │ │
├──┼───────┼─────────────────┼───────┤
│ 4 │① │A:0000-000000(陳性嘉) │㈠佐證附表一㈡│
│ │105 年9 月3 日│ ↓ │ 02 犯罪事實 │
│ │6 時57分42秒 │B:0000-000000(林幸燈)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 出處:他卷第│
│ │ │B:喂 │ 103 頁-背面 │
│ │ │A:你在哪 │㈢105 年聲監續│
│ │ │B:在四湖採瓜子 │ 字第1043號通│
│ │ │A:我過去找你… │ 訊監察書 │
│ │ │B:找我做啥 │ │
│ │ │A:拿錢阿 │ │
│ │ │A:為了2 百塊要跑來到這喔 │ │
│ │ │A:阿不然我身上都沒錢你知道嗎… │ │
│ │ │B:這裡要怎跟你說 │ │
│ │ │A:你在哪 │ │
│ │ │B:在四湖東洋調 │ │
│ │ │A:我們在參天宮等 │ │
│ │ │B:我沒辦法去那內 │ │
│ │ │A:阿不然怎麼辦 │ │
│ │ │B:參天宮 │ │
│ │ │A:我衣服順便幫你帶過去 │ │
│ │ │B:啥 │ │
│ │ │A:我衣服順便幫你帶過去 │ │
│ │ │B:齁 │ │
│ │ │A:要嗎我電話要沒錢了 │ │
│ │ │B:好啦你來宮那 │ │
│ ├───────┼─────────────────┤ │
│ │② │A:0000-000000(陳性嘉) │ │
│ │105 年9 月3 日│ ↓ │ │
│ │7 時16分36秒 │B:0000-000000(林幸燈) │ │
│ │ ├─────────────────┤ │
│ │ │A:喂 │ │
│ │ │B:我在這了 │ │
│ │ │A:好好好…等一下 │ │
│ │ │B:要等多久你要跟我講 │ │
│ │ │A:等10幾分 │ │
│ │ │B:你剛怎不早一點講 │ │
│ ├───────┼─────────────────┤ │
│ │③ │A:0000-000000(陳性嘉) │ │
│ │105 年9 月3 日│ ↓ │ │
│ │7 時26分12秒 │B:0000-000000(林幸燈) │ │
│ │ ├─────────────────┤ │
│ │ │B:我這供人下來我馬上過去 │ │
│ │ │A:喔好…我在廟正門口這 │ │
│ │ │B:我知道 │ │
│ │ │A:好 │ │
├──┼───────┼─────────────────┼───────┤
│ 5 │① │A:0000-000000(林嘉玲、陳性嘉) │㈠佐證附表一㈢│
│ │105 年8 月6 日│ ↑ │ 01 犯罪事實 │
│ │19時35分38秒 │B:0000-000000(許証評)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 出處:他卷第│
│ │ │B:喂阿嘉內 │ 113 頁-背面 │
│ │ │A:你誰 │㈢105 年聲監字│
│ │ │B:我証評 │ 第622 號通訊│
│ │ │A:証評…你等一下 │ 監察書 │
│ │ │B:你在哪 │ │
│ │ │A:在我老婆家我能在哪 │ │
│ │ │B:有嗎 │ │
│ │ │A:恩 │ │
│ │ │B:我等一下去找你當面講 │ │
│ │ │A:恩 │ │
│ │ │B:我會再打這一支… │ │
│ │ │A:好啦 │ │
│ ├───────┼─────────────────┤ │
│ │② │A:0000-000000(陳性嘉) │ │
│ │105 年8 月6 日│ ↑ │ │
│ │20時14分38秒 │B:0000-000000(許証評) │ │
│ │ ├─────────────────┤ │
│ │ │A:喂 │ │
│ │ │B:我到門口了 │ │
│ │ │A:阿評啦 │ │
├──┼───────┼─────────────────┼───────┤
│ 6 │105 年8 月7 日│A:0000-000000(陳性嘉) │㈠佐證附表一㈢│
│ │18時50分10秒 │ ↑ │ 02 犯罪事實 │
│ │ │B:0000-000000(許証評)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 出處:他卷第│
│ │ │A:喂 │ 114 頁 │
│ │ │B:在家嗎 │㈢105 年聲監字│
│ │ │A:恩 │ 第622 號通訊│
│ │ │B:別跑我要過去 │ 監察書 │
├──┼───────┼─────────────────┼───────┤
│ 7 │① │A:0000-000000(陳性嘉) │㈠佐證附表一㈣│
│ │105 年7 月25日│ ↓ │ 01 犯罪事實 │
│ │14時39分12秒 │B:0000-000000(張永忠)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 出處:他卷第│
│ │ │… │ 136-137 頁 │
│ │ │B:我等一下到褒忠再打給你 │㈢105 年聲監字│
│ │ │A:好啦…你打給我要做啥 │ 第622 號通訊│
│ │ │B:喝酒阿 │ 監察書 │
│ ├───────┼─────────────────┤ │
│ │② │A:0000-000000(陳性嘉) │ │
│ │105 年7 月25日│ ↑ │ │
│ │15時57分32秒 │B:0000-000000(張永忠) │ │
│ │ ├─────────────────┤ │
│ │ │B:旺ㄚ │ │
│ │ │A:沒啦旺ㄚ你孫子類旺ㄚ │ │
│ │ │B:我打錯了 │ │
│ │ │A:喔好 │ │
│ ├───────┼─────────────────┤ │
│ │③ │A:0000-000000(陳性嘉) │ │
│ │105 年7 月25日│ ↑ │ │
│ │19時27分26秒 │B:0000-000000(張永忠) │ │
│ │ ├─────────────────┤ │
│ │ │B:你旺ㄚㄛ │ │
│ │ │A:你打錯了,我ㄚV他哥 │ │
│ │ │B:喔…你現在哪 │ │
│ │ │A:我在褒忠 │ │
│ │ │B:你有嗎 │ │
│ │ │A:有阿…你要找我來阿游泳池啦…現│ │
│ │ │ 在 │ │
│ │ │B:在哪作啥 │ │
│ │ │A:你不是要找我 │ │
│ │ │B:好啦 │ │
│ │ │A:現在嗎 │ │
│ │ │B:恩 │ │
│ │ │A:好 │ │
│ ├───────┼─────────────────┤ │
│ │④ │A:0000-000000(林嘉玲) │ │
│ │105 年7 月25日│ ↑ │ │
│ │19時34分21秒 │B:0000-000000(張永忠) │ │
│ │ ├─────────────────┤ │
│ │ │A:喂 │ │
│ │ │B:他沒有來喔…他不在喔 │ │
│ │ │A:你等一下我們馬上到…我在騎機車│ │
├──┼───────┼─────────────────┼───────┤
│ 8 │① │A:0000-000000(陳性嘉) │㈠佐證附表一㈣│
│ │105 年8 月9 日│ ↑ │ 02 犯罪事實 │
│ │10時26分20秒 │B:0000-000000(張永忠)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 出處:他卷第│
│ │ │A:喂伯阿 │ 138 頁 │
│ │ │B:今天有空你才沒打 │ │
│ │ │A:我現要過去褒忠了 │ │
│ │ │B:我現在這裡 │ │
│ │ │A:好好好 │ │
│ ├───────┼─────────────────┤ │
│ │② │A:0000-000000(陳性嘉) │ │
│ │105 年8 月9 日│ ↑ │ │
│ │10時28分55秒 │B:0000-000000(張永忠) │ │
│ │ ├─────────────────┤ │
│ │ │A:喂 │ │
│ │ │B:你多久會來… │ │
│ │ │A:12分 │ │
│ │ │B:好 │ │
├──┼───────┼─────────────────┼───────┤
│ 9 │① │A:0000-000000(陳性嘉) │㈠佐證附表一㈣│
│ │105 年8 月11日│ ↓ │ 03 犯罪事實 │
│ │12時7 分15秒 │B:0000-000000(張永忠)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 出處:他卷第│
│ │ │A:你在哪 │ 139-140 頁 │
│ │ │B:安那 │㈢105 年聲監字│
│ │ │A:要找你阿… │ 第622 號通訊│
│ │ │B:你誰 │ 監察書 │
│ │ │A:阿弟阿 │ │
│ │ │B:後 │ │
│ │ │A:你那天買的菜還沒給你載過去 │ │
│ │ │B:…我現在馬鳴山晚一點再打 │ │
│ │ │A:晚一點喔…你在馬鳴山看熱鬧喔 │ │
│ │ │B:不是在這工作 │ │
│ │ │A:在工作喔…阿不然我2-3 點打給你│ │
│ │ │B:好 │ │
│ ├───────┼─────────────────┤ │
│ │② │A:0000-000000(陳性嘉) │ │
│ │105 年8 月11日│ ↓ │ │
│ │15時56分38秒 │B:0000-000000(張永忠) │ │
│ │ ├─────────────────┤ │
│ │ │A:喂伯阿你哪鍋子我要拿去哪…看你│ │
│ │ │ 在哪我有車直接過去比較快 │ │
│ │ │B:我跟你講差不多半小時我再跟你講│ │
│ │ │ …過去哪你才知道 │ │
│ │ │A:好… │ │
│ ├───────┼─────────────────┤ │
│ │③ │A:0000-000000(陳性嘉) │ │
│ │105 年8 月11日│ ↓ │ │
│ │16時41分57秒 │B:0000-000000(張永忠) │ │
│ │ ├─────────────────┤ │
│ │ │A:你在哪 │ │
│ │ │B:誰… │ │
│ │ │A:我阿弟啦 │ │
│ │ │B:這條農溝你知道嗎 │ │
│ │ │A:哪一條 │ │
│ │ │B:學校再上來這有一條農溝 │ │
│ │ │A:學校 │ │
│ │ │B:農溝大溝有沒有 │ │
│ │ │A:哪一邊往哪一個方向 │ │
│ │ │B:學校再上來游泳池有一條農溝… │ │
│ │ │A:那一條可以通往新湖那條嗎 │ │
│ │ │B:恩來到新湖路這 │ │
│ │ │A:好 │ │
│ ├───────┼─────────────────┤ │
│ │④ │A:0000-000000(陳性嘉) │ │
│ │105 年8 月11日│ ↑ │ │
│ │16時46分15秒 │B:0000-000000(張永忠) │ │
│ │ ├─────────────────┤ │
│ │ │A:喂 │ │
│ │ │B:你有來嗎 │ │
│ │ │A:有阿 │ │
│ │ │B:你開車還是騎機車 │ │
│ │ │A:開車 │ │
│ │ │B:你現在從新湖路過來好了…要往褒│ │
│ │ │ 忠檳榔攤這轉過來 │ │
│ │ │A:要在哪個檳榔攤 │ │
│ │ │B:新湖路你知道嗎 │ │
│ │ │A:新湖路我知道… │ │
│ │ │B:…我在新湖路開一台發財車,你看│ │
│ │ │ 就有 │ │
│ │ │A:好好 │ │
│ │ │B:快一點 │ │
│ │ │A:好 │ │
│ ├───────┼─────────────────┤ │
│ │⑤ │A:0000-000000(林嘉玲) │ │
│ │105 年8 月11日│ ↑ │ │
│ │17時0 分38秒 │B:0000-000000(張永忠) │ │
│ │ ├─────────────────┤ │
│ │ │A:喂 │ │
│ │ │B:我要去工作了 │ │
│ │ │A:到了 │ │
│ │ │B:在那等一下午,電話一直催… │ │
│ │ │A:我們到了伯阿 │ │
├──┼───────┼─────────────────┼───────┤
│ │① │A:0000-000000(陳性嘉) │㈠佐證附表一㈣│
│ │105 年8 月19日│ ↓ │ 04 犯罪事實 │
│ │16時58分7 秒 │B:0000-000000(張永忠)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 出處:他卷第│
│ │ │A:你很忙內你 │ 141-142 頁 │
│ │ │B:安那 │㈢105 年聲監字│
│ │ │A:你昨天說今天要找我…今天說明天│ 第622 號通訊│
│ │ │ 要找我… │ 監察書 │
│ │ │B:沒有…我在忙…在做啥 │ │
│ │ │A:沒事…拍謝 │ │
│ │ │B:好 │ │
│ ├───────┼─────────────────┤ │
│ │② │A:0000-000000(陳性嘉) │ │
│ │105 年8 月19日│ ↑ │ │
│ │17時15分4 秒 │B:0000-000000(張永忠) │ │
│ │ ├─────────────────┤ │
│ │ │B:喂 │ │
│ │ │A:安那 │ │
│ │ │B:我剛不方便講話 │ │
│ │ │A:喔現在內…現在有方便講話嗎 │ │
│ │ │B:有在外面了… │ │
│ │ │A:我要去要去哪找你 │ │
│ │ │B:…跟那天那種嗎 │ │
│ │ │A:沒有不同 │ │
│ │ │B:要多少 │ │
│ │ │A:4 千5 …跟那天一樣差不多 │ │
│ │ │B:整塊的還是 │ │
│ │ │A:整塊的 │ │
│ │ │B:4 千5 │ │
│ │ │A:4 千這樣可以嗎阿伯 │ │
│ │ │B:我等一下打給你,你現在哪裡 │ │
│ │ │A:我在馬光厝你要我現騎過去 │ │
│ │ │B:在下雨內 │ │
│ │ │A:沒關係我騎機車過去 │ │
│ │ │B:好 │ │
│ ├───────┼─────────────────┤ │
│ │③ │A:0000-000000(陳性嘉) │ │
│ │105 年8 月19日│ ↑ │ │
│ │17時17分3 秒 │B:0000-000000(張永忠) │ │
│ │ ├─────────────────┤ │
│ │ │A:喂 │ │
│ │ │B:你說要拿鍋子來也沒有 │ │
│ │ │A:有啦等一下順便拿過去…不要再唸│ │
│ │ │ 了,我現馬上過去 │ │
│ ├───────┼─────────────────┤ │
│ │④ │A:0000-000000(陳性嘉) │ │
│ │105 年8 月19日│ ↓ │ │
│ │17時33分19秒 │B:0000-000000(張永忠) │ │
│ │ ├─────────────────┤ │
│ │ │B:喂 │ │
│ │ │A:伯阿我到橋這湖頭厝橋這 │ │
│ │ │B:好 │ │
│ ├───────┼─────────────────┤ │
│ │⑤ │A:0000-000000(陳性嘉) │ │
│ │105 年8 月19日│ ↑ │ │
│ │17時36分19秒 │B:0000-000000(張永忠) │ │
│ │ ├─────────────────┤ │
│ │ │A:喂 │ │
│ │ │B:下來阿 │ │
│ │ │A:好 │ │
├──┼───────┼─────────────────┼───────┤
│ │① │A:0000-000000(陳性嘉) │㈠佐證附表一㈤│
│ │105 年8 月4 日│ ↑ │ 犯罪事實 │
│ │21時30分28秒 │B:0000-000000(林中政)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 出處:他卷第│
│ │ │B:喂 │ 163 頁背面 │
│ │ │A:安那 │ │
│ │ │B:…我收攤好要過去 │ │
│ │ │A:…你怎今天要找我 │ │
│ │ │B:昨天我收完攤忘記了…我才想到你│ │
│ │ │ 到半路了…我幫你買滷味過去 │ │
│ │ │A:…我吃飽了…你給我拿錢來才實在│ │
│ │ │ …現今你聽懂嗎 │ │
│ ├───────┼─────────────────┤ │
│ │② │A:0000-000000(林嘉玲) │ │
│ │105 年8 月4 日│ ↑ │ │
│ │22時40分32秒 │B:0000-000000(林中政) │ │
│ │ ├─────────────────┤ │
│ │ │A:喂安那 │ │
│ │ │B:我到了 │ │
│ │ │A:我出去跟你拿 │ │
│ │ │B:你要出來拿 │ │
│ │ │A:恩 │ │
│ │ │B:好啦 │ │
├──┼───────┼─────────────────┼───────┤
│ │105 年7 月26日│A:0000-000000(陳性嘉) │㈠佐證附表一㈥│
│ │10時50分29秒 │ ↑ │ 犯罪事實 │
│ │ │B:0000-000000(蔡名欽)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 出處:他卷第│
│ │ │A:喂 │ 176 頁 │
│ │ │B:你有在家嗎 │㈢105 年聲監字│
│ │ │A:有阿 │ 第622 號通訊│
│ │ │B:你馬上出來,我在門口 │ 監察書 │
│ │ │A:恩 │ │
├──┼───────┼─────────────────┼───────┤
│ │① │A:0000-000000(陳性嘉) │㈠佐證附表一㈦│
│ │105 年7 月25日│ ↑ │ 01 犯罪事實 │
│ │17時26分27秒 │B:0000-000000(陳振凱)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 出處:他卷第│
│ │ │A:喂 │ 223 頁背面 │
│ │ │B:我下班了…我過去你那 │㈢105 年聲監字│
│ │ │A:好啦 │ 第622 號通訊│
│ │ │B:好 │ 監察書 │
│ ├───────┼─────────────────┤ │
│ │② │A:0000-000000(陳性嘉) │ │
│ │105 年7 月25日│ ↑ │ │
│ │17時37分57秒 │B:0000-000000(陳振凱) │ │
│ │ ├─────────────────┤ │
│ │ │B:我要到了 │ │
│ │ │A:你要到就直接下來…幹麻一直打電│ │
│ │ │ 話… │ │
├──┼───────┼─────────────────┼───────┤
│ │① │A:0000-000000(林嘉玲) │㈠佐證附表一㈦│
│ │105 年7 月28日│ ↑ │ 02 犯罪事實 │
│ │3 時16分7 秒 │B:0000-000000(陳振凱)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 出處:偵5512│
│ │ │B:喂…我現在要過去 │ 卷第53頁- 背│
│ │ │A:等一下…你等一下再打 │ 面 │
│ │ │B:好 │㈢105 年聲監字│
│ ├───────┼─────────────────┤ 第622 號通訊│
│ │② │A:0000-000000(陳性嘉) │ 監察書 │
│ │105 年7 月28日│ ↑ │ │
│ │3 時25分40秒 │B:0000-000000(陳振凱) │ │
│ │ ├─────────────────┤ │
│ │ │B:我跟信昌要過去 │ │
│ │ │A:要過來做啥…幾點你不會分喔 │ │
│ │ │B:你等一下打給我一下 │ │
│ │ │A:我打給你做啥 │ │
│ │ │B:你是說怎樣 │ │
│ │ │A:你現在是要做啥… │ │
│ │ │B:阿就那個阿…我要拿錢過去阿…聽│ │
│ │ │ 懂嗎 │ │
│ │ │A:好啦…恩 │ │
│ ├───────┼─────────────────┤ │
│ │③ │A:0000-000000(林嘉玲) │ │
│ │105 年7 月28日│ ↑ │ │
│ │20時8 分10秒 │B:0000-000000(陳振凱) │ │
│ │ ├─────────────────┤ │
│ │ │A:喂 │ │
│ │ │B:ㄚ你來沒… │ │
│ │ │A:我們沒有要過去 │ │
│ │ │B:不過來…好我晚一點再打給你 │ │
│ │ │A:ㄚ你要拿過來 │ │
│ │ │B:我知道…我等一下要過去會跟你們│ │
│ │ │ 講 │ │
│ ├───────┼─────────────────┤ │
│ │④ │A:0000-000000(林嘉玲) │ │
│ │105 年7 月28日│ ↑ │ │
│ │21時10分20秒 │B:0000-000000(陳振凱) │ │
│ │ ├─────────────────┤ │
│ │ │B:我剛電話在充電沒聽到…我有把你│ │
│ │ │ 花2 百元…我等一下過去 │ │
│ │ │A:好 │ │
├──┼───────┼─────────────────┼───────┤
│ │105 年8 月27日│A:0000-000000(林嘉玲) │㈠佐證附表一㈦│
│ │10時30分57秒 │ ↓ │ 03 犯罪事實 │
│ │ │B:0000-000000(陳振凱)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 出處:他卷第│
│ │ │A:你有看到華南嗎 │ 201 頁背面 │
│ │ │B:啥 │㈢105 年聲監續│
│ │ │A:前面這間…在圓環這邊不是有一間│ 字第1043號通│
│ │ │ 華南大飯店 │ 訊監察書 │
│ │ │B:華南喔 │ │
│ │ │A:嘿 │ │
│ │ │B:我騎過去 │ │
│ │ │A:6 樓606 │ │
│ │ │B:606…華南喔看到了…好 │ │
│ │ │A:好 │ │
├──┼───────┼─────────────────┼───────┤
│ │① │A:0000-000000(陳性嘉) │㈠佐證附表一㈧│
│ │105 年7 月28日│ ↑ │ 犯罪事實 │
│ │13時50分54秒 │B:0000-000000(郭崑山)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 出處:偵5512│
│ │ │A:喂 │ 卷第44頁背面│
│ │ │B:你有空了嗎 │㈢105 年聲監字│
│ │ │A:誰 │ 第622 號通訊│
│ │ │B:你有空沒 │ 監察書 │
│ │ │A:安那…有空了你說阿 │ │
│ │ │B:要怎說 │ │
│ │ │A:什麼要怎說…就這樣說 │ │
│ │ │B:你今天有空下來嗎 │ │
│ │ │A:沒有…因為我等一下要去工作 │ │
│ │ │B:你要去工作…見面再說 │ │
│ │ │A:你要做啥…不要來來去去…你要做│ │
│ │ │ 啥直接跟我講… │ │
│ ├───────┼─────────────────┤ │
│ │② │A:0000-000000(陳性嘉) │ │
│ │105 年7 月28日│ ↑ │ │
│ │14時7 分23秒 │B:0000-000000(郭崑山) │ │
│ │ ├─────────────────┤ │
│ │ │B:阿河問你現在有沒有空 │ │
│ │ │A:你叫他聽 │ │
│ │ │B:你有空嗎 │ │
│ │ │A:你要做啥直接說…我覺得你在開玩│ │
│ │ │ 笑 │ │
│ │ │B:不是在開玩笑…要叫我怎說…我叫│ │
│ │ │ 他過去 │ │
│ │ │A:叫誰 │ │
│ │ │B:阿三…我現叫他過去 │ │
│ │ │A:好 │ │
│ ├───────┼─────────────────┤ │
│ │③ │A:0000-000000(陳性嘉) │ │
│ │105 年7 月28日│ ↓ │ │
│ │14時8 分57秒 │B:0000-000000(郭崑山) │ │
│ │ ├─────────────────┤ │
│ │ │A:喂,安那 │ │
│ │ │B:沒有 │ │
└──┴───────┴─────────────────┴───────┘
附表五:陳性嘉與林嘉玲共同販賣毒品譯文
┌──┬───────┬─────────────────┬───────┐
│編號│ 時 間 │ 通 訊 監 察 譯 文 內 容 │ 備 考 │
├──┼───────┼─────────────────┼───────┤
│ 1 │① │A:0000-000000(陳性嘉) │㈠佐證附表二㈠│
│ │105 年8 月12日│ ↓ │ 犯罪事實 │
│ │19時6 分51秒 │B:0000-000000(王士豪)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 出處:他卷第│
│ │ │A:你在哪 │ 123-125 頁 │
│ │ │B:你誰 │㈢105 年聲監字│
│ │ │A:阿嘉 │ 第622 號通訊│
│ │ │B:我在公司 │ 監察書 │
│ │ │A:你在公司喔 │ │
│ │ │B:嘿阿 │ │
│ │ │A:不要泡茶一下嗎… │ │
│ │ │B:泡茶…阿不就要過去找你 │ │
│ │ │A:不用我要出門…看你能不能在參寮│ │
│ │ │ …麥寮我過去阿 │ │
│ │ │B:我想一下打給你好嗎 │ │
│ │ │A:好 │ │
│ ├───────┼─────────────────┤ │
│ │② │A:0000-000000(陳性嘉) │ │
│ │105 年8 月12日│ ↑ │ │
│ │19時10分8 秒 │B:0000-000000(王士豪) │ │
│ │ ├─────────────────┤ │
│ │ │B:喂阿我們要在哪等 │ │
│ │ │A: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 │B:但是我身上剩…看能不能用借的禮│ │
│ │ │ 拜一再給你喔 │ │
│ │ │A:麥啦 │ │
│ │ │B:我身上剩5 百…還是等一下見面再│ │
│ │ │ 講好嗎 │ │
│ │ │A:等一下見面再講…我就要用到錢ㄚ│ │
│ │ │B:你如不要我們就不過去了你想看看│ │
│ │ │ …我每次說哪時給你就哪時給你阿│ │
│ │ │ …到底要不要見面 │ │
│ │ │A:現在嗎 │ │
│ │ │B:嘿阿…所以要不要見面 │ │
│ │ │A:你說現在見面阿都沒有錢 │ │
│ │ │B:我剩5 百元 │ │
│ │ │A:我會瘋了我 │ │
│ │ │B:禮拜一就馬上給你…我禮拜一就預│ │
│ │ │ 支了 │ │
│ │ │A:你要借多少 │ │
│ │ │B:2 個便當 │ │
│ │ │A:禮拜一 │ │
│ │ │B:真的… │ │
│ │ │A:我知道…你也要看我方不方便…不│ │
│ │ │ 是你說我就一定要 │ │
│ │ │B:我災…看你…先講好… │ │
│ │ │A: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 │B:好 │ │
│ ├───────┼─────────────────┤ │
│ │③ │A:0000-000000(陳性嘉) │ │
│ │105 年8 月12日│ ↑ │ │
│ │19時20分27秒 │B:0000-000000(王士豪) │ │
│ │ ├─────────────────┤ │
│ │ │B:現在是要不要 │ │
│ │ │A:等一下我在講話 │ │
│ │ │B:喔 │ │
│ ├───────┼─────────────────┤ │
│ │④ │A:0000-000000(陳性嘉) │ │
│ │105 年8 月13日│ ↑ │ │
│ │13時0 分56秒 │B:0000-000000(王士豪) │ │
│ │ ├─────────────────┤ │
│ │ │B:你在睡喔 │ │
│ │ │A:沒有 │ │
│ │ │B:昨天我們等你整晚,阿結果怎樣 │ │
│ │ │A:結果你現在有錢就拿錢來拿就好ㄚ│ │
│ │ │B:我現在沒有要明天阿 │ │
│ │ │A:你昨天說今天今天說明天 │ │
│ │ │B:我是說禮拜一預支吧…我可以跟你│ │
│ │ │ 保證是星期一 │ │
│ │ │A:星期一好ㄚ你來拿 │ │
│ │ │B:一樣是 │ │
│ │ │A:我家 │ │
│ │ │B:你老婆家 │ │
│ │ │A:恩 │ │
│ │ │B:喔 │ │
├──┼───────┼─────────────────┼───────┤
│ 2 │① │A:0000-000000(陳性嘉) │㈠佐證附表二㈡│
│ │105 年8 月15日│ ↓ │ 犯罪事實 │
│ │23時51分10秒 │B:0000-000000(林中政)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 出處:他卷第│
│ │ │【簡訊】 │ 164 頁背面- │
│ │ │從現在開始不準在來我家,不論輸贏,│ 第165頁 │
│ │ │連我說的話你也敢騙我老婆。幹 │㈢105 年聲監字│
│ ├───────┼─────────────────┤ 第622 號通訊│
│ │② │A:0000-000000(陳性嘉) │ 監察書 │
│ │105 年8 月16日│ ↓ │ │
│ │19時22分2 秒 │B:0000-000000(林中政) │ │
│ │ ├─────────────────┤ │
│ │ │【簡訊】 │ │
│ │ │幹你老母機拜勒你真的是垃圾耶!你星│ │
│ │ │期三跟星期四只要敢來排馬光跟褒忠的│ │
│ │ │話我就帶人雜你的攤子不信在給我試試│ │
│ │ │看 │ │
│ ├───────┼─────────────────┤ │
│ │③ │A:0000-000000(陳性嘉) │ │
│ │105 年8 月16日│ ↑ │ │
│ │21時1 分41秒 │B:00-0000000(林中政) │ │
│ │ ├─────────────────┤ │
│ │ │B:喂 │ │
│ │ │A:喂誰ㄚ │ │
│ │ │B:我中政啦…我現在睡起來看簡訊怎│ │
│ │ │ 這樣…我哪時騙你老婆… │ │
│ │ │A:昨天我跟你交代怎樣 │ │
│ │ │B:昨天你不是說…你拿給我的要補一│ │
│ │ │ 些前面的 │ │
│ │ │A:你之前欠的內 │ │
│ │ │B:你不是叫我跟你老婆說… │ │
│ │ │A:我叫你去找她叫你拿…我有說這樣│ │
│ │ │B:你叫我去找她 │ │
│ │ │A:我說你有錢下去找她阿… │ │
├──┼───────┼─────────────────┼───────┤
│ 3 │105 年7 月27日│A:0000-000000(林嘉玲) │㈠佐證附表二㈢│
│ │13時44分20秒 │ ↓ │ 犯罪事實 │
│ │ │B:0000-000000(蔡名欽)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 出處:他卷第│
│ │ │A:喂安那 │ 178 頁 │
│ │ │B:有在家嗎 │㈢105 年聲監字│
│ │ │A:有 │ 第622 號通訊│
│ │ │B:馬上出來 │ 監察書 │
├──┼───────┼─────────────────┼───────┤
│ 4 │① │A:0000-000000(林嘉玲) │㈠佐證附表二㈣│
│ │105 年8 月28日│ ↓ │ 犯罪事實 │
│ │6 時55分15秒 │B:0000-000000(陳振凱)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 出處:他卷第│
│ │ │B:我等一下要過去,我馬上過去 │ 202 頁-背面 │
│ │ │A:你還沒過來 │㈢105 年聲監字│
│ │ │B:馬上要過去…你跟他講1 個不要了│ 第800 號通訊│
│ │ │ …聽到說那麼遠,我馬上過去 │ 監察書 │
│ │ │A:到底是怎樣他們是不要來嗎 │ │
│ │ │B:他們嫌太遠一個嫌太遠 │ │
│ │ │A:嫌太遠沒要過來 │ │
│ │ │B:我過去再講 │ │
│ ├───────┼─────────────────┤ │
│ │② │A:0000-000000(林嘉玲) │ │
│ │105 年8 月28日│ ↓ │ │
│ │6 時56分17秒 │B:0000-000000(陳振凱) │ │
│ │ ├─────────────────┤ │
│ │ │A:人如沒要過來就不用過來了要睡了│ │
│ │ │B:他在睡喔 │ │
│ │ │A:要睡了 │ │
│ │ │B:什麼在睡 │ │
│ │ │A:要睡了…他問你身上有錢嗎 │ │
│ │ │B:有阿…阿就是剩一個阿 │ │
│ │ │A:厚1 千 │ │
│ │ │B:嘿阿 │ │
│ │ │A:他叫你拿過來 │ │
│ │ │B:剩一個…我再約看看等我一下…我│ │
│ │ │ 再約看看 │ │
│ │ │A:他們如不要你就自己來就好 │ │
│ │ │B:好 │ │
│ ├───────┼─────────────────┤ │
│ │③ │A:0000-000000(林嘉玲) │ │
│ │105 年8 月28日│ ↑ │ │
│ │7 時1 分2 秒 │B:0000-000000(陳振凱) │ │
│ │ ├─────────────────┤ │
│ │ │B:喂現在變2 …喂 │ │
│ │ │A:你說多少… │ │
│ │ │B:我又叫他來ㄚ │ │
│ │ │A:現在總共多少 │ │
│ │ │B:2 阿 │ │
│ │ │A:2 個喔 │ │
│ │ │B:嘿ㄚ我又叫他來ㄚ │ │
│ │ │A:女生喔 │ │
│ │ │B:嘿嘿嘿2 個都一樣 │ │
│ │ │A:好啦 │ │
│ │ │B:我要騎哪一條 │ │
│ │ │A:騎大屯那一條 │ │
│ │ │B:喔好 │ │
│ ├───────┼─────────────────┤ │
│ │④ │A:0000-000000(林嘉玲) │ │
│ │105 年8 月28日│ ↑ │ │
│ │7 時15分2 秒 │B:0000-000000(陳振凱) │ │
│ │ ├─────────────────┤ │
│ │ │B:你說你們騎哪一條…他騎哪一條…│ │
│ │ │ 大屯裡面這一條嗎 │ │
│ │ │A:那有一間益統有沒有 │ │
│ │ │B:益統超市… │ │
│ │ │A:你已經經過大屯了喔…你沒有看到│ │
│ │ │ 那有益統超市嗎…你直接來 │ │
│ │ │B:我直接過去 │ │
│ │ │A:你過來 │ │
│ ├───────┼─────────────────┤ │
│ │⑤ │A:0000-000000(陳性嘉) │ │
│ │105 年8 月28日│ ↑ │ │
│ │8 時55分23秒 │B:0000-000000(陳振凱) │ │
│ │ ├─────────────────┤ │
│ │ │【簡訊】 │ │
│ │ │抱歉,忙碌中。我等等回您電話。 │ │
│ ├───────┼─────────────────┤ │
│ │⑥ │A:0000-000000(陳性嘉) │ │
│ │105 年8 月28日│ ↓ │ │
│ │8 時57分26秒 │B:0000-000000(陳振凱) │ │
│ │ ├─────────────────┤ │
│ │ │【簡訊】 │ │
│ │ │你剛剛說你朋友那兩千現在如何了,我│ │
│ │ │已經幫你們準備好了 │ │
└──┴───────┴─────────────────┴───────┘
附表六:陳振凱單獨販賣毒品譯文
┌──┬───────┬─────────────────┬───────┐
│編號│ 時 間 │ 通 訊 監 察 譯 文 內 容 │ 備 考 │
├──┼───────┼─────────────────┼───────┤
│ 1 │105 年8 月9 日│A:0000-000000(陳振凱) │㈠佐證附表三犯│
│ │3 時5 分47秒 │ ↑ │ 罪事實 │
│ │ │B:0000-000000(郭崑山)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 出處:偵5512│
│ │ │B:喂 │ 卷第45頁- 背│
│ │ │A:你誰 │ 面 │
│ │ │B:昨天在那等你怎沒去 │㈢105 年聲監字│
│ │ │A:我昨天怎沒去 │ 第622 號通訊│
│ │ │B:問阿三。我們2 人在那裡等一個多│ 監察書 │
│ │ │ 小時 │㈣雲林縣警察局│
│ │ │A:昨天我去跟你們按喇叭,嗶一聲都│ 台西分局 │
│ │ │ 沒人過一下子我就走了 │ 106 年3 月8 │
│ │ │B:你多久到… │ 日職務報告(│
│ │ │A:我騎機車去鐵門關下來… │ 本院卷第175 │
│ │ │B:你多久到 │ 頁) │
│ │ │A:你打給我差不多20分吧 │ │
│ │ │B:不可能… │ │
│ │ │A:真的啦我騎機車去 │ │
│ │ │B:現在來我這塊 │ │
│ │ │A:哪 │ │
│ │ │B:麥怕現金 │ │
│ │ │A:說哪 │ │
│ │ │B:家裡 │ │
└──┴───────┴─────────────────┴───────┘
附表七
┌──────┬───────────────────────────┐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及處罰 │
├──────┼───────────────────────────┤
│附表一㈠01所│陳性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
│載事實 │之銀色SAMSUNG 牌智慧型手機一支(連同門號0000000000號 │
│ │SIM 卡一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五百元,沒收,於│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一㈠02所│陳性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
│載事實 │之銀色SAMSUNG 牌智慧型手機一支(連同門號0000000000號 │
│ │SIM 卡一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五百元,沒收,於│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一㈡01所│陳性嘉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未扣案│
│載事實 │之白色SAMSUNG 牌智慧型手機一支(連同門號0000000000號 │
│ │SIM 卡一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五百元,沒收,於│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一㈡02所│陳性嘉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未扣案│
│載事實 │之白色SAMSUNG 牌智慧型手機一支(連同門號0000000000號 │
│ │SIM 卡一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五百元,沒收,於│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一㈢01所│陳性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
│載事實 │之白色SAMSUNG 牌智慧型手機一支(連同門號0000000000號 │
│ │SIM 卡一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三千元,沒收,於│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一㈢02所│陳性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
│載事實 │之白色SAMSUNG 牌智慧型手機一支(連同門號0000000000號 │
│ │SIM 卡一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一千元,沒收,於│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一㈣01所│陳性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
│載事實 │之銀色SAMSUNG 牌智慧型手機一支(連同門號0000000000號 │
│ │SIM 卡一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四千元,沒收,於│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一㈣02所│陳性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
│載事實 │之銀色SAMSUNG 牌智慧型手機一支(連同門號0000000000號 │
│ │SIM 卡一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三千元,沒收,於│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一㈣03所│陳性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
│載事實 │之白色SAMSUNG 牌智慧型手機一支(連同門號0000000000號 │
│ │SIM 卡一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四千元,沒收,於│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一㈣04所│陳性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
│載事實 │之白色SAMSUNG 牌智慧型手機一支(連同門號0000000000號 │
│ │SIM 卡一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四千五百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一㈤所載│陳性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
│事實 │之銀色SAMSUNG 牌智慧型手機一支(連同門號0000000000號 │
│ │SIM 卡一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三百元,沒收,於│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一㈥所載│陳性嘉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未扣案│
│事實 │之銀色SAMSUNG 牌智慧型手機一支(連同門號0000000000號 │
│ │SIM 卡一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五百元,沒收,於│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一㈦01所│陳性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
│載事實 │之白色SAMSUNG 牌智慧型手機一支(連同門號0000000000號 │
│ │SIM 卡一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二千元,沒收,於│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一㈦02所│陳性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
│載事實 │之銀色SAMSUNG 牌智慧型手機一支(連同門號0000000000號 │
│ │SIM 卡一張)、白色SAMSUNG 牌智慧型手機一支(連同門號 │
│ │0000000000號SIM 卡一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一│
│ │千八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一㈦03所│陳性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
│載事實 │之白色SAMSUNG 牌智慧型手機一支(連同門號0000000000號 │
│ │SIM 卡一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二千元,沒收,於│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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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㈧所載│陳性嘉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
│事實 │之白色SAMSUNG 牌智慧型手機一支(連同門號0000000000號 │
│ │SIM 卡一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一千元,沒收,於│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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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㈠所載│陳性嘉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
│事實 │扣案之白色SAMSUNG 牌智慧型手機一支(連同門號0000000000│
│ │號SIM 卡一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收時,與林嘉玲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一│
│ │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其價額。 │
│ │林嘉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
│ │白色SAMSUNG 牌智慧型手機一支(連同門號0000000000號SIM │
│ │卡一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與陳性嘉連帶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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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㈡所載│陳性嘉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
│事實 │扣案之白色SAMSUNG 牌智慧型手機一支(連同門號0000000000│
│ │號SIM 卡一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收時,與林嘉玲連帶追徵其價額。 │
│ │林嘉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
│ │白色SAMSUNG 牌智慧型手機一支(連同門號0000000000號SIM │
│ │卡一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與陳性嘉連帶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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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㈢所載│陳性嘉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未│
│事實 │扣案之銀色SAMSUNG 牌智慧型手機一支(連同門號0000000000│
│ │號SIM 卡一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收時,與林嘉玲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五│
│ │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其價額。 │
│ │林嘉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之│
│ │銀色SAMSUNG 牌智慧型手機一支(連同門號0000000000號SIM │
│ │卡一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與陳性嘉連帶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二㈣所載│陳性嘉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
│事實 │扣案之銀色SAMSUNG 牌智慧型手機一支(連同門號0000000000│
│ │號SIM 卡一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收時,與林嘉玲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二│
│ │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其價額。 │
│ │林嘉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未扣案之│
│ │銀色SAMSUNG 牌智慧型手機一支(連同門號0000000000號SIM │
│ │卡一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與陳性嘉連帶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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